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龙
摘要:为了完善我国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有效的缓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目的,对试用期的概念及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当前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并对其原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报告了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者;權利保护
试用期在当前是我国一种普遍的存在的、合法的劳动制度。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加以探讨解决,以维护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试用期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劳动法学》等相关文献中对试用期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的界定,明确将试用期界定为发生在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之后的,劳、资双方相互协调约定用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工考察的试用期限。通过试用期期间的考察,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进行相应的考察,决定是否对劳工进行正式录用。
试用期的存在有其作用及意义。通过试用期可以加深劳、资双方的了解,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考察,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给出的劳动条件是否属实的验证等,由此决定后续劳、资双方是否继续履行相应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给劳、资双方进行直接性地了解提供了便利与平台,有力地遏制了在劳、资双方用工协商过程中存在的欺诈隐瞒等现象。《劳动法》中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如下:《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分析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试用期合同规定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地提出自身合法的利益诉求,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此外,在劳动者的试用过程中,还存在任意更改试用期限,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现象。在实际的劳动者试用期劳动合同制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常常将考验合格作为试用期劳动者转正的要求与依据。以对劳动者的考验为理由任意地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限,同时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较低,用人单位无视同工同酬原则,致使劳动者遭受不公平、不平等的待遇,拖欠试用期劳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单位也没有给试用期员工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社会保险,致使试用期劳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试用期的劳动者还受到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控制,用人单位单方面掌握录用条件的解释权,面对用人单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者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立法的缺失。当前国内《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于劳动者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相关实施明细制定不完善,有关试用期劳动者法律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对于试用期劳动者的试用期限以及薪酬标准的规定缺乏合理性,致使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其次是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当前国内就业难问题较为普遍,一般劳动力数量严重的供过于求,而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劳动力供应严重不足,加上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致使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主导着对试用期限的规定以及劳工薪资水平的制定。由于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的欠缺,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管理知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不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不告不理为原则的民事诉讼活动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其职能。
4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
4.1对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规定
要对试用期劳动者的最低薪资标准从法律上进行界定,明确规定试用期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的薪资水平;在坚持法治精神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为了合理地规定试用期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种类,约定非全日制劳动工种不得规定试用期,界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使得工作时间短、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免于试用期限的考察。
4.2为试用期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受伤或者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有义务、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关系时起,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有关劳动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试用期发生在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确立之后,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4.3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相应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有对录用条件的解释权利,而这致使用人单位解除权滥用的现象频发。为此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应该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条件进行相应的界定,明确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要对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内容、岗位要求有相应的书面界定,构建用人考察的体系标准。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进行相应的规定,发挥其保障作用,规定用人单位的举证权限。劳动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举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相应的明确。由此对用人单位的举证权限以及解除权进行相应的限制。
5总结
试用期劳、资双方如何构建平等的劳动关系,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以及适当的法律倾斜,由此避免试用期滥用现象的发生。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确保劳动者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以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