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宋两朝出版监管的研究

2018-03-27 21:21
传媒论坛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统治者出版业书籍

(青岛科技大学传播与动漫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秦朝颁布的《挟书律》是中国出版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颁布禁书的法律,在中国出版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出版业的制度化监管从宋朝开始,影响了之后的封建朝代。对比分析秦朝和宋朝统治者对出版业的监管,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借以分析出版与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出版史发展脉络,理解出版与社会的关系。

一、秦朝《挟书律》

(一)《挟书律》内容

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诸子百家思想大多在此创始,对中国文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中国对图书的禁止也发生在这个时期。公元前213年,李斯的提议被嬴政全面采纳,始皇帝命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的说法和书籍,并专门颁布了藏书的法律——《挟书律》。它的主要内容大致归纳为以下几项:第一“史官非秦记皆烧之”。第二“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留《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第三“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第四“所不去者,医药、卜巫、种植之书”。

由《挟书律》内容可知,《挟书律》规定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藏书外,所有平民和个人全都不得收藏法家以外的书籍。法律也规定了私人都不能收藏法家之外的图书,只有国家图书馆允许收藏书籍。司马迁对此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挟书律》烧光除了秦国之外的诸子百家出版的图书,先秦众多意义重大的书籍被烧没毁掉。因此民众的思想被禁锢,不会使用某些生产工具无法进行充分的经济活动也限制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加速了秦朝的灭亡,仅存世15年。

(二)《挟书律》影响

《挟书律》对先秦典籍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得春秋特别是战国以来的百家争鸣局面被摧毁,使得出版发展遭到了严重阻碍,也相应限制了秦朝社会的发展。

秦始皇颁布《挟书律》的最初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国家强统一,但《挟书律》的实行没有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潮流和需要,所引发的负面结果非常严重,比起秦始皇所实施的“焚书坑儒”的负面影响更大、更深刻。《挟书律》直接伤害了当时读书人的积极性和文化力,影响了当时读书人22年,使得当时的人才锐减,大师几乎没有出现,是中国文化的一大损失。受到法家思想的严重影响,秦朝实行了《挟书律》后,民间藏书看书者受到了很多酷刑,手段之残暴血腥,前无古人。

西汉初期汉惠帝废除《挟书律》,平民保留的书籍再次流通,政府鼓励民间藏书,中华文脉才得以持续。西汉后期出现了中国古代书肆,相应的书商首次休闲,图书变为一种商品流通。得益于废除“挟书律”及其影响,汉朝出现了“文景之治”和“汉武盛世”以及“孝宣中兴”,汉王朝持续了400多年。秦汉不同的出版监管所带来的社会发展更加凸显了秦朝《挟书律》对当时社会发展的危害。

二、宋朝出版监管

相比于秦朝的出版业,宋代堪称是中国出版的“黄金时代”。雕版印刷术的普遍应用是出版史上的“媒介革命”,宋代出版业取得飞跃发展。宋代雕版刊印图书成为利润丰厚的工作,民间刻印图书现象普遍,宋代各层官府也刻印销售书籍,实现了雕版印刊图书完整的产业链,促进了文化产品数量的增长,质量方面也得到巨大提升。出版业的繁荣促进了宋代产生丰富的科技成果以及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宋朝的社会手工业、商业异常活跃。

在宋代,民间针对当时科举考试的需求印刷了应对科举考试的书籍,有的把科举考试考题做成小册子,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举考试的兴盛。

(一)宋朝出版监管内容

自宋代开始古代出版业步入全面发展时期,出版业的兴起也加大了统治者对文化思想控制的难度。相对于抄写复制时期秦朝统治者对书籍的毁灭性政策,在印刷本时代的出版业监管,宋代朝廷对出版管理有了“限”和“禁”之分。所谓“限”指的是限制民间个人印刷却保存政府印刷,在一些方面实现政府出版专权。“禁”是指不允许刊发、流通有关政策军事、政府安全、风俗教化重要主题。

(二)宋朝出版监管特点

宋朝对出版业的监管有三个方面的创新,这三个创新也与秦朝的《挟书律》有了明显的不同。

1.通过官方出版为出版活动定基调,完善官方出版机构和体系

宋朝统治者把出版业作为宣扬封建思想的工具,印刷了大量重要书籍。宋朝由国子监和崇文院作为国家出版重要机构,执行宋朝统治者的决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组建成官方出版系统。宋代地方各级官署、官学也是官方出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支流。国子监及各军州对遇有突发事件,更是及时采取措施,对违法图书进行清查。与秦朝的《挟书律》相比,为加强出版管理,宋朝统治者设立专门机构,从上到下建立了完善的官方出版管理体系。

2.实行图书审查机制,提高平民图书控制力

由于宋代相对分裂的朝代特征,宋对辽、金图书输出禁止最严,打击了谋求图书利润的图书商人,体现了特殊的出版时代特点。在政府对出版活动的具体实施中,一整套图书出版监管机制在宋朝得以建立,例如预先审查机制、事后审查机制、奖励检举机制等。其中事后的审查和预先审查是中华法系和世界法系里最早出现的出版审查制度。为使整个出版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宋朝还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这些诏令、条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亦即准法律性的特点,体现了宋代封建国家的出版导向和出版政策。”

3.图书管控制度化,加强对邸报控制

目前我国发现最早的报纸是邸报。到宋代,印刷技术不断改进和大力普及,应用到邸报上产生巨大影响。于是,宋朝官方采取措施对邸报加强控制。邸报定本制度实行始于北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这标志着古代统治者对出版控制迈向制度化、正规化。

宋朝的出版业监管制度为之后的朝代打好了基础,元、明、清统治者都懂得利用出版来为政治服务。从秦朝的“挟书律”到宋朝的“限”“禁”令,中国禁书史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也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社会的形成是当时社会所出版的图书的结果。纵观古今中外,从秦朝到宋朝,从一部出版法律到一套出版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对出版业不断加强控制,其重要目的是控制文化思想的传播,加强中央集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出版对社会的互动影响,相应的出版政策产生的社会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于生产工具的使用和生产关系的改善,人们的思想得不到提升,精神世界得不到满足,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封建社会的腐朽和逐渐没落,因而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转型与创新,是当代中国出版业的时代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在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十九大后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出版法律制度、保障普通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用非凡,对于出版业的转型创新也提供了法律基础和重要条件。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的出版行业也在面对时代的变化不断进行变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针对40年来中国出版的实际情况,中国实施多项法律条文和相关政策,推动中国出版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实行了承包制和内部责任制相结合,进行出版机构转企改制,建立当代出版企业,集团化发展,促进出版集团上市等多种管理方式,促进出版业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服务社会发展,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遵守出版法律法规,把握出版规律,提升出版人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面对互联网的冲击,传统出版企业也要认清形势,借助数字技术和金融资本加速自新,在出版法律的保护下保持出版的活力。

三、结语

身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全民阅读,打造书香社会是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出版工作者应当以史为鉴,借鉴得失,在中国当前出版法律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珍惜出版的发展机遇,更好发挥出版业对社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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