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视角下的网络平台治理
——现状、反思与借鉴

2018-03-26 08:22:57冉高苒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监督用户

●冉高苒

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的巨大变化,它打破了原有传统社会的层级制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去中心化”的网络社会结构,构建了新的社会形态与逻辑,自由、开放与共享精神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与结果”。[1]随着这种网络逻辑的不断深入,辅之以技术的巨大力量,“平台”这一概念开始被广泛的提及,成为“去中心化”的社会结构中连接各类主体,实现沟通、交易、分工与合作的重要扭结。平台是两个或更多不同类型的用户(例如买方和卖方)可以满足以交换商品、服务信息等活动的市场。该市场可能是在线数字市场或离线实体市场。而传统的离线平台已经存在了数千年,随着网络技术被重点提及的则是所谓“网络平台”的概念,如电商平台、网络社交平台。

从现实看来,平台的兴起可能是新世纪以来重要的商业事件。[2]但换一个角度来看,网络平台的自由与开放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混乱、低效与无节制利用的问题:美国大选的“扑朔迷离”让我们对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充满质疑;各大网络机构对于个人数据的掠夺性收集挑战着传统的隐私认知;网络水军、不良信息弥漫整个网络。网络平台的治理与规制问题随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重点。由此出发,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网络平台现状的分析与反思,借鉴奥斯特罗姆(Eliner Ostrom)公共治理理论的框架与思路,重新考量与分析网络平台的治理思路,设法构建有效的平台治理与发展机制。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治理是一种网络控制形式,主要指众多相关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不同于自上而下的“管治”或者“规制”,治理是一种更灵活、多元的管理形式。

一、网络平台的现状——“公地悲剧”

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加勒特·哈丁(Garrent Hardin)第一次提出了所谓“公地悲剧①的理论模型。在当下时代,网络平台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性体现在网络硬件基础设施和平台内容两个方面:一方面,带宽资源是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但随者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带宽不足、服务器的处理能力有限、物理网络健壮性差等曾经困扰着我们的诸多问题都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总之,技术的发展使得带宽等基础设施似乎暂时不会成为网络平台“公地悲剧”的导火索。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基于网络平台的“低门槛”特质而大量涌现的无序化、负价值信息,数据价值与垄断利益的加速划分与扩张,这些都使得大众对于网络平台的忧虑和不信任加速蔓延,此种意义上的网络平台的“公地悲剧”正在逐渐形成。

(一)无序与狂热的表达

从网络平台的表达秩序与规范意义出发,阐述当下网络平台上言论表达的失范现象。网络平台中的表达愈发呈现“后真相”与“后秩序”的特征。从传统的表达途径来看,各类媒介一直处于所谓“把关人”的角色定位之中,以求表达最大限度的客观、真实与有序。而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社会的物理载体,从诞生之初就承载着开放、平等的思想,并进一步衍生出共享和自由的理念。当表达的社会与技术成本越来越低,表达本身就越发凸显了其深刻的“流动性、易变性、叠加性与互嵌性”,[3]以“主观性无限制扩张”[4]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信息内容是介于现实和谎言之间的相对主义客观事实,传播表现出迎合受众情绪、戏谑调侃、忽视真相的喧哗性与狂热性,传递这种表达的方式也进入一种失序、无序的“后秩序”状态。[5]网络平台的言论表达呈现出先断定后反转、重反响轻真相、长情绪短记忆的特征,失去其真实性与规范性,最终就可能造成网络表达失去公信力,使得网络平台走向“公地悲剧”。

(二)泛滥与低效的信息

研究表明,在网络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取得财产的手段与途径,一种具有不可限定价值的利益。[6]信息和决策时序对决策行为及其后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7]信息已经成为影响决策人行为和博弈结果的重要因素。[8]这既体现了信息的工具功能,体现了信息作为实现交易目的重要手段和关键因素的作用,[9]同时也是信息的资源价值重要体现。在信息的扩散与传播过程中,网络平台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与推动作用,却也带来了信息泛滥与低效的公地难题拷问。首先,在网络平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和知识都处于“大爆炸”状态,信息泛滥的现象也随之而生。这是免费信息市场与网络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的逻辑结果。其次,分散化的信息来源导致平台用户获得的信息极其不完整,甚至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尤其在平台环境下,信息言论模式和传递过程的“去中心化”,会导致信息表象化、信息可靠性不足、信息非对称的后果。信息走向碎片化常常使人们不知所措,不知如何获得完整有效的信息,结果造成盲目重视信息的表象与片段,却缺少对其完整深入思考与探索。另外,由于信息完整性的不足,给用户的行为判断造成困难,给企业的经营策略造成误导,使信息的经济秩序失范。再次,网络平台上信息的泛滥与低效极易引发在网络中的“塔西佗陷阱”②,即网络平台用户失去对于信息获取的愿望与动力,并对平台信息持一种怀疑与抗拒的态度,最终造成“网络资源的废弃与导致不可弥补的精神荒漠化后果”。[10]

(三)利益与权力的博弈

在网络平台兴起之初,我们一直强调网络平台的精神特质是自由、开放与平等。但随着大众对于网络平台逐渐深入的了解与使用,网络平台表面上的自由、开放与平等,其背后深刻的利益与权力的博弈开始逐渐显露,这也成为平台公地悲剧的又一大诱因。首先,平台的言论表达模式并不遵循绝对的平等主义,而是充满了“赢者通吃”的内涵。平台运营者替代了传统的媒体的“把关人”角色,它们利用网络平台的“链接结构”③决定着用户们的所见内容,并构建起结构性的等级差异。在这个平台环境中,绝大多数的话语权依旧掌握在利益与权力的手中,网络平台的链接与搜索会将用户的注意力永远的指向流量最大的信息节点。结果就是平台式的表达并没有消除传统意义上的排他性,而是将障碍设置从信息生产转移到了过滤层面。[11]其次,平台用户的各类商业行为并不是完全的自由与公平,而是充满了利益诱导与竞争垄断。平台中所有的搜索排名本质上都受到“注意力经济”的影响,受欢迎的选项一直比较受欢迎,因为它们一直排名在前,这就可能导致流行产品的锁定。另外,经验证据表明,平台搜索就像任何其他公司一样,在用户偏好和自己的利润目标之间取得平衡。由此,大量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包括搜索排名、付费广告等开始被利用。交易行为受到倾向于平台的偏见化、非竞争化处理,以实现平台更大的利益诱导。再次,网络平台用户的数据权利被严重剥夺,数据资源的争夺甚至侵犯用户人格权利。在数据资源的获取上,平台运营者处于天然的特权地位,这些数据的聚合使他们比个人用户更具有比较优势,也加深了平台与用户在市场各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甚至阻断了用户对于自身数据财产的获利途径。而对于数据的收集与交易,用户已经深刻的意识到其中暗含的隐私风险与数据安全问题。

二、基于网络平台现状的制度性反思——供给、可信承诺与监督

“公地悲剧”的隐喻说明,个人的追求利益的行动最终导致的是集体与“公地”的非理性结果,集体行动中的个人无法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这一隐喻对于当下网络平台的治理同样意义重大,一方面网络平台的发展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路径,另一方面,现有的治理思路自身又存在局限与不足。笔者将结合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理论从以下三个角度提出网络平台治理的制度性缺陷与反思。

(一)制度供给问题

在奥斯特罗姆看来,产生“公地悲剧”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供给问题。要对某一事物进行管理,传统上只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政府主导(“国家理论”),二是以相关主体自发组织、自发参与为主(“企业理论”)。但事实证明,无论是政府还是主体自发这两种管理都难以在公共事物治理方面取得成功,这一现象印证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经典论述:“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12]因为从目标上看,政府的出发点是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而平台自身治理的目标则未必如此,它的目标是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奥斯特罗姆指出,在上述两种理论中,都是由一个局外人承担集体行动的后果(无论成功还是失败),他们的收益(或损失)也与集体行动产生的剩余直接相关。[13]可见,制度供给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是由局外人提供的,而非由集体行动中的个人自我供给。结合我国对网络平台的治理现状也不难发现,政府与平台运营者成为制度设计的两大主体,而作为用户的网民则只能被动的承受制度带来的外部性影响。这也成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因为这种治理思路严重忽视了在集体环境中,人们的诚实、守信、兑现承诺以及对制度的遵守都在无形中起到相互引导的作用。而在奥斯特罗姆看来,集体行动的主体或公共资源的占用者才是制度供给的真正主体。[14]

从另一方面看,网络平台的制度供给不应是单一维度的治理模型,而应是一套科学的治理理论。我们“建立的不是一个制度供给的特殊模型……这个框架要确定对延续规则或改变规则的决策影响最大的几组变量。这个框架要能被理论家们用来发展更为精确的制度选择理论和理论模型;还能被用于组织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总结出特定变量在这些变量的其他组合中的相对重要性。”[15]奥斯特罗姆将长期影响公共物品使用和管理行为的规则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操作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和宪法规则。而政府被视为规则产生的“外部变量”,将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等视为“内部变量”,规则与制度应该是基于一系列变量的综合影响,再结合现实的本地场景的理论分析结果。这些要求显然不符合我国对于网络平台治理的思路,也反映出现有治理框架的不足。我国针对网络平台的治理规则在法律位阶上普遍较低,缺乏立体的规则设计,这使得处于规则体系的最底端,最具体、最详细的操作规则普遍缺乏上位规则的指导与审查。在任何公共事务的处理上都有政府的身影,市场与效益引导的其他制度影响因素明显不足,治理制度的构建体系整体显得单薄且新陈代谢机制不足。

(二)可信承诺问题

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为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的行为。[16]在针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奥斯特罗姆就认为:“如果每一个人或者几乎每个人都遵守这些规则,资源单位将会以更可预期和更有效的方式分配,冲突水平将会下降,资源系统本身将会不断存续下去。”[17]在面对网络平台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在面对可信承诺问题时,依旧采用了传统的应对策略,即采用声誉机制来制约平台主体的“越界”行为或者借助强大的外部强制力(往往来自政府)来保证制度可信性的问题。但不论是哪一种方式都没有考虑“越界”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平台主体的策略性行为。

一是声誉机制④存在巨大局限。传统市场(或者说离线平台)的声誉机制被移植到了网络平台的治理策略中,平台希望构建如同传统市场的评价机制来监管网络平台中交易与流通,通过声誉表现减少用户的选择困难与信息不对称。平台管理者希望依靠这些声誉反馈机制来建立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很多用户并不会积极提供信息反馈与用户评级,这就存在评价激励问题。为了得到回报,评分者往往会采用偏向肯定的选项,这样就产生了声誉机制的一个问题,平台主体的策略性行为会使评价失真,从而导致机制无效。这样的策略性行为在评价前往往表现为奖励,而在收到负面评价之后则表现为报复。在为卖家留下负面反馈后,买家更有可能收到他们同样的负面反馈。这也就不难解释电商平台中为何时常出现威胁客户以求改变差评的举动。

另一个就是外部强制力。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18]在外部力量为保证规则得到遵守,会在未来所有的阶段对违规行为给予强硬制裁的情况下,平台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运营者都会做出遵守规则的承诺,那么每个主体都会做出可信的承诺,从而解决资源划分的问题而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但这确实是颇为理想的状态,现实中充当外部强制力的管理者并不是绝对的“铁面无私”,它们也会被利益所打动从而充当一些平台主体攫取更多资源的“屏障”。另外,这个外部力量并不是单一的主体,至少包括“国家理论”中的政府与“企业理论”中的平台运营者,这样就天然面临两种规则或两种契约的冲突问题。现实中的表现就是网络经济的市场竞争逻辑与传统法律法规规制逻辑的冲突。

(三)有效监督问题

有效监督与上述可信承诺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信承诺问题只有在解决了监督问题之后才可能解决。但有效的监督同样需要考量相应的主体的主动性与监督成本问题。从网络平台的监督行为看来,监督成本受网络平台的运行机制、排斥外部力量进入的技术排他性、市场安排与监督合法性认可等等因素的影响,平台规模越大,监督的成本就越高,监督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单纯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督显然难以为继。另外,还有平台主体的“寻租”行为值得我们注意。当利益与权力的角逐与较量也深入到监督行为中去,监督主体本身就容易因为利益与权力的掣肘而失去本身的行为动力,或者为其中的部分主体提供攫取平台公共资源的方式与途径,自己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奥斯特罗姆看来,有效的监督达到的状态应是“如果你这么做(遵守规则),我也这么做(遵守规则)。”[19]这就不能单纯依靠外部强制力的监督,平台主各体间的监督就显得异常重要。当每个主体都非常关注其他人是否忠诚的遵守承诺时,有效的监督机制才可以建立。其实,现实中很多网络游戏平台已经采取了这样的监督措施,允许玩家之间相互监督,以减少包括使用游戏“外挂”、辱骂玩家或者降低游戏体验的违规行为,运营者只充当行为的裁判者,大大降低了直接监督的成本,也减少了直接对于用户游戏行为的干预。类似这样的监督行为是否值得推广,是否又会引发恶意举报、消极监督的负外部性行为,这些问题还值得我们继续思考。

监督的实效性问题同样值得反思。监督行为可否起到相应的实际效果事关监督行为的长效性与公信力问题,这也与前文所述的可信承诺问题联系密切。对于网络平台用户而言,监督的反馈主要来自企业与国家两个主体,也就是平台的运营者与政府相关的网络监管机构。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由于这两大主体所秉承的目标与理念的不同往往会出现平台自我治理与政府强制力涉入之间的矛盾,因为网络平台的一些治理手段,对于调整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是有效的。但在不少时候,这些手段会进入现实社会,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20]这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督与管理会带来显而易见的难题。有研究就曾统计谷歌公司对于政府监管行为的妥协的案例数量与不妥的案例数量,以此来证明网络平台监管过程中的现实矛盾与规制冲突。

三、网络平台治理的思路借鉴——公共治理

不可否认,对于网络平台“公地悲剧”的隐喻有着理论模型天然的缺陷,奥斯特罗姆也对传统理论在人类集体行动上得出的悲剧结果提出了质疑,“世界包含了多种类型的人。某些人更愿意互惠,以实现集体行动的利益”。因此,只要制度环境能够允许这些更具有利他精神、追求群体利益的人能够获得普遍的信任,那么长期维持合作治理公共事务的方法就是可行的。[21]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她对于公共事务与公共资源治理的思路就可以对如今网络平台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径,以避免网络平台的无序与混乱,保证网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尽管奥斯特罗姆理论的对象在于探讨渔场、森林等实体公共资源,但其提供的分析框架与原则对我们衡量网络平台治理同样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为从某种意义上看,网络平台具有奥斯特罗姆意义上的公共资源性质:一般来说,它不会限制新使用者的进入,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网络平台的使用者对于某些资源的应用则具有竞争性,当网络平台上的用户企图利用平台的声誉来为自身的违规或者攫取利益的行为掩护时,其本质同农夫纵容自己的牛羊肆意践踏“公地”是十分类似的。既然平台同样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那么它也同样会面临一般集体行动的逻辑所带来的“公地悲剧”。由此看来,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化解策略与“公地”的治理原则就值得我们在网络平台的治理语境中予以考量和借鉴。

(一)“清晰界定边界”[22]

网络平台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网络平台中进行活动的用户与组织也必须予以明确。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是最理想化也是最难实践的原则性要求。网络平台的多功能化、多任务化特征使得清晰界定边界根本难以像实体经济、资源一样做出明确的功能与产权划分。所以针对这一原则,更多的从平台组织与治理角度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从平台组织来看,现在的平台企业还依然秉持着传统的“占山为王”的边界划定方式。以BAT为例,百度、阿里巴巴与腾讯分别占据着搜索、电子商务与即时通讯的主要阵地,相关新兴领域的布局则多通过资本、数据、用户等方式予以竞争。从平台治理角度来看,无论是新兴的竞争平台还是传统的垄断平台,权属与边界的清晰与否是相应权利、义务划定的基本衡量标准,也是平台的多边主体得以平等自愿协商自治的基础。当然,从市场的流动性来看,这样的边界无疑是变化的。无论是平台本身、数据资源还是平台用户,都可以基于市场活动与网络技术而改变自身归属。所以,对于网络平台而言,这样的边界应当是基于市场规则与主体间协议而划定的相对稳定的功能、资源与用户的权属划分。

(二)“占用和供给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23]

规定网络活动的方式、技术和(或)流量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时、当地条件以及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这一原则的要求是管理规则要具有“本地性”,这也是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不足之处。由于文化传统、经济水平、技术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我们的规则不能一味模仿发达国家,而要根据自身的“本地性”特点来组织构建。从我们国家来看,一方面,政府强大行政规制力量一以贯之,另一方面,互联网数字经济逐渐从一开始的“野蛮生长”,发展到积极寻求传统社会力量的法律认可(来自国家政府)与市场认可(来自市场用户),逐步成为社会系统的重要力量,并且开始表达自身的诉求。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就成为平台治理逻辑“中国化”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米勒的表述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预计国家的控制在这个领域会自动消失的人显然是错了,认为必然会回归到国家主导的边界分明、控制严格的互联网的人,显然也错了。没有任何事情是必然发生的。无论什么事情,我们都应顺其自然的让其发生。”[24]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25]

这一原则强调绝大多数受平台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于平台规则的供给与修定。之所以强调集体选择的力量,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来自技术,网络技术、平台技术使得一切社会主体都处在复杂的联系之中,互联网技术先天的成本与同步性优势使得平台系统中任何的变化都将直接对平台各主体产生影响。另一个来自组织,网络型、平台型组织群体力量愈发强大,在这样的组织群体里,动机、活力和行动力才能全部具备,甚至还具备了之前没有的协调能力。[26]这就使得让网络平台的使用者作为规则制定者、规则的维护者,一起参与到治理的过程中来成为可能。相比于运营者、管理者,由使用者参与的政策能够更好地平衡他们与平台运营者、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从而更容易达到激励相容。[27]

(四)“监督”[28]

积极检查网络平台的健康状况和使用者行为的监督者应当是对使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使用者本人再或者是政府。如前所述,希望政府完全退出网络平台治理是不现实的,而且现有的规制也多采用间接手段,通过对平台运营者施压来实现管理目的。笔者在本文所提倡的更多是通过平台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目标是构建“纵向+横向”的监督规则,以实现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行,治理规则的长期可信。平台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经济的演化形态,政府应更多采用“看不见的手”来进行管理,尊重平台发展规律应当和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一样得到重视。

(五)“分级制裁”[29]

违反平台规则的用户很可能要受到其他用户、有关机构或者它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而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与严重性)。我们应当完善包括宪法条款在内的各位阶法律法规,并且构建网络平台内部适用的操作性制裁规则(某种程度上来看,“声誉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制裁方式)以实现体系的立体化,制裁的明确化,监督的有效化。

(六)“冲突解决机制”[30]

平台用户和他们的管理者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公共论坛,来解决用户之间或者用户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冲突。当然,机制还应当包括平台与政府之间沟通与解决系统。

(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31]

这一原则强调平台用户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与干预。政府管理网络平台不再事无巨细,减少外部行政力量的介入,实现行政权力对网络平台公共治理制度的确认。

(八)“分权制企业”[32]

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治理体系中,对使用、供给、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在平台公共治理的体系框架内完善权力的划分与组织,实现体系内的制约与监督。然而,与传统的公共物品的治理有所不同,这样的分工应当通过平台和用户的自发行为与集体行动自发形成。外部强制力的权力分配不但会出现“一厢情愿”的落实性问题,还会给平台、用户造成巨大的成本负担。以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为例,欧盟通过GDPR要求企业设置DPO(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通过人工审查数据、算法与决策,这样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并对人工智能的使用形成了强大的阻碍——开发人工智能的主要目的是功能自动化,人类执行的要求明显与之背道而驰。

从以上八点原则出发,奥斯特罗姆所构建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治理路径为以互联网企业为典型代表的网络平台组织提供了基础的治理思路与理论根基。而这样以用户与平台自身的主动性与秩序理性为构建基础的治理思路并非空中楼阁,现实的案例同样可以给予我们相关的启发与思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可能就是维基百科了,这个所有用户协同编写的“网络百科全书”已经成为世界上被访问次数最多的网站之一,甚至可以成为专业学术论文的文献来源。从平台的创建,内容的生产、审核与监督,这样庞大的网络平台组织看上去似乎必须要有管理层、预算、正式的工作流程,甚至行政力量的外部监督与审查,但维基百科却采用了最直接也是最出乎意料的方式:自发的劳动分工。[33]在整个平台的运作与管理过程中,基础的领域与专业性划分是基础性的标准,其余“产品”生产、流通、改善与监督都没有外部力量的过多干预,平台用户自发地成为生产者与监督者,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努力使平台“公地”变得有序。所有的个体之间的冲突都以类似信息生产的方式得以进行,这种冲突非但没有对平台本身有损害作用,反而对于整个平台系统有强大的驱动作用。纵观维基百科的治理思路,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暗含的公共治理逻辑,在基础的产权、领域区分的基础上,承认平台组织者的基础组织权,剩下的制度选择与安排基本上交给平台系统本身,其中的核心就是用户,关键就在于“给与普通用户尽可能多的自由”,[34]而不是像类似百度这样过分的依靠外部力量进行强制性的干预与审查,结果反倒不尽如人意。

四、意义与总结

尽管在具体的原则和落实问题上,奥斯特罗姆的理论还不能完全与网络平台所面临的复杂现状“无缝连接”,但这并不能否定其重要的借鉴价值与意义。

首先,在道路选择问题上,这一理论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企业“二元论”,为我们开拓出网络平台治理的第三条道路。“国家理论”“遵循集中控制的建议所实现的最优均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35]反之,如果依照“企业理论”,就如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所述:“市场经济是我们驾驭的一匹好马。但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36]所以,在两者的基础上提出“公共治理理论”,一方面就实现了多种治理思路的互补性与针对性,同时也是公民(网民)民主力量的表现与表达。

其次,这一理论突破传统集体行动悲观结果的理想模型,实现了人性利己与利他的结合,为网络平台主体间的信任与合作构建了理论基础。奥尔森(Mancur Lloyd Olson)认为在现实中,个人会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常常不是致力于集体的公共利益,个人的理性不会促进集体的公共利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37]他否定了利他主义的存在,利己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而正是由于人们具有利己的本性,所以出现集体行为的悲剧结果。而从“公共治理理论”看来,个人的理性和知识能力是有限度的,这就使得个人有可能也必须在集体行动中表现出利他的一面,参与集体合作。特别是,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平台用户之间在便利、快捷的相互接触中经常沟通,不断了解,并且彼此之间建立信任和共同诉求。这就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力量强制管理思路,有利于人性化的构建多中心的合作与沟通。

最后,这一理论充分调动了社会整体资源,并且结合了本地资源的特殊性,避免了盲目移植所带来的排异问题。奥斯特罗姆的理论核心就是要让社会资本得到充分的使用。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本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种本地资源包括诚信、网络、甚至规则或制度本身。[38]其中,诚信是在价值观层面引导人们进行合作的动力,网络是人们进行合作的渠道,而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则为人们的合作提供相关的激励和规范。借鉴这种思路,一方面有利于网络平台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治理的成本,分担治理的压力。

综上,网络平台的崛起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对于网络平台的利用也越来越频繁,甚至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从整个互联网新经济形式的发展来看,诸如亚马逊、苹果、腾讯、阿里巴巴等网络巨头,无一不在经营中采用了平台模式。而网络平台是一种新事物,从组织形式上看,它是一个企业,但就其功能而言,它更像是一个让使用者进行交流、合作、交易的开放市场。其自由开放的特性使得平台主体的表达、信息的传播、商业的交易都面临秩序缺失与道德失范的难题。这也暗含了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发明——推广——采纳——规制”的周期路径。这就使得网络平台的治理与规范问题被重点关注,通过对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理论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治理思路在制度供给、可信性承诺与有效监督三个方面都值得我们反思与重构,而“公共治理”的框架与原则对于网络平台治理由重要的指导与借鉴价值。当然,由于针对对象的不同、性质的差异,这一理论还无法完全适配网络平台的治理语境,但“公共治理”的框架与思路依旧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实现网络平台治理思路与手段的多样与互补,网络平台各主体的利益均衡与发展。

注释:

①哈丁在“公地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来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这样的比喻表明有限的资源注定因自由使用和不受限的要求而被过度剥削。参见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②“塔西陀陷阱”在政治学中旨在说明:“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的得罪人民。”以此说明当一个主体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本文中笔者借用“塔西佗陷阱”喻指用户对于网络平台上海量信息总是缺乏信任与质疑的态度,而不论信息的真实与否。

③“链接结构”指网络用户从一个站点漫游到另一个站点的一种路径。马修·辛德曼教授在《数字民主的迷思中》认为,“在其他条件平等的情况下,指向一个网站的路径越多,它所接受的流量就越大。通向某站点的链接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

④“声誉机制”指因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对网络用户个体进行声誉评价和评分的实践。关于“声誉机制”的相关研究参见胡凌:《在线声誉系统:演进与问题》,收录于胡泳、王俊秀主编《连接之后:公共空间重建与权力分配》,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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