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日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扶持办法》的要求,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有效期内(含到期当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