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问题探究

2018-04-01 01:16刘佳加
关键词:证据规则被告人证据

刘佳加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党的十大八拉开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认,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构造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从理论走上了实践,改革驶入快车道。

一、问题的提出

中央通过的顶层设计文件多关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适应程序、从宽幅度等内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问题缺乏关注,仅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试点方案》提到授权两高对证据标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如何设计证据标准语焉不详。在学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发表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总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

在国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类似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被追诉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中。对于证明责任,在美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让陪审团认定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罪名的说服责任一律由起诉方承担,但是由于辩诉交易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警察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有所减轻。对于证明标准,在美国,辩诉交易的证明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在德国,被追诉人是否认罪不会影响证明标准,必须对被告人供述进行补强,在证明标准上须达到“内心确信”的心证程度,才能对其定罪。对于证据规则,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采用传闻证据,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重要例外情形,德国的简易程序对直接言词原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庭上的自白无需补强,德国法规定必须对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补强。域外的相关立法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不能说服法庭支持自己主张时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制度既有实体法上的意义,也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可以说证明责任制度是沟通实体与程序问题的一座桥梁。正因为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司法实践中才不会出现案件无法裁判的尴尬局面。[1]

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上与国外的认罪案件有某些相似之处,以国外认罪案件的典型代表——辩诉交易为例进行分析。[2]辩诉交易诞生于美国,其90%的案件是通过这种方式结案,在上世纪60年代真正合法化。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自愿做有罪答辩以求获得不少于30%~40%的量刑折扣,检察官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从而获得指控成功的确定性。认罪认罚从宽则是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可以进行宽大处理的制度。它适应了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繁简分流的要求,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认罪认罚从宽和辩诉交易中,都有“认罪”和“从宽”,但两者在证明责任上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源于程序背后诉讼理念和法治环境的差异。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辩诉交易掺杂着协商、谈判的成分,相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全部的罪行,检察官的证明责任有所减轻。这种制度设计源于美国立法者对国家公权力的担忧, 因而他们的很多制度都体现了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权利的诉讼理念,辩诉交易与美国的法治环境相融合而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3]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穿始终,即便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仍需证明其全部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审判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线索,提高了查清事实的效率,司法资源有所节约,但公诉人的证明责任不变。另需注意的是,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是可以变更的,而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只能进行量刑协商,对于罪名并没有协商的余地。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应坚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的规定,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检察院应当移送有关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明文件和证明被告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其他证据材料。[4]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

域外有关认罪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是我们研究和思考的素材。在这里,以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对基本事实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一旦被追诉人自愿、合法地做出有罪答辩,他将不受“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保护。这种做法为1970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阿尔弗德案(North Carolina v. Alford)的判决所确认,该案采用了辩诉交易,其证明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5]199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则判决中明确指出,法院必须对被告认罪自白的可信度进行审査,必要时还应当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査以确认自白的真实性,否则将可能因为违反实质真实原则而违法,[6]这项判决确立了认罪协商的指导方针。被追诉人是否认罪不会影响证明标准,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对其定罪,必须对其进行补强,在证明标准上须达到“内心确信”的心证程度。[7]美国和德国在被追诉人认罪案件中采用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诉讼模式的差异为分析这种现象提供了思路。美国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把解决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作为诉讼目的,诉讼程序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注重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代表国家的起诉机关被当事人化了,案件的结果依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德国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诉讼目的侧重于利用职权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控制。在审判阶段,法官利用职权积极发现案件实质真实,处于主导地位,检察官和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协助查明真相。[8]

我国刑事诉讼具有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基因。我国传统上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清末修律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借鉴了前苏联很多内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从总体上看,我国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并非呈现出“三角形”的格局,而是由公安司法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整体,积极推动诉讼活动向前进行。在审前阶段,我国不存在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虽然由相对独立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和侦查监督,但公安机关仍可自行决定适用拘传、拘留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且,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追诉机关的作用。在审判阶段,被追诉人同控诉方形成了较为平等的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法官可以利用职权探求案件事实真相,总体上符合“三角结构”。1996年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总体趋势是不断增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因素,通过强化辩护方的诉讼权利缩小控辩双方的力量悬殊,并适度限制了法官主动调查的职权。[9]

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问题,可以适当地进行域外借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査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又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侦査、起诉、审判阶段,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但是仍有可能存在非出于自愿的认罪和故意替其他人顶罪的情况,为了防止出现冤案、错案,对主要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保持一致。这和辩诉交易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有显著差异,与德国对于认罪案件一律从严把握证明标准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次要事实、次要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把握,[10]这种思想在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已有体现。可以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做法,对做认罪答辩的案件采用低于法庭审判的证明标准。此外,可以借鉴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证明标准,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11]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用经验知识对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次要情节进行判断。

四、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为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证据规则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权力行为,平衡多种法律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其特殊性,在证据规则方面应区别于普通程序,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中应得到充分体现。在证据规则上,我们可以适当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益经验。

1.对自白补强规则进行变通。自白补强规则是指被告人供认的犯罪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认定其犯罪。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庭上的自白无需补强,但近年来美国有些州规定对于某些重罪案件法庭上的自白需要补强证据。在我国,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自白补强规则具有相同的精神,对被告人供述类证据补强后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够定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补强证据的争议在于是否要求补强证据能够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确保口供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口供与补强证据相结合以达到证明标准,使法官形成确信。基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补强证据不必是自白所涉及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也不要求单独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能够保证自白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自愿性即可。

2.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突破。传闻是指证人在审判或听证以外所作的陈述。传闻证据规则,即如果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传闻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12]《联邦制定法》《联邦证据规则》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以及辩诉交易是可以采纳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指控定罪证据的质证权,这是其事先对审理程序进行选择的结果,也是其诉讼地位的一种表现。另外,由于我国公民对公安机关的敬畏并不亚于法院,其向侦查机关作出的庭外证言的真实性是可以保证的。[13]认罪认罚从宽追求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公正有保障的前提下,突破传闻证据规则是必然的。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上,一方面,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主要依据控诉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笔录、报告,可以对刑事诉讼法中对包括证人出庭在内的规则进行变通,这也是对速裁程序的必要借鉴。另一方面,法官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可在庭审前根据相关案件卷宗材料直接作出。

3.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简化。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只有经由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德国,直接言词原则得到普遍地贯彻,但是在简易程序当中存在限制性规定。[14]考察域外多国,速裁程序包括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且无开庭必要的案件增设书面审理程序。[15]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其证明过程依案件性质而有所区别,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环节,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具备,并且要再次明确被告人已经充分知悉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定后果。

五、结语

目前《试点方案》授意两高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据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体现了中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对它进行研究和立法的迫切要求。证据问题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础问题,其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复杂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有的制度,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向证据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对刑事诉讼理论进行发展和完善,最终更好地指导改革实践,在公正的基础上确保诉讼效率,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这不仅是亟需解决的实务问题,也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

因此,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到的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外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行一定的借鉴。我国在未来出台的具体规定中,在证明责任上,应继续贯彻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对基本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次要事实、次要情节的证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此外,对国外的证据规则可以进行批判的借鉴,对自白补强规则进行变通、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突破、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简化,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问题制度化、体系化。

参考文献:

[1]汪海燕. 刑事诉讼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2]卞建林,刘 玫. 外国刑事诉讼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高珊琦. 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J]. 法律科学,2008(5).

[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中国法学,2016(2).

[5]North Carolina v. Alford 400 U.S. 25 (1970).

[EB/OL].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00/25/case.html,2017-05-22.

[6]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7][9]谢登科.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J].当代法学,2015(3).

[8]汪海燕.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10]陈光中,马 康.认罪认罚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

[11]王瑞君.“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6(5).

[12]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3]石金平,温小洁.公正理念下刑事简易程序证据规则再思考[J].政法论坛,2009(2).

[14]岳礼玲.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6.

[15]汪海燕,付奇艺.刑事速裁程序的两种模式——兼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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