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要素在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中的价值分析

2018-03-31 09:13田丽莉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契约公共服务价值

田丽莉

摘 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当中,契约精神是不可缺失的,尤其是在当下的城市社会生活当中,契约精神是开展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与必要基础。而城市图书馆作为城市文化的服务中心,更是城市的名片,在其公共服务当中同样要履行契约精神,以此推动城市阅读文化氛围建设,凸显出契约要素的价值作用。

关键词:契约 城市图书馆 公共服务 价值

在近代西方法理社会的建设初期,社会契约论便是其启蒙思想与执政基础,而在现代社会中,更是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原则,与自由交易自由经济理论保持着高度同时,并且有着明确约束机制的政治法律学说。

一、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理念中的契约要素

唯有遵守社会契约,个体同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能够得以协调,各个体间便能够实现稳定平衡。契约精神实际上包含着平等、自由与理性,西方众多思想家在阐述社会契约论时,都预设了人类生活一种自然状态,在该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以及财富都是其先天权利,而由于社会的不稳定性,人们经由契约将自身的部分权利让出来,进而也就形成了法律,而法律也即代表绝大部分人的意志[1]。在当前的法治社會,契约是社会成员都需遵守的公共意志,以此去理性制定法律章程。社会契约论中,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个体,享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促使公共部门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均衡。

本文要探讨的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职能,与生活在城市中的所有个体相关,图书馆的管理水平也侧面反映出了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中,城市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也在逐步攀升,契约精神也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渐觉醒。人们要求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制度实行契约化,同时结合城市人们的切身利益,对环境与公益投入极大的关心,并且要求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职能的部门要充分发挥人们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职责,同时提出了改进意见与建议。而城市图书馆所号召的平等、自由、共享的阅读环境,正是社会契约精神对公共服务秩序的自觉规范体现。

二、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中的契约特征

一方面来讲,城市图书馆作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主体,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资源收集、管理等工作,耗费大量资金投入与人力成本,也因此造成城市图书馆在管理方面存在“有限理性”。而具体到图书馆中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会对其服务专业程度、积极程度造成影响的因素众多,有服务对象的生疏不同或是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同时也存在时间与成本的限制。

另一方面来讲,城市图书馆在进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对服务结果的“期待值”也非常重要。图书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在沟通上的不畅,也会导致对服务结果的评价存在差异。通常来讲,城市图书馆为规范自身的公共服务工作,会制定一定的服务制度,而这些制度的设定针对的只有图书馆内部人员,并没有对服务对象形成约束,所以也就形成沟通成本,进而导致“期待值”理解上的有效理性。

总而言之,对于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来讲,是一个关于服务成本与结果的关注,其特征无法准确把握,以此去理解“服务契约”与“服务制度”,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是一个不完全契约。

三、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中契约要素的价值

1.制约越出边界的公共权力

所谓服务契约,可以看作是以契约作为工具或是价值的体现,对管理服务职能的形式作出书面的约定。从近代至现行的众多法律条文来看,契约更多对财产部分有着大量涉及,而真正涉及到服务方面的契约,却甚少有成文约束,倘若制度在设计时便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也势必会导致部门与个体间矛盾的产生。社会公共部门的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行使其被赋予的管理职能,其中“管”与“理”不管是从字面上来看,还是实际的开展过程,都是对组织拥有的资源实行计划、组织与实际控制,进而完成管理目标[2]。而正因为管理者在管理公共事物时,其权力不受限制,那么仅凭自觉去遵守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是无法保证执行力的,且公共物品还会冠以公共物品之名,实际沦为私人物品。

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范围内的公共权力是人们主动让渡出来的,必须要受到一定制约与限制。在理想的状态下,人们能够考虑到一切契约签订会产生的影响与后果,以及出现违背契约的各种情况,这种签订的契约则能够称之为完全契约。而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对契约的过程与结果并不能够进行全面的预测,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下的契约签订,这种契约则称之为不完全契约。当契约精神与管理职能发生冲突时,公共服务部门则应时刻谨记为社会服务,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去制定与契约精神相符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有相应的法律手段去确保执行,对公共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同时,具有契约精神的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部门同样需要自觉且主动地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制约,当其权力行使越出了法律规定的边界时,要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

2.确保公共服务的契约履行

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的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分化,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社会中不同成员的需求以及维护好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3]。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公共支序种生活的更好,这便是公共权力存在的意义,因此,公共服务部门在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时,要履行好自己的承诺,而契约便可看作是自由平等的承诺,在法律规定的权责范围之内行事,便是其公共服务契约履行的主要表现。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图书馆在进行公共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事物推行时,要尽量遵循服务契约与契约精神,着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的根本,更能够促使读者与馆员、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对象、人与环境之间构建和谐关系。实际上,城市图书馆的服务规章制度可看做出特殊性质的服务契约,因此可进一强调化契约属性,弱化管理职能。在城市图书馆的具体服务工作当中,不管是基础公共服务,还是准入门槛方面,都需践行契约精神赋予的公共责任,通过构建更为开放的交流平台,去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服务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曼. 契约要素在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中的价值分析[J]. 城市地理, 2015(3X).

[2]李艳萍.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提升路径与策略[J].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17, 29(6):174-178.

[3]陈雪平. 整合资源传播知识建立城市图书馆公共服务体系[J]. 文艺生活·文艺理论, 2013(5):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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