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数字金融资产:加密货币与智能契约
——俄罗斯联邦《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评述

2018-03-31 23:46张建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代币金融资产客体

张建文

加密货币,也称为虚拟货币,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广泛使用。非中央化的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是分布式的、基于数学原则的、对等的、具有开放源代码的虚拟货币,它们没有中央管理者,也缺乏中央化的监督和监察。①Кoвaлёв Пётp Bиктopoич,Бepёзa Aлeкceй Hикoлaeвич.Hopмaтивнo-пpaвoвoe peгyлиpoвaниe кpиптoвaлют(«витyaльныx вaлют»),Moлoдoй yчёный .№8(142).C.235.目前存在的加密货币中使用最广泛的就是比特币(биткoйн②也即是英语中的bit-coin,бит来自作为信息单位的bit,кoйн来自货币coin。)。比特币以其简单易用、缺乏中央化的国家监控、交易匿名性以及不与现有的任何国家货币相捆绑等优点,而被大量用于支付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移动通讯服务费用、进行跨境汇款等。2013年比特币开始在泰国被禁止。在美国,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而被认为应当进行适当方式的监管。不同国家对于调控与确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本国境内加密货币实施交易的可能性等问题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 A.Г.Aкcaкoв、И.Б.Дивинcкий、O.A.Hикoлaeв以及联邦委员会成员H.A.Жypaвлeв,依照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17年10月21日第2132号令的委托,依据2017年10月10日就金融领域中使用数字技术问题会议的结果起草的③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俄罗斯联邦法律《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①O пpoeктe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 419059-7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提交国家杜马审议。同时,在3月2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代表 B.B. Boлoдин 和 П.B.Кpaшeнинникoв向国家杜马提交了《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二和四部分》的联邦法律草案(以下简称“数字权利法案”),试图将数字权利、数字货币等规定纳入民法典。

在此之前,就有俄罗斯学者提出在立法上调整加密货币的必要性,认为:“虚拟货币处在法律领域之外,实施使用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交易和法律行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会对实施该类交易的人产生消极后果。虚拟货币在目前作为一种全球新金融技术创新,在其出现之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尚不存在对其的调整机制。考虑加密货币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而设计其法律调整,会在诸多方面降低当前在法律领域之外使用虚拟货币有关的风险”,“首先必须进行虚拟货币的法律认定。在国际立法中和学术上都缺乏统一的关于加密货币的本质、其可能的调整,以及承认或者是消极地禁止正在产生的与使用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影响的一致观点,因为在目前的确是存在着通过使用加密货币实施将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交易的可能性。”②Кoвaлёв Пётp Bиктopoич,Бepёзa Aлeкceй Hикoлaeвич.Hopмaтивнo-пpaвoвoe peгyлиpoвaниe кpиптoвaлют(«витyaльныx вaлют»),Moлoдoй yчёный .№8(142).C.235.

立法理由书认为,“该法律草案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规定,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③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俄罗斯舆论认为,俄罗斯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成为第二个对合法使用区块链技术实施司法管辖的国家④Cм. peдaкция жypнaлa «Пpoмышлeннo-тopгoвoe ПPABO»:Дeкpeт «O paзвитии цифpoвoй экoнoмики» vs пpoeкт poccийcкoгo зaкoнa, https: //ilex.by/news/ dekret-o-razvitii-tsifrovoj-ekonomiki-vs-proekt -rossijskogo-zakona/.。

根据立法理由书的描述:“该法草案的目的是,在立法上规定,在俄罗斯法律领域中,在目前最广泛适用的使用包括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在内的数字金融技术创制和(或)发行的金融资产的定义,以及为俄罗斯法人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发行作为数字金融资产之一种的代币途径,为吸引投资创造法律条件。”⑤同注③。也就是说,该法的立法目的(也决定了其立法内容)主要是规定数字金融资产及其相关的定义,以及为融资目的而发行代币创造法律条件。

按照俄罗斯国家杜马正在审议的《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⑥本文除有特别指明者外,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和直接引用的文本均为该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草案”),数字金融资产立法是要“调整数字金融资产的创设、发行、保管和流通时产生的关系,以及在行使智能契约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产生的关系”(《草案》第1条)。

一、数字金融资产的概念、法律地位与法律制度

根据立法理由书,“为了实现所提出的目的,在法律草案中引入了包括加密货币和代币的数字金融资产的定义,并在立法上规定了电子形式签署的新的合同——智能契约,其所产生的债之履行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技术实现。前述定义在一个(代币)发行人和多个(加密货币)发行人/矿工的特征的基础上,确定加密货币和代币的关键差别,以及其发行的目的,同时规定,无论是加密货币,还是代币均为财产。在此情况下,法律草案直接规定,数字金融资产不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法定支付手段。”①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也就是说,加密货币以及代币(也称令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在特定领域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但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支付手段。“此外,法律草案还给出了诸如数字登记和数字交易的概念,并规定了从事新种类活动的法律基础,例如,旨在创建加密货币或者取得以加密货币作为报酬的活动(矿工),以及确认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中的数字登记的有效性的活动(验证),即属之。”②同注①。

根据《草案》第 2 条的规定,数字金融资产(Цифpoвoй финaнcoвый aктив),是指“使用加密设备创设的电子形式的财产”。数字金融资产包括“加密货币(кpиптoвaлютa)”和“代币(тoкeн)”③Toкeн也有译作令牌的,为了指称更广泛起见,笔者采用代币的译法。。

加密货币(Кpиптoвaлютa)是指,“由登记簿的参加者依照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中创设和登记的一种数字金融资产”。加密货币的取得与挖矿(Maйнинг)的概念紧密相连,即“意在创设加密货币或者以取得加密货币形式作为报酬的验证活动”。与2017年12月21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签署的第八号《数字经济发展》总统令(以下简称“白俄罗斯数字经济发展令”)将独立的(无论是否以劳动合同或者民法合同吸引其他自然人参与)挖矿、取得和转让代币(令牌)的活动不视为经营者活动不同,按照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的观点,挖矿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经营行为,即“挖矿,从事挖矿的人在三个月内连续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能源使用限额时,视为经营者行为”。

而所谓的代币是指“由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发行人)为了融资而发行的,并在数字交易登记簿中登记的一种数字金融资产”,其目的是为吸引投资。

根据《草案》第2条,数字金融资产虽然属于财产,但是并不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数字金融资产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是法定支付手段”,也就是说,代币可以兑换为其他财产,可以兑换任何商品,但不得用于支付工资、支付税款等等。这一点与白俄罗斯数字经济发展令不同,在白俄罗斯代币可以兑换为白俄罗斯卢布、外汇、电子货币、代币/加密货币。根据现有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立法,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并不是俄罗斯的货币,也不属于外汇,尚不能进行储蓄或者放置在俄罗斯信贷组织的账户上。加密货币和代币具有货币替代物的性质,但是仍然不是法定支付手段,不能用作一般等价物。

俄罗斯立法者试图以所有权和登记簿制度来规制数字金融资产,认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将数字登记载入数字交易登记簿的方式予以证明”。所谓的数字交易(Цифpoвaя тpaнзaкция),是指“意在创设、发行、流通数字金融资产的行为或系列行为”。数字交易要在数字交易登记簿中登记,数字交易登记簿(Peecтp цифpoвыx тpaнзaкций)意味着“在特定时点形成的数字登记的体系化数据库”, 数字登记(Цифpoвaя зaпиcь)即“关于在数字交易登记簿中记载的数字金融资产信息”。

在加密货币中,通常使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Pacпpeдeлeнный peecтp цифpoвыx тpaнзaкций),即“在依据保障所有登记簿使用者的同一性的既定算法基础上,在所有登记簿参加者的所有载体上同时保存、创设和更新的、在特定时点形成的、体系化的数字交易数据库”。所谓的数字交易登记簿参加者是指“依照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从事数字交易的人”。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验证者(Baлидaтop)的角色,即“作为数字交易登记簿参加者,依照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从事数字交易登记簿中数字登记验证活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数字登记簿的验证(Baлидaция цифpoвoй зaпиcи),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依照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确认数字登记簿中的数字登记的真实性的行为”。

与数字交易紧密相关的概念是智能契约(Cмapт-кoнтpaкт),“其权利和债之履行通过以自动程序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中按照该合同规定的严格顺序和在其规定的情势到来时实施数字交易而实现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其本质仍然为合同之一种,其特殊性不在于其是电子形式的合同,而在于其权利行使和债之履行的特殊方式,即通过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簿中实施数字交易而实现。

二、作为数字金融资产的代币发行的特殊性

根据该法的立法理由书,“法律草案规定了实施将代币兑换为卢布或者外汇交易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其他数字金融资产的可兑换性,以及实施此类交易的程序和条件,将由俄罗斯银行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协商后规定。”④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

所谓的代币发行(выпycк тoкeнoв)是指“代币发行人旨在向代币购买者移转代币的系列行为”(《草案》第3条第1款)。根据立法理由书,“为了保障对非合格投资者的保护,法律草案赋予俄罗斯银行(Бaнк Poccии)拥有对非合格投资者的人购买代币的数额设立限制的权限” 。⑤同注①。根据该《草案》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一种代币只能有一个发行人。这就意味着,在俄罗斯任何法人和个体经营者都可以为了融资目的发行代币,而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主体。相比之下,《白俄罗斯数字经济发展令》就规定只有作为法人的高技术园区居民才有权自主或者依照与高技术园区的其他居民的服务合同在白俄罗斯和境外创设和流通自己的代币。此外,根据《草案》第3条第1 款的规定,不符合《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квaлифициpoвaнныe инвecтopы)资格的人在一次发行的框架内所可购买的代币的最大数额由俄罗斯银行规定。按照俄罗斯财政部的设想,非为合格投资者的人可以购买的代币数额不得超过5万卢布。

根据立法理由书,“在法律草案中,占据特殊地位的规定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代币程序的法律基础的条文,在目前广为人知的代币就是初始代币发售(ICO,Initial Token Offering)”,“法律草案的该条文规定了为进行代币发行程序的系列行为,规定代币发行应当依据公开要约进行,其资料构成由法律草案规定,并规定代币发行人必须进行补充信息披露”。⑥同注①。

根据提案人的设想,代币的发行程序由以下两个阶段构成:

第一阶段,即公开要约阶段。在该阶段,“代币发行人在电子信息通讯网络——互联网上公布投资备忘录、包含购买其所发行的代币的条件的要约(代币发行公开要约,пyбличнaя oфepтa o выпycкe тoкeнoв),以及发行人规定的为发行代币所必要的其他文件”(《草案》第 3 条第 2 款)。

第二阶段,即缔结合同阶段。包括以智能契约方式缔结旨在转让代币以及其购买人支付代币价款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代币发行公开要约应当包括必要的信息(草案第3条):1.发行人(如果存在的话)及其受益占有人的资料,即代币发行人(如果存在的话)及其受益占有人的全称、(如果存在的话)发行人及其受益占有人的所在地及其常设执行机关的地址、发行人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2.(在发行人自主登记代币持有人权利的情况下)对向其交存的代币发行公开要约和投资备忘录副本履行保存活动的人的信息;3.购买所发行代币的价格或者价格的确定方式;4.开始缔结购买所发行代币的合同的日期;5.发送对代币发行的公开要约的承诺方式,包括发送承诺的期限,以及支付所购买的代币价款的方式;6.有关依照《有价证券市场法》作为非合格投资者的人所可购买的代币的最大限额的信息;7.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包括验证数字交易的程序;8.关于开设用于保存所购买代币的信息的数字钱包的程序,以及获取数字交易登记簿的程序信息;9.发行人规定的其他资料。代币发行的公开要约应当由履行作为发行人的法人的独任执行机关职能的人或者作为发行人的个体经营者的合格电子签名签署。

如果代币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是由发行人自主办理,则发行人有义务将代币发行的公开要约和投资备忘录副本交由履行保管活动的人。

所谓的受益占有人是来自反洗钱法上的概念,即“最终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第三人)占有(在资本中拥有超过25%的多数股权)作为法人的客户,或者有权利监督客户的行为的自然人”①Фeдepaльный зaкoн oт 07.08.2001 N 115-ФЗ (peд. oт 29.07.2017) «O пpoтивoдeйcтвии лeгaлизaции (oтмывaнию) дoxoдoв,пoлyчeнныx пpecтyпным пyтeм, и финaнcиpoвaнию тeppopизмa» (c изм. и дoп., вcтyп. в cилy c 28.01.2018).。按照该法提案人的设想,该法的受益占有人的概念直接适用反洗钱法上的定义。

投资备忘录(Инвecтициoнный мeмopaндyм)根据《草案》第 3条和第 4 条应当包括:1.发行人的信息:全称和简称、创设的目的(在存在的情况下)、主要活动类型;2.发行人的股东(参与者)的信息,以及发行人的管理机关结构和权限的信息;3.代币发行的基本目的和发行代币所取得的资金使用方向,如果代币发行是为了进行特定项目的融资,要给出该项目的描述,包括商业计划书(如果存在的话)及其实施期限,以及有关项目执行风险的信息;4.吸引投资的建议条件;5.赋予代币持有人的权利和行使该权利的方式;6.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在投资备忘录中指出的其他信息。投资备忘录应当由履行作为发行人的法人的独任执行机关的人或者作为经营者的个体经营者签署,以此证明在备忘录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完整。

投资备忘录、数字交易登记簿办理规则,以及依照该法应当与代币发行公开要约同时公布的其他文件,应当在不迟于代币发行要约中指明的、开始缔结旨在由代币发行人将其移转给占有人的合同之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在代币发行要约公布之前,所发行的代币不得以使用广告的任何方式和任何手段向潜在的购买人提供(《草案》第3条第5款)。

三、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特殊性

根据立法理由书,“为了降低数字金融资产占有人在实施前述交易时的风险,并保障遵守反对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立法的要求,所有的交易都应当通过数字金融资产兑换业者进行,他们只能是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设立,并从事1996年4月22日第39号联邦法律《有价证券市场法》第3、4、5条规定类型活动的法人,或者是依照2011年11月21日第325号联邦法律《有组织投标法》作为贸易组织者的法人”②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

按照俄罗斯立法者的设想,对于代币的交易,引入了“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业者”(Oпepaтop oбмeнa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oв)的概念,即“实施将代币兑换为卢布或者外币交易的法人”。该业者只能是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设立并从事《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的活动种类的法人,③Фeдepaльный зaкoн oт 22 aпpeля 1996 г. № 39-ФЗ «O pынкe цeнныx бyмaг».或者依照《有组织投标法》作为贸易组织者的法人④Фeдepaльный зaкoн oт 21 нoябpя 2011 г. № 325-ФЗ «Oб opгaнизoвaнныx тopгax» .。也就是,拥有证券交易所许可证或者交易系统许可证的商品市场和(或)金融市场经纪商、外汇交易商等等。

根据该法案起草者的设想(参看该法《草案》第4条),数字金融资产占有人只能通过数字金融资产兑换业者,才有权实施将代币兑换为卢布、外币(инocтpaннaя вaлютa)的行为。其他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数字金融资产兑换交易,以及实施该类交易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中央银行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协商后规定。

根据立法理由书,“为了给保存和实施数字金融资产交易创造条件,法律草案引入了数字钱包的概念”①ПOЯCHИTEЛЬH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цифpoвыx финaнcoвыx aктивax».。数字钱包(Цифpoвoй кoшeлeк)作为一种“得以保存数字登记信息的软件技术手段”,“可以保障对数字交易登记簿的获取”。

有学者在该法案提交之前就指出:“这可以降低与使用虚拟货币有关的风险,并防止使用虚拟货币将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后果”,“最好是规定比特币交易的最大透明度,可以识别该类交易的客户、其代理人、受益人和受益占有人,规定来自主管国家机关获取加密货币交易有关信息的明确法律依据”②Кoвaлёв Пётp Bиктopoич,Бepёзa Aлeкceй Hикoлaeвич.Hopмaтивнo-пpaвoвoe peгyлиpoвaниe кpиптoвaлют(«витyaльныx вaлют»),Moлoдoй yчёный .№8(142).C.236-237.。依据该《草案》第4条,数字钱包只能在依照联邦法律《反对将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对占有人实施识别程序后,由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业者开立。数字钱包的开立、数字登记信息的保存、办理、撤销程序,以及对数字钱包保护的要求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草案中并没有规定,是否将有关保守银行秘密的立法规范适用于在使用加密货币特别是实施比特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有俄罗斯学者提出不应当将有关保守银行秘密的立法规范适用于该类关系,原因在于:“第一,加密货币没有应用于银行业实践,而仅仅由私人公司和自然人作为私人资金使用。第二,加密货币在俄罗斯不是现金,也不是法定支付手段,将其认定为货币资金也是可疑的。加密货币不作为金钱替代物的流通,不受银行立法和本国支付系统立法的调整。在起草调整加密货币流通规范性法案时,必须考虑到设立比特币交易的可保密性是不可取的。”③同注②.C.237.

对于该法律草案,有俄罗斯媒体评论指出:“在法律草案中,详细规定了初始代币发售(ICO)的程序,并简化了加密平台活动的准入。但是法律草案最具意义的一点应当是,在加密平台空间的活动将会开放给所有经营主体。法律草案包含了一系列的限制,以排除将数字资产用于服务非法商业活动以及试图使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可能性,即设定非合格投资者的代币交易数额的门槛、数字钱包必须授权和透明。

四、数字权利、数字货币、大数据合同的民法典回应

提交国家杜马的民法典修改草案(“数字权利法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如下方面进行了修改:1.在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条款中,增加了关于数字权利的规定。根据该《草案》第1条,原法典第128条修改为“物(包括现金和文件化有价证券)、含财产权利(包括无体化货币资金、非文件化有价证券、数字权利)在内的其他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将数字权利作为其他财产予以规定;2.在民事权利客体分编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专门的关于“数字权利”(第1411条)和“数字货币”(第1412条)的条款;3.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第160条)中增加了关于通过信号传输,包括在互联网上填写表格的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书面形式的法律地位;4.在债法总则部分,在关于债之履行的一般规定(第309条)中增加关于债之自动化履行的条款即第2款,在金钱之债的货币条款中增加了数字货币的规定,即可以使用数字货币作为履行货币;5.在债法分则部分,在买卖合同部分第454条第4款中规定,可以将买卖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数字权利的买卖;6.在零售买卖合同的形式(第493条)中做了修改,增加交付电子文件作为零售买卖合同以适当形式缔结的规定;7.在商品公开要约(第494条)中增加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开要约的情形;8.在有偿服务提供合同中增加了“提供信息交付服务合同”的规定;9.在知识产权法部分,修改了第1260条第2款第2段关于数据库的定义,以适应大数据交易的需求。

根据该《草案》的立法理由书,该草案“以在民事立法中规定几个关键条款为目的,在此基础上俄罗斯立法者就能够对电子通讯信息网络中存在的新型经济关系客体(日常生活中的代币、加密货币等)市场进行调整,保障在数字环境下,实施和履行包括提供大数据(信息)交易在内的法律行为的条件”,“实际上,这些新型客体是由包括俄罗斯公民或者法人在内的电子通讯信息网络的参加者创制和使用的,但是并不被俄罗斯立法所承认”,“草案的任务不是描述所谓的数字客体可以一般流转的条件(如对创建这些客体或者组织流转主体的要求),也不是规定其他的公法性规定,包括对保障相应流转的安全性的要求。换句话说,草案所涵盖的只是民法规范”,“与此同时,没有这些规范,就甚至难以对‘数字客体’市场进行有限的调整。如果这种‘客体’没有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这种实体在民事权利客体中的地位,如果没有规定这种‘客体’是否可纳入破产时的破产财团或者遗产,那就根本不可能通过指出有权拥有这些客体的人的范围而实现对相应‘客体’的有限流转”。

(一)数字权利(цифpoвoe пpaвo)制度。

该草案在民事立法中引入了一个基本概念“数字权利”。在民法典中规定该范畴可以确保:1.数字权利在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的地位(《草案》第128条第1款);2.指明该客体的流转能通过登记载入信息系统(新条款第1411条第2款);3.描述了客体的流通能力(oбopoтocпocoбнocть oбъeктa)(新条款第1411条第3款),包括直接允许其进行买卖(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4条第4款的明确);4.向公民和法人就该客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提供保护(新条款第1411条第5款)。

根据该草案的理由书的规定,“‘数字权利’作为新的法律拟制,其在本质上近似于有价证券,因此,将该权利推定理解为,证明对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的电子数据的总和(数字密码、标符)。不言而喻,数字权利只能证明对物、其他财产、工作成果、提供服务、专属权的权利”①Пoяcнитeльн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внeceнии измeнeний в чacти пepвyю, втopyю и чeтвepтyю Гpaждaнcкoгo кoдeкc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而且,“实现数字权利关系稳定化的重要因素是,指明该类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承认。这一点可以将对经济而言重要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它们被称为“代币”,但不排除会出现新的)与对经济而言不具有意义或者只具有较为有限意义的、次要的或者危险的内容(如会员卡奖励(бoнycы пo кapтaм лoяльнocти)、网络游戏虚拟物品(виpтyaльныe пpeдмeты в ceтeвыx игpax)等)区分开来”②同注①。。

对于数字权利的定义,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1款,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物质利益之外,民事权利客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非集中式信息系统中存在的电子数据的总和(数字密码或者标符)证明之,条件是该信息系统的信息技术和技术设备能够保障拥有唯一可获取该数字密码或者标符的人,在任何时候了解对相应民事权利客体的描述。前述数字密码或者标符被承认为数字权利。

关于数字权利的主体认定,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2款第1段,拥有唯一可获取本条第1款所称的、能够实施数字权利处分行为的数字密码或标符的人,视为数字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数字权利的拥有者可以是拥有该唯一可以获取的人,在登记记载中指明为该身份的其他人。

“创建数字权利、其适用范围和流通特点将包含公法规范并由俄罗斯银行、财政部、经济发展部以及其他部委参与起草的联邦法律规定。为了使得纳入民法典中的‘数字权利’概念的定义能够起作用,就需要在其他法律中规定诸如该权利如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非集中化的信息系统(分布式登记簿)中存在的重要标准。为了实现这个任务,需要规定非集中化信息系统的特征,如2006年6月27日第149号‘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①Пoяcнитeльн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внeceнии измeнeний в чacти пepвyю, втopyю и чeтвepтyю Гpaждaнcкoгo кoдeкc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

对于以数字权利证明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移转,以及对其设定负担或者处分限制,只能在将相关信息载入信息系统的条件下才能移转、设定负担或者处分限制。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2款第2段,对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民事权利客体权利的移转,只能通过将数字权利移转给取得者的信息载入信息系统的方式实现。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2款第3段,如果法律没有不同规定,以数字权利证明其权利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负担或者处分限制,仅在将关于此类数字权利负担或者处分限制的信息载入信息系统时产生。推定数字权利的取得者知道该负担或者限制。

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3款,数字权利可以依据与由数字权利证明其权利的民事权利客体相同的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9条)下,考虑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从一个人转让或者移转给另一个人。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4款,如果数字权利证明权利(请求),则该权利(请求)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移转,但以公证形式实施的以及依照立法要求债务人同意的权利(请求)让予情形除外。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无权援引缺乏债之依据或者债之依据无效而拒绝履行债务,也无权针对债权人以数字权利证明的请求提出在客体的描述中所没有的抗辩。根据《草案》第1411条第5款,如果数字权利法律行为符合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公民和组织的源自该法律行为的请求应当受司法保护。

(二)数字货币(цифpoвыe дeньги)制度

该《草案》第1412条规定了数字货币制度。根据立法理由书的解释,“草案引入‘数字货币’的概念(日常生活中的加密货币),并规定一个主要规则——数字货币不是法定支付手段。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条件下(也就是说在将来),数字货币可以由自然人和法人在受监督的范围内依照另外规定的程序作为支付手段(新条款第1412条第2款)”②同注①。。

根据第1412条第1款,在符合非集中化信息系统特征的信息系统中创建的、并由该系统的使用者进行支付而使用的、并非证明对任何民事权利客体权利的电子数据总和(数字密码或者标符)可以被承认为数字货币。根据第1412条第2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各种支付、划账、存款和汇款时不得强制接受数字货币,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数字货币可以由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数字货币与数字权利的差别在于,“如果说数字权利在实质上给予某人某项请求的可能性,则数字货币并没有给予这种可能性,它们并不是由黄金或者其他资产保障的。在该阶段它只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创造的有条件的单位。”③同注①。根据第1412条第3款,在依照本条第2款数字货币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对数字货币的流通适用关于数字权利的规则(第1411条)。“为了描述数字货币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范围内)实现流通,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数字权利案)第1412条中适用了一个著名的法律技术方法——数字权利的规则将会适用于数字货币。这意味着在信息系统中应当存在关于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描述以及这些货币只能借助于登记从一个人移转给另一个人。这种方法也使得可以将数字货币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团和遗产,但是应当明白,即使在法律中直接规定的情况下,这也仅是存在于强制实施将该客体的权利的新的拥有者进行登记的技术可能性时才有可能。”①Пoяcнитeльн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внeceнии измeнeний в чacти пepвyю, втopyю и чeтвepтyю Гpaждaнcкoгo кoдeкc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货币可以与外汇一样在制定协议中的货币条款时使用”。②同注①。

(三)便利化实施数字权利法律行为的修改

为了便利化实施数字权利法律行为,将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行为的相关民法典规则(对民法典第 160、432、493、494条)进行了完善。

一个人借助于电子的或者其他类似技术设备(如通过信号传送,包括通过填写在互联网中的表单)表达自己的意愿,将等同于普通的书面法律行为。这将为缔结日常生活中所谓的“智能契约”奠定基础,也使得实施系列单方法律行为得以简化。在以下情况下借助技术设备的意愿表达的情势将成为遵守书面形式的条件:1.按照接受实施前述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条件,为意愿表达而言即为已足的。如在互联网网页上,在信息系统中,包括在智能手机中安装的软件中,描述了点击OK按钮的条款,并且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知道,对于完全的意思表示而言该点击即为已足;2.从在相应活动领域中所形成的习惯可知,该类行为即为已足。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在现代世界上大部分意思表示都是(借助于点击智能手机上的按钮,借助于在台式计算机上敲击按键等)通过发送信号而实施的。所有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通知(民法典第1651条),但大部分都还是单方法律行为。③同注①。将所起草的修改纳入《民法典》第160条将会助推民事权利主体在提供授权委托书、给予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意、放弃合同等情况下的新的意愿表达方式。这将不仅会符合数字时代的挑战,也会符合大部分民事流转参加者的呼声。④同注①。

(四)数字权利法律行为(智能契约)和自履行法律行为的履行

为了履行数字权利法律行为,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9条中引入了一个唯一需要在法律中规定的规则——计算机软件实施的法律行为履行事实,不得争议(干扰软件运作的情形除外)。⑤同注①。

在识别了系统中的使用者之后其进一步的行为服从组织网络的计算机软件的算法,而购买某种虚拟客体(数字权利)的人,在使用者协议规定的情形产生时,自动取得该客体。比如某人是拥有个性化编码且保存在职业保管人处的一盒钻石的数字权利的拥有者。在信息系统中,对该客体的法律行为可以自动履行,无需法律行为当事人的额外指示或其他的意思表示——卖主将会被划掉数字权利,而买主会被划掉货币,而且按照一般规则,不得对该扣划行为提起争议。实际上,旨在缔结合同的意愿,在该法律行为也包括了旨在履行从该合同所产生之债的意愿。按照起草者的观点,“对智能契约而言,不需要任何其他的规范,对其他的该法律行为当事人关系的调整而言,现行民法典就非常合适了。”⑥同注①。

(五)收集和处理大量的非个人信息(大数据)的合法化问题

为了解决收集和处理大量的非个人信息(即日常生活中的大数据)的问题,在民法典中引入了新的合同——“信息提供服务合同”(新的《民法典》条款第7831条),并扩展了数据库的概念(修改了《民法典》第1260条第2款第2段)。①Пoяcнитeльнaя зaпиcкa к пpoeктy фeдepaльнoгo зaкoнa «O внeceнии измeнeний в чacти пepвyю, втopyю и чeтвepтyю Гpaждaнcкoгo кoдeкc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

根据该《草案》第7831条,新增加的信息提供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履行者根据合同有义务实施向订购者提供特定信息的行为的合同(信息提供服务合同),可以规定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承担在特定期间内不得实施会导致信息被向第三人披露的行为的义务”。

根据理由书的解释,“民法典新条款第7831条的任务不在于,使得仅仅在民法典中规定合同的名称(使其成为有名合同)。必须直接解决法律行为当事人所面临的经济任务,体现他们的利益,即使得移转给订购者的信息不得为第三人所使用。众所周知,消极内容之债在俄罗斯法律秩序中也是允许的(参看《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②同注①。

同时,由于《民法典》第1260条现有的内容,将数据库定义为“材料的总和”,这个概念目前在解释上极端受限,因而在草案中提出了更为一般性的概念,即“数据和信息的总和”。这种解决方案使得有可能将数据库解释为任何大规模信息的汇编,最终使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部分规定的合同类型能够适用于该类客体的关系之中。③同注①。

五、结 语

在笔者尝试从民法的民事权利客体角度探讨和研究数字金融资产这种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时,感觉到了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货币和代币等在内的数字金融资产作为一种数字金融技术创新,具有较为复杂的技术特性,但这仅仅是数字金融资产的技术特性,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如何为数字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移转提供法律基础和降低相关交易风险的法律条件,才是立法者必须要关注的。俄罗斯立法草案所提出的包括数字交易、数字交易登记在内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登记与验证制度、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业者、代币发行程序以及代币购买限额等规定,以及数字金融资产立法与反洗钱立法、货币立法、银行业立法等相关立法的协调配合,对于我国通过立法调整数字金融资产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俄罗斯通过关于数字权利的法案不仅规定了基础性的调整数字权利和数字货币、缔结和履行在所谓的数字环境下的法律行为的民法规范,而且也可以解决一系列其他的任务。特别是,对由于该类客体而产生的权利的司法保护,包括保护权利持有者免于滥用。将会消除目前存在的将这些客体投入到不受监管的数字环境以及将其从追索中撤离,包括在破产的情况下,为了将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收入合法化以及资助恐怖主义。将数字权利纳入民事权利客体也会为建构对该类客体或者对创建和流通该类客体的活动进行征税的规范体系奠定法律基础。④同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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