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淞海事局 张树雷 乐永峰 庄 鑫
新的港口国检查程序有什么新的特点?它将给航运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航运界如何应对?
2017 年年底,IMO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新的程序内容更加丰富、严谨,突出了港口国监督的履约职能,明确具体工作流程,指明了未来检查方向。那么,新的港口国检查程序有什么新的特点?它将给航运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航运界如何应对?
港口国监督实施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大会决议的方式前后发布了3个版本的港口国监督程序(以下简称程序)文件。1981年以A.466(XII)号决议发布了首个版本,1995年以A.787(19)号决议发布了第二版,2011年发布的A.1052(27)号决议以及2017年发布的A.1119(30)号决议同属程序第三版。
1981年IMO发布的第一版程序,以巴黎备忘录为蓝本,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程序和指南。该程序发行后平稳运行了14年,为港口国监督的起步和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期间大会第542号、597号、742号决议以及MEPC第26号决议对其先后进行了修正。
1995年IMO发布的第二版港口国监督程序,由6章、7个附录组成,有力推动了全球各个备忘录地区间程序的统一。1999年A.882(21)号修正决议增加了“ISM规则港口国监督指南”等内容,2005年MEPC.129(53)号修正决议加入了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相关检查内容。
2011年IMO发布了程序第三版,相比于经修正的95程序,11程序在结构上更为紧凑和严谨,在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增加约束、提高要求的同时,对船舶在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要求也被显著提高。2017年发布的新程序,结构上与11程序相同,同样由5章、18个目录的形式构成,在部分章节和目录上进行了改写,增强了第三版程序中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综合分析历次程序的修订及变化,挖掘修改带来的影响和意义,可以找出IMO对港口国监督的期许和定位,IMO也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程序,来引导港口国调整和优化检查方法,最终达到提高船舶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通过对2017程序的研究提炼,可以发现其具有如下新特点: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以下简称PSC)是指对到港外轮实施的一种检查,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防污染、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国际规则,当船东或船旗国无法有效履约时,PSC可以作为一种手段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港口国可以要求抵港外轮纠正缺陷,必要时可以据此滞留船舶,因此也可以把PSC视为港口国抵御低标准船舶抵港的手段。从PSC的概念中可以看出,PSC在打击低标准船、督促船旗国履约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7程序中,将PSC的这一作用给予更清晰的表述。相较于上一版程序,新程序在开篇即强调,其制定的目的除了“为实施PSC提供基本的指导,在检查的实施、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的缺陷识别、监督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外,首次增加了“程序为履行相关公约、规范要求和落实《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III code)部分要求方面发挥作用”的描述,由此可见,PSC本身具有履约职责,程序目的的修改,意在彰显PSC的突出地位。
III code于2013年通过,规则中关于船旗国履约部分篇幅最大,意在明确船旗国履约义务,督促船旗国尽快完善立法、建立机制,并通过船旗国监督(FLAG STATE CONTROL,简称FSC)等手段推动本国船舶符合公约标准,相较于PSC来说,FSC是落实本国履约的义务,而PSC对于港口国来说,是责任、更是一种权利,在IMO履约即将迎来强制审核的大背景下,PSC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近年来,国际海事形势变化巨大,STCW马尼拉修正案、压载水公约、劳工公约等相继生效,部分过渡性条款被取缔,电子证书等新兴产物被广泛应用,综合把握上述变化,17程序进行了逐一修订,体现了其与时俱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在管辖适用的公约方面,11程序适用公约共8条,此次修订新增了包括避碰规则、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国际油轮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等6条公约,适用公约达到了14条。
针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生效,17程序对“船舶最低配员与发证”的检查导则进行了全面的改写,内容涵盖了修正案及劳工公约最新要求,其核心内容为船舶检查,包括了登轮前检查、初步检查、明显依据、详细检查四部分,与PSC检查模式相契合,构成了PSCO围绕船舶配员、发证及休息时间检查的标准化程序。同时,为实施1995STCW修正案在船舶吨位方面的过渡期结束,程序取消了相应的过渡条款。
此外,考虑到船舶“电子证书”的广泛使用,2017程序首次对“电子证书”的检查予以规范,明确了“电子证书”的存储形式、存放地点、检查要素等等。
作为现场检查的指导书,程序对缔约国如何有效实施检查具有引导作用,纵观17程序的修订,一个鲜明的特点是突出证书、文书、记录、程序、人员持证、船员操作等“软件”方面的检查,不再强调船舶结构、构造、设备等“硬件”方面的核查,为有效实施PSC检查提供了新思路。
在船员操作性检查方面,程序新增了“密闭空间进入和救援演习”和“应急操舵演习”,体现了IMO对演习操作的重视,在具体要求上提出,在所有操作性检查之前PSCO须先检查相关培训和演习记录,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通过相应的文书记录,侧面勾画出船舶的管理水平。演习记录的造假、培训记录的不规范、设备保养的缺乏都可能成为PSC开展详细检查的依据。此外,结合STCW马尼拉修正案的生效,新程序对船员发证、配员及休息时间的检查导则进行了系统修改,围绕“船员”实施的PSC检查的相关要求更加精准和科学,有效消除事故中的人为因素成为下一步PSC检查的重点。
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新程序对整个《PSCO关于ISM规则的指南》进行了改写,安全管理作为消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航运相关各方的共识,针对ISM规则的规范化检查也将成为对PSCO的必然要求。新程序关于ISM检查导则的修订更加科学和规范,对PSCO、航运公司、船舶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导则一方面强调检查是为了发现技术性或操作性的缺陷,PSCO不得随意扩大至ISM规则相关,另一方面要求PSCO要发挥专业判断,严格对船舶的履约检查,督促船舶重视安全管理体系,重视安全管理文化建设,将体系要求融入船舶日常管理活动当中。
总体而言,17程序更多的引导PSCO重视船舶、公司、船员的“软件”检查,有关船舶构造、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划归船检机构或认可组织,这也间接的传递了一个信息,即PSC属于检查(inspection)而非检验(survey),PSCO投入更多精力在“软件”检查方面,督促船旗国及认可组织承担起责任,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将是大势所趋。
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近年来,IMO通过完善MARPOL公约、敦促压载水公约生效、通过海环会相关决议、支持港口国排放控制区的设立等方式,逐步规范船舶排污行为,响应国际社会的重点关切。
在本次程序的修订中,涉及MARPOL公约的船舶可滞留项目增加比例非常大,一是针对MARPOL公约附则IV,增加有关生活污水方面的三个可滞留缺陷,分别是“船舶缺少有效ISPP证书、生活污水管理计划未经批准及船舶船员不熟悉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二是就船用焚烧炉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更新,新的支持性决议MEPC.244(66)取代了原来的MEPC.76(40),修改后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适用范围也使处理能力由不超过1500KW扩大到不超过4000KW。三是针对船舶能效管理方面,增加了“船舶缺少有效IEEC、船舶缺少有效的SEEMP”两项缺陷,船舶有关碳排放方面的相关检查缺陷正式成为PSC可滞留项目。此外,17程序中对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的要求仍然一以贯之地强调。这些变化都体现了IMO在打击船舶非法排污方面的重视,相信也会成为下一步PSC检查的重点。
新程序的修订,既体现了IMO对当前海事形势的研判,也为行业、企业和相关机构未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即将迎来IMO履约强制审核的背景下,把握形势、转变观念、顺势而动,将成为大家的首要任务。
综合分析17程序的修订,围绕“人”的检查导则的笔墨最重,其全新改写和新增的涉及ISM、船员、防污染等方面的导则,无不都将关注点集中到了安全管理、船员和船员操作上,这意味着PSC检查的发展趋势,将从之前侧重于“硬件”设备的检查,逐步倾向于船舶“软件”的核查。
PSC检查是督促航运公司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检查趋势的调整,航运公司应做好准备,转变观念。从船舶的安全管理角度来说,硬件的维护和修理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于“软件”的控制,就需要在船舶正常运营时做好日常工作,依靠日复一日的基础工作培养好船员和相关人员严肃认真的工作意识,从记录、培训等精细化工作入手,不断提高船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司需要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以规范船员工作习惯,将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使安全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17程序的修订间接传递出PSC是检查而非检验的概念,做好源头控制是主管机关授予认可组织或船检机构的责任,《国际海事履约规则》对认可组织的职责再次明确,即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船舶落实IMO公约或船旗国法律要求的检验、检查和审核、签发证书和文件、载重线勘画以及其他法定工作,规则对认可组织及其验船师的资质、权限都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认可组织应当积极主动,跨前一步,按照主管机关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把好船舶检验关口,夯实船舶安全的基础。
PSC是港口国保障抵港船舶标准的有效手段,也是船旗国履约的补充,更是保证世界航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不可缺少的第二道防线,加强港口国PSCO队伍建设,是肩负上述职责的基础。
根据17程序所反映出来的检查重心的变化,即检查逐步向船舶管理和船员任职能力方面转变的趋势,要求PSCO具备更为综合的专业判断能力,如何抓住切入点,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了解一艘船的管理水平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对PSCO带来更严峻的挑战。此外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PSC检查以及后续的各种处置措施所耗费的时间、经济成本都快速增长,这些都对PSC提出了新的要求,港口国必须适应时代变化,把握国际海事新形势,依据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支理念先进、技术过硬的PSCO队伍,打造守护水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