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云 王笑枫
摘要: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和个人的生活以及实践密切相关,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之中,许多学者也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了解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不可否认,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存在许多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一旦两者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在维护知情权的基础之上将个人隐私的暴露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之内,其中隐私的暴露会直接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实践,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在保护个人隐私的过程之中会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和限制,通过牺牲个人隐私来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只有站在相对平衡的角度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与矛盾;调和途径
一、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个人的隐私权存在许多的局限性,因为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实践极有可能影响普通人民大众的利益,因此在维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时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在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利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普通大众的知情权。日记是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官员以及其他公众人物来说,个人的日记可能涉及许多的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因此不能够完全属于个人隐私,而是需要站在公众利益以及公共信息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可以也應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了解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现象相关的各类资讯和信息。个人信息数据知情权则主要是指自然人可以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了解与个人相关的各类信息。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所以存在冲突以及矛盾,主要在于两者存在权益上的区分,许多人既希望自己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干扰,另一方面又希望来了解他人的隐私,通过这种形式来满足自己的窥私欲,因此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和矛盾的。许多学者在对知情权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一种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执政权之间的矛盾;第二种是新闻主体与新闻权力之间的隐私权冲突;第三点是个人所需要获知的信息,与影响的第三人的隐私权所产生的各类矛盾和冲突。
对于公众人物的日记来说,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主要属于政府官员隐私与政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政府官员个人的隐私权存在一定的限制,因为政府官员所有人的权利要明显的大于普通大众,因此个人的隐私会受到普通大众的监督,但是这一点并不代表官员没有任何的隐私,官员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必须要保持平衡。笔者认为,如果官员的日记与社会公共事物存在联系,那么,首先需要考虑公众的知情权,然后需要维护官员的隐私权,当然如果政府官员的各项行为与公共事务管理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公众不能够采取非法的手段,为了满足自身的窥私欲而获取与政府官员相关的各类隐私。我国法律法规在界定的过程之中也需要以此为基础,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大众的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个人的生活不被公众所干扰,又需要真正维护普通大众的知情权。
二、 隐私权中的公众内容与公众知情权
隐私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希望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所打扰,但是如果个人的隐私之中存在许多的公共内容,那么在维护个人隐私权时必须要进行再三的斟酌。比如,局长日记属于个人的隐私,因此必须要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维护局长的隐私权,但是如果局长日记之中涉及许多的贪污受贿信息,就必须要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为核心,及时地公开相关的各类信息。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极易出现许多的冲突,在协调两者利益首先需要了解具体的知情权。在上个世纪40年代,知情权开始进入社会公众的眼帘,同时学术界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与知政权十分相似,我国张新宝教授在对知情权进行分析时,将其划分为社会知情权、知政权以及个人信息数据知情权,其中执政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可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获得与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相关的各类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社会知情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有权获得与个人兴趣以及社会公众相关的各类信息,个人信息数据知情权主要是指自然人有权利了解与个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权力。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主要以权益的冲突为基础,因此要想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那么首先需要注重权益上的平衡。其中知政权属于公益范畴,公众知情权属于私益范畴,因此在处理两者的冲突时,需要了解公共利益和私益之间的相关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优先顺序十分关注,在对公共利益进行思想革新的过程之中也立足于这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进行分析。随着人类文明进程以及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个地区以及国家在制定法典体系的过程之中开始以人文主义色彩为基础,真正以人为本位,既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又不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直倡导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鼓励社会公众牺牲小我,完成大我,在公共利益之下充分地发挥个人的价值以及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和矛盾,那么首先需要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之上,将个人隐私的纰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其次还需要注重特殊情况,公众社会人物的隐私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普通大众相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因此可以通过牺牲公共人物隐私的形式来维护普通大众的利益和知情权,同时利益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也是实现知情权与隐私权相互协调的重要手段。如果公众人物不愿意公开个人的隐私,那么我国法律必须要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这一点既能够体现我国法律法规的人性化,也能够维护当事人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其私生活不受社会公众的干扰和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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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艳云,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王笑枫,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