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养老
——高龄农民工返乡养老新途径

2018-03-29 03:27严佩升邓天丽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高龄农民工养老

严佩升,邓天丽

(昭通学院1.农学院;2.管理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迅速推进,数亿农民自发地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问题,自发地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最早进城务工的这一批农民工目前已迈过50岁,成为高龄农民工群体。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2011年为14.3%,2012年为15.1%,2013年为15.2%,2014年为17.1%,2015年达17.9%,2016年增至19.2%。随着年龄的增长,繁重的重体力活对身体的长期透支,这部分农民工必将面临失业的风险,此时,受多种条件的限制,返乡养老将成为大部分高龄农民工的选择。多年在外务工,使回乡后安度晚年依然困难重重。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基于此,本文将探讨以“互助养老”模式应对返乡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妥善解决好高龄农民工返乡后的养老问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显然急需进行深入调查和系统研究。

2 文献回顾

“互助养老”自古以来便存在于中国民间社会,但目前尚未在学术上形成统一的定义。贾丽凤研究发现我国对其最普遍的涵义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与家庭养老之间的一种新型养老形式,它是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基本原则,注重解决子女在外务工、经济来源有保障、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是农村自下而上自行探索和创设的、符合农村养老传统和现实需求的新型农村养老模式[1]。该含义强调“主动养老”和“互助合作”,但忽略了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群。而本课题要构建的“互助养老”既要覆盖有收入来源、生活可自理的留守老人,更要包括无经济来源、生活难以自理的孤寡老人。

目前,国内学者在“互助养老”实践形式的研究方面有以下几种实践模式。赵志强认为河北省肥乡模式是以实现老年人就近养老的愿望为目标的模式[2];高和荣、张爱敏在对闽南地区的实证调查中发现,当地存在着宗族型、姻亲型、邻里型及社区型四种主要的互助养老形式[3];崇州“村(社区)微型互助养老模式”试点的基本条件是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多且居住相对集中的涉农社区。资金支持主要来源政府、村集体和社会集资三个方面[4];朱巍巍认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模式,由于地处牧区,贫困人口较多,加之老年问题突出,模式发展被纳入政府正式的规划安排,同时将其与牧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相结合,资金来源以政府补贴为主[5];青岛四方区模式在老人家中和社区两个层面建立互助养老点和互助养老中心,形成以老人家庭为基础的家庭互助养老和以社区养老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互助养老。从学者们对我国典型的“互助养老”实践模式的分析研究来看,不难发现不同地区互助养老的发展既有相似之处,又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对“互助养老”发展途径的研究方面。金华宝提出“互助养老”发展应遵循“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和政府支持得起”的发展路径,以保证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6];方静文认为应当避免家庭小规模的局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互助养老[7];许加明等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养老,包括男女互助、青老互助、精英与大众互助等建立多元立体的互助养老格局[8];张志雄、孙建娥认为推动“志愿型”“储蓄型”和“市场型”三大不同形式的互助养老是新时期整合养老资源、满足不同养老需求的重要趋向[9]。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学者们研究的“互助养老”模式,与我国承担农村养老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三大模式相比,既减轻了子女的负担,又慰藉了老人落叶归根的情怀;既符合农村实际,又整合了农村资源。但学者们对“互助养老”的理论研究,仍停留在对模式及现象的描述上,实践相对滞后,没能形成整体性研究。并且,该模式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对于经济发展滞后的贫困地区如何构建和发展“互助养老”,还有待深入探讨。因此,本文聚焦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针对返乡的高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运用“互助养老”模式,以期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促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3 返乡高龄农民工“互助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

高龄农民工在城市打拼多年后逐渐老去,落入底层劳动力市场,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这类工作抗风险力极差,如遇金融危机、市场波动、企业效益较低等问题,将首先被市场淘汰,就业困难、失去经济来源,成为家庭巨大的经济风险,加之年龄的增长,不得不选择由城返乡,但返乡后的生活依然困难重重。

3.1 “家庭养老”能力弱化

“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的传统养老形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养老形式逐渐难以胜任当前农村的养老需求。究其原因,一是家庭结构的转变。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20世纪80年代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家庭,受当时限制人口生育政策的影响,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家庭规模较小,呈现出“421”的核心家庭模式,即子女的赡养负担较重,完全依靠子女养老已不太现实。二是贫困的代际传递。大部分返乡的高龄农民工本身家庭经济就较困难,其子女受家庭经济的制约,过早随同父母外出务工,学历较低,在劳动力市场就业受限,难以获得一份持久而又高薪水的工作,子女基本只能维持自身生计,无暇接济父母,甚至还得啃老。三是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前文已提及农村老龄化的程度本身远高于城市,加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农村地区养老、照料、医疗等资源的不足,加剧了农村养老的困境。

3.2 土地保障功能降低

返乡的高龄农民工,因长期在外务工,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作,务农的技能已基本丧失,加之年事已高,返乡后如再让他们拿起锄头,依靠土地为生已不现实。同时,由于耕地资源紧张,人均仅0.29公顷,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耕地资源会进一步流失,人均占有量将继续下降。再次,物价的不稳定性增加了农业生产的风险,生产性投入增大,但回报率难以保证,自然环境较差的地方,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几率也急剧下降。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土地对农民工的保障功能大大降低,返乡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进一步凸显。

3.3 个人养老能力不足

农民工群体大多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才选择外出务工,既要赡养父母,又要抚养子女,自身存储积蓄养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农民工群体从事的行业看,高龄农民工往往从事建筑、保洁、制作类工人等工资水平较低的低技能行业,而薪资较高的行业,往往知识更新快、技能要求高,需要的是精力充沛的年轻人,高龄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门外,导致高龄农民工群体的工作年限被大大压缩,加之人口寿命的延长,返乡的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就更加严峻。工作能力下降,养老年限增长,农民工的个人自我养老也越发艰难。此外,受收入的限制,高龄农民工往往没有多余的闲钱购买养老保险,甚至不少农民工返乡后出现退保现象,这也加重了个人养老困境。

3.4 选择“互助养老”的必要性

从农村老龄化的状况看,青壮年的大量外流导致年龄结构变化迅速以及老龄化程度加深,同时农村生育率进一步下降,加之人们生育意愿的转变,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养老资源有限,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返乡高龄农民工自身行动便利,还能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整合这一群体的力量进行自主互助,既减轻了子女的负担,还能帮助一些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日间照料的老人。返乡高龄农民工的子女大多不在身边,实施“互助养老”让老人情感上有所依靠,精神上得到慰藉;高龄农民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社会和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互助养老”模式也是发挥农村潜力,探讨与之相符的养老模式的体现。

4 返乡高龄农民工实施“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议

以“互助养老”模式解决返乡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是现实的需要,此模式顺利开展,可以补充或取代“家庭养老”这类传统模式,这就需要社会多方努力,为模式的建立提供各类支持。

4.1 发挥政府主导功能,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同时也是解决农村老龄化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适合返乡高龄农民工群体的长效养老机制,在养老上投入物质和资金,将农村养老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与农村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相结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实施“互助养老”模式的各项政策法规,为模式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政策保障。同时,借助主导地位,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企业等投身农村养老事业,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水平。

4.2 农村社区应统筹整合村社人力、场地资源,为养老提供基础条件

农村社区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统筹村社闲置资源,如公共活动场所、敬老院等为五保、孤寡、留守老人开放。这样可以为居住形式提供灵活变通的可能,既可集中居住,也可分散居住,尽量满足老人需要。对愿意参与“互助养老”的老年人群进行资源整合,积极鼓励老人发挥自身余热,助人和自助,节省养老成本,又为愿意老有所为的老人提供机会。另外,返乡的高龄农民工群体,在外见过世面,可以利用他们的特长,定期开展各类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之老有所乐。

4.3 建立专业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互助养老”不仅是针对生活能自理者,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者更应该予以救助,当然这就需要较为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政府应注意专业养护队伍的组建,不能仅仅依靠老人之间的互助,应投入专门资金进行人才培养和培训,吸纳更多全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除了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外,还可提供专门的医疗队伍和心理抚慰、健康养生等服务。

4.4 引导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参与 “互助养老”服务

一是可与一些地方机构或高校建立联系,比如地方医院提供医疗帮扶,文化站提供下乡演出、高校一些专业学生进行自愿者服务等,通过这些互助形式提高返乡高龄农民工养老品质。二是可以积极发挥公益组织的功能。在养老优质资源和优质服务缺乏的农村,以“互助养老中心”为纽带,以全新的模式引导城市优质服务和人才向农村流动,同时,注重与慈善等公益组织保持长期的联系,创造条件使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农村养老,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福利性服务[10]。

[1]贾丽凤.农村互助养老发展问题研究——以保定市为例[J].科技视界,2013(24):34-35.

[2]赵志强.河北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0):68-69.

[3]高和荣,张爱敏.中国传统民间互助养老形式及其时代价值——基于闽南地区的调查[J].山东社会科学,2014(4):42-47.

[4]中共崇州市党校课题组,夷志彬,门秀琴.四川崇州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实践与探索[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4(1):40-44.

[5]本刊编辑部,朱巍巍.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乌兰察布市召开[J].中国民政,2013(9):4-10.

[6]金华宝.社区互助养老:解决我国城乡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J].东岳论丛,2014(11):123-128.

[7]方静文.超越家庭的可能: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互助养老——以太监、自梳女为例[J].思想战线,2015(4):78-83.

[8]许加明,华学成.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的参与意愿与互助方式——基于江苏省淮安市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5(8):25-30.

[9]张志雄,孙建娥.多元化养老格局下的互助养老[J].老龄科学研究,2015(5):33-42.

[10]李曼.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问题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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