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衔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监狱类型的分类是一项重要的课题,也是衡量监狱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的监狱分类,从古代“画地为牢”到清朝以前多系无限制的混羁杂居,从清末开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中,只是按性别、年龄进行分类,今天已发展成多样化分类模式。近年来,我国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萨瑟兰提出的“不同交往理论”对监狱的分类使罪犯能够得到更好的改造,以此理论为出发点,结合我国近年来“严惩贪腐”的时政要求提出新的监狱分类设想——建造独立贪污犯监狱。
不同交往理论(Different Association Theory)又称“差异交往理论”“随意交往说”,是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对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与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并称为“美国犯罪学中最重要的三种理论”。该理论引起了很多有关同伴群体问题的研究,被誉为“美国犯罪学说中最流行的原因学说”,它打破了传统理论从生物和心理异常探讨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定式格局,将关注点从“不正常的人”的犯罪行为转换到“正常的人”是如何学习犯罪行为的问题上,认为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者群体之间经常和密切的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并认为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它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牢固的确立了“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这一观点。
不同交往理论的第一次系统表述共有七条,后来萨瑟兰对此作出修订概括为九个方面:(1)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这首先是对那种认为犯罪是遗传或天生的观念的否定,一个人如果不通过学习过程,也不会犯罪。(2)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这种交流还包括了通过手势等形体动作的方式进行的交流。(3)学习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这表明了那些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如电影、报纸等对犯罪只起到了一种相对不重要的作用。(4)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包括了学习:1)从事犯罪的技能,这种技能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很简单;2)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5)这种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7)不同交往也许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级和强度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说,在这些方面,赞同违法的与赞同守法的观念在以上几个方面是不同的。(8)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的。(9)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
“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这句话表明既然与犯罪者的密切交往会导致非犯罪人习得其犯罪方法和心理,那么若将犯罪人与某些对犯罪绝缘的个体放在一起,犯罪人可能会“改恶向善”。在监狱中,许多具有不同犯罪技术与犯罪心性的罪犯被关押在一起长期接触,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犯罪技巧和心得,形成“交叉感染”,所以对监狱做出细化型的分类是很有必要的。众所周知,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这类犯罪主体按照萨瑟兰的另一犯罪理论,他们被称为“白领犯罪”,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白领犯罪者大多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通常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他们实行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的暴力性、惯犯的犯罪心理和手法不同。在对他们进行改造后,虽然不能恢复其原有职位,但基于此前的高学历与工作经验等仍然能找到谋生的工作,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如果这类罪犯在监狱改造的过程中,因为与其他类型的罪犯接触而学习到或沾染到新的犯罪心理、技巧与手法,那么监狱便成为转化犯罪心理的地方而不具有改造的作用了。综上所述,建造独立的贪污犯监狱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给“落马官员们”提供一个“落马软垫”即特殊待遇,而是要杜绝此类犯罪者与其他具有暴力性、惯常性的罪犯的“交叉感染”,避免此类罪犯在出狱后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增添新的犯罪习性而走向另一条犯罪之路。
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这些国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备的监狱法规,有的国家采用单行的监狱条例,例如英国、意大利、瑞典等;有的国家在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规定了“监狱与犯人”等章节,例如美国。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历史文化的背景不同,监狱制度的规定也不同。
美国联邦监狱与感化院的设计和规模大小,限制于一个完整体系。该体系是按照犯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人的特点和精神状况明确地对犯人进行恰当的分类和隔离的,并且对入监的犯人,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纪律措施、看管和治疗方案。加利福尼亚的监狱制度被普遍地认为是美国最先进的制度,它规定把罪犯送进接受指导中心,罪犯在那里受六个星期的测验和诊断,初次诊断关系到按关押的情况如何对各个罪犯进行分类的问题。加利福尼亚洲法典第50、79段规定:“分析性地考查分类工作,包括对每个犯人的科学研究,研究他的经历和历史,造成他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对他的案情的建议,以及对犯人进行以改过自新和保护社会为目的的培训和雇佣。”美国还设有女犯教养顾问委员会和联邦妇女改造所。顾问委员会是由美国总统指定四位杰出的人士无报酬服务,四年一任,协助美国执法检察官、监狱管理局局长和联邦妇女改造所所长的工作。该会主要任务是提出以什么方式和方法来训练和管教女犯,以便使她们在获释前或假释时能适应她们的职业。
从美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可以看出:监狱的过份拥挤、累犯率的上升、狱中暴动、自杀的频繁发生,所以根据罪犯的性格特点、背景经历、犯罪性质来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狱管理是有必要的。虽然目前美国监狱制度仍旧未提出关于贪污犯单独监狱或独立关押问题,但从监狱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这种方式除强调对犯人的管理和改造外,更有助于犯人发挥其积极优势重返社会。
2008年印尼政府宣布,将在一些大城市兴建一批囚禁贪污犯的特别监狱,此举被视为政府加大肃贪力度的新举措。根据印尼当地新闻报道:“在印尼,给官员送礼被视为正常行为,符合当地的习俗。然而,时下送礼大多变成贿赂行为,从而导致贪污案件高发。每逢开斋节,行贿受贿便大行其道。近来更是频频有政府要员以及司法、金融部门的高管被控贪污,另外还有多名国会议员因贪污而受审。” 这些现象证明贪污不仅发生在行政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也不能幸免。目前,印尼设有妇女、儿童、毒品犯三种特别监狱。由于越来越多的牢房收容贪污犯,使监狱爆满,并带来严重的管理问题,当局不得不考虑兴建特别监狱来收容这些贪污犯。虽然印尼当局设立贪污犯独立监狱的初衷是为了缓解监狱容量问题,但建立独立监狱是为了能更好的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使各类罪犯在监狱中不形成鱼龙混杂的状态。从其之前对女性、儿童、毒品犯设立独立监狱可知,皆是出自对女性、儿童犯人的保护,也杜绝毒品犯与其他罪犯进行交叉感染,所以此次的贪污犯独立监狱建造目的想必也是对此类罪犯进行保护与科学管理。
监狱分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监狱安全稳定性、监狱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类型的分类经历了长期规划和探索,积累了丰富宝贵的实践经验。
我国监狱主要依据罪犯性别、年龄、服刑流程、原判刑罚轻重、监狱关押规模、警戒度、隶属性质、地理位置、主体产业以及特殊功用和目的等将监狱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如下:(1)按罪犯的性别不同,分为男子监狱和女子监狱;(2)按罪犯是否成年,分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成年犯监狱;(3)按罪犯的服刑流程不同,分为中转监狱、入监监狱和出监监狱;(4)按罪犯的原判刑罚轻重不同,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5)按监狱的关押规模不同,分为大型监狱、中型监狱和小型监狱;(6)按监狱的戒备等级不同,分为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7)按监狱的隶属性质不同,分为部属监狱、省属监狱和市属监狱;(8)按监狱的地理位置不同,分为城市监狱和农村监狱。由于受监狱布局调整和关押点收缩等因素,农村监狱与城市监狱的区分界限已不明显;(9)按监狱的主体产业不同,分为工业监狱和农业监狱。
秦城监狱位于北京市北部,是中国最著名的监狱之一,曾关押过众多高级别囚犯,被誉为“中国第一监狱”。秦城监狱先后关押过国民党首要战犯、各类大案要案的案犯、美蒋特务等,还有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迫害的许多中央领导同志。统计资料显示,2004—2014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人被关押在秦城监狱,或在此服过刑。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等等。这所监狱的存在与本文建造独立贪污犯监狱的构想不谋而合,但区别在于秦城监狱仅关押高级别囚犯,而本文所构想的监狱则是关押各级别贪污犯而不仅是高级别囚犯。
某些贪污犯道德品质低下,他们忘记了自己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把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权利和义务当作了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这些贪污受贿者对权力有着与一般人所不同的“深刻”体验,他们把权力的得失与自身的荣辱、威望乃至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是政治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的保障,是把手中所拥有的公共权力转换为自己个人经济利益和财富的桥梁。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滥用职权,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疯狂地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当他们的本质暴露在广大群众面前时,引起的是全国人民的愤恨。关于建造此种独立监狱,由于是针对贪污犯的独立监狱,可以预想到在提出此构想时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例如为“落马官员”提供“软垫”,使其在监狱中享受与其他罪犯不同级别的特殊待遇或者耗费国家财产、资源等问题。
在建造贪污犯独立监狱时,可以仿效印尼以大城市为试点的方法。由于我国城市较多,我国可以每一省的省会城市为试点,各个直辖市也可建立独立的贪污犯监狱,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根据其情况可建立多个独立监狱,但建立此监狱必须与其收监情况、罪犯人数相适应,不可浪费资源。每一个地区的贪污类罪犯由省会或直辖市的独立监狱收监和进行矫正,在独立监狱中不再以市、县、村等划分其他等级制度。独立贪污犯监狱除收监的罪犯全为贪污犯这一点不同于其他监狱外,在设施条件、矫正程度、安全防护等方面都应该与其他普通监狱相同,并且独立监狱应做到公开化和透明化管理,让广大群众了解到贪污犯在独立监狱中是正常的收监和矫正,并不存在特殊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