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8-04-01 04:17张丹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3期
关键词:两法涉嫌犯罪检察院

张丹

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劳动保障领域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欠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近两年,成都市新都区人社系统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的同时,加强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了科学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笔者在此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的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两法衔接工作运行情况

两年间,新都区人社局累计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案件1894件,涉及人数6085人,追收克扣、拖欠工资2545.6万元,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6件,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建立机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建立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会商制度,确定劳动监察大队、公安机关法制大队、检察院侦监科为责任科室,确保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渠道畅通。

明确权责。为完善两法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接收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检察院负责依法对人社部门上传和抄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做好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法院负责及时受理和审理各类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协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社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对案件就程序、措施、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避免案件的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等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移送。在解决拖欠劳动报酬等问题方面,各部门程序受理、严谨审查,积极提出意见完善,围绕相同工作目的进行沟通配合,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联动工作格局。

完善程序。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做到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对疑难案件调查期间,公安机关积极采取事前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各部门围绕相同工作目的进行沟通配合,同时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增加对案件的共同认知度。

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两法衔接机制的司法位阶较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一系列关于两法衔接的规定都属于工作规范性质的内部规定,缺乏司法属性。

二是劳动监察调查取证环节薄弱。劳动保障监察在执法过程中欠缺强制措施,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进行资产调查,对有转移财产或者处置财产的现象无法进行遏制。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标准不一。例如,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9名员工4.5万元工资,负责人傅某逃匿,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以该公司欠薪金额未达到标准而退回案件。

四是案件信息共享资源欠缺。各部门信息通报较少,各方对案件的进展、监督和处置情况不能及时掌握。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并针对各个时期的特定形势、新的问题,以解决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办案。

加强执法合作,整合办案力量。司法机关的提前介入可弥补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适用手段和适用形式上的局限,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针对重大欠薪案件,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及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指导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完善证据移送模板。行政执法机关应健全完善证据移送模板,加强对行政案件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自然转换进行规范,突出具有刑事诉讼效力证据的收集,确保两法有效衔接。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先进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的桥梁。

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技能。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知识的学习,着力提高刑事诉讼意识,强化取证意识,提高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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