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闽政办〔2018〕19 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方案》提出,从2018年起,我省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统筹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激发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9%以上,森林覆盖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务服务水平,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绿色新动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此外,从2019年起,省级财政从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6000万元;同时,从2019—2021年,以2017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分别统筹5%、8%、10%,专项用于上一年度实施县环境质量提升奖励。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实施期间规模如有减少,由省直相关部门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整支出结构解决。未纳入统筹的各部门原有专项资金也应继续加大对23个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县的倾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