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

2018-03-27 03:56孙国华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卢梭资产阶级恩格斯

◎孙国华

人权问题是个法律问题,但又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它同时又是个政治问题、经济社会问题、思想文化问题,而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个社会制度问题,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个更广泛的问题的组成部分。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人类发展所到达的历史阶段,归根到底取决于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关的生产关系。因此,要解决人权问题,固然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就得解决社会制度问题,解决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问题,解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只有生产力不断获得解放和发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可能不断改善和提高。可见,人们在不同历史阶段提出的人权要求大体上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相应的。人总是要求不断改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要实现这种愿望就得发展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就得改变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要改变旧的、过时的、已严重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得首先夺取政权,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不断改革不适合生产力的体制,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以,人权问题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深刻的社会根源。

卢梭曾深刻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人们的主人,并不比其他人们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什么才能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页。卢梭不清楚他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而自信能够解答第二个问题。他的解答就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论证人的“自然权利”,论证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制定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权利。虽然卢梭作出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解答,但这种解答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十八世纪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卢梭提出的,实际上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25页。。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和必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他写道:“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7页。但黑格尔不把必然理解为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性,而把它理解为客观存在的、神秘的“绝对精神”。而我们知道,“绝对精神”不过是“上帝”的别名而已。所以,黑格尔是个客观唯心主义者,但他有重大的贡献,这就是他把自由与必然联系了起来,认识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吸取了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因素,又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关系,认为必然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而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即现实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③转引自《要认识客观规律必须突出政治》,载《人民日报》1966年4月11日。“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就反映了自由与必然的这种辩证关系。人类发展的每个历史阶段,都是人类从必然走向自由的一个阶段,都是从不自由、不大自由走向有更大自由的阶段。所以,体现人的自由的人的权利——人权,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尺。人权的状况反映了人类社会进步的状况,反映了人类走向自由王国的进展。人权问题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也在于此。

可见,马克思主义决不否认人权问题,相反,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解决人权问题,也真正能解决人权问题的强大思想武器。因为只有弄清楚上面所引卢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才能对其第二个问题给出科学的答案,才能指导人类一步步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改善,而马克思主义唯物地回答了卢梭的第一个问题,从而也回答了卢梭的第二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并不简单地否定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人权理论,而是在肯定其中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的同时,指出其唯心主义的、阶级的局限性。因为按照这种人权观、人权理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在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前提下,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状况有所改良,而不能消灭产生人类不平等的主要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更何况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帝国主义势力,往往利用这种观点、理论,传播有利于他们的价值观,毒害劳动人民的思想,瓦解劳动人民的斗志,为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服务,干涉别国的内政,为侵略别国、强迫别国人民屈从提供借口,制造根据。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人权的理论以及反映这种理论的“人权宣言”,都是“私有制的公理”,“是由私有制产生的结论,要么实现由私有制产生的一切结论,要么抛弃私有制这个前提”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9页。。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理论是为私有制辩护的,它回避了决定人的权利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生产资料掌握在谁的手中的问题。按照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去解决人权问题,丝毫不会触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要真正解决人的权利,首先是广大人民的权利问题,从根本上说,就必须改变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用典型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看待人权问题,即反对把人权问题仅仅看作是个法律问题,而认为人权问题从根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社会制度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7—568页。《法学家社会主义》是考茨基根据恩格斯的指示写成的。

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总是对一定的事实上的权利的确认,而事实上的权利归根到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正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归根到底是社会的经济条件使人们有了某种行为自由;正是一定的经济条件制约着社会的政治、文化发展,正是这种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制约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而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现着不同的利益,一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物质利益所制约的价值观念,自然要把适合这种利益,从而也适合该经济条件的行为自由,确认为“权利”,即确认为是“正当的”。在许多民族的语言中,“权利”一词与“对”“正”“直”同义绝非偶然。所以,权利实际上是一定的人们对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一定行为或行为自由、一定的行为方式的一种价值确认,即确认这种行为是“正当的”,体现了这些人们的价值观。构成权利,既需要人们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又需要有一定的价值观确认其为正当,这二者归根到底都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将出版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一书,给人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由于人的行为自由不仅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且也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认识的深入,反映了人类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所取得的成就;又由于不同的人们、不同的阶级的价值观虽有不同的取向和内容,但也有相同的成分和一致的方面;所以,在阶级社会,人权既有阶级性、特殊性,又有共同性或普遍性。不同的人权要求中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是通过个性表现出来的。人权作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尺这个普遍性、共性,是通过奴隶制社会的人权、封建制社会的人权、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的特殊性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既不应当用人权的阶级性、特殊性否定人权的共同性、普遍性;也不应当用人权的共同性、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否定阶级社会(迄今的文明社会)人权的阶级性。因此,围绕着人权问题,既有斗争又有合作。围绕着人权问题的斗争,实质上是不同群体、不同阶级的价值观的斗争。这种斗争归根到底又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要求。当前,帝国主义打起人权的旗号,力图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于别国人民,干涉别国的内政,用人权为借口,集结反动的、反社会主义的力量,颠覆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此,必须给予坚决的揭露和回击。围绕人权问题的合作,实际上是在有利于社会进步、人类解放的前提下,求同存异的合作。任何具体的人权主张,只要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就应给予支持,而不必问其理论观点的唯心、唯物,也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是哪个阶级提出来的。斗争与合作又是辩证统一、互为条件的。不斗争就不可能有合作,不合作也不利于斗争。在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唯心主义和狭隘的阶级倾向性,不应妨碍我们在解决实际的人权问题时与抱有各种人权理论观点的人达成协议,真诚合作,以推进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既不应允许随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也不应妨碍我们在一定的、具体的人权问题上同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代表人物取得某种共识、达成一定的协议,求同存异。所以,对人权问题一定要具体分析,采取多样灵活的态度。有斗争,有合作。斗争也要有理、有利、有节。这样才能揭露和孤立反动势力,争取中间势力,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推进社会进步,造福人类。

我们深信,人权问题的根本解决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共产主义。“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而当前我国已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很远,自然还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我们已走上了到达这一点的康庄大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体现这一理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我们沿着这条康庄大道向前迈进指明了航向。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进步的,这样的事业是必胜的。我们一向重视人权的保障问题,社会主义使人权问题的根本解决成为可能。只要我们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视人权理论的研究,提高对人权,首先是广大劳动人民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自觉,我们就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我们的各种具体制度不断得到改进,这样就能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其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最后达到消灭阶级,实现世界大同的崇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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