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睿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深层次利益关系和矛盾开始出现,由此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表面看,群体性事件是受许多外在诱因影响下发生的,但实质是落后的社会治理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所表现出的一种社会现象。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中明确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才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必然选择。新疆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受历史、地缘、宗教、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群体性事件表现出复杂性、敏感性、民族性等特征。为了适应新时期新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探索创新符合新疆实际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重点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步入高速发展的轨道,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改变。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治理模式落后的矛盾日渐凸显,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未能平衡“权利”与“法治”的关系,不能有效地协调多元的社会利益关系,加剧了社会矛盾。由贫富差距、企业改组破产、土地搬迁补偿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移民安置、复转军人安置等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新疆是我国西部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众多,新疆不仅具有其他省份所共有的群体性事件传统诱因,而且还具有特殊诱因。受多民族地区的文化差异和宗教信仰差异的影响,在遇到社会矛盾和问题时,容易受到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煽动。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新疆群体性事件除了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点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特征:
新疆是我国西部少数民族省区,全疆共有47个民族,其中世居民族13个。多元的文化、宗教、习俗是新疆独特的民情,也正因为这特殊的民情,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更容易被掺入民族和宗教问题,使原本普通的人民内部矛盾转化成为不同民族之间矛盾,增加了处置难度。当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极有可能发生快速的变化,造成更为严重的冲突和危机。
由于受宗教、文化、语言等因素的影响,同一民族的价值观往往具有统一性。当新疆群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遇见一些矛盾和问题时,同一民族甚至是同一宗教信仰民族的看法和态度基本是一致的。所以在新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涉及到少数民族利益时,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体的民族成分表现较为单一。特别是近些年,新疆境内部分信教群众受境外“双泛”思想影响,行为和言论比较极端。
新疆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环境已经有上百年甚至上千的历史,宗教信仰与民族习俗已经相互交织,难解难分,使得政府和非信教群众很难准确把握其内涵,以至于政府在颁布政策和地方性措施或者非信教群众在与少数民族接触时,稍有触及民族感情和宗教信仰的,就极有可能引发少数民族群体强烈反应。一旦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力量也会因为对象的敏感性感到棘手,有可能因此贻误战机导致事态升级。
新疆文化教育水平与内地其他省市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部分群众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世界的认知不全面,是非判断能力不高,很容易受到他人言论和行为的煽动。尤其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区域表现最为明显,再加之宗教氛围较为浓厚,一旦有人利用宗教煽动就有可能得到信教群众的响应。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新疆社会治理模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未能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过度强调权力的作用而忽视了法治的存在,权力作用的无限放大势必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在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弱势群体会选择放弃法治途径解决问题,而直接寻求权力庇护。因此,弱势群体往往会通过相对比较极端的方式方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就是具体形式之一。
新疆在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等政策的扶持下经济高速发展,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产生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给新疆的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目前,新疆矛盾纠纷的高风险行业、部门和单位,尚未形成系统的矛盾隐患排查机制,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导致社会矛盾隐患未经任何筛查过滤直接流向社会,经过社会舆论和谣言的发酵,原本微小的社会问题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基层组织和部门加强了组织建设,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基层组织对待矛盾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工作理念陈旧、工作不作为、方法简单等问题,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未能发挥作用。
当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当事人经过基层组织调解后,仍未解决问题的,就应当在基层组织的引导下来到相关的部门反映问题并寻求帮助。但是由于有些部门或领导的群众工作能力不高,业务水平不强,不能有效的引导并消除群众对政策的误解,有的工作人员甚至缺少必要的耐心,与群众发生争执,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反而导致问题复杂化。个别干部存在责任心不强,服务群众意识淡化的情况,相互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情况反映后相关部门缺少及时的信息反馈,由此引发群众的各种猜测,导致谣言四起,同样会滋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滥用警力,从本质来看就是社会治理模式落后外在表现,放大“权力”的效果,忽视“法治”的作用,治标不治本。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来源于公权力滥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滥用警力,不仅无法帮助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将矛盾的矛头引向公安机关和政府。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职能,切忌越位执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必然选择。树立正确的社会治理思维理念,建立科学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有效化解和应对新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法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前提,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更是政府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的基础。强调社会治理模式的“民主”、“法治”特性,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的力量,有效维护社会各阶层的权益,严格规范社会各阶层的行为,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新疆各基层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同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社会矛盾排查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途径,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时机。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的完善,将社会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阶段,对解决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建立分工明确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组织体系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组织体系,提升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各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构,划定职能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招录固定工作人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正常有效运转。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构应当积极与矛盾问题处理部门沟通合作,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为其调节化解矛盾提供帮助,同时也保障了矛盾问题解决渠道的畅通。邀请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宗教人士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扩大社会隐患的发现概率。
2.构建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
在努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体系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与公安、社区、信访等部门合作,形成共防共治,信息共享,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将工作前移到基层一线,收集第一手资料,开展最及时的调解工作,将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处置在萌芽阶段。当社会矛盾问题突出,通过基层部门调解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及时汇报党委政府。针对社会矛盾问题居多的重点行业、部门和单位,还应当组建并派驻临时工作队,及时了解问题为接下来的工作创造条件。针对新疆农牧区社会结构单一,信教群众较多的实际情况,基层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宗教人士的作用,利用宗教人士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威望,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收集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
1.发挥地方人大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先进执政理念。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的代表将个人意愿反映到各级人大,人大则根据法定程序对各种议题开展讨论,最终可能形成国家意志。特别是地方人大,最接近广大人民群众,最有机会了解基层民意,成为重要的民意沟通纽带。由于地方人大具有广泛和直接的代表性等优势,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担负利益表达和维护功能的最佳组织。[1]为了使人大代表在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让更多最基层的、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人代表群众去行使权力。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在了解民情,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民群众愿意把问题反映给代表,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问题反映到地方人大,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与此同时,各级人大还可以发挥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围绕社会矛盾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2.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改变信访工作理念,本着方便群众,解决问题为目的,调整现有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投诉大厅,实行集中式受理工作机制。新机制的建立,免去人民群众的各部门之间奔波的烦恼,避免了投诉无门,信访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集中受理提高了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分流、反馈、监督等工作效率。依托互联网和各种无线网络终端,搭建虚拟信访工作平台,信访群众可以通过电脑、手机进行信访投诉,还可以及时查阅案件办理状态,不仅大大提高了信访投诉的效率,而且增加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3.完善法律救济
强化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法律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搭建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法律仲裁等渠道组成的法律救济体系,减轻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
1.健全网络立法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若干部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我国互联网立法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应当围绕网络舆情监督,以及利用网络煽动群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分子、策划者等相关参与人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开展研究分析,完善相关立法,为执法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整合网络力量
强化政府的监督领导主体,促进网络舆情管理主体多元化,形成网络共防共管共治的管理模式,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互联网数据量巨大,涉及范围广,技术更新快,仅靠政府管控是不现实的。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动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参与网络监督管理,创造网络协同管理机制,形成强大的互联网治理合力,提高社会治理模式下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网络行业积极参与政府网页建设,丰富网页功能,传递正能量,吸引广大人民群众浏览正规网页,避免网民受虚假甚至反动信息影响。同时,政府与网络文化行业合作,制作符合当前社会潮流的网络文化作品,通过互联网推送至网络终端,进行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3.搭建舆情监测预警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与软件开发公司合作,共同研发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系统,提高舆情的发现能力。快速发现苗头信息,是将群体性事件处置在萌芽阶段的关键因素。搭建舆情监测预警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苗头性信息的发现速度,同时可以将检索得到的信息分类、分级,及时推送至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形成一批法律知识丰富,业务水平扎实、网络技术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网络舆情研判队伍,提升舆情监测预警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