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某企业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未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该企业于2016年被市场主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解散。现有部分员工以及企业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找到社保机构,希望能够补缴2006年至2014年期间的社保费。请问,这种情形能否允许补缴?个人权益如何保护?
江苏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针对法律上的主体才可以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以后,企业主体灭失,既不存在该企业补缴问题,也不能以该企业名义补缴。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以便及时查处而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不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自己只能承受此后果。
补缴不完全等同于纠正违法缴费行为,补缴主体也不完全限于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特定政策允许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补缴,核心是要征收滞纳金或者按照同类标准确定补缴金额,以督促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