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问题与对策

2018-03-27 06:52:12高级经济师
财会月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部门规划

陈 俊,丁 力(高级经济师)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其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也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成的综合系统。

一、我国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成效

1.第一阶段:绩效评价试点(2003~2010年)[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之后,财政部2004年印发《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河北、广东和浙江等省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地方第一部绩效预算改革文件《河北省省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出台,同年广东省财政厅、监察厅、人社厅和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2005年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组织中央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试点;200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基于项目支出的公共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2009年出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随后全国相继开展绩效评价试点。

2.第二阶段: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确立(2011~2012年)[1]。2011年第一次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会后印发了《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要求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年,北京市启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选取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实施为期3年的全过程闭环式绩效管理,开展绩效问责。2012年财政部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财预[2012]396号),确立“绩效目标逐步覆盖、评价范围明显扩大、重点评价全面开展、结果应用实质突破、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自此,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全面铺开。

3.第三阶段: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进(2012年以后)[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为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指明了发展方向。预算绩效管理在历经十年的探索发展后,也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预算绩效管理基本覆盖了所有的中央一级预算部门,并逐步向二三级预算单位延伸,绝大部分省份的预算绩效管理试点从省本级扩至市县层面。同时,重点评价逐步推开,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重大民生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等多种形式。

2014年修订《预算法》,预算绩效管理理念首次被正式写进国家法典。在《预算法》中,“预算绩效管理”一词共出现六次之多,并且明确把“讲求绩效”列为预算原则之一,强调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信息公开等环节要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财政部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又先后发布了《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财预[2014]45号)、《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财预[2015]139号)。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一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4.小结:预算绩效管理取得的成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从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主的改革试点阶段步入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阶段,其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就全国而言,近几年预算绩效管理成效显著。中央层面,绩效目标管理已覆盖所有中央部门的本级项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及部分中央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2018年,中央部门所有项目都将纳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范围,地方所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将纳入中央部门绩效自评范围。地方层面,各省级财政部门均出台了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绝大多数省级财政部门细化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青岛等个别地区还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强化绩效理念与责任意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政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得以提升。

二、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结果导向”的初衷。在我国预算中,绩效信息作为下级管理或使用预算资金的一种“报告”[3],主要作用不是为预算决策提供参考。预算资金分配在较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偏好、党政领导意见、部门间博弈等因素的影响,绩效信息很少与部门预算支出挂钩(甚至节省预算支出的部门不仅没有奖励,下一年的预算额度还会减少),预算绩效管理被视为额外工作而不受重视,预算单位没有动力真正开展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初衷难以实现。

政府组织内部的控制权分为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三个维度。下面结合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分析各阶段的控制权分配。

在绩效目标管理阶段,尽管受到财政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限制,但预算单位基本上能自主掌握绩效目标设定,因为预算单位最清楚自身的职责和能力、项目支出情况、所处行业发展情况。这样不失为一种最经济和现实的制度安排,但目标设定权下放也可能导致绩效目标易于完成或浮于表面,对此财政部门不可能一一核查,只能被动接受,也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核,容易使之流于形式。

在绩效运行跟踪监控阶段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阶段,检查验收权在较大程度上为预算单位所支配。预算部门可以根据部门职能和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规则;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部门具体实施的绩效评价中,绩效评价人员也可以由预算部门选择,独立性较差。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绩效报告和自评报告,财政部门审核缺乏相应的人力和专业技术支持,报告通过的阻碍一般较小。综上,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中的控制权分配是有利于预算部门的。

激励分配权是独立于目标设定权和检查验收权的一种特定控制权。现行激励考核指标设计取向有误,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以财政部《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为例,其中反映产出和结果的仅“评价率”一个指标,而“推进度”“申报率”“覆盖率”“细化率”“管理创新”等其他指标反映的是绩效管理推进落实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无直接的绩效数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具备经济理性的预算部门自然不愿为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付出成本,而是做“文字功夫”来应对财政的审查监督[3]。虽然北京、合肥、湖北、广西等省市已经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给予专项项目奖金或更多地方债额度、优先安排国库资金调拨、安排预算绩效管理激励性专项资金等激励措施挂钩,但总体而言应用范围较窄,激励机制缺乏系统设计,且稳定性、连续性不够。

2.预算绩效管理的立法层次普遍不高,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法制建设方面仍然比较薄弱。2014年修订《预算法》,从财政基本法的角度提出了“讲求绩效”的预算原则,同时要求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尽管如此,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预算绩效管理立法。从中央到地方,近些年出台了不少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是层级偏低,也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另外,与预算绩效管理密切相关的中期支出框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国家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绩效审计等配套制度远未完善。

3.于我国而言,以投入预算为主的预算体制不利于绩效管理。大多数国家公共预算体制变革的发展规律表明,投入预算只是初级阶段,之后将过渡到规划预算阶段,再从规划预算转向绩效预算。投入预算按条目配置资源,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谁花钱”和“花在何处”进行有效控制。尽管投入预算符合传统的财政受托责任观,但其弊端也很突出,即只重视合规与否而非绩效如何,激励不相容,诱发支出膨胀,并且节约(投入)与绩效的关联度较弱[4]。

4.政府规划与财政预算“两张皮”,预算绩效管理目标难以落实。一是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一般体现为落实政府规划所需财力大于政府可用财力,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轻重缓急安排不当,造成财政赤字甚至政府债务危机。二是政府规划中政府与私人投资边界界定不清,部门预算重点要保障的支出不明确,预算审定没有刚性尺度,只能是“部门平衡、结构调整”。三是财政支出标准一般低于行业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中的政府投入标准,因此预算审核时出现了一定的资金缺口,人为造成财政收支失衡。四是转移支付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与各级政府规划衔接错位,上级政府规划过多考虑区域间的平衡,下级政府执行时没有很好地做到因地制宜,从而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调整宏观目标的达成[5]。

5.预算绩效管理层次欠深,各环节衔接不紧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足。各省市的预算绩效管理一般针对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评价,只有少数开展了部门支出整体评价和转移支付资金评价;评价主要针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较少涉及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评。并且绩效评价为事后控制,与预算管理对接不紧,特别是年中追加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受时间限制甚至无法查实项目预算的某些要件。

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财政部门尚未完全发挥作用。武汉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试点中就暴露出了几个问题:一是项目绩效目标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时间紧迫,导致设定的绩效目标笼统粗放,不便细化量化。二是绩效目标审核工作没做实,审核涉及立项可行性、绩效目标科学性、资金需求合理性、业务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要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考评。与“北上广”相比,武汉市在以上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三是预算执行监控侧重于支出进度考察和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核,缺乏对项目基本信息资料(包括绩效情况)的收集和分析。四是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待提高。绩效评价在引入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方面凸显不足,评价停留在较浅层面。部分中介机构承担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简单,导致评价结果存在局限性。五是结果应用方式单一,评价结果与应用脱节。一方面惩戒问责和整改监督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缺乏真正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绩效评价目标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未有效挂钩,激励机制不够,无法促成预算执行单位自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六是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开受到较多限制。和绝大部分省市一样,武汉市绩效评价信息(报告)仅在内部公开或不完全公开,不利于公众监督。

6.预算绩效管理技术规范存在评价范围、指标口径模糊等问题,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第一,预算绩效评价侧重于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也有些省市规定仅对一定数额以上的财政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范围有待拓宽。第二,各地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细化指标体系时出现了“走样”,指标体系不够完整,指标的全面综合度、信度、有效性、可操作性欠佳,指标权重设定不够科学合理。第三,各省市在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时,重复投入,导致资源浪费。预算管理指标及指标口径存在差异,评价标准和方法不统一、不规范,导致绩效数据(评价结果)不可比,影响社会认可度。第四,缺乏全国统一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标准,财政业务系统与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缺乏有效联接,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工作效率不高。第五,存在测量技术难题。比如,如何准确测算和评估项目带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如何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对预算执行进行跟踪管理等。第六,绩效评价方法单一,主要是横向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较少运用因素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综合运用不足。

三、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面对的预算权力结构较为复杂。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改进预算权力结构: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第三方监督。公共预算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诉求,其本质上是政治妥协的产物。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对相关政府部门利益的触动或部门间的权力协调。预算权力结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政部门与预算执行单位之间的权力结构,二是对政府领导预算权的规制,三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权。因此,优化预算权力结构和控制权分配主要涉及预算执行单位、财政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三方。

首先要促使预算单位正确行使绩效目标设定权和检查验收权。因为财政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人手有限,他们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各行各业的专家,所以现实的选择是依赖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这样同时解决了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第三方机构必须尽可能地做到“独立”评价,这需要从经费保障、人员资质管理、业务质量标准、职业道德和奖惩办法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制度安排。

规制政府领导预算权,关键在于对行政长官进行绩效问责[6]。预算绩效问责的重点在于:一是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事业发展的适应性,二是预算支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三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此外,提高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透明度,借助社会舆论对行政行为监督也是一个有效的手段。对于那些领导亲自批示实施的“长官工程”,有必要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保证绩效目标预测和业绩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政府领导预算权形成监督。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有效制约不当行政行为、增进预算绩效的根本途径。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预算决算的审议监督来促进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就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审等方面的问题与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沟通,取得共识。提交年度预算草案时,财政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二是充实力量,创新机制,积极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可以新设负责预算审查的专门机构(或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效整合),辅助和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具体的预算审核事务,减少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专业技术方面的劣势;借鉴上海闵行区、广州市的改革经验,由人民代表大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创新和强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垂直指导和监督,促进工作联动,扩大工作半径[7]。

2.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制建设要统一部署,高位推动。要对《预算法》涉及绩效管理的原则性内容加以明确和细化。财政部亟须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体系,出台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涵盖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制度框架,待条件成熟后出台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并且要在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公开的时限与形式,逐步拓展公开的范围与内容,可以考虑提供绩效报告的通用模板。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十三五”后三年和未来一段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做出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主体责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这对于我国预算管理改革和政府绩效管理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财政部将研究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包括分行业分领域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第三方管理制度等。

3.引进规划—计划—预算系统和中期支出框架。规划—计划—预算系统(PPSB)由美国国防部委托兰德公司研究开发,1965年用于民政部门和企业界,后在西欧和加拿大、日本等国得到广泛应用。PPSB是基于公共政策、规划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决策系统,体现了绩效导向。其打破了部门边界,要求首先明确长期的总体发展目标,从中选择最主要和最迫切的任务,利用系统分析衡量各项计划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而确定能实现主要目标的最优方案。整个过程中大量应用预算技术、系统分析、滚动计划等系统工程方法。此外,PPSB不但要求制定长期费用计划,还要做出年度预算,便于执行和检查。

相比严格意义上的绩效预算,PPSB实施门槛较低,且资源配置无需与绩效机械挂钩。基于PPSB设计的项目预算申报表亦颇具特色:将申报表与复式预算结合起来,横向列示各财政年度的预算总额及其来源,纵向列示拨款额(上年实际、本年概算、下年申请、下年审批)、经常支出、资本支出和预算绩效目标。诸多与规划结构、规划绩效相关的基础信息一目了然,易为公众理解,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审查[4]。

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唯指标论”的形式主义倾向,很少关注对于绩效管理重要得多的规划结构问题,这不仅存在逻辑错误,而且危害很大。因此,现阶段很有必要引进和开发PPSB的方法与技术,特别是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制定上。

当前,地方财政普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从长远来看,待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当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真正意义上的中期支出框架(MTEF),为深入推进财政绩效管理打牢基础。其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文件)就提出了构建MTEF的设想。该文件指出:“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算。”我国实施MTEF的必要性集中体现为:一是METF要求预算总量和支出配置明确且严格地基于政府政策,从而解决传统预算体制下严重的收入驱动(以收定支)和软预算约束问题。二是METF下财政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细致的筹划,不再偏离政府政策重点和战略优先性考虑,避免了预算资源浪费。三是有利于管理财政风险,METF要求决策者具有前瞻性,关注当前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在早期就发现不利的支出趋势,防患于未然。

4.将预算绩效管理融入政府规划。预算绩效管理以政府规划为依据,同时良好的预算绩效管理也能够比较经济地、及时有效地落实政府规划。新常态下,政府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凸显。编制政府规划总体目标体系时,先测算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发债的增长空间,对比分析政府资产负债率、财政支出增长率,由此倒算出政府规划目标值的范围,以保证政府办事在其财力范围内。充分考虑预算资源总量及结构对就业、产业结构、货币供应量、经济增长率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5]。建立政府规划编制与政府收入测算的协调机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测算,提高公信力。预算支出方面,预算部门决策必须摒弃“基数加增长”的传统思维,依据政府规划目标下的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地编制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则要正确领会政府规划意图,调配出能够灵活用于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资金,建立滚动项目库,所有入库项目都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再根据轻重缓急要求,统筹安排项目实施。

5.点面结合,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层次。首先,要做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全覆盖”。研究显示,四本预算支出规模有26万亿元,而纳入预算绩效评价的仅占10%左右,乡镇一级的财政收支绩效评价多为空白。因此,要拓展绩效评价对象范围,一般公共预算和四本预算均要进行绩效评价;纵深推进绩效评价,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均要开展绩效评价,各级政府财政都要实施绩效管理。大力推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运行绩效评价及财政政策效益评估,并将考评情况纳入机关行政效能考核。

其次,财政要坚持“社会福利最大化和公共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缓解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树立从物到人的“共享发展”理念,从建设财政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财政转变,这对于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此,要以落实供给侧改革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为根本,不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推广地方财政运行整体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政策效益评估,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众满意度。

最后,预算绩效管理要“突出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一方面,基于公共风险防控要求,在顺应财政投资基金化改革和PPP改革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创新绩效管理方式[8],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又注重防范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共生纠缠效应。另一方面,推进并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等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估,综合运用投入和产出指标、效率指标等,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项目考核,并针对绩效评价结果制定灵活有效的调整机制和激励办法,优化财政资金配置。

6.健全预算绩效协同管理机制。一是按照财政部门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做到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建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预算部门与财政的有机联动。二是将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融入部门预算审核工作流程,以优化预算编制。武汉市江汉区财政局的经验是,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公开评审,借助评审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对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进行研判。他们将部门预算编制公开评审工作切入部门预算“一上”申报和财政审核批复“一下”之间,使评审结果能在“一下”之前得到及时反馈和充分应用。三是上下级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跨级次和跨区域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避免重复劳动。四是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合作,与审计部门协同建立绩效评价报告通报机制,与中央巡视、纪检监察等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等。

7.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基于“结果导向”建立绩效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价互为印证参考的工作机制;预算申报以绩效为基础,预算一旦批准则自动导入绩效评价监控体系;强化预算支出绩效跟踪,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无缝对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在这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技术平台,投资评审中心参与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审和支出项目评审,挤掉项目预算中的“水分”,健全项目支出监控,引入领导问责制,并且将项目是否评审及评审结论是否有效利用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畴,形成了从政策控制、过程控制到结果控制的整套机制。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重点在于:一是完善和落实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二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项目整合,优化资金使用方式,调整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关注重大项目支出结果和重要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到绩效评价常态化,滚动开展跨年度的全周期支出审查和成本效益分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编制和调整财政政策。四是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透明度,实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制。

8.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和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基于结果导向原则,在《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中增设直接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的指标,进而指导相关个性指标的设计。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针对各行业领域中的各类项目,统一规定绩效评价指标的分值、权重和级别层次、评价方式、取样规则及社会调查方法等,并尽可能地与绩效评价行业标准对接。通过层次化的指标架构,支持自动检查与自动评分。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三个智库”,即绩效评价动态指标库、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备选库,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特别是要构建适合本地区的绩效评价指标库,比如采用改进型的SMART方法建立反映本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体系,以综合评估财政政策功能的实现程度[9]。

开发和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智能化系统,包含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结果应用、基础数据库管理等。预算绩效管理系统支持单独闭环管理,与预算编制系统统一衔接、同步建设,两者数据和流程深度整合[10]。绩效管理系统还要与预算编审、国库支付等财政核心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一旦项目预算审批成功,就自动进入绩效管理系统,做到在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在预算审批阶段同步审批绩效目标,提升绩效目标的严肃性,并且主管部门可随时跟踪监管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实行共享机制,将绩效管理系统与金财工程、金税工程、金审工程结合起来,利用大数据实现财政收支估测、预警分析等功能。并且一站式查询各种预算绩效考评信息,考核结果可用于下一步预算安排依据、项目立项参考、审计等监督部门参考和外网公开公示,打造绩效财政、阳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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