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佳音,吕永祥
(吉林大学 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2018年4月21日,由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课题组共同主办的首届长白廉政论坛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吉林大学举行。来自全国50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70余位专家学者和纪检监察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等多个维度,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建议。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既要将全面从严治党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也要做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杨海蛟教授将全面从严治党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从这个布局的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与协同性上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运行机理、目标要求和推进路向。他认为,应从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衔接和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西安交通大学李景平教授深入探讨了新时代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开启、挑战与践行。他认为,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应当放到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历史性课题的90多年探索历程之中去理解;各级党委应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入手,统筹部署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北京联合大学韩强教授分享了他关于完善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的研究成果。他指出,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不力仍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原因在于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不足、约束力不足,执纪主体的权能不足,党员群众的监督动力不足。鉴于此,他主张从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中央的权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在抓住重点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健全完善有利于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蒋来用研究员深入分析了政德建设的危机及其拯救策略。他指出,官员政治道德是一项历史性难题,传统的说教式政德建设模式存在实践性不足、空洞低效和养成机制缺乏等危机,应当通过加强约束力、政治道德立法、警示教育和增强实践性等方式来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政德建设。吉林大学王立峰教授从理论、历史和实践三个维度论证了将制度治党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路径的必要性。他指出,制度治党的各项特性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逻辑关联,制度治党指引各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发展方向,制度治党有助于破除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障碍,因此,应当将制度治党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选择。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学术界一项亟需加以研究和应对的重大课题。因此,这也成为本次研讨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北京大学何增科教授深刻剖析了中国政治监督40年来的变迁、成绩与问题。他认为,改造传统的监察监督模式,强化民主监督和法治约束,建立现代政治监督制度体系,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将成为中国混合型政治监督体制变革的方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建明教授深入探讨了党和国家监督的构成要素、内在机构与发展方向。他指出,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要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国家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该体系内部呈现出一个特殊的层次结构关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实现把所有权力都可靠地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终极目标,还需要在权力监督体系的关键要素上予以突破。武汉大学李斌雄教授系统阐释了新时代中国国家监察法的特色和实施路径。他强调,确认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创设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于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预防模式是《监察法》最为显著的中国特色。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贯彻实施《监察法》时需要破除配套法规不足、理论研究缺失等障碍,从完善以监察法为核心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监察法理论研究工作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构建《监察法》的实施路径。北京大学庄德水副研究员深入分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政治策略、法治策略和组织策略及其重要价值,认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丰富了试点方法,拓展了试点领域,将为下一阶段的中国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目标。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提升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的治理效能,是本次研讨会的又一重要议题。
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等维度对党的十九大后标本兼治反腐败战略的深化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标本兼治的深化路径:第一,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和向海外拓展,形成国内反腐与海外反腐“两个战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第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监督合力;第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四,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人大和监察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反腐败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浙江大学陈国权教授深入探讨了高经济增长和高廉政风险之间失衡发展的内在机理。他将分析视角定位于地方政府层面,认为基于土地公有制的地方政府经营化治理模式是“双高”现象的共同制度基础,主张从实现决策、执行与监督分工的权力结构法治化、建构制约与监督并重的权力均衡结构和实行良法治理、多元治理与分类治理三个方面入手,通过权力法治来控制廉政风险。湖南大学袁柏顺教授分享了他关于公域反腐中资产非法增加定罪的再思考。他认为进一步思考反腐败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需实现权威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行,资产非法增加定罪与公务员供职的背信之间的平衡。东北师范大学柏维春教授深入探讨了国家治理视阈下的腐败治理问题。他提出,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做好腐败治理工作离不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腐败治理是一种政治治理,政治治理的核心是政党治理,应当推进腐败治理与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