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莹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化和年轻化
首先,作为一种技术型的智能犯罪,从趋利性角度,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犯罪目的,犯罪分子要掌握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技术,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有具备一定网络专业技能,同时对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功能与特性熟悉,又洞悉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缺陷与漏洞。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对于金融业务也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犯罪主体本身也是从事经济活动参与者,其本身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理财和投资方向有一定专业知识,甚至是熟悉金融流程、知晓监管和技术漏洞的金融行业从事者,这也在一定程度给予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工作带来一定挑战,重重设置了破案阻碍。
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趋向于年轻化。社会客观规律呈现出对于新生事物易于接受程度往往是年轻人比较高,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众筹等最近几年与微博、微信微店一同兴起的名词,也往往是在80、90后中应用程度比较高。在参与黑客行动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中青年往往成为其中技术领袖,之所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中青年有很大比重,和中青年在互联网技术上具有较大优势有很大关系。
(二)犯罪成本低风险小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各个延展领域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生态产业链系统,例如第三方支付,全国20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成为国内各大银行与客户的在线支付中介,P2P网络借贷上游有专门的网站设计制作运营公司、有系统维护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下游有在线支付系统为其解决资金来往难题。正是由于其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系统,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加容易,以更小投入、更低的风险,换来较大的收益。
(三)损害巨大、后果严重
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发后果来看,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及危害是不言而喻。德国一名犯罪学家乌尔李西·西伯尔曾写N_“在当今世界,滥用和操纵计算机会产生危害整个国民经济的后果,这是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毋庸置疑,在没有国界的国家信息高速公路上,每一个领域当中都有互联网的身影,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与金融一样都网络有了极大依存程度,而由此建立起一个精密、复杂的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社会,这个社会也很脆弱,互联网金融的震荡也有可能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噩梦。在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成为全世界聚焦地時,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也呈上井趋势中,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传媒面广的特点,其给广大受害者带来难以弥补的财产性损失和,影响着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给这个社会的整体经济予以沉重的打击,造成负面影响更难以用金钱计算。
(四)通过网络技术实施跨时空犯罪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技术支持交易行为,无需通过实际货币完成交易支付和结算等业务,不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互联网金融可以突破空间限制,实现跨越地区甚至跨越国际的交易。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越空间的特性,所以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针对互联网的交易特点攻击金融系统,窃取金融信息,采用异地作案等手段实施犯罪。
(五)借助网络社交平台隐蔽作案
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借助虚拟的网络社交平台作为载体,依托网络技术作支持,利用普通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频繁、复杂的参与情况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社交平台是传播金融供求信息的主要通道,交易主体可以直接通过该通道获取金融交易信息。换言之,网络“大超市”给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了“曝光”的平台,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身份、数据信息、传播途径隐匿作案。
(六)案件多发于互联网融资业务中
传统银行对大企业、优质企业具有天然的偏好性,致使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金融主体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寻找金融资源以保证资金链稳定。随着需求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融资业行业迅速崛起。而我国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对这一新的领域监管滞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再加上互联网融资业务的巨大利益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