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使用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切实维护和保障标识持有者、标识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申请使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经自愿申请,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山东省农业厅复审,准予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康大牌兔肉等95个产品品牌,自授权之日起三年内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进行宣传。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用申请。
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正确、规范使用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不得出售、转借标识使用权。同时要严格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声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标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农业厅做好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立即向山东省农业厅报告。
(刘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