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文 花 卉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