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新型政商关系研究现状与问题
——兼议大统战的深刻含义

2018-04-01 00:48侯恩宾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政商政治研究

侯恩宾

(山东大学,济南266237)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召开。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种新的历史方位既是对十八大以来政治、经济、社会变化的新概括,更以巨大的勇气吹响了未来三十年我们党和国家出发的号角。应该看到,中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新变化,促使研究统战理论不能局限在原有的政治实践领域,而要以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发展新面貌、政治发展新变革为基础,以更广的理论视野、更大的变革勇气,从新的角度、视野去研究统一战线。

让我们将目光回溯到两年前,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民建、工商联界的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提出官商交往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并且对新时代的政商关系进行了概括,即 “亲清”二字。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仅指的是简单的政治家与商人的关系,更指的是资源分配过程中生产资料价值分配的社会关系,而政治家与商人仅仅是生产、分配社会关系的人格化。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应该将塑造新型政商关系置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力张力,从而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规制政府权力,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无论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还是塑造新型政商关系,都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统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的统一战线,就是要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于中国政治发展为着力点,以统一战线所蕴含的灵活性、策略性为基点,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难点、痛点,进而发挥新时代统一战线的巨大功能。以这个要求反思经济统战工作,我们发现,随着时代发展的新变化,我们要对之前的新型政商关系研究进行有机的梳理、评述,这既是对前期学者研究的总结,也是力图在前者的基础上对新型政商关系研究的拓展与深化。

一、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

打造 “亲”“清”的政商关系,首要就要明确政商关系所包含的内容,这里涉及的就不仅仅是政治家与企业家,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其所代表的社会关系。因此,政商关系不仅仅是人格化的主体,更指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价值权威性分配,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商关系就是涉及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多重复合结构。

佟德志在 《当代中国政商关系博弈复合结构及其演变》中认为,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只能透视政商关系的一面,其深层次更能折射出中国政治与市场之间的演变,因此他以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政治、经济变化作为政商关系演变的大时代背景,指出了政商关系是一个多重性的复合结构,“涉及到国与民、政与商、公与私、政治与经济等多个方面;同时,它还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它是当代中国政治经济背景下政商博弈的后果,受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多重影响,体现为一种外在的复合结构”[1]。应该说,佟德志这种多重复合结构的政商关系,不仅仅扩展了政商关系的内涵,指出了政商关系并不局限于单一的政治家与企业家,而且将政商关系置于更为广阔的国家-社会互动的政治经济关系中,从而使得政商关系的意蕴更加丰富,极大地丰富了政商关系的理论。

如果说佟德志的论述是从中国语境中去展现政商关系的话,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历史性逻辑,那么韩阳则是从空间维度上,指出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商关系模式,即 “自由主义、国家主义、统合主义”,并进而提出,基于中国独特的国情以及文化,中国的政商关系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基于独特的发展脉络和演进逻辑,政策支持、政治吸纳与合作治理构成了中国统合政商关系的治理经验。”[2]无独有偶,褚建国也是从世界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角度,概括出了 “代理、指导、管理”这三种政商关系模式,指出 “以上三种模式在中国都能找到各自的影子,但都不能成为中国的标准定义”[3]。从这个论断出发,褚建国认为,中央提出的新型政商关系就是要试图从理论上对政商关系进行定型化。

任何制度、政策的制定、出台,并不是简单的一蹴而就,而是诸种意识、价值之间的碰撞与博弈,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制度、政策背后往往蕴含着极其深刻的社会价值追求,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价值引领,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政商关系演变的实践,也深刻地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价值多元、政商关系紧张的局面,因此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从政商关系的价值基础着手。

唐亚林在 《“亲”“清”政商关系的社会价值基础》一文中指出:“这种新型政商关系实际上反映了党中央和政府试图通过重构正常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来全面塑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价值体系基础。这种社会价值体系基础的核心是民主法治价值以及官商二元化价值,其支撑价值体系是平等服务精神、清廉正派意识和守法诚信价值。”[4]唐亚林敏锐地看到了政商关系的重塑是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所要求的,目的是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主要的行为体,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唐亚林是从根本上看到了新型政商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那么毛寿龙则是从政商关系所处的时代特点入手,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是一切有痕迹的都无所遁形,因此处理新时代的政商关系要以公共化作为主要的价值追求,呼吁企业要加入到政府的管理过程中来,以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作为切入点,开放政府决策、管理的过程。“企业家可以通过公共平台,参与到政府的管理中,也可以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出发,花点时间研究法律和政策,包括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推进政府改革,促进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改进和执行的改善。”[5]表面上看,公共化是互联网时代的要求,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的需要,但是从内在的推动来看,政治上的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经济上的市场化改革都需要营造公共、开放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参与的通畅都会推动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参政议政、表达利益诉求。过程、结果的公开也使得政商关系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规避了政府机关的设租寻租、私营企业家的利益输送,防止了两者之间的权钱交易,有利于营造既 “亲”又 “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原因

新论断、新概念的出现都是基于一定历史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实践的需要,并为解决实践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关于探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原因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既要看到建构新型政商关系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也要认识到旧有的政商关系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张学娟、郝宇青在 《现代治理体系下的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一文中,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政商关系重塑的历史积因,指出了现阶段的政商关系现状既具有政商关系的一般属性,又受到建国以来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带来的影响。近代以来,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使得政商关系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点。建国以后,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将经济生活纳入全国政治体系中来,使得政府多次嵌入市场,甚至以计划指令代替市场价格指令,造成了政商关系长期的畸形发展[6]。张学娟等人的这篇论文基本上是从我国政治、经济变迁的角度,将政商关系置于历史的脉络中,进而指出政商关系出现畸形的原因是一种历史的惯性。这种分析虽然具有历史逻辑性,但仍然没有回应时代对新型政商关系的呼唤。

李金河则指出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因此其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和谐有序的政商关系[7]。应该说这是从私营经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作用着手来论证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的必要性。从主体上来看,政商关系涉及的是政府与私营业主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私营业主需要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这势必会对政府有所要求,因此,新型政商关系的塑造也是主体需要的产物。从政商关系主体角度论述政商关系的,还有王蔚、李珣,他们认为政商关系畸形就是权钱交易,从这点出发,他们分别从政府、企业家角度论述了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指出政府主要是由于权力缺乏监督,而企业则主要是由于行为缺乏规范与约束[8]。这种论述,从双方主体出发,比从单一主体寻找政商关系畸形的原因要科学的多。

还有的学者从 “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现实需要出发,认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明确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从“四个全面”战略高度来审视新型政商关系,是当前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从增进目标认同、发掘改革动力、坚持法治导向、提供政治保证等方面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9],这种论述,立足于政商关系的现实需要,指出了新时代的政商关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将政商关系纳入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视野中,无疑丰富了政商关系研究的新思路,拓展了研究范围。

应该说以上的研究都从各个角度、领域指出了新型政商关系塑造的原因及必要性,不仅论证极具有理论说服力,而且拓宽了政商关系研究的范围,使我们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看到我国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但是不管是从历史回溯还是时代呼唤,甚至于从主体角度出发只是指出了新型政商关系出现的表面原因,未从根源上指出问题所在。政商关系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为什么现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情况突出?把原因归结为历史惯性的依赖,显得稍微有点敷衍,并没有真正触及到政商关系的本质与核心。把政商关系局限于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的互动也仅仅是从表面指出了政商关系畸形的机制,也没有意识到社会关系都是深深烙印在政治、经济巨大网格中,因此要找到政商关系出现的问题,就必须将政商关系置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脉络中,寻找政商联结的纽带,进而找到问题的根本。

我们可以看到,政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因此,将这种互动放到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就会注意到政商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所出现的。我们反思一下政经改革,就会意识到真正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与权力集中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候,市场经济对于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一旦落后于政府体制改革,就只能促使私营业主通过私人关系与政府官员达成交易,从而恶化政商关系。而政府的集权一方面为官员寻租设租留下了空间,也使得政府权力以直接干预的方式嵌入市场,从而使得政府越位、缺位,造成政商关系的不亲不清。李轶楠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政商关系塑造》一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政商关系进入到异于以往的复杂阶段”[10],并指出造成这种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于政治体制束缚,尚未全部发挥,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政府权力界定不清、对权力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而邓凌则更加直接地指出了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越位以及权力制衡监督体制的缺位,“究其根源,还是现行体制机制的滞后问题——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缺位”[11]。应该说,这个概括比较准确地指出了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也为下一步解决政商关系畸形,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出了方向。

三、塑造新型政商关系的途径

理论是在实践过程中经验、教训的总结,反过来又去指引现实的实践,因此,所有的理论最后都要落脚于如何实现。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是对当前政商关系不亲不清或者亲而不清亦或清而不亲的反思性总结,又是对今后我国政商关系的一种新展望。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在理论上找到政商关系畸形、病变的原因,也要进一步从路径、方式上形塑新型政商关系。

龚晨在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路向与路径探析》一文中,先分析了新型政商关系蕴含的经济、政治、社会、执政等价值,进而提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从五处着手,“一要规范主体角色功能定位;二要加快进行法治框架建构;三要加强道德规范支撑建设;四要探索建立制度机制规定;五要积极培育良好社会环境”[12],这些路径,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制度、机制以及外在的社会环境,但面面俱到未必就具有足够的理论穿透力。王增杰从分析政商关系内涵入手,指出现在政商关系出现的问题是 “清”而不 “亲”、舍 “亲”保“清”。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是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商沟通机制;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保障,使亲情常在,清气常存;扩大民间投资渠道,建立四个服务平台;领导干部要发挥主导作用,改变不敢为、不愿为、不作为的现象”[13]。应该看到这种论述,是比前者更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平台,以政府改革为切入点,以法律法规的制度化为重点,注重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职能的服务化,提升政商关系的亲与清。

政商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然要涉及到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体现为一种权钱之间的往来。因此,破解政商关系弊病,塑造新型政商关系的一种策略就是从政商关系的主体着手。杨卫敏就意识到这点,他看到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核心要义就在于 ‘亲’和 ‘清’,需要政商两方面共同努力,其中 ‘政’是主要方面,应该主动作为”[14]。他进而从党政的角度对政商关系塑造提出了很多建议。政商关系作为一种权力、资本人格化交往的产物,必然是受到两者的行为、态度以及价值观的影响,杨卫敏不止看到了这点而且还注意到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与私营业主在互动过程中,党政机关由于拥有资源分配的权力优势,在政策制定、政治议程中都处于显而易见的优势地位,因此协调政商关系,关键在于党政机关要加强自身政治能力、思想素质建设。因此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旗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原则,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新形势下党风、政风建设的抓手,建立规范化、持久化的政治长效机制,从而建立有序、有度、有利的政商关系。

不管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论解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还是从社会关系入手,辩证地突出主体间的作用,都在理论上丰富了政商关系塑造的新路径,但是理论的全方位并不意味着理论的系统性、整体性。我们认为对于政治现象的解读固然可以多角度、多视野借以加深理解,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解释世界只是理论工作的第一步,而要真正重构新世界则必须要从政治现象的本质出发,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然后再寻找方式、方法。回到政商关系的塑造上来,前已述及,我们认为政商关系出现畸形的原因固然是与历史遗留下来的制度惯性、关系文化有关,但更深层次的则在于政商关系过程中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不对等、非均衡,在缺乏规范化的政治权力运作机制下,这种不对称就会演变为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嵌入,处于市场主体中弱势地位的私营业主只能通过非制度参与的方式,倾向于建立与官员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借以达成自己的目的。这个过程既可以看做是权力的私人化,也可以视为资本的权力化,表现为一种权钱交易,从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现有的文献里,也有很多学者准确地把握住政商关系畸形的病因,体现出了理论的穿透力与解释力,从而能够从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出发,找到形塑新型政商关系的路径。

刘以沛在 《构建良性互动的合理政商关系》一文中,认为政商关系畸形的表面原因是权钱交易,而制度改革不彻底以及关系文化才是深层次的原因。从这个角度看,他提出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法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政府改革入手,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拓宽民营企业的制度化参与渠道;需要构建良性互动的合理政商关系,搭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法治框架”[15]。应该说这个论述,较为准确地把握住了政商关系的根源来自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规范,因此要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制政府权力,防止公权力的越位、缺位。新型政商关系的塑造就是要以党政机关作为主体,推进新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权力运作的方式、方法,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到私营业主不再仅仅是居于被动位置的管控对象,更要让他们以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谋求治理的有效性,进而推动经济与政治发展。

四、总体评价

新型政商关系的形塑,既是对当前我国政商关系存在畸形的矫正,又是对新时代我们经济统战工作提出的新目标与要求。而政商关系所反映的也不仅仅是当代中国政府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关系,更是折射出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反映了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脱嵌与嵌入。因此,对于新型政商关系既有的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还是在价值原则上都丰富了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拓展了新型政商关系的领域,对于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的形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对于政治现象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 “是什么”的阶段,还要深挖政治现象发生、发展、变化的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寻找出 “是什么”背后的“为什么”。但必须指出的是,政治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表象,就必然具备社会科学本身的复杂繁复性,这就决定了对于一个政治现象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去探求。这既是一个加深对政治现象认知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更新政治理论、创新政治思想的过程,从而使得实践之水常新、理论之树长青。但新型政商关系作为新时代经济统战工作的重点,就应该将其研究放置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采用新的理论视角重新阐释新型政商关系的深刻内涵。

首先,在研究基础上,没有真正地将研究放置于更为广阔的中国政治实践中。回首研究综述,我们发现现有的研究都是以统一战线实际工作作为基础,这就无形中设置了研究的主体、范围以及思路,从而使得现有的研究并没有体现出统战的科学性与理论性。反思研究现状,我们发现归根结底是由于统战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这就使得统一战线的研究往往侧重于政策的宣讲,忽视了政策出台、发生作用都是因为有其客观的社会经济需要。因此,与任何理论具有本质的相似性,即统一战线政策的出台都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总结,这种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就决定了其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而且又因为统一战线本身所要解决的是人心所向问题,这就使得其理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调适性,从而能够不断地适应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现实。

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我们必须突破现有的研究困局,将经济统战从以往的统一战线视野放置到更为广阔的中国政治、经济变迁中,结合社会发展变化以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反思经济统战的历史,寻找到统一战线政策变迁的规律,从而更好地解释政治现象。具体到新型政商关系研究上,现有的研究都是将其放到政府与私营业主之间的关系上,寻找二者之间变化发展的原因及改进途径,忽视了新型政商关系的产生、发展所依赖的体制性、制度性基础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变化,因此要研究新型政商关系,必须要注意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从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变化探索新型政商关系的变迁。

其次,研究思路上,受其研究基础决定,使得现有的研究缺乏穿透力与解释力的理论。既然我们深刻地意识到统一战线研究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忽视了决定其变化发展的政治实践,那我们就需要从中国当代政治实践入手,寻找到能够完美解释经济统战工作的理论。

回首以往的研究综述,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在现有的研究中,存在着两种解释路径,其一是历史的静态描述。这种研究一般是从政商关系本身出发,立足于政商关系的必要性,探索政商关系的作用与功能。这种研究多从历史角度出发,较为宏观地展现了政商关系的内容,涉及内涵、原因以及政商关系的处理。但这种研究属于静态的客观描述,虽然能够比较全面地论述政商关系的内容,但是缺乏系统性,使得很多研究都流于政策的背书,没有体现出理论的全面、彻底性。其二,采用西方流行的国家-社会理论,将目光从历史的静态描述放置到国家、社会中,并进而能够从形塑政商关系过程中寻找到二者的互动。这种研究一般将私营业主阶层的崛起,视为社会不自觉的发育过程,其政治参与是其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因此形塑新型政商关系既是对社会多元主体利益的回应,也是从政商关系塑造上对政府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使得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改变成为强国家-强社会互动反馈模式。这种研究能够很好地解释经济统战工作发生、发展的机制,体现了理论本身的说服力。但是理论本身的说服力并不代表着理论具有适用性,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国家-社会理论就会发现,现有的研究实际上将这种理论简单套用了中国发展、变化,回避了理论本身蕴含的前提与假设,只是因为中国社会、发展变化具有与西方相似的特征,从而在理论适用上显得具有相似性。

国家-社会理论是西方民主政治发生演变的内在机制,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就具有西方民主的前提与假设。国家-社会理论强调的是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毋庸置疑地先天具有维护社会权益的属性。而在中国虽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作为国家是 “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党建国家的现实,决定了国家更具有政党国家的属性。而且,私营业主作为社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并不是自发、自觉地产生,相反,它也是党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推行经济发展策略的产物。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就更决定了新型政商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政策、制度从根本上是受制于党的国家、社会发展战略,因此,从党的国家发展战略着手去研究新型政商关系,实际上就是将经济统战置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大变迁中,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角度重新探索新型政商关系。

五、大统战的内涵

2015年,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是变化大,越是要把统一战线发展好、把统战工作开展好”。因此,要在新的形势下,打造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既然基于新的社会发展现实,要将统战工作升格为大统战,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大统战的内涵与深刻含义。我们看到现有的研究中,无论是将统战的 “大”局限在认识上、对象上[16]等外在的表征上,还是将最大公约数作为大统战的本质与集中体现[17],实际上都是既有统战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发生的自然而然的变化,仍旧局限在统战的视野里,本质上是一种 “统战工作在新时代下的体现”,而没有将统战工作置于国家发展、变化的大局中,从而使得统战的研究始终无法与治国理政的现实需要紧密连接,不能彰显统战工作的现实必要性。

之前在政商关系研究现状的评述中,我们指出了现阶段新型政商关系研究存在问题的两个主要原因,研究基础的局限性与研究方法的匮乏性,实际上无形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将统战升格为大统战以及大统战的深刻内涵。具体来说,以统战视角研究政商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政商关系静态的描述,所要研究的是政商关系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往往只注意政府与商人表面上的人格化关系,忽略了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私营业主的产生、壮大既是市场经济自发的资本人格化过程,也是作为社会不自觉发育过程中新生的社会力量,因此研究政商关系就要将其置于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主体互动过程中,从而以国家政治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政商关系。政商关系研究基础的局限性实际上指出了原先统战格局的狭隘、局促,因此新时代大统战的“大”首先体现在实践基础的扩大,不能局限在原有的统战工作实践,而要以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发展新面貌、政治发展新变革为基础,以更大的理论视野、更大的变革勇气,从新的角度、视野去研究统战理论和统战工作。

进而,现有的政商关系的理论基础的匮乏性,实际上也折射出了统战理论的自我封闭性与统战工作的自我设限。新型政商关系作为新时代经济统战的重点,我们发现对于经济统战的研究,往往以制度性、政策性统战作为经济统战的抓手,实际上还是以国家作为中心,以私营业主作为被管控对象,求得政治稳定,进而推动经济发展。这种思路基本是以制度、政策作为政治整合的手段,以管控而不是服务作为统战的主要目的。这种思路在实践中,使得统战工作一直保持一种稳而不乱的状态,能够较好地吸纳私营业主的政治参与,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但是进入新时代,私营业主的政治诉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动态化,以往通过制度性的吸纳以及政策性的扶植能不能满足治理体系现代化下的私营业主,是充满疑问的。

经济统战研究的现状,实际上指出了现有的统战工作是仅仅作为维护大团结、大联合的工具性手段,从而实现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但是这种统战实现的团结、联合往往只是表面上的形式化,因为所有的联合、团结背后都是基于利益一致的共识。因此,统一战线工作做的好不好,关键要看党在国家、社会中的利益协调机制能不能满足多元主体的需要。

新时代统一战线既然要发挥利益协调的重要功能,那么新时代中国发生的新变化是什么?不管理论界如何界定,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社会多元主体不再满足于利益的简单诉求,更热切地希望发挥自己主体性功能,这种主体性功能发挥就是要突破以往的简单参与,更重要的是在参与过程中实现多元治理,通过主体亲身的参与治理,实现自我利益。在这里,大统战的 “大”就不仅仅意味着只有统战系统作为争取人心的主要力量,而要将政府各部门有机地联系起来,打造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其次,大统战还意味着统战工作的方式、实质发生了变化。如果说以往的统战是通过组织嵌入与个人吸纳的方式,使得党与社会多元主体实现有机的联系,以体制化的途径吸纳政治参与,从而实现国家的大团结、大联合的稳定局面,那么面临着利益更加多元、表达诉求更加多样的新时代,统战工作就不能仅仅要求党通过组织嵌入与个人吸纳的方式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而要将国家稳定的利益参与机制进行有机地延长,实现参与-治理-发展的改变,要将统一战线做人的工作进行更加深入地反思,不能仅仅局限在主体的政治吸纳,更加注意多元主体利益的满足。

最后,大统战既然是基于新时代国家发展变化的新实践、新常态,从工作机制上是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各机关单位的全方位、综合性的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参与-治理-发展的新时代治理新思路,实际上指出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工作需要全党、全政府来做,就是使每个政治系统都深刻意识到,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从而自觉地践行群众路线,保持与人民群众最广泛的联系,这是我们党始终保持执政党先进性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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