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协商式监督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2018-04-01 00:48殷啸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协商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如何体现,一直是政协理论与实践中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1]38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了“协商式监督”的命题,把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可以更好地解决协商与监督的效力问题,进一步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一、协商式监督:如何回应政协民主监督的难题

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中,难度最大、争议最多的,莫过于民主监督工作了。根据笔者5年区政协委员、15年市政协委员的履职实践,每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难写、同时也是委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部分,莫过于民主监督的问题了。在几乎所有关于政协民主监督的论文和文章中,都会谈到民主监督的 “短板”,而且都是具有共性的,但这些问题依然存在;相关的论文和文章都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很少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有关政协民主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在民主监督方面至少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民主监督问题可谓是一个热点。在 “中国知网”收录的主题为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文章,就有686篇。从这些文章的内容来看,一是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有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到了;二是针对性比较强,其中所涉及的,基本都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共性比较突出,这些论文和文章中所谈到的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都带有普遍性,这也说明了这些问题的确是普遍存在的;四是对策建议的多样性,这些论文和文章针对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这些对策和建议有共同性的地方,也有各自的特色,有的比较务实,有的则具有理想化。但总的来看,是理论研究层面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都寄予了较高的期望,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实践层面在民主监督方面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短板,甚至是知道问题和短板所在,却不知从何着手去解决。这反映在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在谈到民主监督工作时,往往或者是找不到“亮点”,或者是很难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工作相比较(基于可知的原因,本文不对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民主监督工作的内容作具体分析)。因此,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就是理论上对民主监督的期望值较高,而实践中推动起来比较困难。如何寻找一个合理的路径,打通理论与实践,缩小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异,是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体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所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制度与现实的差异

民主监督职能是由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政协 《章程》第三条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应当说,制度安排是很明确的,但问题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对象不是政协自己,而是特定的外部组织和行为,而政协《章程》属于人民政协的内部规范,主要是规范人民政协自身行为;用自身的内部规范去调整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约束被监督对象的行为,从法理上是说不通的,这也就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保证被监督对象 “接受”监督,也就是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如何体现的问题。从相关要求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2]。那么对于 “认真倾听”和 “自觉接受”的约束机制是什么?谁来约束?显然不能是政协自身。如果仅仅只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而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恐怕是谈不上监督的。即便是通常所说的 “柔性监督”,也应当有相应的 “柔性”的约束机制,比如像舆论监督那样。因此,通过合适的路径或方式,将相关的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得以切实的贯彻落实,构建有效的约束机制,也是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体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所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机制与运作的差异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搞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条件。从理论上而言,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必须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具体来说,在知情环节上,主要是要保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政协组织要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能够知情明政。在沟通环节上,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换情况;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与人民政协在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反馈环节上,党政有关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并将他们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再反馈给党政有关部门[3]。从机制的设计而言,不可谓不周密,但落实到具体的运作环节,恐怕就不那么尽如人意了。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即便是按照机制的各个环节的程序都走完了,并不等于就实现或者说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也不等于说只有在这三个环节上都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协调有序的长效机制,就能保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造成上述三个方面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对什么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如何体现的等问题的认识上,至少目前是比较模糊的。这也就导致了在监督实效性问题评价上的多元标准: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协委员看来,只有监督意见得到采用,才算是有实效性;而作为监督对象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认真答复了,就算是接受监督了。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要明确 “做什么”,还要明确 “怎么做”,更要明确 “做了以后怎么样”。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功能与作用,应当首先明确这种监督的定性以及制度设计的目标,探索符合其定性与功能定位的实现路径。只有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合适的路径,找准民主监督的切入点,才能回答并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协商式监督”的提出,能够有效帮助我们解决现实中的一些难题,特别是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如何实现的问题。

二、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如何体现

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协商式监督是以协商方式进行的监督[4],这是因为它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路径与方式,可以回答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如何体现的问题。

(一)协商式监督是基于协商民主这种特定的民主形式进行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1]38。 《意见》在谈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 “重要意义”时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5]因此,协商式监督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协商民主的性质、路径和效果,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路径与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一致性:

1.性质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政协协商首先是一种政治协商,协商的政治性决定了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6]这种政治监督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性质所决定的,是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之下进行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它是与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属于我国政治民主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政治规范,它所依赖的路径也不是法律路径而是政治路径,这也决定了协商式监督的效力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这也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其他监督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只有准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这一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发挥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

2.原则的一致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在谈到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原则时指出:“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7]《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谈到协商式监督的基本原则时也指出:“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协商与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这也就决定了在协商与监督的过程中,两者是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以协商引领监督,融监督于协商过程之中。监督的实效性通过协商得到充分体现。

3.目的的一致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民主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这也决定了协商式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帮助党和政府进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协商式监督从总体上说,是通过建议或批评的方式,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是一种建设性的监督。这也是协商式监督的一个显著特征。

4.内容的一致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等。就内容而言,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民主监督的内容是包含在政协协商的内容之中的,这也是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原则的具体体现。

5.形式的一致性

协商形式和监督形式的一致性,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一个突出特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就是会议、视察、调研以及提案,这同时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并且从整合网络资源创新协商和监督形式而言,两者也是一致的,这也充分说明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质上就是一种协商式监督。

因此,协商式监督是基于协商民主这种特定独特的民主形式进行的,是融协商与监督为一体、以协商引领监督,监督的效果是以协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也是协商式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是通过协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如上所述,协商式监督是基于协商民主这种特定的民主形式进行的,监督的效果是以协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在思考和研究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时,必须从协商本身进行考虑。

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等主要是借助于舆论的力量;而政协民主监督则主要是依托协商,它是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实质是一种协商性质的监督,同样,这种协商也是监督性质的协商,融协商与监督为一体。这也是协商式监督的一个显著特点,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路径和实效性。

根据 《意见》的要求,政协民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也就是说,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全体政协委员,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这种监督的实效性也是基于这一目的、通过协商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这种监督是一种参与式的监督,这种参与式的监督是制度性的参与,是基于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意见》指出:“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性参与是保证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前提,也是判断民主监督实效性的依据。人民政协的组织构造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平台,人民政协的工作特点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保障,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多样化的参与形式。人民政协通过有序政治参与,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有利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可以为决策机关提供全面而广泛的民情民意和意见建议,使决策机关在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方面,能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实现广泛参与、有序参与,是体现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前提。

第二,这种监督是一种表达式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表达方式进行监督,因此这种表达并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它具有政治影响力,而这种政治影响力正是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特点。协商的过程首先就是一个表达的过程,政协委员通过制度化的有序表达,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这种表达的监督效力不是通过法律强制力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政治影响力表现出来的,正是通过这种协商过程中的有序表达,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8]

再次,这种监督是一种沟通式监督。党和政府决策的过程,就是协调、平衡、整合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而这种对不同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与整合,首先需要进行沟通和协商。人民政协的制度设计,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利益的沟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平台和场所。因此,党和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制度化的协商平台,同各个界别、各个方面进行有序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有效防止决策的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与民主;而政协委员依托政协这个协商平台,通过平等对话方式进行沟通,将社会群体多样化的诉求整合容纳在体制内进行,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参与决策、影响决策、监督决策的机会,既维护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照顾少数群体的合理诉求。因此,这种沟通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监督的过程,通过沟通,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有效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增进共识,化解矛盾,消除误会,防止决策失误,实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三、协商式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具体体现

如前所述,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通过协商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民主监督是依托于协商、由协商的性质和效力决定的,这是我们认识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协商式监督的重要特点。协商效力实现的多元方式和路径,也决定了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多元路径与方式。它与其他监督形式的主要区别也就在这方面。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效性是通过相应的约束和制裁措施体现出来的,因此它们具有法律 (包括党内法规)上的 “刚性”;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等主要是借助于舆论的力量,它们的实效性是通过 “提出”实现的,这种 “提出”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社会影响力,并通过这种社会影响力实现监督的目的;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协商、沟通与表达等多元方式和路径实现的,它的实效性既不是法律上的 “刚性”约束,也不仅仅是通过 “提出”来施加影响力;它既不是一定要 “采用”了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才算是具有了实效性,也不是说只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就体现了实效性;它的实效性是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制度化的平台和路径,达成协商与监督的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个 “说法”。而这个 “说法”对被监督对象而言,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政治上的约束力。

(一)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是通过政治层面而非法律层面体现出来的

在政协民主监督效力和实效性问题方面,一个比较大的误区就是认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一种 “柔性监督”。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混淆了监督效力的不同表现方式,混淆了法律效力与政治效力的关系。

首先,政协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而非法律监督,所以从法律上来讨论它的效力问题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在性质上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它是一种政治监督,这种监督的 “权源”是相关的政治文件,它是基于特定政治制度的安排,依据相关政治文件进行的,并且是由相关的政治文件进行规范的。这些政治文件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重要意义、目的以及实现的形式和路径等,并对政协民主监督运行的相关问题,包括内容、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范,是开展和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引领政协民主监督按照相应的政治目标和政治规范有序开展。

其次,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政治参与的方式而非法律参与的方式实现的,人民政协通过有序政治参与,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有利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可以为决策机关提供全面而广泛的民情民意和意见建议,使决策机关在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方面,能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

再次,政协民主监督的效力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是基于特定的政治路径、以政治的形式实现的。这种监督不是无效监督,而是具有特定效力的监督形式,这也是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其他监督形式的主要特点。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据的是政治文件,涉及的是政治问题,它的效力自然是以政治形式表现出来。这也就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监督对象的行为具有政治上的约束力。

作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 “刚性”,但具有政治上的 “刚性”。这种 “刚性”体现在:政协民主监督所依据的政治文件对于被监督对象具有政治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正是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有序开展;政协民主监督的过程所依据的程序具有政治上的 “刚性”, 《意见》也明确指出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察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察,对于违反政治文件要求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就以党纪和政纪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这也正是协商式监督实效性体现的独特方式和特点。

因此,要以协商式监督体现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关键的一点就是充分认识协商式监督实效性体现的独特方式和特点,从健全政治性约束机制入手,通过相应的政治要求和政治纪律,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加强对被监督对象的政治约束。

(二)协商式监督的目的不是 “干政”,而是“议政”和 “资政”

政协民主监督是通过协商的路径实现的,这就决定了这种民主监督不是 “干政”而是 “资政”,它不是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干预,而是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路径,对被监督对象工作进行帮助,是一种“建设性”的监督[9]。从监督的前提而言,是基于对被监督对象权力的运行及工作开展的认同与认可,而不是否定其权力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监督的目的而言,是在肯定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如何进一步改进与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通过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加以指出,但这种批评和建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进工作,而不是否定其工作;从监督的方式而言,是以正面肯定为主的建议,即便是批评,也是一种 “肯定性”批评而非 “否定性”批评;从监督的效果而言,这种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批评建议都是基于协商的过程进行的,并且通过协商实现的,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当然也就不会产生否定性的效果。政协民主监督正是通过这种建设性的监督,实现其监督的目的与效果。这也是政协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协商式监督的特点,决定了其实效性实现的路径与方式。

(三)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不仅在于 “采用”,更在于 “采纳”

过去在评价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时,比较关注的是监督意见是否被 “采纳”,但在对于 “采纳”内涵的认识上是有误区的,那就是一般认为 “采纳”就是 “采用”了。其实,就政协民主监督过程中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而言,两者的涵义是不同的。“采用”强调的是实行,而 “采纳”既包括了实行,也包括了吸收和参考。如上所述,政协民主监督是 “资政”而非 “干政”,这就决定了它所提出的监督意见具有参考性而非强制性。因此,在评估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时,不能简单的以是否采用作为标准,而是应当从完善 “采纳”机制方面入手。

首先,充分认识 “采纳”的内涵。既然协商式监督的目的是 “资政”而非 “干政”,那么只要起到 “资政”的效果,其实效性就得到了体现。毕竟政协委员不是直接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是从决策与执行的外部去监督决策和执行行为的。决策与执行行为可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所以需要外部的监督;而政协委员的外部监督同样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式监督弥补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足,防止决策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不能直接代替决策和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被监督对象对监督意见和建议的重视、参考、局部采用乃至不采用,都可以视为是一种 “采纳”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这种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不是体现在监督的 “结果”上,而是体现在监督的 “过程”中。

其次,完善采纳的机制。由于采纳内涵的多元性,为了防止对政协民主监督走过场,敷衍了事,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保证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能够得到 “采纳”,而不仅仅是一纸答复,这也是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这方面的机制包括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提出机制、沟通协商机制、反馈机制等各个环节,相关论述已有不少,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强调的是,从体现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出发,目前需要完善的是采纳的约束机制。采纳不等于采用,但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对监督意见和建议采纳的各个环节进行约束。

再次,完善政协委员监督意见和建议提出环节的约束。从我个人担任政协委员的感受而言,往往对被监督对象的要求比较高,而对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要求相对较低,具体表现在相当数量的监督性的提案都是在全会期间特别是会议过程中撰写的,有的委员在开会时一下子就撰写好几个提案。要知道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提出也要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与协商,特别是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准备,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是无法做到的,所以会议期间在一天之内撰写并提交多个监督性的提案,这些提案要做到建议合理、论证充分、便于采纳,的确是非常难的。有的提案甚至连一些常识性的法律问题自己都没有弄清楚,就提交上去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用这些不成熟的东西去要求被监督对象采纳,本身就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所以,体现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还是应当从政协委员自身做起。

政协民主监督是通过协商的路径实现的,这种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依托协商、通过协商来实现。体现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首先应当对监督的性质和效力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提出环节入手,完善各个环节的机制,形成良性的协商、沟通与互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协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0:37.

[3]全国政协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人民政协简明教程[M].北京:2013:45-46.

[4]张峰.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协商式监督新定位[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6).

[5]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EB/OL].(2017-06-18).http://mzjgh.hnhyzx.gov.cn/mzjgh/168/conten_10934.html.

[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EB/OL].(2017-06-18).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52/4155357.html.

[7]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EB/OL].(2018-02-26).http://www.gov.cn/xinwen/2015-06/25/content_2884343.htm.

[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

[9]殷啸虎.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性质与定位[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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