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娟
(长治学院 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 长治 046011)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首发“刺死辱母者”一文,3月26日阅读量超过10万以上,一周时间引爆全网,引起十几亿网民关注和热烈讨论①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催债人将其和儿子于欢拘禁于公司内,并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于欢目睹此种情形,拿起水果刀乱砍,将杜志浩等人砍伤,杜志浩自行驾车到医院,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在数以万计的数据传播中,该案演变成一场伦理道德与司法公正,法理与情理的较量。2018年春节期间,一条“大年三十为母报仇杀害仇家三人”的数据消息火速传播,为母“复仇”与过节探亲,回归亲情的节日情绪相契合,短短两天时间,评论过万,多数网友为杀人者张扣扣点赞,杀人行为被演绎成江湖侠义②2018年2月15日,歹徒张扣扣手持刀刃连杀邻居王家父子3人。起因于20多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在与王家兄弟的争执中,被打伤不治而亡。因犯罪嫌疑人王正军当时未成年,又因张扣扣的母亲存在过错,被判有期徒刑7年,张扣扣认为判刑过轻。。当刑事个案演变成公共事件,所透露的不仅是公众对法治的关切,也折射出涉法事件传播下法院面对的沉重舆论压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实现,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民众对涉法事件的关注热情持续上涨,这不仅有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案件知的需求,还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促进案件公正审理。
涉法事件传播离不开大数据,大数据使得涉法事件的传播和讨论有了更加宽广、自由的平台。大数据是指人们在单独或交互的行为中产生的各种数据集合,大数据的“大”具有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的特点,传播源头主要是论坛、微博、微信、博客、视频等,以发表评论、新闻跟帖等为表现形式。在大数据的影响下,涉法事件传播更为迅速、便捷,在满足公众知的需求的同时,也对司法公信力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司法公信力一般理解为人民群众或社会大众对国家审判机关依职权和程序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具有的认同感和服从感。涉法事件通过微博、微信、直播等媒介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快速流转,这些数据信息中不乏包含不精准数据,加之公众法律知识的缺失,极容易导致网民受到煽动,从而形成负面网络舆论。而司法诉讼不仅关乎国家、社会、公民切身权益,还肩负着定纷止争的使命,前有孙志刚③孙志刚案件,2003年因未携带暂住证,孙志刚被广州收容所收容,后因身体不适被送往救助站救治。期间,护工人员乔艳清对其不满,并指令其他被收容人员对其殴打致死。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披露了孙志刚惨死救助站。一个多月无人问津的事件,当天被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发布,迅速引起强烈反响,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案,今有于欢、张抗抗事件,这些涉法事件的传播,都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借助大数据,涉法事件传播速度加快,交流也变得更加便捷,公民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变得容易,这不仅有利于公众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案件的公开和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案件经过传播,事件证据、线索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在此环境下极大地遏制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并且有力地督促工作人员加强业务知识,提升办案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可见,网络时代涉法事件的传播对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本文仅从涉法事件传播带来的消极影响方面做论述。
涉法事件的传播途径已不再是单一渠道,而是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微传播媒介实现多渠道的融合。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为关乎着公民切身利益,信息一经披露,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关注度随之增高,一旦其中出现不实或片面的信息,更或者抽取法律情节以标题夺取眼球的信息,其具有的噱头导致流传量更大,形成的负面舆论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影响也更大。于欢案件和张扣扣事件都是先爆发出能够引起群体愤怒的不实细节,经过迅速、广泛传播,达到情绪煽动点,加之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自然地将案件与判决不公联系起来,给审判案件的法院带来压力,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影响。
因涉法事件的高度敏感性,加之大数据广泛、快捷的传播特点,容易形成舆论呼声,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即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地对案件形成确信,偏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轨道。于欢案件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2017年2月17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5月27日,二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待评议结束公开宣判。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对案件进行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众多自媒体、公众纷纷转载并发表评论,要求减轻对于欢的刑罚处罚。最终,案件性质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瞬间,微博、微信又被判决书占领。公众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是舆论的胜利,然而这样的舆论、民意却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公信力实现的首要途径是保证司法独立。司法案件审判人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案件的审判就失去了独立性。《宪法》12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独立审判权的行使,要求法院在裁判各类案件时,始终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自主地裁判案件,免受其他不相关因素影响。在张扣扣杀人事件传播过程中被忽略了最重要的法律根基,却以为母报仇、为民除害的逻辑被广泛、迅速传播。在大数据如此便捷且高速的蔓延态势之下,除专业人士外的社会大众被张扣扣“侠义之举”感染,“善良的舆论”愈演愈烈,给办案人员增加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大数据具有反应迅速的特点,在面对这样一些强烈冲击人们感官的涉法事件时,公众来不及做更多思考,只是被动接受信息,甚至在被动接受的基础上推波助澜,使得舆论监督脱离本来的轨道,案件“未审先判”,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
知名学者江平曾说过,“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涉法事件传播影响了司法独立,公正性必将随之受到影响。“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人民群众不仅指参与案件的当事人,还包括社会上的人民群众。即司法在遵守事实情节,正当运用法律基础上做出的裁判,要让当事人、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药家鑫④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行驶在西安市西部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将张妙撞到,药家鑫下车后发现张妙在抄自己的车牌号,于是拿出刀子,连捅8刀,致其死亡。的案件发生后,药家鑫被渲染成“纨绔子弟”,众多“吃瓜群众”忽略犯罪事实,基于对“富二代”、“官二代”的仇视,在网络上迅速掀起一股浪潮,要求严惩凶手,判处药家鑫死刑,号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审判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竟向旁听的500名群众发放标题为“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的调查问卷,并询问,您认为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以此征求审判意见,还附上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最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司法是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药家鑫案件中审判人员丧失专业精神,听取旁听人员意见,违背了法院以证据查明事实,依法律规定客观判决的法治精神。可见,法律事件的不当传播极容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丧失独立性,在舆论压力面前变得畏手畏脚,更或者听从舆论的宣判,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涉法事件之所以能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中获得关注,原因在于公众多是“碎片化阅读”,对材料的取舍,往往决定了最终观点,各种媒介平台、个人利用这种心理来赚取流量或获得关注,对涉法事件进行“包装”,意图博取公众关注和同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在唐慧案⑤2006年10月,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乐乐失踪,唐慧经过多方调查,在某“休闲中心”发现女儿乐乐,最后唐慧将女儿带走。中,唐慧以“伟大的母亲”、“苦情母亲”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一苦情戏码加上“女儿被迫卖淫”等情节,在众多数据信息中迅速脱颖而出,更有媒体称“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威严与公正”,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唐慧一次次的下跪,从永州跪到长沙再到北京,以上访、绝食等赢得公众同情,微博、微信转发、评论、关注度居高不下,公众纷纷质疑司法机关处理不公正。最终,二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四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众多法学家纷纷表示如此之重的量刑实属罕见。案件审判结束,随着多方了解,唐慧之女卖淫不存在被强迫的情形,而且唐慧闹访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程序和工作秩序。
可见,涉法事件在传播过程中为了引人关注或博取同情,往往表现出抽取事实情节或呈现片面事实,这是由当代自媒体、微媒体以赚取流量为生而决定的。再加上公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形成了不客观的公众舆论,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众多质疑,有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涉法事件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全面或以谣传谣等情形,对司法权威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微媒体、自媒体不断发展,社会公众表达意愿变得更加容易,每个人都能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消息,舆论形成具有分散性特点,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事情真相,涉法事件的传播就变得不易控制,给司法权威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消除。张扣扣事件,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被冠以“为母报仇”的情节,导致关注量陡增,公众对20多年前案件的审判产生质疑,要求重新审理旧案、减轻对张扣扣处罚的呼声不断。随着案情的进一步还原,旧案判决并无不当,张扣扣也要为其杀人行为负责。但是舆论可以反转,失去的司法权威却难以反转。
另外,对民众而言,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就是期望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一旦在案件中,审判人员丧失独立性,受到不相关因素影响,左右了案件的公正审判,“法治大厦”也将倾倒,民众丧失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期许,司法权威性就不复存在。而造成这种局面要归因于涉法事件传播过程中虚假、不实、片面和单一的描述。
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三者实现才能取得司法公信力,一旦案件失去独立、公正的土壤,司法权威将受到挑战。如果民众对司法活动失去服从和信任,司法公信力丧失,那么司法活动也就丧失了本身的意义。
涉法事件的传播并不必然带来不利影响,而是由于信息传播不真实、司法制度不完善、陪审作用未充分发挥而共同导致的。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合理地予以引导和规制,把涉法事件的传播作为提升公众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开的有力途径。
涉法事件传播的主力军是媒体。在我国,媒体参与司法活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延至今日,其带有倾向性、片面性的报道误导公众是造成司法公信力降低的首要因素,因此规制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通常做法是法院对媒体发布“封口令”,禁止媒体报道与案件相关的一切内容,防止影响司法独立。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颁布的《公共电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节目之制播,应该遵守下列规定:……六、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事件或承办该事件之司法人员或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报导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2]除封口令之外更多的是依靠媒体行业的自律,目前我国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报业协会”等组织,制定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约束媒体行业的行为。
当然仅依靠这些还不能限制媒体的不实信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帮助他人转发、传播不实言论的自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提升公众法律意识,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尤为重要的,因其关系着法治社会的根基。民众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即使面对不实信息传播,试图煽动民意的动机,也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减少负面舆论的形成。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政府、社会的大力宣传,也需要加强学校教育,将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我国义务教育中。“当民众具备了很强的法律意识,就不会盲从新闻媒体的不当引导,而会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有相对理性的判断,即使一时判断失误被新闻媒体所误导,也能很快在正确引导下觉醒,不会激起非理性的情绪浪潮,危及审判的独立和公正”[3]。
媒体的不实报道和公众法律素养的缺失易影响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但导致司法不独立最重要的因素是法院和审判人员,所以实现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从法院和法官自身出发。从法院角度而言,推迟审理不失为良策。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迅速、范围较大,但同时信息更迭速度也很快,在涉法事件传播的风口浪尖,法院对案件作出任何处理都会引起哗然,不如等一等、缓一缓,随着信息的更迭,不久之后,事件淡出公众视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另外,司法独立的实现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审案法官的个人素养。审判人员本着不关注、不披露的原则,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防止事件传播中因片面信息的传播而形成“内心确信”,有效的实现司法独立。
人民陪审员因其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在涉法事件的传播中更容易受到各种信息的影响,以先入为主的态度参与案件审理,必然无法对案件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判。2018年4月27日公布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吸纳社会各阶层人员,意图发挥陪审员社会经验或专业优势等,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在涉法事件传播下还应当加大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减少事实信息对案件的影响,防止陪审制度形态虚设。为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作用,目前,何家弘教授等一些专家、学者提议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尽管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出现一些问题,但是观察国外成功经验,陪审团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都发挥了较大作用。具体做法是陪审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由法官做出,在避免陪审人员法律知识不够的前提下,也能更大的发挥其专有专业及社会生活经验。
在网络时代加强微媒体、自媒体的行业自律,提高公众法律素养,确保涉法事件传播不失真,不片面;加强法官的个人素养,防止对不实信息形成内心确认,实现司法独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当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实现后,司法必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司法的权威性也就建立,司法公信力的获得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