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
摘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保护这个自己所赖以生存的家园了。在十九大报告中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也多次制定和完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环境犯罪处罚方面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环境犯罪处罚方面的立法措施。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犯罪处罚;非刑事处罚
一、环境犯罪刑罚的缺陷与完善
刑法体系中自由刑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大多环境犯罪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侵犯其他公共利益的犯罪,甚至一些财产型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都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财产型犯罪的危害严重得多,但刑事处罚却相对轻得多,这肯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环境犯罪往往具有涉及范围广、潜伏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及财产、难以恢复原状等特点,所以应适当地提高环境犯罪自由刑的惩罚力度,但是由于环境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也不宜设置死刑,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法恢复。
行为人实施环境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或减少成本的支出,并不是故意要损害环境,因此自由刑的执行效果不一定优于罚金刑,而罚金刑的适用,则能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每一个罪名都有处以罚金的规定,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相比自由刑是更轻缓的刑罚措施,更加节约司法成本,这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环境犯罪来说最合适不过了。但是,现行《刑法》中环境犯罪的罚金数额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范围,没有采取倍比制或数额制,而只是笼统地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或处“罚金”。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同一个案件,由于不同的法官判决,可能给出不同罚金的处罚,从而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所以对环境犯罪罚金刑的数额应当给予明确的一个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对许多经济犯罪采用的是倍比罚金制,如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环境犯罪的罚金数额可以适当参考经济犯罪这种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又能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刑法》中只有两种资格刑,分别是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对于环境犯罪都不合适,而且,现有的资格刑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并不适用于单位。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关的资格刑来遏制和预防环境犯罪。对实施环境犯罪的自然人应当增设剥夺从业资格或限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刑。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资格刑的规定仍然是空白的,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可以设置限制营业的资格刑和注销资格的资格刑。环境犯罪的犯罪成本相对较小,而其获得的利益却是巨大的,许多自然人和单位在接受刑事处罚后,由于受到巨大利益的驱使,不思悔改,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仍然实施着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所以,资格刑的设置等于是直接切断了其主要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杜绝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自然人或单位在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会仔细考虑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能更好地预防和遏制犯罪。所以,完善资格刑对于环境犯罪十分有必要。
二、环境犯罪非刑事处罚措施的构建
刑罚的手段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尤其是對于环境犯罪这种特殊的犯罪来说,光靠刑罚是远远不够的,非刑事处罚措施虽然不是刑罚措施,但也是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环境一经破坏是难以很快恢复的,前面所提到的刑事处罚方法,无论是自由刑、罚金刑还是资格刑都是阻止其对环境的继续侵害,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同时却也无法有效地将环境恢复到之前的状态。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中仅规定了六种非刑罚的处罚,即训诫、责令其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几种方式并不符合环境犯罪的特点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应该对其进行补充。
限期治理是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好被其所破坏或者所污染的环境,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通过这样一种处罚,可以使犯罪人补救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能从思想和认识上改造行为人,使其弥补给环境造成的损失。这种非刑罚处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2008年2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某盗伐林木案,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9日和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两次盗伐集体所有松树共34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35元,并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案发地补种树苗40株。”《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植树等恢复环境的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尝试所起到的教育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限期治理并不适合所有的环境犯罪,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被污染后都能够恢复的。因此可以责令行为人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或者让其参加一些社区有关环境保护的劳动服务,使这些人从内心深处感知到环境保护的不易,以及危害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