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9个方面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三是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四是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强实施结果反馈利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创新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