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才
经过我国学人的共同努力,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法社会学“在中国”已经基本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法社会学存在“中国化”的问题。我们需要总结我国法社会学发展的过程,清理我国法社会学的成果,探讨法社会学的现实状况,思考法社会学发展的方向,明晰法社会学中国化的主题,进一步推进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以养成我国法社会学的独立品性,形成法社会学的本土风格,促进中国法社会学的成熟,推进中国问题的解决和中国社会的进步,并为世界法社会学的发展做出中国的贡献。
顺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存在已有一些年了,学者们不断地译介作品、田野调查、发表心得,推进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不断发展。①在外国法社会学作品的译介方面,有舒国滢译的奥地利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张乃根译的德国马克斯·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潘大松等译的英国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许钧译的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志铭译的美国诺内特与塞尔茨尼克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唐越等译的美国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郭星华等译的美国马修·戴弗雷姆的《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高旭军译的德国托马斯·莱塞尔的《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等。法社会学探讨的主题日益拓展,范围不断扩大。经常有法社会学方面主题的学术会议召开,参加人数众多,气氛活跃。①有影响的法社会学方面的学术会议包括1987年9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等单位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法社会学学术讨论会等。从事法社会学调查、研究的学者不仅来自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具有其他学科背景的学者也日渐对法社会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公开出版的法社会学的教材也有十几种,②法社会学教材主要有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新福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陈信勇的《法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威的《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朱景文等的《法社会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刘焯主编的《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郭星华主编的《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高其才的《法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朱景文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是法社会学专题研究方面比较有影响的作品。赵震江、季卫东和齐海滨合著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张文显的《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两文的学术影响较大。关于中国法社会学发展和现状总结方面,汤唯的《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从西方与中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对比的角度,分析西方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源流、学术风格、内涵形式、价值功能、特色原理与发展趋向,主旨在于为中国法律文化本土资源的研究提供学理上的深厚积淀。张善根的《转型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以人与作品为对象的实证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丁卫的《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两文也值得关注。法社会学成为越来越多大学法学院系本科、研究生教学的一门基本理论课程。法社会学已经成为我国一门重要的法学理论学科,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法社会学在事实的描述、观念的变化方面成就明显。法社会学拓展了传统法学的关注领域,使学人的研究视野开阔,这令人对法社会学印象深刻。这一二十年,法社会学在法律的社会功能、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社会转型中的犯罪问题、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效果、习惯法的现实状况、国家法律与社会自治等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
法社会学的发展表明法社会学已经“在中国”。中国的学术界和社会已经接纳和承认法社会学的学科地位,法社会学已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法学界和法律界积极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诸多现象,致力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法社会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得到了较为一致的共识。
当然,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介绍性作品较多,原创性著作较少;一般性调查、研究较多,深入性思考较为欠缺;应景性文章较多,独立性调查、探讨较为薄弱;片段式讨论较多,持续性、连续性研究较少。
法社会学这一学科来自西方,受西方法社会学影响较深,我们应当对其有所反省和自我反思,通过总结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过程,认真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进一步提升法社会学的学术品质和本土品位,发挥法社会学的社会功能。由西方文明产生的法社会学移植到中国社会,应在中国生根,并创立与中国社会文明及国情相吻合的法社会学,以服务我国社会及我国民众为目的。
法社会学的发展需要中国化思考。回顾与反思是学科发展的必然环节,也是学科成熟和学者成熟的必要部分。法社会学的发展需要进行学术史的梳理,法社会学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
法社会学中国化是建设中国的法社会学,这是世界法社会学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法社会学对世界的贡献。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建设世界场景中的中国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在全球视野下思考中国法学的发展,思考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中国法学的发展奠基于立足中国社会、解决中国问题、探寻一般规律,确立中国法学的独特内涵,为人类的法学发展提供中国人的智慧。欲想取得与西方法社会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能合理地解释本国的社会实践、法律实践的法社会学理论。
第三种树(或第三种人)即是白桦。随势而生,不拘小节,既不高大,亦不成材,尤其是任可东倒西歪、绝难笔直向上,但往往相对亲近、随和、真诚,表里如一、易于相处等等,也是一种缺点及优点均可一目了然的人。阿姨说她在生活中相对更认可的反而是这类人,也许不成功,仍旧“有意思”;而做个“有意思”的人,可能比成功的人,说不定更受欢迎。
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需要学者们知识上的自觉与反省,这种自觉反映了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对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重点、研究方向的思考,体现了研究者学术追求和学术志向。这种自觉也是我国法社会学研究者学术自信的表现。学科的成熟有赖于学者的清醒和不断反思。我国的法社会学学者需要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在学科概念、结构、主题等方面进行独特性的建构。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借鉴外国研究成果与承继中国法传统的产物。我们需要全面地理解法社会学这一外来的学科,把握西方法社会学的特质。在此基础上,认识中国的问题与秩序,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建构中国的法社会学,发展中国的法社会学。法社会学需要有从“在中国”到“中国化”的发展、变化,牢固建立起本土的中国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才能推动中国法社会学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固有的社会结构、独特的发展道路,法社会学中国化在于记录中国法制现状的事实,分析中国社会的现象,理解中国社会的秩序,解释我国民众的法律生活,提出中国法律发展的路径,比较中国法律状况的特质。法社会学中国化志在发现中国的法、中国的社会规范、中国的社会秩序、中国的社会权威,揭示中国社会的特质,解释和说明中国现象的普适意义,探讨中国人的生存规范和秩序。①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弘扬公序良俗”“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等,这表现出对中国社会固有法规范的某种客观尊重。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也是法社会学面向世界、建设具有普世性价值的学科的需要。我国的法社会学不仅仅致力于思考地域性的权威、关注区域知识,同时也思考全球性的权威、世界性的秩序。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既是对中国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思考,也是对人类未来的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不是为了创造和维持一种与世隔绝的特色主义、探索一种极端民族主义的学问,成为为民粹主义、种族主义、威权主义服务的工具。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探讨中华文明的演进如何构造了我们当下法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又如何在新的问题上面临一些时代性的法任务,包括处理现代性的问题、处理全球化时代多种文明和谐共生的问题。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涉及对法社会学一系列问题的追问和思考:法社会学在中国是否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有什么不同?西方社会的法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是否适合中国?中国的法社会学的发展是否要沿着西方的发展路径走?在中国,法社会学家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与西方社会的学者一致?中国法社会学家在世界法社会学界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中国法社会学如何获得世界的尊重?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要联系中国国内实际情况,以中国自己的社会现象作为出发点,解决中国问题,为中国民众的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服务;法社会学的中国化是与中国固有文化的整体结合,将中国社会文化特征及民族性融入法社会学里。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实际上是寻求中国人的法社会学,建设与中国文明和中国国情相一致的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也是中国法社会学对世界法社会学所做的贡献:从不同和多元的文化特质中去寻找新元素、中国元素、中国特质,将地方化、局部化提升到全球化,纳入世界体系中,为人类法律文明提供可能途径。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具有提供比较、提供东方经验与反省结果、扩大实证范围、建立更普遍性理论、为人类发展寻求新路的意义。中国的法社会学需要从边缘地位向中心地位努力,不断改变依附、追赶状况,逐步确立独立存在的价值。
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研究者同时进行宏观思考和微观思考,既要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又要有对中国法社会学的恰当认识;既要有全球观念、世界意识,更要有浓厚的中国情怀、本土意识。
因此,法社会学中国化应当提供“这里”的认真思考和法学作品。人物的确定、环境空间的选择、地域生活场景的展现,乃至人文风俗和文化景观的呈现,甚至在方言的使用上,我国的法社会学都在表达这样一种态度:这是关于“这里”、关于“中国”的作品。“这里”有着浓郁的烟火味,它可能是杂乱的、粗俗的,但是这是真实的生活,反映着中国人的七情六欲,表达着中国人的喜怒哀乐。中国法社会学记载“这里”,中国法社会学表达“这里”。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为“这里”做些事情,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这里”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
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突出“在这里”的意识。“在这里”强调的是“在地性”、在中国。美国学者霍米·巴巴曾将“在地性”归于“价值的区域性、美感的独特性、观众或原住民的自发性、激情的原发的力量”。法社会学作品的“在地性”是一种对在作品中简单地嵌入地方规范元素和中国秩序符号否定之否定式的超越,又是社会“原型”于“在地操演”与“跨地流动”的平衡中获得的一种发展,是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在具体中国秩序语境中的景观化和意象化。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中国的规范、中国的秩序、中国人的幸福与和谐。
法社会学中国化要求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应该特别强调:(1)深入探讨中国乡土、基层和民众,找寻维持中国社会秩序的脉络和因素;(2)对中国社会结构、文化的变迁,社会分化,社会政策,社会治理及社会权威进行探讨;(3)中国社会阶层化及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观念、功能问题;(4)社会变迁中家庭结构和价值的持续、改变及相关之妇女地位、劳动力和法律调整问题;(5)过渡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变迁以及社会制度的转变和重组;(6)以中国社会为对象,系统地整理其发展历史以发掘其中深深影响中国发展的特有历史、结构和规范;(7)中国社会转型期间产生的特有人口、就业、教育、犯罪等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
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社会当前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二是中国的社会秩序与文化变迁、规范变化,以及其与中国文化特质之间“连续”和“变形”的程度。法社会学中国化宜重点探讨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与否问题,对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的控制方式、社会规范变化状况进行全面检讨。
我们思考法社会学的中国化、建设中国法社会学,特别需要注意有关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中特有的概念、题材或现象,如中国人的“人性”观点;中国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权威;中国古代的集体主义的传统;和谐追求;中国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家庭与社会的联系;中国的阶级特色,尤其是农民和士大夫阶级;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精英;中国的社会思想和民俗、习惯;中国历代革命中的不理性和反理性因素;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一些中国特有的概念,如道统、仁、天、理、礼、气、小人、君子、阴阳、天下、权势、孝、因缘、认命、恨、报应、风水、中、和、同等。①这方面有许多作品可供参考,如梁漱溟的《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黄光国的《儒家关系主义:文化反思与典模重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国枢主编的《中国人的心理》(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等。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需要重视中国固有的一些与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权威有关的现象、实践,如社会秩序维持方面的人情、关系,作为社会突出现象的送礼、行贿,家庭在社会秩序维持中的意义,社会结构中的宗族,初级群体在秩序维持中的意义,大一统的社会秩序观,社会控制的自我控制、内在控制方式,纠纷解决中的自忍、私了、调解、和解、非国家解决方式,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者与社区的联系,迷信行为的当代表现和规范价值,原始宗教的社会控制意义。
1949年以后出现的一些现象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规范的变化具有特别的影响,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如下面这些。(1)集体化现象:农村的人民公社与社会控制,社员与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人身依附,农民的群体观念与传统的团体意识的关系,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农民的安全满足;城市的单位现象与社会控制,单位领导的权威,单位规章的效力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单位与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单位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2)计划生育现象:计划生育对中国固有文化的影响,计划生育与家庭关系,计划生育与社会结构的改变,计划生育与我国社会关系重塑,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3)运动的功能:运动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运动与社会权威,运动式社会治理的具体表现;“文化大革命”中的社会控制。(4)民族自治法律制度的运行:华夏观念与多民族秩序融合,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认同、规范一体;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治建设,民族自治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5)资源集中控制与分配问题:经济的高度统一与社会的自我对策,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内生规范;国有企业现象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的功能与社会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变化的法律处理。(6)财产观念与财产制度: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功能,集体所有权制度思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的考察,家庭财产所有现象,农村土地所有、使用问题。(7)共产党政策: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政策的制定和变化,共产党政策的中国语境认识,共产党政策的作用形式,共产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共产党政策与社会控制。(8)乡土法杰的作用:乡土法杰与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乡土法杰与国家法律实施,乡土法杰与农村纠纷解决,乡土法杰与基层社会治理。①乡土法杰为民间的杰出人士,他们非常熟悉乡土习惯规范,广泛参与民间活动,热心调解社会纠纷;他们是乡村社会规范的创制者、总结者、传承者,是草根立法者、民众法学家;他们在基层社会有着不可轻视的秩序维持作用和规范传承价值。关于乡土法杰的情况,可参看“乡土法杰”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9)农民进城引起的社会问题:农民离开村庄的过程和特点,农民离开村庄出现的问题;农民的需要满足与政府功能替代,农民与市场经济、城市化发展;当代农村的秩序维持特点。(10)互联网发展的影响:虚拟世界的性质与法律态度,网络社会与实体社会的关系,互联网规范与内生秩序,从互联网规范发现法的产生规律等。
建设中国法社会学、进行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努力,我们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中华民族、中国社会、中国民众的爱意;我们需要大胆实践,多做田野调查、实证研究,且持续、连续而不中断,建立本土性资料的完整性;我们需要发现中国社会生活、秩序维系中的常规性的细节,注意中国元素的表现形式;我们需要了解西方法社会学对中国的影响和过度影响;我们需要扩大法社会学的研究队伍,不断提高法社会学研究者的素质。
法社会学家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和批判的角色,服务于社会而非仅仅服务于国家和社会领导阶层,恰当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既要正视政府对法社会学发展的推动作用,也要注意与官方合作的尺度和分寸。法社会学研究者不能为激情的信念所迷失,为一时的立场所扭曲,否则有害于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发展。
法社会学家必须思考和重视法社会学研究伦理问题。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坚持原创,强调知识增量,坚决反对抄袭、剽窃。法社会学中国化必须避免粗制滥造,防止“一哄而上”“一阵风”,形成追求精品的氛围。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努力形成学派,围绕某一领域的学术问题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拥有共同的学术信念、价值观、基本假设和基本方法的学术共同体。同时,法社会学研究者必须尊重研究对象,知悉研究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避免对研究对象的伤害,保障研究对象的正常生活。法社会学研究者切忌利用、瞒骗研究对象。
法社会学研究者宜放宽心态,需平和、中正从事研究,避免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法社会学中国化的努力贵在持续、连续,有赖于长期坚持不懈的调查、思考、积累。面对处于过渡时期的我国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者更应埋头努力,力戒浮躁,踏实为学,诚实求知,做出实在的贡献。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几代学人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奋斗。
法社会学中国化要求法社会学研究者开阔视野,努力把握世界法社会学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与外国法社会学界的交流和合作;广泛认识中国社会的具体状态,全面吸纳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坚持法社会学的开放性特质,博采众长,聚焦凝练,融会贯通,兴学立派。
在材料的获得方面,研究者需要逐渐提升对中国社会、中国秩序了解的兴趣、态度和能力。每一位法社会学研究者都应当努力深入中国社会掌握第一手材料,重视以材料说话。在法社会学知识的来源方面,研究者需要把握经验与理性的结合;认识到经验有助于了解和把握社会生活的实质,但也可能导致立场的偏差。
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注意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初期阶段,法社会学研究者更应该重视事实的整理、了解,完整记录今天中国社会的社会秩序现状,对我国的社会规范进行基础性资料的积累,避免以价值判断影响对中国社会规范事实的掌握。法社会学需要重视事实描述的意义。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法社会学研究者宜使用中国的语言、概念,如“房”“分家析产”等。语言饱含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知识背景。有生命力的语言、概念反映着具体鲜活的生活。我们应当了解中国语言的结构和经验表达,明了语言、概念运用的中国社会场景,使法社会学具有中国的表达载体,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我们需要客观对待涉法数据特别是官方统计数据。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进行量化研究,实现判断和结论的科学性、普遍性,因此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可靠性应当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方面。在没有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官方统计数据就有其重要性;不过需要注意官方数据来源并比较使用,因果关系分析需要谨慎。
法社会学中国化需要不同观点之间的宽容,需要认真的学术批评。离开了严格的学术争论,法社会学的科学发展、中国化发展就会出现困顿局面。学术批评是法社会学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学术批评是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的学术责任。学术批评的对象应当是法社会学的“文本”。学术批评应本着实事求是、坦诚公允、就事论事的原则,以客观、追求真理的态度对学术成果进行研究和评价,通过公开和开诚布公的质疑问难、切磋砥砺,以丰富知识、深化认识,推进法社会学中国化发展。
法社会学中国化是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成熟的方向,为此法社会学研究者必须认真兢业,心怀责任,脚踏实地,深入调查,不断思考,尊重中国民众的创新精神,选择切合中国社会实际的主题,形成各自的学术追求和专长,努力总结中国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理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概括出具有中国特质且有世界意义的概念、学说,致力于建设中国的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