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姆人道主义良心观阐微

2018-03-28 17:56唐鸿
学理论·下 2017年10期
关键词:弗洛姆

唐鸿

摘 要:良心观在弗洛姆人道主义伦理思想構架中独具特色,是其人性观及道德心理分析路径在伦理学研究中的理论延伸和拓展。其人道主义良心观蕴含了西方道德文化的高度主体性和现实批判精神,具有一定的理论特色和现实启示。

关键词:弗洛姆;权威主义良心;人道主义良心;理论特色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03-02

良心是弗洛姆伦理思想中的重要理论范畴,在他看来,良心是人对自我的呼唤;任何现实的人,都存在两种不同的良心即权威主义良心和人道主义良心,不同之处在于其对个体发生作用的形式及力量的差异。本文从哲学基础、个人本位、批判传统等层面初步阐析了弗洛姆人道主义良心观的理论特色及思想局限。

一、弗洛姆良心观的基本内涵

(一)良心:“人对自我的呼唤”

在弗洛姆眼里,良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伦理规范。“如果没有良心的存在,人类早就陷入危险的旅程了,”[1]138“先知们是依良心而行事的,当他们的国家腐败和不讲正义时,他们就会谴责自己的国家,并预言它的没落。”[1]138弗洛姆认为,理性和良心是人最珍贵的能力,人们有义务去发展和运用这种能力。鉴于此,他对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关于良心的论述进行了考察与评析,并诠释了自身对良心的理解。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哲学家们对良心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古希腊的西塞尔和塞涅卡认为,良心是一种内心的声音,这种声音会对我们的行为加以褒贬;中世纪宗教神学家把良心称为“上帝的声音”,经院哲学家则把它称为“上帝在人心中所树立的理性法则”[1]139;近代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沙甫慈伯利把良心看作是“一种对正确与错误的分辨感,一种情感的反应”[1]139;康德则称良心为责任感,是人们先天的“善良意志”。弗洛姆认为,先哲们对本质的理解,似乎都不够全面,而唯有现代哲人尼采才真正悟察到了良心的真正蕴含:“真正的良心植根于自我肯定,植根于对自己的自我说‘是的能力。”[1]139在此基础上,弗洛姆把良心定义为“一种人对自我的呼唤”:“人是唯一赋有良心的生物。他的良心是召唤他返回自己之声,它允许人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以便使人成为他自己;它帮助人经常意识到生活的目的以及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需的规范。”[1]211同时,按照良心的形成机理及其作用的差异,弗洛姆又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威主义良心与人道主义良心,并重点对这两类良心进行了深入探析。

(二)权威主义与人道主义:两种良心的“交织”与“较量”

权威主义良心是外在权威——如父母、国家或任何文化中偶然出现的权威内在化了的声音。弗洛姆认为,这种良心具备如下特点:其一,它表明“自我”与权威的关系已成为一种内在化的外在关系,“外在权威的法律和制裁成了自我的一部分,这个人似乎感到,他不是对身外之物负有责任,而是对身内之事、对他的良心负有责任”[1]140,而且,这种良心“比对外在权威的惧怕更有效地调节着行动,因为,人能够躲避外在的权威,但他不能逃避自我,因而也无法逃避已经成为自我之一部分的内在权威”[1]140;其二,它的内容源于权威的要求和戒律,它的力量根植于对权威的恐惧、羡慕、取悦和顺从,从而产生“权威主义的善良之心”,这种“善良之心”意味着对权威的赞许,换言之,它“导源于人的顺从感,依赖感,软弱无力感及罪恶感,”[1]145对权威的恐惧,则产生“权威主义的罪恶之心”,这种“罪恶之心”意味着对权威的违背及被权威惩罚乃至唾弃的危险,因为它出自人的独立感、创造感、能力感和自豪感。在弗洛姆看来,无论是“善良之心”还是“罪恶之心”,其实质都是对权威力量的服从或内在化;其三,产生权威主义良心的人必然具备一种非生产性性格取向,“一个人对权力的依赖如超过了他努力的程度,他那真正的生产性、他对自己意志的维护就会使他产生有罪感……这种有罪感会使人变得软弱,会减少人的力量,并更顺从于统治,以赎他力图‘成为自己的创造者和建设者之罪。”[1]144-145

弗洛姆指出,权威主义良心的形成主要通过两个路径:一是家庭中“隐性”权威影响的结果,他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精神培养处”,一般的父母都期待孩子能按自己的意愿去“成长”,而一旦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难以满足父母对自己的某些要求或愿望时,他们则往往会产生有罪感。“这些有罪感来自没有取悦于父母的体验,有时,孩子的有罪感与他没有充分爱父母相联系,尤其当父母期望成为孩子的情感中心时更是如此,有时,这种有罪感是因害怕使父母的期望落空而引起的,”[1]147这些有罪感便是父母的“隐性”权威在孩子心中的内在化,而且将对其一生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社会权威影响的结果,社会权威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特权、法律制度、文化力量、社会习俗等,它们对人们的内心造成强大的冲击,并内化为人们(尤其是非生产性性格者)行为生活的准则,从而使其逐渐丧失自我,陷入被动和顺从之中。

与权威主义良心相对立的,是人道主义良心。弗洛姆认为:“人道主义良心并不是我们期望其高兴,惧怕其不高兴的权威之声的内在化;它是我们自己的声音,它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它不受外界制裁和奖赏的影响。”[1]151弗洛姆进而指出,只有人道主义良心才真正体现了良心的本真意义,它不仅代表着我们所表达的真正的自我,而且也包含着我们的道德体验的本质,“它是真正的我们自己的声音,这声音召唤我们返回自身,返回生产性的生活,返回充分和谐的发展——即成为彻底发展潜能的人。”[1]152在弗洛姆看来,人道主义良心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它是我们对整个人格是否完全发挥其功能的反应,它不是对这种或那种权威和能力之作用的反应。那些有助于我们总体人格正常展现功能的行为、思想及情感,会使人内心产生赞许心和正直感即“人道主义善良之心”;那些有损于我们总体人格的行为、思想及情感,令人产生一种忧虑感和不安感即“人道主义罪恶之心”;其二,人道主义良心和人的生产性相互作用,人的生活越具有生产性,良心的作用就越大;反之,良心的作用也就越微弱。总之,在弗洛姆那里,人道主义良心源于人性的内在力量,它要求人们自主地听从于人性的呼唤,并依据自我道德经验行事,从而维护个人自我利益和道德完整性,而不像权威主义良心那样要求人们屈从于权威所允许他做的事,以自我牺牲来调适社会。

作为“我们自己对自己的反应”,人道主義良心能召唤真正的自我和人的创造性或生产性,但在现实之中它却显得微弱而难以让人“听见”并按之行动。在弗洛姆看来,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其一,许多人难以做到“听从”自己,无法在嘈杂的现代生活之中清醒地认识到自我的存在和本性。他们往往无法摆脱周围世界的各种意见和观念(电影、报纸、广播、无稽之谈等)的干扰与冲击。换言之,现代人失去了自身独处的能力——“事实上,我们已经产生了一种对孤独的憎恶;我们宁可要最浅薄甚至最令人讨厌的伙伴,最无意义的活动,也不愿自身独处……这样,我们失去了听从自己的机会,我们继续忽略自己的良心。”[1]154其二,良心对自身发出的呼声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一个人如果缺乏对自我生命的真诚和信念,其良心之声就会被其他音响所淹没。但是,这并非说明,现代人的良心已不复存在,至少在睡眠中人们还会“听到”良心的呼唤。弗洛姆阐释:“人似乎可以顺利地自我排除,并对良心的呼唤置之不理,但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置良心于不顾的意图很难实现,这就是睡眠……睡眠中,良心往往不能平静;但令人悲哀的是,我们在睡眠中听到良心的呼唤,却不能有所行动;而当我们能行动时,却又忘了睡眠中我们所听到的良心的呼唤。”[1]157

弗洛姆认为,上述两种良心既相互矛盾,又相互渗透,共存于个体的道德意识之中,只不过对个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环境和力量有所不同。一个具有权威主义良心的人,并不表明人道主义良心在其身上已经完全泯灭,反之亦然。他主张弘扬人性,以人道主义良心取代权威主义良心,从而使人变得健全而富有创造性。

二、弗洛姆良心观的理论特色及思想局限

(一)强调与突出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弗洛姆人道主义良心观的重要特征

伦理学是哲学在社会道德领域的理论延伸和拓展,其建构与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哲学前提。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某种形式的人性论(性善论、性恶论等)通常成为伦理先哲们构建其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然而,尼采、萨特等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思想家在创立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时,却摒弃了这个基础,从而使西方伦理学由道德绝对主义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其基本路向是否认伦理规范的客观依据及其作用,否定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片面夸大道德相对性,把道德看作是主体意志、情感、需要的表现或者是主体生活环境的产物,在实践中促使非道德主义的形成和流行,给整个社会的伦理文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弗洛姆传承了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传统,提出了自己的多重人性观,以此构建其人道主义伦理大厦。其良心观从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性格出发,把良心划分为权威主义良心和人道主义良心两种类型,并给予具体的界说与剖析,这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可以说是独具的视角,从而也使其伦理思想以较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区别于其他现代西方人本主义伦理学。

(二)个人本位主义和自我实现是弗洛姆良心观的理论基调

“个人本位”是西方传统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点,根源于西方思想文化中对人的“主体性”的高度重视。从弗洛姆对人道主义良心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所烙下的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印迹。其良心观主张以人道主义良心取代权威主义良心,反对盲目服从权威,呼吁人们以自己的意志或判断力来取代接受外界的意志或判断力,做一个健全的富有创造性的人,从而自由地在理性与爱的基础上营造一种有意义的生活。从弗洛姆所处的时代背景观之,他对权威主义良心的否定一方面反映了他对法西斯主义道德的批判和驳斥,体现了他作为一名西方学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凸显了他对人们在西方“功利主义”引导下的物质财富的聚积与挥霍所造成的精神空虚及其对道德价值的蔑视的社会现实的担忧与救赎。就当今现实而言,亦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启示:对于当代教育发展中所倡导的民主平等理念、主体性教学模式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有助于培养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性批判能力,因为,理性的批判反省,是人类促进其自身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弗洛姆人道主义良心观所表现出来的对社会道德状况的理性审思,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西方道德文化的高度主体性,对激发我们的道德主体意识、促进我们对现有社会道德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建构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启发。

(三)弗洛姆的良心观存在一定的理论局限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良心的来源上,弗洛姆对良心的理解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倾向,其良心观否定了良心的社会制约性及其客体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2]152良心作为一种道德意识,虽然表现为一种内心活动和自我评价,但它是在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及文化精神等外在因素对良心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换言之,良心虽然主要体现为一种内在道德,但它是一定社会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信念的产物,与外在道德密不可分。弗洛姆把良心仅仅理解为“我们自己对自己的反应”,认为它来自“人性的内在力量”,将其描述为超社会、超历史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避免使良心变成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和独立存在物;另外,在否定权威主义良心时,他缺乏对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规范作具体区分,全盘排斥包括社会道德规范在内的外在权威对社会发展和人的行为的指导与约束,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有机联系。其二,弗洛姆的良心观忽略了对良心的阶级性的考量。由于人们生活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和阶级状况之中,其形成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良心也会有所差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2]152弗洛姆对良心的分类和阐析忽略了对阶级社会中的良心予以具体分析,忽略了良心的本质区别体现于反映不同阶级的利益和道德标准的阶级性上,是一种超阶级的抽象的良心观。

参考文献:

[1][美]埃·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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