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孝道扶贫:理论蕴涵、实现路径和深刻启示

2018-03-26 10:02张文宝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义务子女贫困户

●张文宝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在深入开展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对于消除农村贫困、改善人民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事关百姓福祉和全面建成小康目标能否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在提高脱贫攻坚成效。关键是要找准路子、构建好的体制机制,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1]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工作中,围绕因户施策、因人施策,提高脱贫攻坚成效,提出不少扶贫创新举措,其中一些地方根据农村部分子女不愿承担赡养父母责任,创造性地提出对老年贫困人口的孝道扶贫。可见“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老年精准扶贫与脱贫都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及老龄问题的新议题和实践难题。”[2]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孝道扶贫的实践,深入诠释农村孝道扶贫的理论蕴涵及其逻辑生成,梳理农村孝道扶贫的实现路径,并总结孝道扶贫的经验启示,以期推进农村老年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工作。

一、理论蕴涵:孝道扶贫的内涵及逻辑生成

1.孝道扶贫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孝道扶贫的论述主要散见于报纸和网络的宣传报道和个别基层政府制定的孝道文化扶贫办法,[3]而有关孝道扶贫的学术性研,究笔者通过“百度”和“中国知网”搜索尚未看到。为在理论上指导广大农村不断涌现的孝道扶贫方式,推动孝道扶贫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相促进,我们认为推进孝道扶贫的理论提炼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孝道扶贫是指在农村精准扶贫中,基层扶贫部门和村级组织针对贫困户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通过德孝感化、村规民约、法治维权等方式,促使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长效脱贫机制。孝道扶贫的主体一方面包括基层扶贫部门、村级组织、慈善捐助等社会力量,另一方面突出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重在发挥子女脱贫主体主责作用,建立起解决脱贫与养老问题的长效机制。孝道扶贫的对象是农村贫困户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生活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留守老年人。孝道扶贫的方式主要是德孝感化、村规民约、法治维权等,其中道德感化体现为传统舆论约束;村规民约表现为农村村民自治;法治维权为硬约束,体现外部干预力量和法治规范权威。孝道扶贫的目标是通过促使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让贫困老年人的生活、养老有了基本保障,带动村风民俗的变化,使尊老敬老养老成为村民的自发追求。

2.孝道扶贫的逻辑生成

第一,精准扶贫中老年贫困户较多的困境,是孝道扶贫生成的实践需求。当前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生活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留守老年人,呈现数量多、增长快,比例高等特点。同时,在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工作中,农村贫困户的认定是以户口本为依据的,而在农村子女成年后往往是和父母分家另立门户,仅留下老人独门单过,“加之还有少数群众有争当贫困户思想,有的农户在识别前将子女与父母户口分开,导致收入微薄的老年贫困户增多。”[4]实践中,这些老年贫困户的部分子女也多乐于把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顺势转嫁给政府,他们认为政府扶贫就要给老年人财物,因为到2020年国家规定要全部脱贫,导致政府需长期财政投入,扶贫、脱贫成本高、难度大。党和政府在精准扶贫中对农村老年人的帮扶和关爱,绝不能成为子女推卸赡养父母责任和义务的稻草。因此,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扶贫部门提出孝道扶贫,成为破解精准扶贫中出现的此类问题的较好举措。

第二,我国传统文化对孝道文化的尊崇,是孝道扶贫生成的民族基因。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源远流长。百善孝为先,孔子曾经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意思是孝道是天地间的运行法则,是人们应该躬行的。孝道文化在承载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孝”是中华文化之根、“孝”是中华民族和谐之魂。子女孝顺父母,晚辈孝敬长辈代代相传。孝道扶贫是农村精准扶贫中孝道文化在基层的弘扬,展现当今时代对孝道文化的传承和尊崇,是孝道扶贫生成的精神家园。它一方面重视发挥基层政府扶贫、村级组织自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的作用,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中社会层面济危扶困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强调老年贫困人口的子女赡养主体主责作用,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层面孝为德本的价值诉求。通过孝道扶贫,使贫困老年人的生活、养老有了基本保障,建立解决老年贫困户脱贫与养老问题的长效机制,带动了村风民俗的变化,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孝道扶贫对于全面打赢脱贫攻战、构筑精准扶贫决战决胜精神家园,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第三,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制,是孝道扶贫生成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生存和幸福的权利,又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政府帮扶、救助贫困老人的扶贫责任。然而政府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扶贫责任不替代、不取消子女的赡养责任、赡养义务。当前,无论从国家的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还是从农村老人脱贫实践操作中来看,政府都无力和无法始终保证农村贫困老人脱贫和不再返贫。同时,有关子女赡养和孝道父母的内容也已经纳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例如,1982年《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015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以上关于子女赡养和孝道父母的法律规定成为孝道扶贫的法律依据。

同时,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就是对失德违法者要给予教化、教导直到惩治。为此,针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我国有关法律除规定了被赡养人的救济请求权,还规定对赡养人的惩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现路径:农村孝道扶贫的实践模式

我国广大农村历来普遍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因此推进农村子女孝道扶贫既契合父母和社会对养老防老的情感期待,又是我国尊老敬老养老孝老的文化传统,也是基层政府推进精准扶贫的现实选择。实践中农村孝道扶贫的实现路径是通过德孝感化、村规民约、法治维权等方式,促使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长效脱贫模式。

1.重视德孝感化,奠定农村孝道扶贫的基础

孝为德本,传统文化视孝道为生命之根本、道德之准绳,孝是态度、是素养、是文明。推进子女孝道扶贫,要重视对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的孝德感化,这是农村孝道扶贫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在贫困村充分利用广播、条幅、宣传栏、宣传手册以及新型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传播孝道文化、孝道扶贫,让群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提高觉悟,真正关爱老人,孝敬老人,赡养老人,营造尊老敬老孝老养老氛围,为孝心扶贫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在各个行政村成立“劝孝委员会”,成员由公道正派、威望较高、敢于直言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群众代表等组成,并着重吸纳孝敬父母公婆的妇女代表。“劝孝委员会”针对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的该村村民,采取“登门谈心劝说、开会集中批评”等方式,对不尊老、不敬老、不养老的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说事评理,教育劝导,助其自我觉醒、自我转化。三是探索建立养老敬老、赡养扶贫表彰激励机制。首先,每年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海选推荐孝敬父母、公婆的好子女、好儿媳、好女婿。其次,以镇为单位对推荐出来的好子女、好儿媳、好女婿,进行评选,选出群众公认、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除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外,加大对其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引导村民向上向善,塑造“以孝为荣”的价值取向。

2.制定村规民约,细化孝道扶贫中子女赡养责任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老年贫困人口比重大、脱贫难、返贫易。制约老年人脱贫的因素主要有身体健康情况、劳动能力情况、子女赡养情况等。推进农村孝道扶贫,应走村民自治的模式,各行政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村规民约,细化孝道扶贫中子女赡养责任。一是针对六十周岁以上贫困老人的居住、健康、子女情况等进行详细摸底,认真统计,深入分析,特别是要全面把握老人贫困而子女不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况。对于需赡养的老人,其子女也比较贫困无力赡养的,采取帮扶子女致富的办法,让无赡养能力的子女,转变为有赡养能力的人,实现孝道扶贫的目的。二是组织引导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孝道扶贫具体办法,确定赡养标准、方式,比如子女赡养老人须支付的钱和实物的数量、支付方式等,做到有章可循、责任细化,将农村养老扶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签订赡养协议。根据每位贫困老人的不同情况,老年贫困人口的子女情况等综合因素,动员老年人子女与贫困老年父母和村委会三方签订《子女孝道扶贫协议》,明确每名子女的赡养责任和赡养义务标准。可以采取轮流赡养或支付赡养费、米面油等多种形式,让贫困老人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条件允许的,要求子女把老人接回家共同居住,帮助老人洗晒衣被,每年至少陪老人做一次健康检查等。

3.加强法治维权,保障农村孝道扶贫的落实

法治表现为制度,来源于道德,凝结为精神,法治在呈现威严、惩罚的同时贯通人情、人性和天理。法治体现在孝道扶贫上,就是惩恶扬善,通过依法护贫着力于维护老年人的权利、强调老年人的权利保障。一是成立贫困老年人法治维权服务队。服务队成员从各镇扶贫办、信访办、司法所、基层法庭等相关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细化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维权志愿服务队立足老年贫困人口维权能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从扶贫宣传、矛盾调解、履职监督、咨询服务等方面切入,切实保障老年人赡养扶贫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宣传力度。当前农村法制不健全、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知法、懂法、守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法治维权服务队要以“孝道”为专题,深入农村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赡养法规宣传、违法案例解读、孝老敬老劝诫,让法定之责深入人心。要让大家知道,不孝敬老人的“逆子”,不仅会在村里“抬不起头”,更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三是用法律的强制性去约束子女的不孝顺行为。对于那些经过教育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法治维权服务队要及时亮出法律之剑,帮助老年人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老人的合法权利。国家也应加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老人维权意识,解决维权困难问题。

三、深刻启示:农村孝道扶贫的经验考量

孝道扶贫使子女赡养义务转化为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向家庭和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的理念和风尚,推动社会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

1.坚持村级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主体地位

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主张对贫困主体赋权和参与式发展的扶贫理念,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由此,实现贫困村和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的关键就在于坚持村级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主体地位。“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村级组织,是目前农村扶贫工作的中坚力量,应巩固它们在精准扶贫中的主心骨作用。”[5]一方面,村级组织对本村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情况最熟悉、最了解、感情最贴近,为此谋划解决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脱贫措施和办法也最可行、最有效、更长远;同时他们对老弱病残、憨傻痴呆等贫困人口最有感情、最有能力,也最有可能进行日常的帮扶。另一方面,村级组织与上级扶贫部门、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及帮扶责任人和社会捐助力量联系最为密切,政策掌握最为熟悉,项目推行和资金使用也最为清楚;同时村级组织中的各类人员也多是党员、致富能手和有一定威望的人。因此,要注重强化村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健全基层党员干部选拔培养、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在精准扶贫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村委会治理能力建设,优化干部结构、完善经费保障、提升村级事务治理能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推进精准扶贫的功效。要加强村级组织中的各类人员的创业培训、智力投入和技术指导,为贫困村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创业能力的致富带头人,实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精准脱贫目标。

2.坚持依法治贫和以德治贫相结合的精准扶贫方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孝道扶贫正是充分体现依法治贫和以德治贫相结合,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一种脱贫方式。推进子女孝道扶贫既契合我国尊老敬老孝老养老的文化传统,又囊括法律对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制。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物质脱贫,还包括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等,而这些显然是基层政府扶贫无法做到的。党和政府的扶贫关怀温暖人心,子女的赡养孝顺不能缺位。老人所寻求的并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满足,他们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和陪伴,因此在农村推进精准扶贫要高度重视孝道扶贫,发挥孝道扶贫的作用,坚持依法治贫和以德治贫相结合,以道德涵养法治精神,以法治彰显道德风尚,实现贫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亲、老有所慰、老有所乐。

3.坚持法治化推进精准扶贫的路径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坚持法治化推进精准扶贫就是通过依法护贫,维护和实现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权利,彰显法治的公正平等价值。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明文规定: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推进扶贫法律制度建设成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和时代要求。长期以来我国扶贫是政府行政权主导下,强力推进型的扶贫模式,带有明显的运动性、政策性,“这种治理模式易引发各方的机会主义心态,使扶贫开发缺乏连续性与前瞻性,甚至引发合法化危机,治理效能与资源投入之间严重不匹配。”[6]当前我国精准扶贫方略推进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扶贫对象的偏差和退出机制不畅、扶贫主体责任虚化和责任追究空置、扶贫措施随意化和效果短期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缺位和无序化、扶贫管理考核过度依靠行政化等问题,以及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不可否认的还会有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员,精准扶贫还需推进,精准扶贫需要走向常态化。解决上述问题,就是要坚持精准扶贫法治化道路,总结我国30多年来扶贫开发的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党和国家的系列扶贫政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扶贫法律法规,可以采取鼓励地方扶贫立法现行先试、单项突破等方式,然后制定我国统一的综合扶贫法,保障扶贫事业的健康、稳定、长久发展。

[1]习近平.脱贫攻坚战冲锋号已经吹响 全党全国咬定目标苦干实干.新华网[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28/c_1117292150.htm,2015-11-28.

[2]王昶,王三秀.积极老龄化理念下老年精准扶贫的困境及应对路径[J].探索,2016(2):136-142.

[3]沙万强,贺立龙.当前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来自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的调查报告陈晓兰[J].农村经济,2016(1):26-31.

[4]李鵾,叶兴建.农村精准扶贫:理论基础与实践情势探析——兼论复合型扶贫治理体系的建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2):26-33.

[5]陆汉文,黄承伟.中国精准扶贫发展报告(2016)—精准扶贫战略与政策体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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