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社会组织状况与发展

2018-03-27 11:56付海涛李晶
活力 2018年23期
关键词:助残残疾人康复

付海涛 李晶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各级各类助残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服务残疾人群体的重要力量之一。2014年11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称“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增进残疾人福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宗旨,以开展残疾人所需的各项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意见》明确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到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培育和发展助残社会组织不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据2017年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建立省级及以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730个,其中省级已建专门协会5个,市级已建专门协会65个,县级已建专门协会660个。全省已有提供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的机构36个、提供听力言语残疾康复服务的机构37个、提供肢体残疾康复服务的机构67个、提供智力残疾康复服务的机构54个、提供精神残疾康复服务的机构18个、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43个、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17个。多年来,助残社会组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助残服务模式和常态化助残服务。

一、“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的基本情况

“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以下简称“邻居项目”)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办、李嘉诚基金会出资、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的大型公益助残项目,旨在帮助社会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得到关怀与扶助,着重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模式,贯彻残疾人自主的理念,培育和扶持一批社会助残组织,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特需化、专业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助残氛围。

2017年,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借助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邻居项目申请、评审和资助规则,通过公众投票和专家评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资助助残社会服务项目64个,共计资助拨款377万元。

省大众社会工作中心作为省残疾人联合会聘请的第三方督导机构之一,负责对其中32家获得资助的助残社会组织进行专业支持与督导工作。这32家助残社会组织中,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17家,社会团体7家,未登记的备案机构8家;残疾人互助型组织10家,服务型组织22家。

黑龙江省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开展项目督导过程中,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计划书优化意见反馈40余次,集中督导培训3次,分散式社群培训5次,实地走访16家助残社会组织,访谈工作人员57名,接待咨询653人次,累计受益对象1000余人次。

截至2018年10月底,黑龙江省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督导的邻居项目32家助残社会组织共开展各类助残活动330余场,直接受益对象5852人,累计服务1.75万人次以上。服务领域涉及康复医疗、互助公益、文化艺术、教育就业、托养服务等方面。

二、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

黑龙江省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邻居项目中以第三方的视角,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我省助残社会组织的现状,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助残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助残社会组织大多是由社会爱心人士、残疾人及其家属自发成立,普遍存在专职工作人员少、薪酬偏低、服务形式单一、筹资能力宣传能力不足、人员流动较大等问题,导致所提供的服务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难以体现其助残服务的独特作用。部分负责人将创立的助残社会组织视为个人财产,没有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

2.政府相关部门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支持明显不足

我省助残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和服务数量都属于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对助残社会组织注册限制条件较多。各地残联对助残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缺少系统的管理与监督,退出和淘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今后,随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逐渐加大,此类弊端将逐步显现。

3.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城乡和地区发展差异较大。

残疾人专门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残联的拨款,助残社会组织尤其是提供康复服务的助残社会组织的资金多来源于服务性收入,社会化筹款渠道较为单一。经济水平较好的市地支持力度较大,当地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相对较好。

三、促进助残社会发展的建议

1.加强监督力度,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助残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主机制,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应注重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薪酬待遇,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加大扶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管流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建立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政府在向助残社会组织购买项目时,应邀请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开展项目设计、项目管理等相关培训,指导承接单位明确监管标准,优化项目方案。引入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3.明確角色定位,发挥残联的主导作用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专门协会在残疾人服务领域具有独特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应在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方面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成为助残社会组织的“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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