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9月7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98号),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通知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2、《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9月7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切换,要提前做好软硬件环境部署,完成系统集成联调,及时完成过渡期政策系统版本的切换,组织面向扣缴义务人的软件应用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完成扣缴客户端升级。
3、《关于做好利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9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利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8〕175号),就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作出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设立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水、电、路、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水垃圾治理、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提升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农村居住社区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抗震安全等级提升等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农村建设风貌提升、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等乡村开发建设。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县(市、区、旗)、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旗)、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4、《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9月4日,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就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的评级机构。2017年度评价指标分为信用行为指标、业务能力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号》。9月4日,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公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此外,《公告》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保证评级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6、《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9月5日,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7、《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9月5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8、《2018年1至7月中国服务进出口情况》。9月5日,商务部制定发布《2018年1至7月中国服务进出口情况》。据统计,2018年1-7月,中国服务进出口保持较快增长,进出口总额29754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9%。其中,出口9875亿元,增长14.6%;进口19879亿元,增长7.7%;逆差10003.9亿元。若以美元计,服务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增速分别为17.2%、22.3%和14.9%。1至7月,新兴服务进口实现较快增长,增速排名前三的领域是知识产权使用费、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增速分别为23.7%、23%和20.6%。规模较大的是旅行、运输等传统服务领域,占服务进口总额比重达76.3%。
9、《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6日,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实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10、《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9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其中,《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对估值基本原则、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不同特征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股票、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流动性折扣的分析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列举了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的主要方法、适用情形及计算公式。《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则对减值阶段的划分、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1、《关于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9月7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下发《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73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修订,并同时废止2018年8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60 号)。 《通知》新增了“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新增了“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即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12、《2018年8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9月1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发布《2018年8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 (PPI)数据》。据统计,2018年8月CPI环比、同比涨幅稳中有升,其中,从环比看,CPI上涨0.7%,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主要受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影响;从同比看,CPI上涨2.3%,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2018年8月PPI环比涨幅扩大,同比涨幅回落,其中,从环比看,PPI上涨0.4%,涨幅比上月扩大0.3个百分点;从同比看,PPI上涨4.1%,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
13、《2018年8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18年8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据统计,8月末广义货币增长8.2%,狭义货币增长3.9%;8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外币贷款减少62亿美元,人民币存款增加1.09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21亿美元;8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29%,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25%。8月份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 3381.4亿元、1369.8亿元、482.8亿元、1756.3亿元。
1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9月13日,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9月14日,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2013年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做出补充监管要求。《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二是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三是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16、《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9月16日,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明确,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