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瑞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已热衷于干涉报业的发展。“庸俗报刊”(pulp press)就是在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时产生的大众文化现象,媒介权力的拥有者并不热心于为社会提供足够有效的信息,并且新闻从业者和大众媒介也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卢斯和哈钦斯的担心也成为了新闻界的问题。就在这个时候,新闻自由委员会(以后简称委员会)开始试图探讨新闻界里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个小组的成员都受过高等教育,并且小组成员来自各个领域,除了哲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还包括神学领域,因此研究范围和讨论的内容是非常丰富和多样的。这些成员中有当地出生的美国人,也有拥有其他民族血统的移民,他们都来自于中上阶层家庭,受到过很好的传统教育,他们把自己的见解和想法都写成了著作或者论文,著述甚丰。
这些足以证明这个小组的研究内容的权威性,另外,在他们当中,没有人从事记者、编辑或担任报社老板,这样做,按照委员会的想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报告的客观性,因为一个局外人的意见和建议往往不会倾向于任何处于被调查和被研究地位的组织的立场当中。虽然对于许多当局者而言,这个理由不够充分,但是从委员会在作出报告以后的时间里,它已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此,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当做研究读本是有益的、可行的,对了解新闻的发展是有效的。该书中提出的自由与责任的问题,也是具有价值的!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于1947年3月27日,当时许多报纸失去了作为新闻载体的意义。美国一些大集团和资本家认为新闻界应不受干涉地运作、自由地采集和发布新闻,新闻界应采取商业运作模式。他们害怕政府一旦干涉其中,政府便失去了被批评的机会。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政府不是唯一对社会起作用的机构,新闻的力量在监督着政府做出合理的、符合大众的决策,然而,由于新闻发布的最终权力掌握在少数的新闻界业主手中,因此这些针对政府的批评和对政府的监督更具有业主们的偏向性,新闻界表达的观点往往难以与大众怀有的意愿相一致。如果政府干涉新闻界的自由,就一定干涉了大众对政府的监督,干涉了发布者意见的表达,但是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些意见的表达是一种被有意塑造出来的社会力量,它被新闻界业主紧紧地握住,它是业主与社会的混合体。当这种混合体被限制自由的时候,业主的自由也一并被限制了。
另外,人类的进步总是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几乎在所有的产业中,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应用的规模都在不断加速和扩大。但是,一些先进的技术被掌握在大资本家手里,成为了垄断的工具。新闻由此出现了地方性的垄断,一些大型传播集团因而化生为传播帝国,享有某些在新闻界特有的不被社会清楚认识或还没被社会成员意识到的可怕权力。
就美国而言,政府与新闻界之间的关系如此微妙,他们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因为他们都是当局者,所以他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做出偏激的或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和选择。因此在报告中,作为局外人的委员会提出了一个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他们的答案很肯定:“是的”。把这些威胁新闻自由的原因按照委员会的方式可以归纳为:首先,新闻发展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对于人民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作用却越来越小;其次,少数人对新闻传播机构持有管理权,而他们大多数都是资本家,影响到了满足服务社会的有效性;最后,新闻机构的管理者并不能很好的通过信息传播实现社会价值,导致法律和行政上的管制与约束越来越多。
在该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报刊可以自由的发布消息,但是要在责任的约束下进行,把社会责任的履行当做重要的职责,发布新闻时要确保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消息。政府可以在媒体没有履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进行媒体控制。新闻界也应该进行自律,自我监督,让新闻成为每个人都能客观公正的使用的工具,使新闻传播成为社会公器。
新闻自由一直处在敏感地带。私人的利益获取与市场的自我调控的矛盾与相互妥协逐步被认识为各组织之间的矛盾与相互妥协。这种转变也让新闻界担负起了领导的角色,据此,委员会认为新闻界应该提供真实的情景,发现有意义的事件,报道智慧的言论,新闻是提供发表评论的论坛,让不同群体之间互相交流信息、价值观及情感。
从报告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自由”和“责任”是新闻界继续发展和进步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就像天平两端的等量砝码,失去任何一个,这个天平就无法平衡。而这个天平就是新闻界。
新闻自由与新闻责任是相互依靠、相互制约的两个同脉相连的兄弟,就好像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一样。当新闻界“充分”自由的时候,很多弊端就浮出水面,人们便意识到这会给自身带来利益上的伤害,于是就呼吁新闻界应当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当责任的压力抑制了新闻界某些“私欲”后,新闻界反过来又想尽办法的作用于责任。两者反复地切磋,最终将找到一个既适合于新闻受众又适合于新闻界的关于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
新闻界的平衡会直接影响新闻业的平衡。新闻自由与新闻责任是完善新闻业至关重要的切入点,那么,新闻自由不能离开了新闻责任而单独存在,新闻责任往往也是在新闻自由的冲击下而产生,这种因果循环的结构桎梏着新闻业的无序发展和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科技发达的当代社会,新闻媒介被呼吁成为一个供大家互相交流的平台,一个交换意见的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力在新闻媒介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新闻自由被放入了人类自由的视野当中。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确保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条件,新闻自由可以反映出公民的其他自由,并从舆论和讨论中保护公民的其他自由。虽然对新闻自由的解释林林总总,但是都大同小异,简单地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
既然牵涉到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那么新闻自由也就可以说成是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把这三种权力展开来说就是获得“采访、编辑、传送、评论和收受等方面的自由”的权力。新闻自由存在这三种权力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发布者、消费者和共同体。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消费者即受众接收信息,共同体是指被发布者和消费者行为影响的某个整体,发布者与消费者一并包含在这个整体中,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团体等,它是由许多个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组成,无论这种利益是经济上的、文化上的、政治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换句话说,把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都建立在社会责任论的基础上,同时把发布者、消费者和共同体的关系协调好,才有可能找到新闻自由与责任的平衡点。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为我们在自由和责任中寻找平衡提供了讨论的依据。新闻该如何发展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摸索。但是要注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的新闻观和新闻环境存在差异,在探讨自由与责任的平衡时,应有一定的倾向性,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新闻传播的国家需求,才能做出对我国新闻事业发展有利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