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主体理想性和现实性意蕴

2018-03-27 13:19孙乃龙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本质层面

孙乃龙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 201204;复旦大学科研流动站,上海 200433)

哲学的基本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社会谈论人或者离开人谈论社会都是没有意义的。和谐社会说到底是人的核心问题。因此,在探究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将主体人作为视角和基本内容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一、主体:“和谐社会”的主题

作为主体的人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目的和归宿。现实中,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以实现人的和谐为前提。

(一)主体:和谐社会提出的逻辑起点

从“现实的个人”来考察社会是所有历史唯物主义者的立足点。社会的发展进步就是建立“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1]。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是“人”的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基于人的活动和发展而提出的。它也遵循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活动来考察社会状态的观点。这一点我们从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界定中就能清晰地看出。《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占主体地位的非对抗性矛盾一般不采取对抗和冲突的形式,能够达到矛盾各方互相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社会。”[2]这一界定的核心就是围绕主体——人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等各个方面的矛盾来展开的。这一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有明确的体现:“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

(二)主体: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

关于和谐社会特征的表述中也明确地表达了主体的主旨地位。“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民主是人的民主,公平是人与人的基本关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存在状态的基本要求;正义、安定是社会的基本维度。这既是对社会的要求,也是对主体的要求。

(三)主体:和谐社会的要义

和谐社会的要素包括“物质财富相对宽裕、追求公平正义、稳定有序和民主法治”[4]。这些要素实际上都落实到主体上,即人的物质财富相对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相对提高,人与人之间公平正义,人们民主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社会也才稳定有序。

(四)主体:和谐社会的哲学意蕴

从哲学的视域来解读和谐社会,可归纳为“社会系统内部诸种基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要素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或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5]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围绕人这一主体展开。

二、理想性与现实性:“和谐社会主体”的两个层面

和谐社会的主题是“主体”,主体——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一以贯之的思想,那么,具体到主体这一语境,我们不禁要问主体的什么和谐呢?换句话说就是,主体和谐的内在结构是怎样的?主体和谐自身的内涵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有必要从和谐社会的理论根基——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主体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概念之一。对主体概念的探讨也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透过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可以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主体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存在“类哲学”和“类科学”两个层面[6]。在“类哲学”层面上,历史唯物主义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6];在“类科学”层面上,历史唯物主义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7]。这两个层面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且是有机统一的,其中“类哲学”是“普遍性的或一般性的”层面,“提供一般的范导性原理”[9];“类科学”是“具体的或个别的”层面,“进行具体的描述性建构”[6]。这就是说,“一般性”层面是从对具体人类活动方式的研究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而“个别性”层面是在一般层面揭示的普遍原理的指导下对现实的生活过程的具体解释。

主体是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一个基本的向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对主体的规定也各有侧重。这一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清晰的表现。主体的个体性层面在于人是处于实践活动中的、现实的、社会的、活生生的个人。主体的一般性(或普遍性)的层面在于人是自由自觉的类的存在。自由体现着人的普遍性本质,标志人的普遍性实现程度。于是一方面,主体作为现实的、社会的存在物受现实必然性的制约,是外在的现实层面的主体;另一方面,主体作为自由自觉的类的存在物,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存在的最高理想目标,是内在性的理想性层面的主体。

(一)人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和谐社会主体”的理想性层面

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首先考察了历史上人的存在形态的演进,即从“自在的人”到“自为的人”到“自在自为的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不同阶段。

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初始状态是自在的存在。在这种状态下,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是自然界的一种自在的存在物,人没有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同其他的自然物没有区别。人的存在表现为人的活动受自然规律、客观必然性和异己力量制约,人的主体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无意识的生存本能——求生存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并不是真正的主体性,因为作为主体的人并没有同其他自然物区分出来,此时的主体既可以说是人,也可以说是其他任何一种自然物。而把人作为主体进行探讨时无疑都是立足于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分展开的,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8]118,自我意识的活动是“人的自我创造的活动”[8]128,即“想象的主体想象的活动”[7]31的观点,指出“不应当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9],”强调人的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和独立性。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第一次在本质上把人界定为具有自我意识的、自由的存在物,从而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开启了从人自身、从内在性维度界定人的本质,规定主体内涵的道路。此后,在研究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写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其中明确指出“人是类存在物”,其本质特性就在于它的类特性,而类特性就是“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0]。”此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具体的物质利益是人活动的出发点,开始了对现实的人的关注。但是,马克思仍然用抽象的人的类本质作为立论的基点,仍然从内在性维度规定人的本质,界定主体的内涵。此时的主体本质上是一种自己意识到自己存在的“自为”主体。这种主体虽然明确了人作为主体的思想,但是由于它过分强调人作为个体的“自我”意识,并把其扩展到普遍性的层面,所以,这种普遍性只是一种抽象的规定,缺乏现实性,而且这种普遍性在本质上仅仅是个体性的无限扩大化。显然这不是人类理想的存在状态,马克思认为人的理想性的存在状态是自在自为的自由状态。

为此,马克思先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了这种只是把“人的本质”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所以,他不得不:(1)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感情,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2)所以,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7]18的思想。接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真正的本质在于“生产劳动”,“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在它们的影响下,猿的脑髓就逐渐变成人的脑髓[11]。”“人不是简单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具有理智的人的自然存在物。人不像动物那样无意识地适应自然界,而是在适应自然界的同时使自然界适应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正是这种双重的适应性,即环境对人和人对环境的不断作用与反作用,决定了人的活动的本质。”[12]由此,人的这种实践活动使人类自身的二重化为人自身的“自在性”与“自为性”的对立统一:人的自在性表明自然对人的“束缚性”(或称之为“必然性”);而人的自为性则表明了人对自然“必然性”的“超越”(或称之为“解放”)。离开自为性的自在性,人只能像动物一样去适应自然。离开自在性的自为性,人的自为性只能是一种神秘的、抽象的特性。所以,作为主体的人的理想状态是自在自为的存在。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为我们描绘了这种理想的状态:首先,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13],“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10]373。在这种状态下“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最终地摆脱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的人的生存条件”[1]232,人才真正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实现“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人成为自然、社会、人自身的主人即自由人,主体的个体性真正得以展现。其次,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84。”一方面,“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273;另一方面,“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7]42。”这里的个人不是“偶然的个人”,它与类是统一的,个体差异性是在类的统一性的统摄之下的,它的总方向是符合类的普遍性的,人的个体性的充分发展,促进了类的普遍性的生成与发展。因而,共产主义本身内在包含了主体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的一致。

(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和谐社会主体”的现实性层面

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探讨,对人作为主体的界定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理想性层面。他试图通过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和资本家的对立以及这种对立的实质的揭示,求得无产阶级的阶级自由和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并在此前提下实现人的个性的全面解放和个人的真正自由。所以,马克思从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规定人的现实本质,并说明理想的人的现实性,从而把主体界定为作为现实的、社会的存在物,它受现实必然性的制约,是外在的现实层面的主体。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18这表明马克思对人的理解由抽象走向具体,由固定不变的本质走向现实的社会关系;对主体问题的探讨,已经突破了抽象的层面,转到了现实的层面。首先,“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旗帜鲜明地表达了马克思从根本上颠覆了历史上关于人的本质的思考方式。马克思指出:“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上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地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7]73;“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与其他自然的关系[14]。”这表明马克思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来界定人的本质,界定主体。他把人界定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具体而言就是处于一定经济范畴中的进行生产生活的人。其次,“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体现了马克思不满足于单从以个体面目出现的人实现自由的维度,即从单个的人作为主体的维度来探讨人的本质,他同时又从社会关系的角度,从以“群体”①这里的“群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内涵,即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许多人的合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作为主体的人不仅是作为人种的单元而且同时是一定的社会共同体——阶级、民族的代表。面目出现的“大写的人”即“社会”②马克思强调“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作为主体的层面来理解人的本质。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的“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前面”,“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7]67。”沿着这一思路,马克思考察了现实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和资本家的对立,以及这种对立的实质。这样,马克思就揭示了“大写的人”作为主体的现实样态——资本家与工人,从而阐释了主体的现实状况。最后,马克思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内容、实质及决定因素的考察,指明了理想性层面的人的本质的实现路径。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状况入手,从人与人的关系角度而不仅仅从物与物的关系去考察现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所具有的特质:商品价值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并以此为基点,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指出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二重性,使现实的主体二分为工人与资本家抑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主体;从劳动的异化到劳动成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出发,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消亡,阐明了无产阶级代替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必然性,从而使现实的主体由分裂走向统一,由异化的主体走向扬弃异化的主体,由物化的主体走向自由全面发展的主体,由物依赖的社会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亦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可能性。接着,他又指出正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在交换体系中,赋予了主体的个体以自由的特质,使得主体的实现成为必要与可能,最终在现实的交换活动中,把主体的自由特质与社会特质统一起来,使得主体的现实化得以实现。

总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一个命题,体现的并不是主体完全消融于自身实践的结果中的那样一种思想③这是弗朗切斯卡·伊佐的观点,他认为社会性是对主体性的消解。,而是主体在某一历史阶段的切实实现。马克思把主体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去考察,而决不把主体看成一成不变的东西。这就突破了以往哲学中僵化的思维方式,用一种发展展的、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主体。这也正是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范式。

三、实践:“和谐社会主体”两个层面统一的根基

人是处于实践活动中的,现实的、社会的、活生生的人是主体的规定,是主体现实层面的界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自在自为的存在是人存在的最高理想目标,是主体在理想性层面的界定。可是,二者如何统一起来呢?关键在于如何使表达理想性层面的个人的全面发展与表达现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保持一致,即如何实现个人的发展(个性的实现)与现实社会关系(普遍制度的延展)的一致性。这亦可理解为主体的追求成为自在自为的存在,实现其个体性是主体的实现;同时,主体追求自由在整个社会层面的普遍实现,力图把作为理想性层面的“自由”“社会化”,即在法律、政治等社会关系层面上将其实现,使其具有普遍制度的效力。

然而,现实中这是一个难题①这一难题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意识到了,也就是马克思“感到困惑的问题”。只不过当时的马克思还没有意识到这一难题的实质是什么。。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一再强调个人的自由,强调个体性的发展,为此还制定了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使这种自由普遍制度化(也即社会化)。但是,事实是这种以资本为根基,按资本的运作模式展开的社会化,无法惠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主体,尤其是工人。所以,在现实中这种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即便在某个特定的群体中实现也是有限的。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呢?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之前的社会连个体性方面的自由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说将其社会化了。此时,问题就变得尤为尖锐了。一方面,无论是个体自由的实现还是普遍的社会化的实现都是主体在不同层面的实现,二者本来就应该是同一的过程;另一方面,二者在现实的社会中的分裂与对立又是如此尖锐,正如卡尔霍恩所说:“现代社会日常生活所发生的最重要的转变,也许就是个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与大规模社会系统的组织方式和整合方式之间出现的越来越大、越来越深的裂痕。”[15]那么,我们如何来看待主体的这种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问题,如何统一主体的现实层面和理想层面呢?

为此,必须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引导下,从人的客观物质生产实践的历史发展出发,指出现实的人同时就是历史的人,承认人的历史性、有限性、暂时性。即:人的理想性的存在状态与现实的社会历史发展虽然都是人的本质的表达,都是人最终获得自由到达自由王国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二者的存在并不是同步的,而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任何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其主体的理想性层面在现实中的实现都是有限的,都要受到当下社会的发展状况及必然性因素的制约,其实现也只是暂时的。

首先,立足于实践,一切从实践出发,从人的客观物质生产实践的历史发展出发,得出历史是人的物质活动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一运动过程的结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条件[7]51。”由此,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与历史的关系为:现实的人同时就是历史的人。一方面,历史是处于各种社会条件下的现实的人从事实践活动的过程;另一方面,现实的人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内“可能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具体存在的现实的人,他受到历史运动所限定的物质条件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人都处在一定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都受到某一生产力发展阶段以及与该生产力阶段相适应的交往的制约。因此,任何现实的人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人,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斗争运动中的人,他只能在这种斗争、运动、联系中实现、表现自己的生命活动,他不可能无限制地超越自己的生活条件。这样,不同历史时期的人表现为不同运动、活动,不同联系、关系,表现出不同本质。社会历史不过是人的本性的不断变迁而己[16]。”由此,人是历史中的主体。主体的发展与历史的变迁保持着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主体的存在与发展获得了一种历史的张力。一方面主体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呈现出一种历时的绝对变化性,指向其理想性形态;另一方面,主体在历史横向上保持其相对稳定性,指向其现实性形态,表现为受当下生产实践或者说是生产方式限制的现实的、社会的、活生生的人。

其次,主体的这种历史的张力使得主体同时具备有限性与无限性双重特质。主体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表达了主体的有限性;主体追求自在自为的自由状态的理想性层面的实现表达了主体的无限性。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人总是不安心于这种有限性而企图去追求一种无限的理想的存在。作为主体的人,总是生活于十分现实的与世界的具体关系中,他不得不正视客体的现实性,认同当下的历史状况。人作为主体也正是在这种实践活动所涉及的有限范围内,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的关系的过程中,才显示出来人所特有的区别于物的特质——“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有待完成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有限的自由,并不是臻于完善的自由。然而,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有限性并不是物理时间的有终性,而恰恰是真正的时间性。此时的主体表现为在历史实践中不断超越有限性的规定,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使自身无限接近理想性存在,实现真正的自由的过程。事实上“如果我们能洞察并预见过去、现在及未来的一切的一切,我们也就没有多少自由了[17]。”人正是不断地超越在这种流变的有限的规定中,孜孜以求地追寻自己的自由,追寻个体性的全面发展。

最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处于历史视野下的主体具有有限性与无限性、理想性与现实性这些特性,而在于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是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实现统一。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18],人的全面发展也有一个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7]89的过程。“要达到这点,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即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单个人的活动才能随着自己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只有这样,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包括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7]89。”也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515,个人能突破外物、他人、地域和民族狭隘性的限制,实现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并在广泛而深入的社会交往中形成多样化的丰富的个性。在这种社会制度下才能够真正谈到人的自由。这种制度就是共产主义,它“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19]。”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理想性主体与现实性主体得到了统一。

总之,立足于实践把主体看作历史活动的主体,承认主体的有限性,保持主体与历史之间的张力,不断地使理想性主体在现实层面得以实现;不断地使主体个体性的发展与社会普遍制度的延展趋于一致;最终使作为主体的人由“必然王国”上升到“自由王国”,这是解决理想性主体与现实性主体统一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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