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满红,王 晶
(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103;2.山东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一般而言,所谓彩礼指的是从说谋到婚宴结束这一过程中,男方家庭付给女方家庭的所有财物的总称。彩礼古已有之,婚嫁之时,男方送给女方一定的财物,既是对社会风俗的遵从,也是对即将进入婚姻的青年男女的祝福,有礼俗和情感的双重色彩,本来无可厚非。但近些年来,高额彩礼之风愈演愈烈,给男方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影响着社会风气。
高额彩礼问题从2013年开始逐渐引起学术界关注,并在之后几年关注热度逐年走高,学术界普遍认为,高额彩礼现象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因素作用之下的结果,经济的增长、男女的性别比例、攀比之风、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代际代内关系等都是相关性因素。但是,有一个视角长久以来被我们所忽视,即彩礼已积淀为中国女性集体无意识内在心理结构的一部分。透过这一视角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通过提升女性的社会机会空间,改变女性文化中物化的倾向,才能逐渐消弭女性对于聘礼的集体无意识设定,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额彩礼问题。这对男女两性的发展以及社会整体的进步都有意义,也有利于提高婚姻恋爱的情感纯粹化程度。
文献调查发现,虽然全国各地的人均年收入差别很大,但婚姻所支付的费用与人均收入的比值却有一定的固定性,大致需要十多年的人均收入才能承担。
李银河在其《生育与村落文化》一书中指出,在黑龙江省:“南山头村人均年收入332元,结婚费用3000元上下,即一个人近10年收入够结一次婚;南阳村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结婚费用遂涨至1.5至2万元,也相当于一个人约10年的收入。”[1]
据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纳玉兰教授的调查,在该省峡口村,婚姻环节繁复,包括说媒、相亲、看家、订礼、送礼、请期、迎娶等。按当地的风俗,男方家庭都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数量不等的金钱或者物品。当地的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元,相亲时馈赠的金钱,从20世纪90年代的400元左右,到21世纪前10年的800元左右,直至现在的1300元左右。订礼时送的干礼也即现金礼,从20世纪90年代的3000-6000到现在的3至6万,一个家庭要想凑够一个儿子结婚所需要的彩礼往往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在结婚之前的元宵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还要给姑娘戏钱200至500元不等。还有最后婚宴需要2000余元。在这过程中,还需要给女方衣服、首饰、化妆品等物品。家中有一个儿子结婚,最终需要十多年的时间才能将所需要的彩礼凑齐。[2]
无独有偶,天津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的田丰教授运用问卷调查、访谈、查阅卷宗等形式,对福建省大田县18个乡镇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大田县的彩礼数额主要集中在6万-16万元。”[3]也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十年左右的收入。
在中国历史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聘礼习俗由来已久。当婚姻形式由从妻居转换到从夫居,聘礼习俗就应运而生。在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从夫居后,女方嫁到男方,给男方繁衍子嗣,操持家族事务,对母家很难形成实质性的贡献。为了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聘礼民俗就形成了。
上古时期,人们天性自然,容易在两性关系方面不受节制。有鉴于此,周公导情入礼,由此,婚姻程式化开始形成,婚姻礼俗于是有“六征”之说,分别叫做“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男方给女方送聘礼就是“周公六礼”之中的“纳征”。早期的聘礼数量不大,大多是有实用价值或者象征意义的物品。比如《仪礼·士昏礼》中记载,聘礼所用的玄缥、束帛、俪皮都要求成双成对,象征着阴阳齐备,婚姻和美。在先秦时期,聘礼中的羊、雁、鸳鸯、胶漆等物品,都有祝福新婚夫妻吉祥如意的意义。
从汉代开始,重聘之风盛行,从王公贵戚到铺陈小户之家无不如此。汉代开国之初,国力并不强大,据杜佑在《通书》中的记载,汉惠帝娶鲁元公主时,“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疋。”由此而相沿成俗,民间婚娶也无不如此,一次婚娶所费巨大,往往“富者空减”,“贫者称贷”,导致社会上奢靡之风盛行,贫困之人由于无力承担大额彩礼而无法婚育。同时,在一定层面上影响着婚姻质量,“阿母恋金重,亲兄要马骑。把将娇小女,嫁与冶游儿。”[4]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聘之风愈演愈烈。北齐文学家颜之推在名重一时的《颜氏家训·治家》篇中痛心疾首地指出:“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全面描述了“纳征”礼俗物质化倾向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状况,认为完全偏离周公设礼时试图通过“六征”表达对婚姻的重视、对合二姓之好的美好祝福的最初意愿。
这种物质化倾向越来越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以至于君主都开始主动干预。南朝齐的第二任皇帝齐武帝在诏书指出,重聘之风使社会风气渐趋奢靡,要求相关部门在全社会倡导俭约节制的婚姻新风。“富者扇其骄风,贫者耻躬不逮。或以供帐未具,动致推迁。年不再来,盛时忽往。宜为节文,颁之士庶。”[5]
为了扼制重聘之风,魏晋南北朝时期按社会不同的等级规定了严格的彩礼规格。“纳征皇太子、王用元三匹,缫二匹,束帛十匹,大璋一(第一品已下至从三品用璧,至四品已下皆无),兽皮二(第一品已下至从五品用豹皮,正六品已下至从九品用鹿皮),绵彩六十匹(一品绵彩四十匹,二品三十匹,三品二十匹,四品杂彩十六匹,五品十匹,六品七品五匹),绢二百匹(一品一百四十匹,二品一百二十匹,三品一百匹,四品八十匹,五品六十匹,六品七品五十匹,八品九品三十匹),羔羊一口,羊四口,犊二头,酒、黍、稷、稻、米、面各十斛(一品至三品减羊二口,酒、黍、稷、稻、米面各减六斛,四品减一犊,酒、黍、稷、稻、米、面又减二斛,六品以下无犊,酒、黍、稷、稻、米、面各一斛)。”[6]对聘礼中所需要的玉器、丝织品、日常用品等物品按婚聘之家所属的不同阶层做了细致的区分性规定。但即便在国家政府的强力干预之下,重聘之风仍然盛行不衰。
元朝的重聘之风也异常严重,元人郑介夫在《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指出“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这一风气大大影响了适龄男女的结婚率。为了改变这一倾向,从家族到国家都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如号称为“浙东第一家”的陆氏家族,就为族中的年青人专门设立了“嘉礼庄”,“立嘉礼庄一所,拨田一千五百,世远逐增,别储其租,令廉干子弟专掌,充婚嫁费,男女各穀,一百五十石为则”。[7]在国家层面,元朝从建国初期就为百姓厘定了聘礼的基本标准,并随着元中期物价上涨,做了相应的调整。元成宗大德年间颁布了新的嫁娶聘财体例,“上户,金壹两,银伍两,缎陆表里,杂用绢肆拾匹;中户金伍钱,银肆两,缎陆表里,杂用绢叁拾匹;下户,银叁两,缎贰表里,杂用绢拾伍匹。”[8]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出台,更从另外一方面反衬了当时重聘之风的严重程度。
传统社会愿意接受大额彩礼,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婚娶之事不是青年人之私事私情,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姻,聘礼的数量关系着两个家庭在当地的地位与颜面,特别是对男方家庭而言,儿子的婚礼是“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家族大事件,不能不加以重视。不但如此,婚礼还具有重要的礼教意义,在传统文化看来,男女之事是人伦之始,《周易·序卦》中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所以,结两姓之好,在古代传统社会,是具有深厚的礼教背景的重要事件,任何人不会马虎,这从一定层面也助推了重聘之风的盛行。
重聘之风,由来已久,从汉至今,历久而不衰。历朝历代的当政者也会从国家层面予以制止,却收效甚微。原因何在?其中一定有更深刻的心理或者现实原因作为基础,重聘之风才会如此有生命力。
《礼记·内则》中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在古代社会,处于强大的男权结构之下,女性最终的社会家庭身份的获得不是靠在母家的地位,而是靠在夫家的身份与地位。对于传统社会的妇女而言,这几乎是绝大多数妇女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社会身份认同的机会。在这样的意义上,女性获得自我身份的确认,从而具有合法的身份,彩礼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女性为什么会追求彩礼,甚至高额彩礼,这是为了获得自身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确认,从而得到承认感、安全感。
西汉学者刘向在《列女传》中,记载了几位对婚聘礼节极度重视的女性,如魏曲沃负召南申女,齐孝孟姬、齐宿瘤女等 ,这些女子执著于婚嫁礼节,“贞女一礼不备,虽死不从”,(《列女传·齐宿瘤女》)从侧面印证了上述论述的合理性。
对女性而言,聘礼是一种社会婚姻合理身份的获取与来自男性家族的认可。聘礼对女性婚姻安全感的获得,对于女性社会身份的确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六征”之礼从周初确立,一直到新中国建立才真正结束,几乎伴随着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阶段。这样一种历久不衰的社会礼俗以及相应的文化建构使中华民族的女性对于彩礼有着其他民族的女性所不同的心理态势。这种心理态势通过自觉的文化教育及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不自觉的形式确立下来。也就是说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女性通过彩礼获得婚姻安全感与男性家庭认可的心态成为了全体女性的一种集体无意识,它变成了沉淀在中国女性内心深处,不知其所以然,但通过潜在层面发挥作用的内在心理运行机制。
所以,直至今日,虽然每一位女性的家庭身份可以通过政府颁发的证件得以确认,但是,通过彩礼获得家庭婚姻心理安全感的集体无意识已经形成了,它成为了女性一种潜在的内在深层次的心理需求。民族集体无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定势的特征,即对以后的心理态势有恒长的规定性制约作用。奢望它能在短时间能彻底消失,无疑有违心理学的基本规律,因而很难做到。在这种强大的历史形成的集体无意识中,不要彩礼或者少要彩礼才会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对当代社会的女性而言,这不是一种正式的社会认可,但却代表着男性家庭的认可程度。女性对彩礼的追求实质上反映的是女性在男权社会相对弱势的一种社会心理位置。
也就是说,建国以来,中国的女性虽然在社会与经济上的位置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女性在婚姻文化中相对弱势的存在仍然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对高额彩礼的追求是一种弱势的内在心理需求。它可以让女性获得承认感、满足感、安全感。如果我们忽略长久的历史影响,不消除社会方面的原因,仅仅简单化的要求移风易俗,这是不合理的,也根本不可能做到。
一种社会现象要想真正现实的呈现出来,需要民族内在心理结构作为生发机制,也需要外在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做支撑,才能有其现实性。高额彩礼形成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有哪些呢?
高额彩礼形成的现实基础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财富的普遍增长,这为高额彩礼的维续提供了物质条件。到2015年,中国家庭财富总额达到35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
在当下中国,女性地位的绝对提高与相对弱势并存是女性性别位置的如实写照。这种局面也激发着高额彩礼的维续,此时女性对高额彩礼的追求在民族集体无意识的激发下,表现为女性对自己相对弱势的社会经济、政治、家庭地位的一种补偿心理。
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我们颇有启发意义。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论述集中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与婚姻相关的所有内容的变动都不能只停留在局限性的视野中,而应当与整个社会生产的状况及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予以解读。“宗教、家庭、国家、法权、道德、科学、艺术等等,只不过是生产的特殊方式,服从着生产的一般规律。”[9]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如果不关注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位置,也不关注女性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仅仅单纯地谈论彩礼问题没有什么意义。
从《2016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女性在经济方面要想与男性达到平等还需要走漫长的道路。“在缩小性别差距的地区排名中,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位列第五。该地区的对比十分鲜明,菲律宾和新西兰等性别最平等社会与诸如中国(第99位)、日本(第111位)和韩国(第116位)这几个经济大国间存在着很大差距”。有关方面的预测表明,要想真正消除该地区男女两性的经济差距,还需要百余年的时间。
具体而言,就中国女性对生产资本的拥有情况看,第二期中国妇女调查数据显示,全国10.8%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比男性的5.1%高一倍以上。这个数据表面看来还不错,也就是说有百分之九十的女性拥有土地。但实际上,这些土地或是作为未婚女在家庭内部由父亲支配,或者是作为已婚女受丈夫支配。女性真正掌握土地支配权的比例并不高。
中国女性的就业情况如下,“我国妇女的就业率较高,但就业质量不高。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女性专业人员仅占全部妇女就业人数的5%。大多数就业女性所从事的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需要文化和技术较高的职业中,女性所占比例较低。”[10]可见,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位置是低下的。女性在工作中的上升空间也较少,据《2014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记载,2013年全国就业人员身份构成中,女性中雇主人数占女性总人数的2.6%,而男性人口中相对应的数据为5.2%。
从社会总体层面看,中国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就业、健康等方面都相对弱势。由此致使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很低,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财富少,婚姻模式绝大多数是从夫居模式,生育的子女也更多具有父系的家庭意义。
还有一个例证可以证明女性在社会生活与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那就是在生育过程中,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男性偏好。美国学者米德·凯恩曾指出:儿子偏好实质是妇女地位低下,即妇女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造成的。[11](Cain,1993)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男女性别比为105.2:100,预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社会的男性偏好,也说明了中国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
毋庸置疑,女性在婚后与孩子有更密切的关联,会承担更多的扶老抚幼的家庭责任,随之,社会竞争力较之婚前还会有更加明显的下降。据《2014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记载,有36.8%的女性由于要料理家务而失去工作,男性由于同样的理由而失去工作的比例仅为4.1%。面对今后自己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稀缺的资源性占有,面对相对男性黯淡的前途,女性怎么可能不通过唯一有议价权力的婚姻市场占有更大的优势呢?这也是高额彩礼出现的重要原因。
综上,高额彩礼是在民族无意识的激发下,女性自发兴起的一种社会地位、婚姻地位的自救。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女性如果能够获得高于平均值的彩礼,会被认为是更有力量的,也会在同性的交往中获得更多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家庭伴随着男性对女性的压抑而产生,“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当作男女之间的和解而出现的……正好相反,它是作为一性的被别一性所奴役,作为史前时代从所未有过的两性对抗的宣布而出现的。”[12]婚姻家庭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改变自身的形态,直至达到男女平等的目的。“关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就象它过去那样。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更加改善,直到达到两性间的平等为止。”[13]
高额彩礼也预示着一种男女关系的变动,这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具有了更高的物质性价值,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女性不管收到多么高的彩礼,仍然以物的形态及物的价值形式存在,女性在婚姻过程中作为人的主体性还是没有充分呈现出来。
我们长久以来对女性就存有物化属性的界定。对聘礼的解释中有一派理论被广泛接受,那就是有名的婚姻偿付理论,此理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女性做商品化处理。在马克思主义看起来,任何商品都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辩证统一体。女性在婚姻市场中是商品,所以女性这种商品也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新娘这一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她的到来会给男方家庭带来劳动力的繁衍。而新娘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女方家庭为养育她所付出的各种代价的总和。新娘的价格由新娘商品的价值决定,并受婚姻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而变动。在法国社会学家安德列·比尔基埃的《家庭史》中,就直接使用了新娘价格这一概念。在我国辽东地区,也将彩礼直接称之为“养钱”。婚姻偿付理论被广泛传播应用,也表明了我们对女性物化或者商品化的定位具有普遍接纳的社会文化基础。
长期以来对女性物化的性别文化深入人心 ,最终导致了女性自我物化的心理状态。自我物化的女性因为看到新娘在婚姻市场中的稀缺性,就会随行就市要求更多的彩礼。孙淑敏在《农民的择偶形态——对西北赵村的实证研究》一书中指出,如果女方家庭不要或少要彩礼,“不仅可能招致对这家女儿‘有问题’的猜测,而且可能引起把女儿‘给人家白送了’的蔑视。”这其实就是长久以来对女性物化的界定的现实表征,将彩礼等同为商品售卖的价格,所以,如果所收彩礼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就会产生将新娘商品低价出售的心理不平衡感。
总之,分析目前的高额彩礼现象,聘礼作为对女性身份的认同,这一民族集体无意识成为中国女性内在深层次的心理图景,自动自为地发挥着导向与制约作用。改革开放后,家庭财富的增加为高额聘礼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女性绝对意义上地位的提升与相对意义上的弱势地位,更进一步激发了女性通过聘礼获得婚姻家庭安全感,掌握更多社会财富的补偿心理。在自我物化的女性文化推波助澜之下,高额彩礼现象具有了更丰富庞杂的内在结构。
从这样的意义上而言,单纯对高额彩礼现象进行批判,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做出了相对浅层面的探索。从更深入的意义上,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女性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入手,为女性提供更多的社会机会,让女性更有力量。如果我们的社会给女性提供了与男性相当的性别机会,女性有更多的社会机会提高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女性就没必要在民族集体无意识的激发下,通过高额彩礼获得更高的社会家庭的安全感和控制力。
另一方面,我们要关注女性文化的内涵,做更多更人性化的女性文化的内涵建设,摆脱物化意义的女性自我设定。当然,这不仅仅是学者们的任务,每一个女性也要在精神生命层面完成自我成长。只有我们做了社会文化方面切实可行的探索之后,假以时日,女性通过聘礼来进行自我确认的民族心理定势才会缓慢消失,我们所希望的聘礼回归对情感祝福的这一简单愿景才会真正的实现。
相反,如果我们看不到高额彩礼产生的心理基础与社会基础,不从社会层面与文化层面做出调整,高额彩礼问题就会一如继往的存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