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璠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媒介的快速发展,人们通过不同的渠道从不同的媒介上获取信息。新闻法治的重要性也渐渐凸显。无法无以立国,新闻法治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在这个信息时代,媒体要如何报道各种各样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具体的规定,这就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
目前中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新闻诉讼案件判定的依据都来自《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条例。我国新闻相关的很多知识都是舶来品,新闻法治也不例外。西方的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总结,他认为,法治包含双重意义,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服从的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制定的法律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已经运行的法律要得到大众的遵守,显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新闻法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过法治这个概念。现今社会,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知情权很好理解,就是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力。对于公民来说,这个权利主要是靠媒体的新闻传播来实现的。而媒介具有报道社会事务甚至司法事务的权利也来自于公民的知情权。
维护“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其实这个权利和我们所讲的知情权有一定的冲突,媒体想多向受众传播信息,但要确保这个信息没有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和和人格,否则是不合理的,不可以传播。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能发布未经当事人允许的信息。我有留意一些媒体在某些热点案件方面的报道,大家几乎都叙述了事件,但对关键信息打上了马赛克。这就是新闻法治对媒体报道的要求。媒体不是法律机关,没有权利去审判某件事或者某个人,不偏不倚的报道是对媒体的要求。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自媒体越来越多,国家目前对自媒体的管理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在媒体报道的权限管理方面,对自媒体没有过高的要求,我们重点的探讨点还是放在官方媒体上。官方媒体的权威性和信服力最强,在维护“人格权”方面也比较有借鉴性。
“人格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除了以上的寓意,还有肖像权和人格权。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话,也会影响人格。而且这两种权利最容易与媒体的司法报道产生冲突。在司法上如果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肖像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媒体往往在不经意间会公布犯罪嫌疑人等肖像。这种情况需要有效的解决方法。
名誉权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做出的综合评价。时间一直在向前流动,任何事情也一直在变化,尤其是在报道案件时,媒体更要注意。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件叫“范志毅案”。《东方体育日报》最开始没有报道最终的结果,被告上法庭,但对方并未胜诉。原因就是此媒体做了追踪报道,客观真实反映了整个事件。这也在侧面提醒其他的媒体,报道了一审,要持续关注二审甚至终审。
更正与答辩权,更正就是媒体要改正自己在传播过程中的错误,答辩是对新闻报道中涉及到自己的内容进行说明。这项权利更多是针对纸媒的报道提出的。新媒体时代,发布在网站或者其他新媒体上的消息如果出现了错误是比较容易删除的。但是纸媒一经发布,很难回收。所以在报纸报道出现错误时,一般会在第二天报纸的第二版出现一个加框的小栏目“本报更正”,对出现的错误消息提出更正,并为此向读者道歉。
保密权,指的是媒体要保护新闻的消息来源。新闻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记者不一定是时时刻刻在新闻现场的,这就需要新闻现场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有很多人会处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这种情况是常有的,要学会尊重他人。这一点在电视新闻报道中运用的比较广,对未成年人或者不愿透露姓名的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在镜头上会弱化外貌或者直接进行马赛克处理。
随着社会科技越来越进步,文明也在进步,人们之间相互尊重,有些媒体对电话采访也采取了变音处理,完全保护被采访者的隐私。我觉得保密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是件好事,说明人们的思想水平在提高,媒体只是在报道之前多一步工序,但是可以保护被采访者免受侵扰。
新闻是自由的,法律是公正严厉的,他们在一起会怎么样呢?事实证明,某些方面确实存在冲突,但更多的是二者的促进发展。尤其是新闻,离开法律的限制,新闻报道会出现混乱的现象,而法律是有秩序的保障。
现在,媒体应该在法律赋予的权限下规范公正的报道,新闻从业者要秉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确实起到宣传的作用,实现公民对信息的知情权,检测法制环境并普及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