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
中央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的复杂性涉及到它的综合性,而且很多问题不确定,又跨学科。从不同的学科看到的景像不一样。所以,很难形成一个学术意义上的共识,只能说摸着石头过河,各个学科一起摸,最终逐渐地形成一种现实中可以接受的模式。
财政体制包含财权、事权、财力三个基本要素。从理论上或者学术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无非三个基本要素的组合和匹配,不同的匹配组合能够形成不同的财政体制。但是在这三个要素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叫支出责任划分。支出责任的问题涉及到两个要素,一个是事权的问题,一个涉及到财力的问题。为适应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而在现实中财权与事权无法相匹配。如果强制实行事权,则可能会增大区域之间的差距,尤其财政能力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从而加剧基层政府财政压力。过去,我们简单地以为只要赋予了地方财权它自然就会有财力,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即使给予它财权也并不代表其具有财力,给予它的财权无异于画饼充饥,水中望月。在这种区域发展很不均衡的条件下,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只有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各级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事权。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打破了过去原则的基本假设——同质化。同质化假设是指各个地方只要赋予了财权自然就有财力,但非同质化假设的条件下就只能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行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支出责任确定的过程。换言之,支出责任确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过程。通俗来看,支出责任就是拿钱办事的责任。一级政府拿钱办事就相应体现为此一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支出责任类似于偿还债务的责任。财力来自于自身还是上级的转移支付并不重要,最重要的就是通过财力履行了事权。实际上支出责任就是财力和事权两者的结合。所以,支出责任的划分既包含了财力的分配,又包含了事权的划分。
我国的事权划分并不清晰。很多人崇尚美国的范例,认为美国联邦、州、地方事权划分清楚,法律规定很明确,各司其职。美国是按照事权的项目来分的,只要法律规定事权归属,那么从决策、执行、掏钱、监督要全权负责。当然,这只是事权划分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全部。
按照事权的要素来划分也可以实现明确事权的目的。事权的要素包括决策执行、支出责任、掏钱、监督。这四个基本要素可以由一级政府履行,也可以将这些要素分开来,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去履行。与美国不同,由于我国是统一领导,在事权划分上更主要地体现为按事权的要素划分。统一决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这就形成了我国对事权划分的另一种方式。按照要素划分这种方式也可以明确各级政府事权,不应简单地崇尚美国的方式。正如楼部长所讲,西方国家也存在一种集权的方式,也在调整。所以,从时间维度来看每个国家事权的划分都在变化,都在调整。
其实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在于事权划分本身,而在于事权履行的方式,这个问题比事权划分本身更重要。事权履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个是来自于法律,按法律的方式来履行事权,如果法律规定清楚,中央与地方的决策执行也相应清晰。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偏好履行事权。我国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基础薄弱。我国这种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划分方式,在相关法律不到位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偏好来执行。中央各个部门各有偏好,不同的领导偏好也各不相同,这就形成“上面点菜,下面买单”的现象;中央决策之事,加大或者改变偏好,就容易导致地方政府难以承受;每个部门的偏好也不一样,各个部门的偏好加在一起,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下属部门也难以承受。上述现象导致了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以及地方政府履行事权过程中高度的不确定性。财力的增长是比较稳定的,相对来说是确定的,而“上面点菜,下面买单”会产生高度的不确定性,令地方政府苦不堪言。所以,事权履行方式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将中央政府各个部门的偏好统一协调起来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要履行其职责。各部门职责中法定的成分少而偏好多。各部门根据对中央文件精神的理解,千方百计要找出一个项目,与中央的要求大体挂得上钩,然后获得财力并进行分配。按照此种偏好行事就导致了财力与事权高度的不确定性,上面点菜过多地方买不起单,一系列问题也由此产生。
到省一级会照葫芦画瓢如此办理,这样市县级政府就更加难以承受。这种偏好不仅包括上级的偏好,还有自身的偏好。例如,地方这级政府每一任行政长官都有自己的偏好,在偏好的支配下应该做什么与不应做什么的边界是模糊的。在此情形下,每个地方的行政长官都会根据自身的偏好去行事,地方的钱不够,上级拨付的钱也不够,由此加剧了财政支出范围的不确定性,产生了不确定性的叠加。
除了上级偏好、自身偏好外,还存在社会的偏好。在社会舆论压力下,上级的偏好、自己的偏好再加上社会舆论的偏好(老百姓的偏好),就形成了更严重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地方的财力和事权高度的不匹配性,高度的不确定性。现在,这个问题才是真正的更加根本的问题。所以从法律上怎么约束事权、履行事权、更多以法律的方式履行事权,这才是当前的关键。而在事权的划分上是采取联邦制,还是单一制,这个问题当然可以探讨,只不过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共同事权多与少而已。按美国的方式划分也有共同事权,美国联邦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也有共同事权。按照我们这种方式,共同事权略多一点,但不是所有的都是共同事权。比如外交,国防,这都是中央的事权。所以,我们去探讨事权划分,更重要的是怎么样以法律的方式来履行各自的事权,而不是共同事权的多与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