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工作中“价值中立”原则的探讨

2018-03-31 08:08金易纬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2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价值观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社会工作 “价值中立”原则的内涵,梳理了社会工作中有关价值中立各方的观点理论。分析了价值中立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原因:科学调查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区别;对社会工作者道德要求;社会工作者双重角色的冲突;当事人自决权的实现水平;显性价值观与隐性价值观。认为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其存在必然有其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个人局限性的警示。

【关键词】 社会工作;价值观;价值中立

在社会工作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一直广泛地接受价值中立的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价值中立,什么样的价值应该中立?首先本文要对价值中立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价值中立

1、价值观分类

首先,要探讨价值中立,我们就得对各种价值观进行澄清。价值观包括个人的价值观、群体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观、以及专业的价值观。

个人的价值观是指个人对某种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观点,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对某一具体的事物或现象他们所持的观点可能不一样,所以个人的价值观念不尽相同。

群体的价值观是指一个单位人,他从属于一个或更多的群体,这些群体它们所具有的一套价值体系,所以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分析个人的价值体系的时候,要澄清他所识别出的那些参照群体的价值体系。

社会价值观则是指一个社会普遍接受和奉行的价值理念,如平等、自由、民主等等。

而专业的价值观,则是指某一特定的专业对它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的价值要求,比如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是“增进人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关注弱势人群、受压迫的人和生活贫困的人的需要和充权”,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建立在服务、社会正义、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诚信和能力等社会工作核心的价值观基础上。

在上述对价值观的澄清后,显而易见价值中立不是要求所有的价值都中立,如果专业价值都中立了,不存在了,那何须还存在这门专业?所以价值中立是要求专业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不要涉及自己的个人价值观。

2、价值中立

首先,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奉行这种价值观念的专业人员认为不要去做价值评判。其实价值无涉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另外,有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没有做价值评判,其实他只看到了价值无涉的表面现象,而忽略了它的潜功能,他的沉默或避而不谈,实际对当事人的心理行为都产生了影响和改变。

第二,价值中立是一种专业措施。这种专业的技术、技巧是与社会工作者的家长制作风、授予当事人指令相对的。

二、有关社会工作中价值中立各方观点

1、支持价值中立

支持价值中立者,他们有两个立足点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第一,价值多元化。在我们这个多元的社会中已经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对自己来说似乎是不对的事,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对的。所以价值观这个概念它本身就已经变得模糊了。

第二,自决权。伊曼纽尔·肯特主张,“个人的决定命运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权利。”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和专业人员认为,个人有决定有关他们自己命运的事物的权利,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他们的自决权,而不应该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当事人。

有关当事人自决和指令式助人的争论一直是学者和专业人员所关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但是当事人的自决权不是毫无限制的,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开率当事人的心智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决定会有多大的风险或危险。此外,很多问题涉及高科技问题和专业知识,而专业人员掌握着优越的知识和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采用指令式的助人技术似乎更容易被人接受。

2、反对价值中立

持这类价值观念的学者或专业人员认为: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就是保护当事人的福祉。如果她们知道哪些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益,并且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会对事情的结果产生怎样毁灭性的影响时,他们不可以搁置自己的价值,否则社会工作者保护当事人的福祉的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就大打折扣了。如埃利斯的合理情绪疗法就是推崇这一观点的流派,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总是会对当事人的价值观产生影响。

三、价值中立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原因

1、科学调查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区别

我们在讲价值中立的时候,主要是科学调查研究中一系列研究过程要尽量保持价值中立。而在社会实践中,我们的目标是解决问题,实践过程中很难保持价值中立,就算可以保持价值中立,但可能并不利于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

2、对社会工作者道德要求

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就是保护当事人的福祉。如果他们知道哪些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益,并且知道当事人自己现有的价值、选择对整个事情的发展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时,他们不可能还搁置自己的价值,置当事人或整个社会的福利而不顾,否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就可能是不负责任,甚至是不道德的。

3、社会工作者双重角色的冲突

服务机构行政化,采用科层制管理方式。在服务机构中,大权掌握在監督和机构的行政人员手中,所以他们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所雇用和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因此社会工作者实际扮演着双重角色。他们既是雇员,得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也是社会工作者,得为当事人的福利着想。

4、当事人自决权的实现水平

有关当事人自决和指令式助人的争论一直是学者和专业人员所关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但是当事人的自决权不是毫无限制的,社会工作者还需要纳入考虑中的是当事人的心智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决定会有多大的风险或危险。

5、显性价值观与隐性价值观

显性价值观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过程中自己以为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相反,隐性价值观就是指社会工作者没能意识到的其行为给当事人传递的另外的价值观。

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时,搁置了自己的评判,比如面对当事人在陈述他的暴力行为并对此深感内疚时,对当事人的暴力行为不做评价,而只解决当事人的内疚感问题,他传递的信息就可能是对当事人的暴力行为表示认可。

隐含的价值观信息往往比公开的价值观信息更有威力。它们并不像我们表面上看到的那个样子,对当事人无价值影响,其实它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四、小结

社会工作不是自然科学,也不仅仅是理论研究,因此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其存在必然有其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个人局限性的警示。倘若价值介入失去了约束,必然导致可怕的后果。

【参考文献】

[1][2][4] 拉尔夫·多戈夫等著,隋玉杰译.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42.97.106.

[3] 黎小青.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J].社会工作,2009(9)18.

[5] 杨竹.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J].北京大学学报,2002(S1)195.

【作者简介】

金易纬(1992.1-)男,汉族,江苏人,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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