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宪法变迁的方式和特色*

2018-04-01 00:33
时代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违宪宪法法院议会

丁 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宪法变迁是宪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宪法源于历史,宪法变迁离不开历史视域。宪法变迁是宪法成长和宪法演进的运动,体现为有形变迁与无形变迁的结合。埃及作为中东北非地区最早开始立宪探索的重要国家,一直担当着宪法变迁“先行者”的角色。纵观埃及宪法变迁史,其宪法变迁的方式集中表现为“宪法革新”“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形式。由于系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并不存在。埃及宪法变迁在军人主导以及公投公决修宪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一、宪法革新

政治必要性是宪法革新的原动力,宪法的全面革新是宪法变迁的极端方式。宪法革新就是以一部新宪法替代一部旧宪法。导致宪法全面革新的因素很多,如原来宪法的立法质量不高,社会出现巨大的变化,国家进行重大的宪政改革等。宪法革新不仅是宪法环境的改变,而且是宪法的根本改变。宪法的全面革新常常出现在宪政不太成熟、稳定的国家,更容易出现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按照秦前红教授的观点,宪法革新通常有两种替代方式,即宪法废弃和宪法废止*秦前红.宪法变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63.。

宪法废弃往往是政治革命后新政权从根本上排除旧宪法的效力,从整体上消灭旧宪法,并根据新的制宪权制定一部适应革命后的社会现实的新宪法,也就是说,在废止现行宪法的同时也废除宪法赖以产生的制宪权。如1952年七月革命后,随着帝制的推翻和共和制的建立,1952年12月10日,以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公布了废除1923年宪法的决议。决议指出:“在1923年宪法指导下的埃及立宪生活是令人痛恨的,议会政治是很不健全的。行政当局本应向议会负责,但却反而要议会听命于它,然而他自己却俯首帖耳地屈从于一个不负责任的国王。国王把宪法当成随心所欲的驯服工具。他利用宪法里的许多漏洞,和那些掌管国家政权的人串通起来大钻其空子。”决议最后说:“正因为这样,革命爆发了。革命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要摆脱国王的统治,而且要建立一种崇高的正派的生活,其准绳是尊重权利、公正和秩序。我们必须改变国家濒于毁灭的局势。为了实现我们的愿望,不得不用新的宪法来取代旧的,以实现我们民族为之奋斗的目标,使人民成为权力的源泉……”*[埃及]穆罕默德·艾尼斯,赛义德·拉加卜·哈拉兹.埃及近现代简史[M].本书翻译小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6.。由此正式废弃了1923年宪法,取而代之的是新政权利用手中的制宪权出台的1953年2月10日的临时宪章以及1956年制定的正式宪法《埃及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的序言庄严宣告:“我们今天公布这部宪法,宪法的条文是我们斗争的结晶,是我们经验的总结。”“我们埃及人民,在真主的相助、保佑和引导之下,制定和通过这部宪法,并予以公布,以表示我们的意愿和决心,我们保证宪法的效力、庄严和神圣。”*1956年埃及共和国宪法[M].马坚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3.埃及还有一个特例,就是随着埃及和叙利亚联邦的破裂,1958年埃叙联合宪法已经名存实亡,因此, 1964年宪法最后一条(第169条)宣告1958年宪法“终止生效”。

宪法废止,即同一性质的政权基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制定一部新宪法整体替代旧宪法,新旧宪法虽在内容上有不同,但在根本制度上具有延续性。掌握制宪权的新政权往往先行中止宪法的实施,待新宪法制定后,又在宪法的“过渡条款”中专条规定对旧宪法的废止。如1930年,福阿德国王宣布废止1923年宪法,代之以1930年宪法,这是典型的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又如2011年埃及“一·二五”革命后,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发表声明,宣布暂时中止1971年宪法并解散议会。军方于3月19日发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宣言》。由于2012年穆尔西宪法的争议引发埃及社会的撕裂和街头政治,埃及军方发动“二次革命”,于2013年7月30日再次宣布中止2012年宪法的实施,并于2014年1月公布了新宪法,即2014年埃及现行宪法。根据2012年宪法第236条的规定,2011年2月11日前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和埃及共和国总统发布的所有宪法声明以及生效的宪法均被废除。同样,2014年宪法生效后,依据该宪法第246条之规定,发布于2013年7月5日和2013年7月8日的宪法宣言,以及发布于2012年的任何宪法文本和宪法条文,均宣告废除。

二、宪法修改

通过宪法修正案发生变迁,是当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宪法变迁方式。

宪法修改指的是具有修宪权的主体依照修宪程序直接变动宪法条款或者序言。宪法修改往往会导致宪法条文的增加、删减或者改变。宪法修改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规范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这种宪法变迁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从形式上较好地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可以使社会成员在直观上感觉到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能够及时地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变化作出反应。

由于宪法的优位性导致宪法修改不可能任意发生,故宪法修正案就日益成为一种最重要的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修改必须依照特定的修正案程序,而不是按普通法的立法程序,这是美国宪法缔造者们的一个伟大创举,后为世界许多国家所仿效。

在埃及宪法变迁史上,宪法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体的宪法更替中部分条款出现重大修改变化,如表一“1923年宪法与1930年宪法部分变动条款对比”。另一种情况是宪法修正案的采用。学界往往只注意到埃及1971年永久宪法在1980年、2005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正案,其实在埃及宪法史上,首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是在1969年1月7日纳赛尔对1964年宪法第94条的修改。再加上2011年军方发布的《宪法宣言》可以算是对1971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因此,笔者主张,埃及宪法变迁史上的重大宪法修正案是5次,而不是3次。笔者将修正前后的部分重要条文进行比对,以示说明。

(1)1969年第一次宪法修正案:对1964年宪法第94条的修正

修正前:非经国民议会二十位以上议员的动议,不可以取消国民议会任何议员的资格。如果议员丧失威信,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丧失参选时具备的工人或农民身份,或者不好好参加议会或者议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议取消他的资格。

修正后:非经国民议会二十位以上议员的动议,不可以取消国民议会任何议员的资格。如果议员丧失威信,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丧失参选时具备的工人或农民身份,或者不好好参加议会或者议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议取消他的资格。国民议会议员在丧失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劳动人员身份后,其国民议会议员资格将丧失。

(2)1980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重点修改1971年宪法第2条、第5条、第30条、第56条和第77条等5个条款。例如:

第56条

修改前:在民主的基础上和在法律的范围内,有组织协会和工会的权利。

修改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和在法律的范围内,有组织协会和工会的权利。上述组织负有责任质疑其成员从事组织活动之行为有无遵照一定之道德规约,并负责任依法为其成员的权利和自由辩护。

第77条

修改前:总统任期为六个格里高里安历年,始于公民投票结果宣布之日起。可以重新选举共和国总统,任期同样为六年。

修改后:总统任期为六个格里高里安历年,始于公民投票结果宣布之日起。共和国总统可连选连任。

(3)2005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对1971年宪法第76条的修正。

修改前:共和国总统人选由人民议会提名产生,交由公民投票决定。共和国总统人选的提名应由人民议会以至少三分之一代表提议。若获人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支持之候选人直接交付人民公民投票;若无候选人获得上述提名之多数,则应于第一次投票后二日内再举行投票。能得人民议会代表绝对多数支持之候选人再提交人民作公民投票。在公民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为共和国总统。若该候选人不能获得前项之多数,人民议会将再提名另一候选人,并按相同程序办理。

修改后:共和国总统通过直接公开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完成选举。共和国总统候选人需要得到至少250名人民议会、协商会议和地区人民议会成员的支持。其中人民议会的支持者人数不得少于65名,协商会议的支持者人数不得少于25名,地区人民议会支持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支持者所在地必须超过14个省份。总统候选人获得人民议会、协商会议和地区人民议会的支持者的总人数应超过任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人数。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特殊程序法的规定,支持者不得同时支持超过一名竞选人。在宣布进行候选人推举之前,所有组建超过五年且在过去五年中获得人民议会或协商会议席位5%以上的政党,都可以申请推举一名成员为总统候选人,但该成员必须在该政党最高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除上述条款外,依据政党基本章程规定,所有政党均可以在第一次总统选举中推举2005年5月10日前组建的最高委员会中一名成员。推举申请提交给总统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独立性,由最高宪法法院院长、开罗上诉法院院长、最高宪法法院院长高级代表、终审法院高级代表、国家内阁副总理、五名中立人(其中三名来自人民议会、两名来自协商会议,这五人分别由人民议会和协商会议举荐,任期为五年)组成总统选举委员会。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将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会成员人选。委员会具体职能仅限于如下:(1)宣布总统推举,并对其程序进行监管,宣布候选人最终名单;(2)对投票与选举结果确定的程序进行监管;(3)宣布选举结果;(4)对所有相关的纠纷、异议等全部问题进行裁决;(5)制定工作管理与职权行使规章。总统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应至少得到七名委员会成员的同意,委员会发布的决议为最终决议,不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对其提出异议。同时也不得暂停决议的执行,总统选举法中规定总统选举委员会的其他职权。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从推举开始至投票结束之前,任何被选举人都不得被变更。在一天内完成投票工作,负责选举过程的总统选举委员会将由司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执行的规章程序进行监管。获得绝对多数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将被选举为共和国总统。如果获得选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均没有获得绝大多数选票,那么在至少七天后重新对获得大多数选票的两名候选人进行总统选举。如果两名候选人的选票相同,则再次进行选举。在此情况下,将选举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为共和国总统。在候选人没有获得绝大多数选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在人民大会同意后,共和国总统应符合总统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宪法法院确认程序,在确认后发布总统选举符合宪法规定的决议。在收到确认总统选举合法程序的指令后,法院将就此发布相关决议。如果法院认为选举没有符合宪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选举事宜将交由人民大会发布相应决议。在任何情况下,法院的决议对埃及所有政府机关均被视为强制性决议,该决议在发布后的三日内刊登在官方报刊上。

(4)2007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重点修改1971年宪法第1条、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24条、第30条、第33条、第37条、第56条、第59条、第62条、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82条、第84条、第85条、第88条、第115条、第127条、第133条、第136条、第141条、第173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4条、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和第198条等34个条款。

(5)2011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案:2011年2月19日发布的军方《宪法宣言》共计63条,其中对1971年宪法的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88条、第9条3、第139条、第148条、第189条进行重点修改。

通过对《宪法宣言》的整体分析,笔者认为,此宣言也可以说是对1971年永久宪法的第四次修正,理由有二:其一,军方指明该颁布宪法宣言是“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审查2月13日的宪法公告和3月19日的宪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结果(3月20日官方宣布)后”作出的决定,其中提到了3月19日公民投票的对象正是“宪法修正案”。其二,《宪法宣言》对修正后的“永久宪法”的第75、76、77、88、93、139、148、189条进行重点修改,宪法宣言还废除了“永久宪法”第179条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条款*See “The 2011 Referendum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Amend Articles: 75,76,77,88,93,139,148&189 (Total:8) Stricken Articles: 179 (Total:1) New Articles: 189 Repeated and 189 Repeated 1 (Total:2) http://www.egypt.gov.eg/english/laws/constitution/. [2016-12-01].,这些都是对永久宪法相关条款的重要修改,显然这是典型的宪法条文上的变迁。但是,此次宪法修正与1980年、2005年和2007年的宪法修正案又有很大不同;其一,经过比对,《宪法宣言》中大部分条款实质上是对永久性相关规定的再次重申和确认,如有关国家的规定中涉及的国体、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义、主权、政党和社团、经济制度、所有制等内容,以及有关公民权力、自由以及法律主权等方面的规定涉及的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神圣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迁徙自由、强迫迁移、结社权、私人生活,以及罪刑法定、正当程序、辩护权、诉讼权、法律援助等内容,均与永久宪法的相关条款相同或相近,反映出革命后的情势需求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其二,与前三次所不同的是,这次宪法修改是由军方主导完成的,因议会解散,议会的立法程序缺失。

三、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也是宪法变迁的重要方式。从西方宪政文明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解释对不断完善宪法制度、保持宪政的动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与宪法诉讼关系极为密切,这种情况在美国的宪法变迁和宪政实践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埃及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混合型,因其有宪法法院的设置并行使违宪审查权,这属于德国型;但因其历史上受法国政治制度的影响较大,有类似法国的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故具有法国型的特色;此外,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有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故又具有美国型的因素。

在埃及,1971年宪法自1980年第一次修正,直至2005年才有第二次宪法修正,间隔了整整25年,在这25年间,埃及最高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埃及宪法变迁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极大地推动了埃及宪法的发展。

1969年8月31日纳赛尔总统发布第81号总统令,颁布《最高法院法》,决定设立最高法院,并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这是埃及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埃及]阿迪勒·艾敏.1952—1994年埃及的宪法生活[M].开罗:西奈书店,1995.116-117.。《最高法院法》第4条规定:当某一法案被某一法庭裁决不符合宪法,只有最高法庭有权对法案的宪法性进行裁决。最高法庭还负责对因其性质或保证司法实践统一性的重要程度而引起争议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最高法庭发布的决议必须附有解释部分。《最高法院法》还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组成及人员的任命。该法第2条规定,最高法院首届领导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决定;第6条规定,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顾问的人员需具备必要条件,应从目前担任顾问一职至少3年或曾担任顾问一职至少3年或在埃及大学教授法律至少8年的教授或在最高法院中从业至少8年的律师的人选中选择;第7条规定,首席法官的任命没有年龄限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9条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能被免职。

1970年的第66号法律进一步完善了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并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限制在议会通过的法律范围内。1971年制定的永久宪法第五章“最高宪法法院”专门规定了埃及最高宪法法院,但由于对最高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和作用等问题存在着争议,最高宪法法院直到1979年才按照1979年第48号法律得以建立。在此之前,埃及的违宪审查权一直由最高法院行使。与最高法院相比,最高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最高宪法法院的建立标志着埃及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形成。最高宪法法院的权限包括违宪审查权、法律解释权和解决管辖争议权。违宪审查权和法律解释权源于1971年宪法第175条之规定,而解决管辖争议权则来源于《最高宪法法院法》之规定。

穆巴拉克时期,最高宪法法院通过违宪审查,事实上担任了宪法解释者的角色,成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仲裁者。宪法法院重要的裁决有:

1986年,最高宪法法院以1984年议会选举没有允许独立候选人参与竞选为理由宣布1984年选举违宪, 致使人民议会经全民公决后提前解散,并于1987年举行议会选举。穆巴拉克总统强调他尊重法治,遵守宪法法院的判决。同年,宪法法院废止了关于剥夺新华夫脱党正副主席福阿德·萨拉杰丁和易卜拉欣·法拉吉的政治权利的决定,并且将1978年《维护国内阵线和社会安宁法》的第4条提交宪法法院审议,此条款最终在1994年被裁定撤销。

1988年,宪法法院宣布1979年选举法修正案第36号法令违宪,理由是该法令关于禁止反对戴维营协议的规定与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不符*Rutherford,Bruce,k.Egypt After Mubarak,Liberalism,Islam and Democracy in the Arab Worl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142.。

1987年议会选举制遭到反对党的一致谴责,被称为“虚伪民主制”和“1984年闹剧的翻版”。反对党认为1986年选举法修正案“侵犯了个人提名权”,违反永久宪法第8条、第40条和第62条之规定,为此向最高宪法法院起诉。最高宪法法院于1990年5月裁定1986年选举法违宪,再次宣布1987年的人民议会选举违宪,原因在于它对独立候选人存有歧视,10月2日,经全民公决后,议会再次解散,在新的议会选举中,8%的限额和政党提名制均被取消,代之以全部实行独立候选人制度,此举得到了反对党的欢迎。

2000年7月8日,最高宪法法院裁定1956年第73号法令的第24条第二款允许非司法人员享有和司法人员一样的对竞选活动的监督权的规定违宪,同时宣布1971年宪法中的第88条:“选举与公民投票的规则应由法律决定,而投票应在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规定必须依法得以实施。宪法法院的裁决终于实现了多年来反对党的呼吁,即在选举中实施完全的司法监督,举行真正的自由选举。宪法法院的裁决被称作是“一个喜出望外的惊讶”,反对党等来了“十年来最透明也最可信赖的”一次大选*Maye Kassem.Egyptian Politics:The Dynamics of Authoritarian Rule.Boulder and London,2004,p.63.。

2006年4月,埃及议会通过延长紧急状态法的议案。根据紧急状态法,总统有权拘押公民、禁止公众聚会和颁布相关法令。然而,在此次议会表决前夕,最高宪法法院颁布法令,限制总统根据紧急状态法而过度行使权力,包括规定总统不得援引紧急状态法而在非紧急状态下强化政府对于私人企业的干预和控制,告诫内阁总理必须尊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Rutherford&Bruce k.Egypt After Mubarak,Liberalism,Islam and Democracy in the Arab Worl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142.。

总之,最高宪法法院作为埃及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关,它通过违宪审查和法律解释,不仅保证了宪法的有效实施,在埃及的政治生活中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宪法对人权保护的范围,使宪法真正成为了“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郭春明.埃及违宪审查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8,(5):178.。

四、埃及宪法变迁的两大特色

1.军人政权主导宪法变迁

军人政权,是军人集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通过流血或不流血的军事政变,推翻君主政体或议会制文官政府以及其他形式的政体,进而把持政权的现象。军人政权有别于军政府,军政府是军人集团通过军事政变直接走上政治舞台的前台,国家的政权完全由军人掌握,也就是说军政府中的任职人员均为军队出身,而军人政权则是军人占主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军人政权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文官。军人政权也不同于军队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军队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基于其强大的力量,间接的影响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而军队并不直接参与政治。军人政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国的军队可能深受民族主义与民主思潮的影响,从而发动政变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或者通过军事斗争,推翻了殖民者的殖民统治,建立军人政权。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和抵御外辱的民族主义情绪为军人集团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基础。另一方面,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环境,羸弱的文官政府未能有效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军人集团也可能通过推翻本国所建立的文官政府而建立军人政权,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发展中国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军人政权对非洲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学者们将其称为“非洲比较普遍比较突出的一种国家管理形式”*洪永红,夏新华.非洲法导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292.,“非洲特殊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制度”*陆庭恩,刘静.非洲民族主义政党和政党制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24.,“非洲最重要的政治机构”*William Tordoff.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Africa (Second Editi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3,p.174.。

长期以来,埃及军队一直是影响埃及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着埃及的政治转型*朱泉钢,王林聪.论军队在埃及变局及其政治转型中的作用[J].西亚非洲.2014,(3):82-97.。埃及自1952年纳赛尔领导的自由军官组织通过革命推翻法鲁克国王建立共和制以来,埃及政体即是典型的军人政权,强大的军人政权涉及埃及社会方方面面,贯穿了埃及1952年至今的整个历史时期,军人政权在埃及社会享有超然的地位,军人主政、军队干政是埃及的政治生态。

从纳赛尔到萨达特,再到穆巴拉克,莫不如此。埃及军队直接或间接主导着埃及的宪法变迁。首先,军队导致原有宪法被废止。如1952年七月革命后对1923年宪法的废弃;2011年“1.25革命”后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军事委员会宣布中止1971年埃及永久宪法,2013年7月3日“政变”后中止2012年穆尔西宪法的实施。其次,军队导致新的制宪。纳赛尔军人政权先后出台的1958宪法、1964宪法,都是在纳赛尔主导下的军人政权的作用下颁布实施。纳赛尔病逝后,其继任者萨达特同样是军人出身的总统,推动制定了1971埃及永久宪法。而2011年3月19日临时宪法《宪法宣言》的发布,以及2014年曼苏尔过渡政府制定的埃及新宪法也是在军方指导下出台的。第三,军队导致政党制度的变化。萨达特废除一党制,逐步建立多党制。虽然萨达特放开了多党制,但是1977年第40号法令为建立政党设置了许多障碍,所以埃及的多党制是有限的多党制。有限的多党制体现在一党独霸、多党弱小的局面,1978年萨达特建立的民族民主党即是这多党中的一霸,萨达特的目的乃是在于使得埃及从一个软弱的单一政党制向一个同样软弱的多党制的过渡与转变。穆巴拉克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政党制度予以继承,穆巴拉克时期,埃及继续对多党制发展进行控制,仍然贯彻有限的多党制政策。2014年,为限制穆兄会参政,肃清其对国家世俗化改革路线的影响,塞西主导制定的新宪法第74条明确禁止以宗教为基础成立政党,导致激进的沙拉菲努尔党、穆斯林兄弟会成为非法团体。纵观1952年至今的埃及,要么是一党制军人政权模式,要么是一党独霸、反对党弱小的有限多党制模式,但其中都离不开军人政权的主导。

2.公投制宪与修宪渐成常态

埃及进入共和制时代后,在宪法变迁历程中,由于权力角逐激烈,无论是制定宪法还是修改宪法,公民投票被频繁运用,公投公决已渐成常态。

在纳赛尔时期,1956年宪法就是在三月危机中纳赛尔战胜纳吉布后,于1956年5月16日由内阁公布决议,号召选民对宪法进行公决,并选出共和国总统,当年6月23日,埃及举行全民投票,新宪法以99%的赞成票高票通过,纳赛尔以99.9%的的高得票率当选为埃及总统。1956年宪法还将“公民投票”列入其中,如宪法第121条和第122条规定:总统由国民议会提名,由全国公民投票选举,任期六年。其任期从公民投票结果公布之日开始。第189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有权要求修改宪法。但修宪要求的提出至少应有三分之一议员签署,经国民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再交公民投票作最后决定。第196条规定,本宪法一经全民投票批准即行生效。这是埃及首次对通过一部宪法举行公民投票。纳赛尔虽是威权总统,却开创了以一个良好的先例,这对埃及宪法变迁和宪政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些规定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

在萨达特和穆巴拉克时期,虽然1971年宪法系萨达特于匆忙中制定,并未施行公投程序。但在萨-穆时期对1971年宪法的三次修正案则系全民公投的产物。1980年5月,萨达特依据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出修正宪法的动议,经次公民投票,最终批准了对1971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正*[埃及]阿迪勒·艾敏.1952—1994年埃及的宪法生活[M].开罗:西奈书店,1995.262.。2005年2月26日,穆巴拉克总统向人民议会提议修改宪法第76条的要求,5月10日,人民议会以405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后经埃及全民公决以82.86%的支持率最终通过。2007年3月26日埃及全民公决以75.9%的得票率最终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1971年颁布永久宪法以来的第三次修正案,也是修正最大的一次。

而在后穆巴拉克时期,应该说,通过宪法公投,埃及民众的意愿和诉求基本得到了体现,埃及在自由和民主道路上向前迈出了历史性步伐。埃及民众最初热衷于公投,数据表明,单单从2011年2月穆巴拉克下台到2012年6月穆尔西正式就职,在16个月时间里,埃及公民用于投票的时间多达29天。从2011年《宪法宣言》、2012年穆尔西宪法至2014年宪法,无一例外均以公投公决的方式通过:2011年3月19日,《宪法宣言》草案经全民公投,以77%的支持率获得通过。2012年12月15日~22日,经过两轮公投,《2012 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宪法》宪法草案最终以63.8%的支持率获得通过。2014年1月15和16日两天的公投中,2014年新宪法最终以98.1%的支持率顺利通过。

埃及宪法变迁也引发我们诸多反思,如何处理西方宪政模式与培育民族宪法文化的关系,如何加强宪法监督并维护宪法的稳定与权威,如何看待公投民主的合法性与相对性,以及如何理性对待埃及百年教俗冲突和军方威权统治等问题,仍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因此,全面总结埃及宪法变迁的经验和教训,不仅可以丰富宪法变迁的理论研究,且对于准确把握埃及当前的政治转型及其未来发展尤显紧迫,亦可为我国政治改革在抵御国际风险和避免国内社会动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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