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8 16:24郑洁
财政监督 2018年17期
关键词:债券专项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7月30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公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基础上,明确了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即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明确了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2、《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四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五是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3、《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2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的批复》。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2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的批复》,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2年期国债期货交易,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8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6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支持海南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支持建设中国(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投融资创新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妥善处理旅游纠纷,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理念,适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创新审判方式,加强司法协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改革创新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全力做好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8月2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力度与水平,切实解决拼多多等购物平台上的侵权假冒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下发《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5号)通知,决定自8月份起开展为期4个月的电子商务领域专项整治。《通知》从四个方面对此次专项整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大重点区域整治力度;二是加大重点案件打击和曝光力度;三是加大线下源头追溯和打击力度;四是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6、《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8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5%至25%的关税,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7、《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8月3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联合制定发布 《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发改财金〔2018〕1135号),从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等6方面提出27条工作要点,部署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

8、《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6日,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此次修订对收盘交易机制、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将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8月6日,民政部制定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渠道、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自 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同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11、《信托登记管理细则》。8月7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细则》总计11章,共34条,包括总则、信托登记办理、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定期报送、信托登记信息保管、信托登记自律管理和附则。《细则》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框架内,明确了信托登记各个环节的执行要求,对预登记、重新申请预登记、补充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的适用情形、需提交的登记信息、登记方式等进行了细化。

12、《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18〕7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进行了调整,并决定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关税。

13、《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8月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双创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总结现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支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14、《2018年二季度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8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2018年二季度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据统计,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1.37亿元,流出165.15亿元,净流入56.22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25.75亿元,流入90.10亿元,净流出135.65亿元。

15、《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8月14日,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就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进行明确。《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二是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三是优化债券发行程序。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四是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地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不再向财政部备案需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五是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收入,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六是加强债券信息报送。为监测地方债券发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于今年每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月分旬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计划,8月发行计划于8月20日前报送;不迟于债券发行前6个工作日报送地方债券发行时间、规模、品种和期限结构等计划安排。

16、《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8月1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8月17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通知》要求,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对于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其行业带动作用,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

18、《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7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促进我国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稳定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决定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补贴比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关于种植业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指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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