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11月1日,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11月2日,为推动中央企业全上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明确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提出央企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中央企业要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11月5日,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下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企业应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规定》明确,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此外,《规定》还提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规定》所列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4、《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11月5日,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 录的工程咨询单位;(2)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3)近 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 20项(特 殊行业除外);(4)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5、《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1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从保障交易机会、增强市场流动性、明确市场预期、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二是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
6、《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11月6日,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在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五是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7、《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11月6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财政部制定下发 《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 〔2018〕62号),决定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通知》提出,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地区应在充分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通知》明确,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借鉴改革试点经验,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通知》还规定,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为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8、《城乡配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1月7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 《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 年)》(商流通函〔2017〕917 号)有关要求,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联合制定发布《城乡配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针对城市和企业,分别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一是关于城市绩效评价指标。其着重对试点城市在推进城乡高效配送发展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注重实效性,围绕基础设施、运行效率、技术应用、发展环境4个方面设置了13项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赋予标准和适当的权重。二是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与创新发展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围绕网点布局、运作效率、技术应用、绿色发展、模式创新5个方面设置了16项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赋予标准和适当的权重。
9、《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11月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1号),就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支持政策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
10、《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11月9日,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3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以及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等。
11、《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11月9日,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鼓励技术创新,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12、《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11月13日,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财政部制定发布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其中,《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办法》旨在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13、《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11月15日,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可开办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债以及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债的柜台业务。其中,在开办机构柜台发售地方债时,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时,《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应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开展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时,可与该债券的定向投资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该债券。《通知》还指出,地方债发行人应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4、《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11月15日,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负债准则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37条,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负债准则的制定依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负债的分类等。第二章为举借债务,主要规定了举借债务的概念、内容、确认和计量,以及借款费用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第三章为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第四章为暂收性负债,主要规定了暂收性负债的概念和类别、各类暂收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第五章为预计负债,主要规定了预计负债的概念、确认和计量。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了各类政府负债的披露要求。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负债准则的生效日期。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11月16日,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落实股票停复牌制度改革,减少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披露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业务发展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下属企业名目;对海外并购、招拍挂等交易允许简化或暂缓披露相关情况。二是增加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弹性。允许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进展披露核查意见。三是在已明确交易标的的前提下,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谈判博弈。四是在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权属瑕疵、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预计影响,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