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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时,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的流产假。对于流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北京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流产假”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产假”范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一般情形下,按照病假工资支付流产的生育津贴依据不足。根据参保与否,应当或者由社保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流产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的,由于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考虑对女职工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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