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网络媒体新闻失实分析
——以“媒体误发江西九江发生6.9级地震”事件为例

2018-03-28 15:48
传播与版权 2018年3期
关键词:假新闻网络新闻网络媒体

丁 辉

[本文系烟台大学2017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成果(编号:40576)]

一、引言

2017年1月3日《新闻记者》杂志发表了名为《2016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这也是该杂志社第15次推出年度十大假新闻评点。像引发网络热议的“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礼崩乐坏’的东北农村”等假新闻均“榜上有名”,而“江西九江发生6.9级地震”就是其中的第一大假新闻①《媒体评出2016年度十大假新闻:两条国际新闻上榜》,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7/0103/c1002-28995895.html.。基于目前移动互联网的媒体平台越来越成为失实新闻的发源地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事件背景

澎湃新闻移动新闻客户端,于2016年1月4日下午14:30报道称:“2016年01月04日14时30分03秒,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发生地震,据中国地震台网自动测定,震中经度:115.52,震中纬度:29.51,震源深度:10千米,震级:6.9。”②《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发生6.9级地震》,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6/0104/14/BCG9SLK700014AED.html.现此条消息已被澎湃新闻删除,被随后发布的更正信息所取代。

众多媒体的新闻客户端和微博,都向用户推送了这条地震消息。当天14:43“@澎湃新闻”又向用户发布致歉微博,微博一经发出便引起网民的一片哗然。新浪微博创建的相关话题“#误报地震澎湃道歉#”,当日便成了微博“热门话题”,有2500多名用户参与讨论,240多万的话题阅读量。道歉微博本身,也有2000多次的微博转发量和2500多条的评论数。

三、移动网络媒体新闻失实的原因

(一)技术抓取,碎片化写作缺乏核实信息的步骤

在“@澎湃新闻”的道歉微博当中所称的“此信息为地震台网自动后台录入信息”暴露了澎湃新闻存在机器写作的可能。“机器人新闻”是伴随着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写作方式,国外早已有媒体采用,《机器人技术与应用》杂志在发表的2015行业动态中就提到:“美联社‘机器人记者’撰写新闻报道。”[1]如今新闻内容从“创作”到“生产”的一个语言表述上的变化,就已经反映出如今的新闻写作已经发生变化。机器人写作在脱离了记者和编辑对机器人预设的算法和程序指令,是无法进行相应的新闻生产的,所以记者和编辑的作用依然重要。

机器人写作依托重要的一点,就是近几年大热的“数据新闻”,中国人民大学的方洁对其的定义是:基于数据的抓取、挖掘、统计、分析和可视化呈现的报道方式[2]。由于大数据的技术抓取存在一定错误风险,需要一定的审核补充。加上碎片化的写作风格与方法,往往不利于新闻事件的整体呈现。在这一次的地震假新闻的传播当中,就暴露出了各家网络媒体对于新闻发布,只是对其他同一家媒体报道的一个信息抓取,缺乏媒体自身的一个审核过程。

(二)媒体争取新闻时效性的“抢新闻”行为

在中国当下媒体新闻客户端的江湖中,东西南北中各自均有了具有代表性的新闻客户端。代表东部地区的“澎湃新闻”作为此次江西九江地震失实报道的首发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原因不排除是为了追求速度而抢头条,而缺少对地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随着用户获取新闻的途径不断增加,其对新闻的时效性要求也就越高。如今媒体纷纷转型,面临着巨大压力,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抢得主动权和独家的轰动效应,使得很多移动媒体都会有“抢新闻”的行为。地震新闻属于突发的灾难新闻,由于其往往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极易调动人们的情绪引发人们的同情心,一经发出就会收获很大的关注量,各家媒体当然不能错过这种重大新闻,所以纷纷进行转发。

(三)网络媒体缺乏有效的把关人,把关人媒介素养的缺失

往往一个网络媒体发布了一条劲爆消息,这一网络媒体马上就会成为其他媒体的消息源。媒体之间互为消息源,在这个消息传播的过程当中,网络媒体的新闻记者编辑直接采用了“拿来主义”,并没有履行自身把关人的职责。国内外的各家媒体纷纷积极探索,“机器人写作”,我们不能否认机器写作“将是未来媒体发展的趋势”,但是,机器写作只是作为补充者,可以分担记者的数据处理工作,而像一些深度报道和具有人文关怀的写作还是需要记者来完成。所以,即使我们使用了机器人写作的一个方式进行新闻生产,也并不是意味着它可以完全代替人工写作,记者、编辑可以不加以审核把关而一劳永逸。

在此次的地震误发的事件当中,记者和编辑要想核实一下消息的真实性的方法是极易操作的。“中国地震台网”实时地向网民提供地震动态信息图,只需查看该网站,就可以核实地震消息的真假。很显然,众多的网络媒体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把关”,没有进行相应的信息核实。

(四)媒体存在侥幸心理,惩处力度有限

各家转发媒体直接采用“拿来主义”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受到了媒体把关人的一种侥幸心理的影响。在各家媒体纷纷转发地震这一消息的过程当中,基本上每一家转发媒体都标注了此消息的出处是“澎湃新闻”或是“澎湃新闻网(上海)”。不排除这些转发媒体存在推诿自身责任的嫌疑,似乎只要标注了新闻来源,新闻的真假问题就与“我”无关了。反正“我”只是转发者,冤有头,债有主,出了问题,要怪就怪最先发布信息的那个人。并且,转发媒体所说的“大家都转发了那么多家媒体又不是我一家媒体这样做了”,就是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祟。

四、移动网络媒体防止新闻失实的对策探析

(一)移动网络媒体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任何网络媒体即使在面对重磅的新闻线索也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寻求权威的消息源,或是多个信息源来多方面验证真伪。切忌直接把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直接当作自己的信息源,避免网络新闻内容的同质化。在确定了信息源后,要充分获取信息的充分性与完整性,不轻易下结论,切忌一些选择性报道。

全民互联网时代,信息往往是一种海量的存在。网民如何在信息里面进行甄别判断选择,成为难题。那些“标题党”与“标签化”的叙事,成为网络媒体的一个快速吸引受众注意力的方法。所以在新闻报道的写作当中,应避免出现夸张式、标签式、情绪化的表达,才能更好地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移动新闻媒体在向用户提供量化的新闻过程中,也应平衡加入深度的新闻,并顺应发展加入来自用户的UGC内容,对用户内容进行合理化引导和高效筛选,来实现移动媒体的个性化突围。

(二)网络媒体的“把关人”履行好职责

网络媒体环境下“把关人”的角色泛化和主体的不确定性,造就了多元化的“把关人”。多元化的“把关人”并不意味着其作用的增强,反而是弱化。“把关人的角色也由传统的单向传播与控制信息向多元角色转换,成为集传播与接受、调整与变革为一体的新型网络信息调控者。”[3]所以说在网络新闻媒体当中要明确谁是“把关人”,明确后的“把关人”要履行好“把关”的职责,不能降低标准,或者是放弃监管审查等一系列把关的过程。

对于网络环境中把关遇到的新问题,要积极地增强自身媒介素养,提高把关能力如:学习相关的网络编辑操作技能。对此,Zongping HOU研究表示:“新闻从业人员要提高学历,去一线深入采访,调查和核实,确保稿件的质量;此外,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有一个清醒的头脑,认真筛选新闻来源,避免追求新奇;更重要的是,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对网上转载的信息进行了仔细地筛选,加强行业规范,特别是要加强网络媒体的管理。”[4]在采编工作流程中时刻不忘把关:在采访中、组稿中、审核中、发稿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

传统的舆论领袖如一些传统的媒体和社会权威人士,往往被认为具有较好的媒介素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有良好的受众基础,他们参与到网络新闻传播中后,可以加入“网络舆论领袖”,共同引导网络舆论维护网络新闻的真实性。

(三)完善新闻行政管理制度与新闻道德规范

核实新闻的真实性不仅是媒体要坚持的新闻专业主义,也是我国政府制定的制度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针对网络在新闻生产中的广泛应用的情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涉及对加强采编人员使用网络信息、开通个人微博等网络活动管理。

对于原先完善新闻行政管理制度与新闻道德规范来防治假新闻的产生这一举措,中国人民大学的陈绚教授等人提出:“《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治理虚假新闻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强制手段来推行新闻专业性规则是低效的,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仍存在专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认同度低等问题。”[5]所以,首先相关部门要落实,网络新闻工作者要遵守有关规定,而想要制度化解决新闻失实的问题还要相关专业的继续探索。

(四)提升网络新闻受众的媒介素养

网络时代,受众的阅读方式呈现快餐、情绪化、碎片化的形式。受众应该适当的改变,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尤其是网络用户应提高自身的辨别真伪的能力,不盲从、不泄私愤。在媒体报道了江西九江的地震假新闻后,马上就有网友发微博,发表用于吊唁的蜡烛表情了。后经证实为虚假消息后,网友也对自己的“打脸”行为进行了自嘲。所以,网络用户在参与公共讨论时,不要着急发表自己的意见,多一些耐心的等待,给真相以时间网络的舆论环境会更加趋于理性。

移动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往往缺乏传统媒体记者、编辑这样的把关人进行相应把关,所以说网络中的信息传播往往是网民自身的一种个人把关。这就更要求网络新闻受众提高自身的一个媒介修养:提高网络信息处理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去传播信息等。

【参考文献】

[1]佚名.美联社“机器人记者”撰写新闻报道[J].机器人技术与应用,2015(1):9.

[2]方洁,颜冬.全球视野下的“数据新闻”:理念与实践[J].国际新闻界,2013(6):74.

[3]霍洪田.“把关人”在网络媒体中的角色重构[J].编辑之友,2013(4):51.

[4]Zongping HOU.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False News Reports[J].Frontiers of Legal Research,2014(21):72.

[5]陈绚,张文祥.假新闻治理的路径革新[J].国际新闻界,2012(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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