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鸣, 吴朝霞
(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外语学院, 重庆 400065; 2.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433)
据微博黑龙江新闻爆料,2018年1月16日22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0岁,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网名“Zohn米修米修”)涉嫌猥亵儿童被依法刑事拘留。环球网综合报道,据英国《每日邮报》2018年1月16日报道,近日,在英国西洛锡安郡首府利文斯顿市,一名12岁的女孩遭到残酷群殴。视频中,先是一名女子出其不意从身后将受害女孩扑倒,紧接着又上来两个女孩挥拳朝被压倒女孩脸部和头部一顿暴打。其间,一名身穿牛仔裤和红色上衣的男子也趁机上前,往受害女孩头上狠狠跺了几脚,还时不时传来阵阵笑声,被打女孩则抱头在地上躺着。整个画面十分残暴,毫无人性可言。“这是一种恶毒的暴民心态,是会害死人的。我完全没办法接受”,受害女孩的姑姑说。同时她也谴责了那些仅站在一旁围观拍摄却不敢出面阻止的“懦夫”们。无论是猥亵中国男童的中国男青年还是围殴英国女学生的英国青少年,他们的伤害行为都或多或少踩在了法律的边缘。其实,这种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大多数当事人无论是施害人还是受害人可能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甚至犯罪性。而传统上,主流成人社会的漠视和降格处理极大纵容了此类行为的泛滥和恶化,如不加以深入研究和治理,则会产生不可逆转的社会危害。本文以针对儿童的边缘型伤害行为为研究对象,从法学的视角加以剖析,以期为当下严重的儿童安全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11部门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专门反中小学欺凌的综合治理方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方案》指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亿万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和伟大复兴。《方案》第一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欺凌的地带围绕在校园内外,但没有包括幼儿园、特殊类型学校等场所,对于校园外的具体场所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发生对象是学生,本条规定有待商榷。现实中,欺凌事件的确发生在学生之间为多,但也不排除可能有校外人员参与,如何界定校外人员特别是社会闲杂青少年和幕后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从主观意图来看,规定为蓄意或恶意,次数不限。但在现实中,也会发生临时起意的欺凌行为或者本初无恶意而是在事态演变过程中产生变数的欺凌行为,比如激愤或一时冲动等。对于青少年欺凌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在事后进行认定从技术上来讲还是困难很大的。欺凌方式规定为肢体、语言及网络等,而现实中青少年间发生的欺凌行为常见的是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也会频繁使用工具,比如棍棒甚至刀具,而不仅仅是肢体和语言。目的是欺负和侮辱,但也不排除寻衅滋事、争勇斗狠、敲诈勒索、无事生非、炫富招摇、学生帮派团体“火并”等各类边缘行为,可能双方均有过错或存在恶意、抑或初始均无。后果是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涵盖的类型很到位,缺陷还是原则性太强,缺失具体的量化标准,在实际处理中界定比较棘手。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其身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其身体造成的损伤往往会存在潜伏期,有时历经许久之后才会发作,其中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是一个难点。如果非致命伤害触发受害者本身的身体疾患从而导致死亡或残疾,如何认定个中因果关系则更加困难。对于财产损失如何认定同样不应等同于成人标准。对于一个家境殷实的学生来说,损失一些钱财或者贵重物品对其来说影响几乎为零,而对于一个家境贫寒的孩子来说,损失一双运动鞋或者一支钢笔可能对其来说就是致命的打击,此类悲剧现实中不胜枚举。因此,对于财产价值的认定须与该财产物品对于某特定学生的重要性和家庭经济状况紧密关联起来综合考察方有意义,方能显示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最后,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长期以来处于艰难的境地。对于未成年人欺凌中的受害者来说,最大的负面影响和打击就是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处于塑造形成期,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对其欺凌伤害极易造成极端后果。从长期来看,极易使受害学生产生可能持续终身的心理阴影和负担;从短期来看,会催生受害学生的偏激或病态行为。向内可能表现为不敢上学、不敢见人、自我封闭甚至自杀等极端行为;对外可能表现为变态行为、报复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等。对于校园欺凌本身的高效预防和校园欺凌中受害学生的心理损伤及时高效的处置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校园欺凌所导致的受害学生心理损伤如何定性和定量则更为重要。在定义环节中,规定特别指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限,正确合理处理。这就明确了欺凌与普通打闹嬉戏之间的区别,体现了区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结合上述简要分析和基于客观发生的事件来看,其实发生在基础教育阶段中的大部分行为均没有达到刑法规制的层级,甚至也难以达到治安处理的程度。然而,无论是学生间的摩擦行为还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很多都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对其身心造成了不必要的骚扰和一定的压力及负担。这类行为通常处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合理与不合理的中间地带,本文姑且称之为“边缘行为”,用来特指发展在未成年人的学生群体中间,还没有触犯刑法但已经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骚扰、困扰、焦虑、恐惧,并有可能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物品损失。
本文以我国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安全新闻为基础信息源,进行了初步的样本归类和分析,发现具有下列特点:
1.从危险施动者角度来观察。自为性安全事故占据最大比例,将近60%,他为性安全事故占据第二位,约30%,剩下10%为随机意外事故。
2.从施动者的主观状态来观察。自为性安全事故中的施动者大都具有疏忽、麻痹、激愤或无知的特征,对于他为性安全事故中的施动者来说,则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蓄意、临时起意和无恶意。
3.从危险源的类型来观察。主要有溺水、火灾、触电、中毒、高空坠落、交通事故、刺戳伤、性侵、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拐卖绑架和暴力袭击等。
4.从事故受害者角度来观察。低龄儿童,主要以学前教育中的幼儿群体为主,大多数事故是由于其缺少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所致;小学阶段的儿童,主要是低年级和中年级的儿童,大多数事故同样是由于其缺少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所致;对于小学高年级学生及中学生而言,大多数事故则是由于其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同伴影响和媒体污染所致。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发现,基础教育阶段的安全事件原因除却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不足之外,来自他者的伤害,包括儿童的家人、同学玩伴、教师教辅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占据了较大比例。而这些他者在做出伤害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研究聚焦于边缘伤害行为者的主观状态,展开对幼儿包括较大年龄儿童的伤害行为的法律分析,以期从法理角度为这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进行一次较为深入、科学和系统的研究,为今后的基础教育安全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1.家庭伦理与教师道德
已有的报道和统计数据显示,儿童边缘伤害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家里和学校,伤害行为的施动者以熟人为主,主要是家长和教师,可以称之为“儿童熟人风险”,与来自陌生人的“儿童陌生人风险”相对应。《近三年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舆情报告》统计显示,儿童被虐地点主要为家中和学校,分别占27%和64%。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施虐地点在家中的占48%。在反社会暴力类事件中施虐人的目的性方面,报复社会的反社会行为占据了绝大多数,约90%,而此类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和学校的占84%[1]。
这样就不得不先着手分析儿童在家庭和学校中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国传统文化观,孩子在家庭里仍然被视为父母的私有物、附属物或延续物,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在父母的潜意识里,对自己孩子的过格管教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行为,对自己孩子的放纵、溺爱或者漠不关心也是“职责范围”内的家务事,外人无权过问。本质上,这就涉及了家庭的伦理问题。简单说,伦理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应然关系,是一种生活道德准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人,具有完全的人权,具备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不是父母可以肆意塑造和打造的坯件。无论孩子多小,也不管其做错了什么或者没有达到父母所谓的冠冕堂皇的要求,其父母均不能以之为借口和理由突破伦理和法律的底线,恣意妄为,孩子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各种基本人权在家中不容践踏。
在学校环境中,孩子同样是被动的,是被教育的对象,是被潜意识“他者化”的对象,处于一种“随时需要被管教”的状态。学生不具有完全的自我成长能力、自我道德完善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鉴于此,教师们的管束行为似乎就天然地具备了“合理”的基础和依据。然则不可忽视的是,在具体的管教行为中,行为的“限度和边界”是模糊的,这一模糊性极大模糊了行为本身“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久而久之演变成教师个人的道德习惯和教育行业的职业惯性,以至于发生触及刑法的底线,但几乎没有多少教师和管理者能够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但却无法自控的下意识行为。究其本质,在于教育理念的错位和缺位。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高压之下,学校教育偏离了育人为本的初衷,唯分数论教育模式极大甚至完全忽视和忽略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使部分后进学生沦为亚文化群体,寻求一种自我证成的成长方式,而这往往就是校园边缘暴力和欺凌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这些被贴上“双差生”标签的孩子根本上应该是社会教育和教育政策的“制度受害者和牺牲品”。
2.刑法规制分析
对于边缘型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在刑法范畴内增设新的罪名。实践中如果罪责达到刑法规制标准,完全可以援用现有刑法条文进行治罪,比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等。只要边缘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罪条规定的基本构件,便可以依据相关刑法条文加以惩罚。从被保护的法益角度来说,侵害对象是被侵害人的健康权和人格权,因而理所当然包括所有儿童在内;从侵害者主体适格条件来说,轻伤是16周岁,重伤是14周岁,基本可以涵盖可能的年龄较大的中度和重度青少年施暴者和所有成年人。
陈金阳认为幼师实施虐童行为,较为可行的法律规制手段就是对虐待罪进行立法完善。通过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以及更改虐待罪的追诉方式,可以更好地用刑法来评价幼师虐童行为。除此以外,虐待罪的对象还可以包括社会中的其他弱势群体,更好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谓一举多得[2]。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和补充性特征,它只是一个底线防卫盾,不能一有什么问题就求救于刑法,刑法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朝里面装的法律万能容器。对于边缘型伤害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人群体中间的欺凌等属类事件,更多属于校园治安和学校教育范畴,动辄求助于刑法无异于舍本逐末,不是治理校园边缘伤害事件的根本方法。
3.犯罪心理学分析
尽管基础教育安全不能依赖于刑法的全面介入,但鉴于校园边缘伤害具体事件的特点,还是需要从犯罪学,特别是犯罪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加以深入研究。众所周知,如果边缘伤害行为的实施者是未成年学生群体,则更多关乎教育和心理问题;如果边缘伤害行为的实施者是成年人,则更多关乎犯罪心理学问题,这需要有一个简要的区分和对待。在校园边缘行为中,对于教师群体来说,关键是区分教师的恶性暴力行为还是善性的教育过激行为;对于学生群体来说,关键是区分学生的恶性伤害行为还是随意的过失或莽撞行为。蒋红斌提出教育暴力的概念:从教育学视角而言,教育暴力是指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所使用的超出儿童身心承受能力的、强行支配与压服儿童并造成儿童躯体或心理上的损伤、使儿童被动屈从于教育者意志的手段。她提出了教育暴力的四大特性:压制性、伤害性、惩戒性与欺侮性,并且强调压制性是教育暴力最突出的特性,是教育者凭借自己的地位优势与权力,强行压服儿童,不仅仅是外在的躯体武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隐秘的心理强势[3]。从这个定义出发,边缘性伤害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教育暴力。
从教育心理学角度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教师个体来说,其主观性的意向和正常惩戒言行向教育暴力转变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是认定边缘伤害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准则。对具有完全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每一个成人教育者来说,他们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的人伦底线和基本的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如果某教师偶尔做出了过激的惩戒行为,可界定为过失行为;如果某教师持续做出过激偏激的惩戒行为,则应由校方和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暂停其教学工作的资格,进行职业能力和心理状态的评估和鉴定,并按照相关教育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和安置;如果某教师做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暴力行为,则不再视之为边缘行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所谓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罪心理的推动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法处罚或应受社会矫治、监控的行为。狭义的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4]。从理论上看,校园暴力犯罪是一种自然犯罪、有被害人犯罪和实质意义上的犯罪。从犯罪心理状态类型来看,施暴者为未成年学生时,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主要以故意和过失犯罪心理为主;施暴者为成人时,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主要以故意、过失和变态犯罪心理为主。从犯罪人数量来看,施暴者为未成年学生时,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犯罪心理为主;施暴者为成人时,犯罪行为人以单独犯罪心理为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关键看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违反刑法、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人、被害人、时空环境和行为方式。在一个具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如果犯罪人确定,被害人明确,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一般发生在校园内部和上学时间),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校园暴力犯罪成立。
目前,低龄儿童特别是学龄前幼儿是边缘伤害的主要受害者。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学龄前儿童安全教育工作提出系统要求和标准。幼儿园和家长虽然很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但对应该教什么、怎么教,没有系统研究,多是看到什么教什么,碎片化、随机性问题很突出。为了加强对学龄前儿童的安全教育,有效减少和避免儿童意外伤亡的发生,青岛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教育局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国内外经验,联合开展调研,按照“系统性、实用性、科学性”原则,研究提出了“学龄前儿童十大安全理念”。如“生命只有一次,它比任何物品都重要”,孩子对生命缺乏概念,有时为了玩具、为了宠物而意外丢掉生命,必须让孩子从小知道珍惜生命。“不和陌生人说话,不吃陌生人东西”,孩子无法区分陌生人的好坏,学龄前儿童有权不接触陌生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风险。家长和教师要有意识地给儿童灌输这些安全理念。
此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专门为幼儿创作了“安全操”。据王大伟介绍,儿童安全操总共有10套,制作起因是2010年福建南平一校门口发生的暴力事件,当时被伤害的孩子们在犯罪分子行凶时没有逃跑,而是吓呆了站在原地,这就暴露了孩子的生存技能和安全技能很差。示例如下:
1.小老虎 ,会撕咬,小山羊 ,会顶角,坏蛋问我不知道,敢骗坏人赶快跑。
2.我家有个小花狗,生人接它它不走,摇摇头,摆摆手,不见妈妈我不走。
3.背心裤衩不许摸, 慎坐别人顺风车。小秘密告妈妈,问我名字不能说。
4.上学路,放学路,左右看好过马路,小狗放学找小兔,互相照看和帮助。
5.火灾来了拔腿跑,弯腰捂嘴往下逃,逃跑不能坐电梯,困住挥手大声叫。
无论是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的学前安全十大理念,还是王大伟教授编写的安全儿歌,均是难能可贵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基础教育安全理论研究和实务预防都能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值得大力推广。但是,本文以为,基础教育阶段的边缘伤害行为由多种原因所引发,仅仅依靠某一种或某几种治理策略是难以彻底奏效的。维护校园安全、预防边缘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和恶性事件的根本之路还在于治标与治本的深度结合。
事实上,众多伤害事件和犯罪行为都是累积性的结果,绝大部分都由边缘、偶然、琐碎、细微的事情逐渐演变升级而成。这提醒我们,预防校园暴力事件首先必须要有统一、明确的顶层制度设计。制度化可以极大地减少运作和维护系统的成本,增强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为潜在的激进思想设置安全阀。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消息,目前,教育部正在着手研究起草学校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定职责,系统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抓紧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待国务院制定的学校安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反校园暴力问题,可在起草学校安全条例时统筹研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光宇、徐晓、冷继英等90名代表提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目前对校园暴力事件中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方式一般是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既无法对施害者作出公正合理的惩罚,也不能在社会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建议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加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标准,明确校园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家庭、政府、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等。教育部表示,学校安全立法十分必要。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解决校园暴力问题,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在呼吁和等待顶层制度设计时,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事件推动型立法,二是运动型安全治理。本文坚持认为,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也是一项首要工程,预防性安全治理机制离不开顶层制度的设计和支撑。
客观地说,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传授和考核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法制意识的淡薄和法制知识的缺失催生了大量的教师法盲、家长法盲和学生法盲。现实中,很多边缘危害行为实施者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此,法制宣传的常态化可以极大地弥补这一短板。从操作层面来看,可以从两个层级展开:一是开展常态化的面向社会的教育法制宣传,特别是针对家长和社区的法制宣传普及应该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纳入教育行政机关和街道社区机构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借助全国开展城市安全建设工程的契机,把基础教育安全与法制宣传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把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各个层级的课程体系中去,通过正式、标准、常态化的课程教学、评估和考核机制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和学生双主体的法治素养和法律常识。
对于校园边缘型伤害事件的实施者来说,无论是未成年学生群体还是成年教师群体,都与其特定的环境压力和心理特质具有紧密的关联。已有研究发现,教师个人的情绪特质、个性倾向、认知特点、心理发展水平等会极大地影响教师在可能的边缘行为中的行动选择;同样,学生个体的遗传、性别、年龄、家教、身体素质、同伴素质和心理发展水平也是决定其行动选择的根本动力。基于此,教育机构和管理部门有责任为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制定一套全面专业的心理辅导机制,聘请专家队伍设计和编制心理测评软件和心理辅导资料,建立心理介入观察机制和心理动态监控机制,创建心理偏激治疗室和心理辅导专业团队,为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偏激心理倾向的师生提供科学、系统、全面的心理支持系统和机制。
综上,基础教育阶段的暴力更多是由于边缘性偏激行为而产生的,并不是所有偏激行为都应课以法律制裁,刑罚只能或只应限定在少数特定的范围之内。对于边缘性伤害行为的认定必须紧密结合具体的时空背景、事件背景和个人背景来进行。基础教育阶段的边缘型伤害需要坚持预防性的治理原则,完善顶层设计、法制宣传和专业的心理辅导,追根溯源,标本兼治,为儿童打造一个安全、阳光、快乐的校园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