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部署,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开启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
根据《通知》,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