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渊鑫
法律条文: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所谓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出的供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本条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同一项目确定多个中标人的方法
在政府采购时,如果希望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由多个投标人承担供货,采购人一般应当将采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标段进行招标。分标段招标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此时,采购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可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是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不会排斥任何投标人。但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各个标段确定中标人的先后顺序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则,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规则确定中标人。如果由于某些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而失去在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以后,导致其余标段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其余标段应当作废标处理。举个例子来说,某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将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为了保证三个标段由三个不同的投标人中标,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且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假设有甲、乙、丙、丁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三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序均为甲、乙、丙、丁。采购人在第一标段应确定甲为中标人,第二标段应确定乙为中标人。甲和乙分别在第一、第二标段中标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只有两家,则第三标段应该废标。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人排序
招标采购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择优。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人,按照择优的标准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规定的数量推荐排列第一的或在前的若干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然,这个所谓择优不是仅指质量优,还包括价格优。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时,择优的标准是不同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择优仅指价格优。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列。
法律条文: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综合评分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本条明确综合得分最高的即为最优的投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在适用中,需要注意:
(一)投标人排序可以并列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在对投标人排序时允许并列,这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制度安排。原《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标明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序,采购人只能按照排序确定中标人。相比之下,新《办法》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放权给采购人的立法思想。在很多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出现投标人报价或得分相同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以往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排序。新《办法》实施以后,采购人在投标人并列时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当然,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采购人的选择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否则就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投标人并列排序的要求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如果根据新《办法》第五十四条需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或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则上述投标报价是指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从以上并列的规则可以发现,无论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凡是排序并列的投标人,投标价格都是相同的。
(三)投标人并列时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如果排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并列的两个投标人,则另外一个中标候选人应排列第三;如果排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并列的三个投标人,则不应再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由于新《办法》允许中标候选人并列,如果排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列,并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可以超过三个。这种特殊情况虽然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但是《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遵守,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法律条文: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报告编写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评标报告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或由招标代理机构转交给招标人的书面工作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关于招标组织情况和招标结果的报告。《招标投标法》对评标报告与招标情况书面报告都提出了要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报告的编写与内容没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要求,并且评标报告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同,因此很多人会把评标报告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只对评标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或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交评标报告。其没有要求采购人在完成招标后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二)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评标内容不再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本条明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是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是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是指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评审标准是指评分因素和对应的分值。四是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开标记录应当如实反映开标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参加开标的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评标情况应如实反映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等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性审查时认定了无效投标人,应说明认定无效的具体原因和作出无效认定的依据。五是评标结果。通常情况下,评标结果是指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结果就是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六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包括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作出的对投标的澄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情况、评标结果复核情况及对评标结果的修正情况、评标委员会少数成员不同意评标结果时所作的情况说明、评标中的遗留问题、提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评标中出现的其他异常情况等。
(三)评标报告的报送
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则采购代理机构应编写资格审查报告,说明资格审查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向采购人报送评标报告时,宜同时向采购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全面反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或邀请招标时选择投标供应商的情况、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澄清、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和投标文件澄清等情况。
法律条文: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保价技术处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制度是由财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从世界银行引入中国的。开标一览表是我国最早承担世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之一——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创造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认为,开标唱标时工作人员从投标文件中找出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比较麻烦,按照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唱标还可能会漏掉一些应当宣读的内容。为此,他们想出了开标一览表的主意,并要求投标人把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内容填写在统一规定的表格中,这个表格就是开标一览表。其实,开标一览表的名称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它很可能会与唱标后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的开标记录相混淆。为了方便唱标,招标代理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开标时,工作人员只需要打开封装开标一览表的信封就可以唱标了。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开标一览表与另外封装的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情形。为此,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种做法被商务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所采纳。随后,原《办法》也采纳了这种做法,并且延续到新《办法》。但是,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招标的标准招标文件并没有开标一览表,也未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一)价格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新《办法》对同一个投标中价格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的原则。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是指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的真实意思,而不是投标人开标后知道其他投标人价格后的真实意思。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原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是符合逻辑、符合习惯和符合常理的原则。由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往往难以判断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此时就应遵循符合逻辑、习惯和常理的原则处理。
(二)价格不一致的具体处理
由于开标一览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因而把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分为有开标一览表和没有开标一览表两种。
1、有开标一览表的情形。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时,投标价格都是最后才确定的。通常确定投标价格的顺序主要包括:首先确定单价,再根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得出总价。在确定投标价格时,投标人会考量自己的生产成本、市场竞争情况、竞争对手可能的报价、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等因素,来确定自己的投标价格,根据确定的投标价格再返回去修正单价。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开标一览表,投标人会再制作开标一览表。
从以上投标人确定投标价格的过程可以看出,只有最后确定的开标一览表才是投标人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的真实意思,其他报价都只是为了确定最后价格的形成过程。开标一览表代表了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当开标一览表的价格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价格不一致时,应当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新《办法》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投标人真实意思的原则。
基于“开标一览表优先”的原则,投标文件中其他价格不一致的内容就都不是问题了。当合同采用总价计价且合同不会有变更时,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开标一览表的不一致、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的不一致、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及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其实没有必要一定要修正。由于是总价合同,支付是按照合同总价的金额进行结算,合同中其他部分的不一致不影响评标,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可以不进行修正。
但是,当合同采用单价计价或采用总价计价且可能会有变更时,上述各种不一致就必须要进行修正,否则会影响结算,或者会让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策略侵害采购人利益的企图得逞。在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小写金额。根据国际惯例,在重要文件中表述数字时,通常以大写文字表示或同时以大写文字和小写文字表示。当大写文字和小写文字不一致时,以大写的为准。通常国际条约合同、协议、借据等涉及价格、数字之处,都会同时以大写文字和小写文字表示。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小写文字被篡改引起的争议。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修改单价应按照开标一览表的总价和采购数量计算并修正单价。对于有些采购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给出采购数量而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方案的不同自行确定供货数量的招标项目,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应按照同等比例调整供货数量并计算得出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改总价金额。但是这个总价不是投标总价,而是计算投标总价过程中的分部、分项或单项的合价或总价。
(4)同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中的两种或三种时,按照以上先后顺序进行修正。
2、没有开标一览表的情形。新《办法》虽然规定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但是并没有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有开标一览表,因此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交开标一览表,也会出现投标文件没有开标一览表的情形。此时,应按照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表述的价格不同的情形。与有开标一览表的情形相同,也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小写金额。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情形。由于没有开标一览表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当出现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情形时,应首先看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如果投标人的真实意思难以判断,就应遵循符合逻辑、符合习惯和符合常理的原则处理。
(3)总价与用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不同的情形。由于没有开标一览表为参照,总价也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改其他价格不一致的地方。
(三)其他价格不一致的情形
投标文件还应当对其他可能出现的价格不一致作出规定,例如不同语言表述的不一致、电子版与纸质版文件的不一致等,如果由于招标文件规定造成评标时无法对价格的不一致作出修正,评标委员会就只能停止评议,采购人重新招标。
(四)修正后价格的确认
重投标人真实意思是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价格时应遵守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只有经投标人确认才产生约束力。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投标人在澄清时有权确认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的修正,也可以不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但并不承担其他责任。
法律条文: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低价投标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立法价值在于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异常低价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甚至导致垄断,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将低于成本的报价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属于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关于《招标投标法》对低于成本投标的限制是否合理,业界有较多的不同意见。同意限制低于成本投标的观点认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是造成劣质工程的元凶;低于成本投标的结果是坑了业主、害了同行、累死自己;没有利润何来质量等等。但是反对限制低于成本投标的意见认为,低于成本投标是投标人自己的选择,根据《合同法》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投标人可以选择低于成本投标;低于成本投标是市场经济允许的现象,也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不允许低于成本投标不符合国际惯例;低于成本投标并不一定代表质量必然会受影响,高价中标也不一定质量就能得到保证等。
基于对财政资金公共性特点的考虑,原《办法》并没有全盘接受《招标投标法》限制低于成本投标的做法,仅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新《办法》基于投标价格的成本计算复杂性及评标委员会难以仅凭投标文件或投标人的说明判断投标是否低于成本的现状,不再把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作为判断报价异常的标准,也不禁止低于成本的投标。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异常报价的认定
在评标中认定投标价格异常仅依据投标人的报价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差异。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这个报价就可以认为异常。什么样的差异属于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标准,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自由裁量很容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因此,为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议,采购人应当事先将异常价格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二)异常报价的法律后果
异常的报价并不一定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投标人能够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就应接受投标人的解释,认定投标有效。如果投标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如果时间太短,投标人来不及提供;如果时间太长,会影响评标效率和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慎地研究确定给予投标人的时间,避免由于时间不合理引起的质疑。
在实践中,部分投标人为了进入新的市场,或者为了积累业绩等考虑,以其他项目的利润补贴投标项目且能保证投标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和诚信履约,采取低于成本价的经营策略。此时,投标人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使评标委员会相信投标人的理由。必要时,投标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使评标委员会相信其履约能力。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委会分歧处理规则的规定。
独立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一项基本要求。综合评分法就是把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对投标的差异化评分,通过计算算数平均值的方式,形成能够代表多数人意见的结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是独立评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多数评标委员的主导意见,或者评标委员会的主导意见被个别人的意见所左右。在实践中,也有一些事项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例如进行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就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时,对价格、业绩等客观因素的评分也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意见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之所以是单数,就是为了在不同意见相持不下时可以采用表决的方式解决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表决时只能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不能投弃权票。如果有一个专家弃权,就可能出现2∶2或3∶3的情况,无法得到表决结果。当只有两个不同意见时,处理办法非常简单,以表决后多数人意见为准即可。难办的是有三个以上不同意见的情况。例如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某个投标的符合性是否满足要求有三种意见,符合、不符合和要求澄清。如果表决后三种意见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获得多数人的同意,就有必要采用两轮甚至三轮投票表决方法。假如第一次表决时三种意见的得票为 4、2、1或 5、1、1,则得 4票或 5票的意见一次通过;假如第一次表决时三种意见的得票为3、3、1,则得1票的意见不再参与表决,再对得3票的意见进行表决,得到4票及以上的为表决结果;假如第一次表决时三种意见的得票为3、2、2,则需要再进行两次表决,先对得2票的意见进行表决,得到4票及以上的意见再与第一次表决时得3票的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后得到4票及以上的为表决结果。
(二)保留意见
投反对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对通过表决形成的结果坚持保留意见,也可以转而同意表决结果。坚持保留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就视为其同意表决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意见承担的是个人责任,其坚持不同意见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并且这种错误是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评审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坚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不需要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而如果虽然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但是没有签署保留意见,则仍应当对评标结果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与处理的规定。
自从《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来,评审专家的地位就越来越重要。开始时,《招标投标法》仅规定,招标人必须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随后不久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求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再随后,一些地方实行专家评标制度,取消了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至此,评审专家的地位和权力达到了顶峰。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乃至确定中标过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和管理就是招标投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本条对评审专家作出七项禁止性规定。
由于评审专家对中标人的确定有重要作用,很多投标人就把工作的重点放到了评审专家身上。投标人对评审专家做工作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如下情形:(1)供应商在评标开始前或评标过程中为了特定的项目找到评审专家,以利益交换诱惑评审专家作出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审结论;(2)供应商把核心专家聘为长期顾问,专家评审时对该供应商予以照顾作为回报;(3)供应商与经常评标的专家定期活动,采用座谈、聚餐、旅游、会议等形式建立利益共同体;(4)有的评审专家自己建立了微信群,被选为评审专家后主动联络其他专家并就评标项目达成共识,评标时控制评标结果,同时主动向投标人索取利益。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更不得依据修改的内容进行评标,新《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澄清和修改的情形除外。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澄清时也不得诱导投标人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讨论、协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是,对于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否则就会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果需要采购人介绍有关项目的背景情况,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书面材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发表有关评标的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主动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主观评审因素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独立性原则各自独立进行评标,不得协商讨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既定的评标时间参加评标。除了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确实无法继续评标的情形以外,都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通知专家时,应当告知评标需要的时间,以便专家决定是否有时间可以参加。确定评标时间时,应该考虑投标人的数量、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擅自离开评标会场,属于违规行为。
评标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评标中用过的表格、文字等资料,评标报告等。这些内容都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都可能造成应当保密信息的泄露,属于违规行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宣布的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遵守。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都属于本条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