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兆利 王晓芹
日常生活中,由于老年人生理因素和身体机能的特殊性,个体之间存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一不留神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情常有发生。
黄老汉在自家房屋附近与邻居闲聊时,忽见一条大黑狗向其狂奔而来,他大吃一惊,在躲闪中跌倒受伤。闻讯赶来的狗主人陈某将黄老汉送至医院救治,期间共花费医疗等费用2.46万余元。伤愈后,黄老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万余元。
点评: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与原告身体虽未发生直接撞击,但因狗狂奔经过,致年近古稀的老人受到惊吓而跌倒受伤,狗的奔袭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且未对自己饲养的狗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故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刘阿姨带孙子在社区活动中心散步时,被同样在“遛腿”的林某一个趔趄“碰”倒在地,致使其左臂尺桡骨远端骨折。刘阿姨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万元。伤愈后,老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林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8000元。
点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林某是在自己不慎摔倒之时将原告老人撞倒,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发生撞倒原告的损害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补偿了原告部分费用。
胡某驾驶客车在一超市门口掉头倒车时,恰遇王大伯在此处准备横过公路,眼见客车冲着自己而来,老人受惊之下跌倒在路沿石上致伤。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经调查,不能确认胡某驾驶的客车在倒车时与行人王某接触。”事发后,王大伯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7万余元。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王大伯将胡某及其所在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综合事发时多方面因素,判决客运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胡某应当知道在行人密集区域倒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原告为避免碰撞而跌倒受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胡某系客运公司的雇员,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客运公司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未与车辆接触而在车后跌倒,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因素和身体机能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定。行人王大伯已年逾八旬,由于其动态视力和行动能力的衰退,对驶来车辆的知觉判断存在延迟和不准确,对各种道路信息的察觉能力偏低,在机动车靠近时产生的恐惧心理会更强烈,如果要求其尽到年轻人具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约几位朋友一起到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不小心鱼竿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当场被电击身亡。事发后,刘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钓鱼场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钱某和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9万元、5.5万元。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按照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钱某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死者刘某在钓鱼甩竿时未注意避让电线,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故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