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娟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11)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该政策未对适用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
2.购入设备器具的时间仅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这些不动产,因此购入房屋建筑物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能进行一次性扣除。
4.对新购进设备器具的用途未作出限制,较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更广。
5.政策中并未要求必须一次性扣除,因此企业可选择适用该政策。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与财税〔2014〕75号文相比较,本政策取消了对购入的设备器具的用途限制,企业适用政策的范围更广;其次,对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了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以一次性扣除的费用增加了,进一步降低当期的应纳税额。无论是从适用的范围还是扣除的金额看,本政策较之前的政策更为优惠。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不是采用这个政策就一定会享受到最大的优惠,对企业一定有利呢?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非上市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需求于2018年6月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价值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2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税会无差异)。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企业201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该选择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该企业201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该选择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预计未来6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1.当该企业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时,
(1)若采用该政策,则A公司购入的设备税前可扣除200万元,该设备2018年度计提折旧200÷10×6÷12=10(万元),于是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200-10)=-140(万元)。因此,A公司2018年度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为0,亏损的140万元可结转以后5个年度进行弥补。
由于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预计未来6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若采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后,未来6年该固定资产折旧(每年20万元)应在税前调增,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18年度亏损的140万元将在未来第四个年度弥补完毕,A公司连续4个年度的实际应缴所得税为0。
(2)若不采用该政策,则A公司2018年度及未来的6个年度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比较,则A公司采用该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起到节税作用。
2.当该企业201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时,
(1)若采用该政策,则A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190=-290(万元),2018年度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为0,未来6年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4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亏损的290万元只能结转5个年度弥补,则第5个年度还剩90万元的亏损不能再享受补亏政策,第6个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40×25%=10(万元)。
(2)若不采用该政策,则A公司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0,亏损的100万元结转以后5个年度弥补,则第5个年度正好完全弥补,第6个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0×25%=5(万元)。
相比较,则A公司不采用该政策可以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
案例二:B公司是一家上市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需求于2018年6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价值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2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税会无差异)。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企业2016年度及2017年度均发生亏损,201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8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该选择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1.若B公司采用该政策,则2018年度税前可扣除200万元,该设备2018年度计提折旧200÷10×6÷12=10(万元),产生税会差异200-10=190(万元),于是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190=-10(万元)。这时B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2.若B公司不采用该政策,则B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亏损,2018年度盈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此,相比较B公司不采用该政策面临的停市、退市风险更小,对企业更有利。
综上所述,企业采用这个政策能不能享受到最大的优惠,对企业是否有利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虽然该政策的一次性500万元的扣除给了企业大大的红利,但是企业不能盲目适用。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适用政策的利弊,既要考虑政策带来的当期税负的降低还要考虑综合税负及对企业未来经营存续的影响。企业所处的阶段不同、盈利状况不同,对现金流的需求不同,采用政策的效果亦不同。因此,是否采用政策享受这个红利,不能单纯考虑当期税负的降低,企业需要作出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