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

2018-03-22 07:06王勇
理论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

王勇

摘 要: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2-0063-08

一、引论

当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国务院也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人工智能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人工智能使我们不再去设想如何弯道超车,而是要考虑如何换道超车的问题。科技快速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也增加了风险。“科技行为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控,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1]人工智能和以往的科学技术有着巨大差别,它是一种影响巨大的颠覆性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就业结构、社会伦理、国际关系准则等造成极大冲击,不能仅仅依靠单方面的立法进行规制。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去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并完善相关法律理论,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并规制其发展。

深入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必须从了解其内涵开始。通过“人工智能”一词,我们就可以联想到它与数字技术相关。人类第一次接触某种新技术的时候,常常是兼具恐惧与兴奋的,特别是对数字技术来说。无论人类社会多么不情愿,数字时代真的来了,并且已经到达了数字时代的高级阶段,即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征的阶段。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独特分支,人工智能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2]。时至今日,世界历史已经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轨道,人工智能技术也已经发展了60多年,虽然历经坎坷,但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在很多领域,人工智能已经能够替代甚至超越人类。乔治·戴森(George Dyson)曾说,“我们同机器如同手足”[3]24。“迎接与机器人共处的时代”[4],虽不必过多担忧,但必须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加以重视。

人工智能发展到现在,仍旧很难为其下一个一致的定义。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一个分支,只能从其一般特征来把握它。按照加利福尼亚大学约翰·塞尔(J.R.Searle)教授的观点,可以把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是指计算机在心灵研究中的主要价值,只为我们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强“人工智能”是指计算机不仅是我们研究心灵的工具,而且带有正确程序的计算机确实可被认为具有理解和其它认知状态,恰当编程的计算机其实就是一个心灵。“在强AI中,由于编程的计算机具有认知状态,这些程序不仅是我们用来检验心理解释的工具,而且本身就是一种解释。”[5]当下,在强“人工智能”的概念下讨论人工智能更具意义。从计算机发展之初,人类就面临着是把其看做操作思想符号的系统,还是把其看做是建立大脑模型手段的困扰。越来越类似人大脑的人工智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其二,它有较强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其三,它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其四,它具有物理实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已经成为沙特公民。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在促进人类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一,拷问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索菲亚成为沙特公民,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活动的参加者,是否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呢?“人工智能和道德秩序之间的关系必须区别分析”[6]。这不再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从法律应保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视角来看,法律必须出场。其二,向人类主张权利。例如,DeepMind公司研究的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AlphaGo),现如今已经进化为AlphaGo Zero,它不再需要人类数据,它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掌握技能。法律要授予智能机器人公民身份吗?如果授予当如何行使?“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将有90%的新闻稿件由机器人完成。机器人撰写的稿件,是否享有版权?”[7]其三,导致法律关系交叠。智能机器人有一个自主衡量系统,它们对自己做出许多决定,超出人类提供的指导原则[6]。智能机器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谁来承担责任?就目前来看,既然案件发生以后的责任主體还不能完全归咎于智能机器人,则责任承担者还应该回溯到智能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亦或第三方服务平台。智能机器人参与行为,会使各种法律关系交叠在一起。“当真正完全的自主智能机器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证明缺陷、因果关系等事项将成为受害人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8]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建构整个法律体系基础的法律主体理论不再牢靠。从根本上解决智能机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需要回溯法律主体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发展逻辑,有限度地变动以人为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构造,以回应智能机器人出现所导致的法学难题。

二、法律主体理论的历史演进逻辑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性要素,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人或其它类人的存在物。翻阅学界的研究文献,可以了解到学界对法律主体的争论颇多,但是实质性研究较少,可能学界认为,现有的法律主体理论的建构已经十分牢靠,即使有新的存在物出现,也不可能撼动构成法律主体理论体系的大厦,其实不然。智能机器人出现对法学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法律主体理论作为构成法学理论的最主要内容,确定着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不是被动地接受权利,也不是先确定了法律,再去寻找有资格享有法律的主体。法律主体与权利同时产生,相互依存。关于法律主体问题的考量,不仅存在着从人到主体这一漫长的历史维度,人本身的法律形像即人在法域中的自我认知、自我想象和自我再现,同时也经历着若干次重大的变幻[9]。法律主体理论的演进逻辑,是它逐渐地演变为以“人” 的抽象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并向类人的存在物扩展,从而成为了支撑整个人类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

(一)法律主体:人的实在到人的抽象

法律主体概念对人的抽象,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历史上法律主体一开始呈现多种多样的形态,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致包括了人、超自然人、动物、无生命物等。在远古时期,尚未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苏美尔社会本是一个长老主宰的社会,由那些长老、家父统治,国王是这个社会的执政者,这些人以外的其它人,都没有主体资格。”[10]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欲望不断增强,逐渐地一些非人的存在物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法律主体缩减至平等的单一类型即人自身。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启蒙哲学产生的二元对立思维,又为法律主体抽象为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人成为了法律主体的唯一抽象物。“理性,人的理性!赋予人以自然立法。”[11]79“在创造物面前,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置于主人的地位。”[12]“关系是被忽视了,每个人都成了独自存在的人,他是一个在经济上、政治上、道德上从而在法律上自足的单位。”[13]法律主体对人的抽象,不仅使人的多样性消失了,而且导致了理性人的利己现象,最终,法律主体沦为保护人的尊严和利益的工具。法律主体作为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能仅仅只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而存在,而应该注重人与其它存在物的关系,实现人类自身和社会的良好发展。

法律主体从人的实在到人的抽象,充分体现了人的特征。以人的抽象特征将自然人与其它存在物区分开来。自然人这一概念不区分种族、性别等因素,被平等赋予了所有人。处于政治社会之中理性自然人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规制。“理性不仅是正确的法之认识工具,也是其源泉。”[11]79法律主体抽象为人之后,每个人都有两种身份,一种是生活中各具独特气质的自然人,一种是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之上的法律人。只有法律主体,才能为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行为,是在理性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无论行为是否合法,都被认为是人的自由意志选择,是一种深思熟虑的决断。行为人依据法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随着法律主体以人的抽象为基础,人也就成了连接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一个工具而已。

(二)法律主体:由人的抽象到类人的拓展

现代法律主体,或曰“法律人格”,是一种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主体资格以人的抽象为基础,这种对人的抽象体现出了法律主体的概括性、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的特征,进而使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成为可能。“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的任何个人和机关,都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14]主体资格成为了一种符合人的抽象性特征的属性,并演变成为了一种符合某种条件的固定类型,与被赋予法律资格的存在物本身性质并无实质关联。以人的特征抽象出来的法律主体理论,为其它存在物通过拟制抽象成为法律主体提供了可能。法律主体制度具有涤除功能,法律主体在保护和调整意义上是指现实中的所有人,在其抽象的标准范围上,它又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法律通过主体制度选取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主体,赋予其法律资格,在这些被法律挑选出的主体中,构建法律关系。”[15]只有经过挑选的存在物才能成为法律主体,才拥有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从而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建立在人的抽象为基础上的法律主体为依托。只有法律主体的行为才被视为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

法律主体的拓展过程,体现为把那些原本在生物学意义上不称为人的存在物,吸纳为法律主体的过程,法律主体逐渐类型化。法律主体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最终完成了法律主体与生物学意义上人范围的重合;第二阶段是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到法律拟制人即法人的拓展。最早系统规定法人制度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使用的“人”,是一个形式上的概念。 构成这一概念的必要条件只有权利能力,而不包括行为能力和过错能力[16]。《德国民法典》在“人格”之后规定“自然人格”和“法人人格”,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统一在“人格”一章,并对法人的成立、登记、法人机关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法人成为法律主体,虽经历了漫长的争论,但承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的共识。承认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拟制,是把法人看作是自然人的一种表现,把适用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抽象构造适用于法人组织。可以肯定的是,以人的抽象为基础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构造,不仅可以把法人纳入到法律主体之中,现如今非法人组织、动物等存在物,都可以按照这种类人的抽象,拟制成为法律主体。按照如此逻辑,智能机器人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进而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现代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拓展,极大地影响了人对自己的本质的理解。

(三)法律主体:法律理论变动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有法律,就有法律制度的支撑。以人的抽象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法律主体理论,擎着整个法律体系王国,看似十分稳定,却也风雨飘摇。法律主体理论的变动,往往会对整个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人类已经获得了充分的现实依据,法律主体制度的发展并不必然会主动发展为一种较好的状况,人类必须主动思考、介入智能机器人带来的法律主體理论发展。法律主体理论是整个法律理论体系的核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础性要素,它体现着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通过调整主体的意志行为,实现其确认、形成、巩固和发展社会关系的功能。法律主体的内容决定了法律关系逻辑结构,也决定了其呈现的样态。没有法律主体的意志与行为,就无法构成任何法律关系。一切存在物,都要经过法律确认才能成为法律主体,法律决定着法律主体的种类。有法律就有法律主体,只是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对于法律主体的规定不同。智能机器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也必须经过法律来确认。[HJ]

现代法律的主要表现,就是以人的特征为基础,抽象出法律主体的概念,从而在法律上抹掉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实现对现实中人的法律控制。可以说,这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成就,也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特别是启蒙运动以来法哲学思想的发展,人类依据理性建立的这套法律理念体系,在一段时间内相当牢靠。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却撬动着这套法律理念体系的根基,进而引起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从目前智能机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来看,变革法律主体理论首当其冲。法律主体理论的变动,往往是法律制度深刻变革的开始。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究其根源,就是现有的法律主体理论难以应对智能机器人导致的法律问题。如果说,以人的抽象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理论,可以吸纳所有存在物的话,那智能机器人也可以被吸纳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显然,仅仅从这个意义上把智能机器人吸纳为法律主体,是无法解决智能机器人导致的法律问题的。因为,与其它拓展为法律主体的存在物不同,智能机器人与人的特征高度重合。人类以世界的主宰者自居,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关系很可能不再是主仆关系,以人主宰世界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将受到极大冲击。

三、智能机器人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

智能机器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对滥用的恐惧、对社会不公的恐惧、对机器反扑人类的恐惧……智能机器人无时无刻不冲击着人类最后的安全防线——法律。智能机器人给法学带了一系列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参加者,从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回溯法律主体的相关理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建立在启蒙哲学二元对立思维下以“理性人”为基础的法律主体制度提出了挑战。既然,法人可以拟制为法律主体,为什么与人类更为相似的智能机器人就不能呢?智能机器人拓展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不是必然的至少也是可能的。智能机器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会经历法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类似过程。下面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三种角度,分析智能机器人对法律主体理论带来的冲击。

(一)动摇权利主体构造基础

可以预见的是,人工智能时代对权利主体构造基础的冲击,可能是以往任何时代都不可比拟的。“技术发展的速度比人类进化的速度要快得多。计算机按照摩尔定律的速度飞速发展;而人类天生的能力则遵循着达尔文法则,龟速爬行。”[3]47“法的标准,即法的观念本身是人。”[11]490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17]。“无论建立私法权利的罗马法时代的古老的人权观念,还是近现代成为权利制度道德基础的近现代政治和社会文化中的人权观念,都是以思考人的主体性需要为前提的。”[18]现代法律主体的观念也是建立在启蒙哲学“理性”观念对人进行抽象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人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解放,但作为其代价,“人也因此被抛入了一个从未有过的与整体世界相对立的境地”[19]。作为主体的理性虽试图主宰一切,也陷入了被一切压制的悖论之中。智能机器人正在仿效和改变人的概念,从而冲击权利主体构造基础。智能机器人作为一个人的类似物出现的时候,这种对立将更加紧张。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考验着对人本质的理解。作为法律主体抽象理论的表现,其也可以通过理性抽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虽有学者提出,“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體资格,在法理上尚有商榷之处。”[20]但按照目前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具有向其它存在物拓展的可能,即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开放性。“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是指在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上,其主体类型及主体范围随社会发展可以逐渐扩展。”[15]智能机器人发展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不是必然的至少也是可能的。法律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后果,要求我们考虑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作出这一行为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诸如此类的问题蜂拥而至,其症结在于智能机器人是不是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类似人的这些智能机器人,即使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它也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受制于伦理章程与法律规范的主体,不像自然人那样其主体地位可以先于法律地位存在。但即使智能机器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人类要在多大程度上进行让步,让智能机器人成为公法上的主体还是私法上的主体,还是和人类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这类问题将在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拥有不等同于行使,拥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资格,行使则是将法定的权利作用于社会现实。法律主体资格发挥着规范市民生活并分配社会生活资源两方面的功能。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为权利行使。法律主体资格要求法律主体必须具有“实体”要素,包括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以生物人和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体和以目的性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体三种。由此来看,智能机器人至少还无法纳入到这三种核心要素当中。如果要给智能机器人一个合理的法律主体定位,必须对“实体”要素做出变动。随着智能机器人技术快速发展,必须回到人本身来思考法律主体理论面临的困境。回归人类的本质,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身体哲学和伦理学的快速兴起,成为其最具代表性的现象。人本质的回归,对抽象理性人的法律主体理论的背离,使自然、他人和社会一道共同推动了法律主体理论观念的更新。

(二)反叛基于人的义务

从现有的观念上来看,法律义务主体一定是人。“所谓义务主体,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从事某类行为的人。”[21]有法律权利,才会有法律义务,“法律主体的角色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2]。现如今,是否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权利尚未可知,讨论其对义务主体的影响是否过早?“法律制度总是滞后的,但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应该是前瞻的。”智能机器人的制造,出于服务于人类生活的目的,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器人进入人类的生活领域。即使将来的法律没有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的地位,那么它一定不会成为义务主体吗?“201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坏了部分展台,并导致一人受伤。”[23]由此可见,未来智能机器人,或多或少的会成为人类权利行使的障碍,如此,智能机器人如果不纳入义务主体的范畴,很可能阻碍权利的行使。

权利主体是被法律赋权的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义务主体被法律所约束、限制,依据法律不为某种行为。如果智能机器人在没有被赋予相关权利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义务,这就使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对应的理论陷入了矛盾。虽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义务是保障权利行使的关键。可以说,权利主体每一次行使权利,必须有相应的义务主体,义务主体相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更为弱势。智能机器人与人类应是和谐共处的状态,在保证人类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开发和应用。所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不能妨碍人法律权利的行使,即使在它没有成为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在将来的社会中,可能不仅我们要处理人与智能机器人的问题,还要处理智能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问题。在两个智能机器人之间形成哪种关系,也是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

(三)解构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如果机器人拥有了某些权利,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4]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主体,必须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责任的预设。法律责任本身构成了法律主体的关键因素,被视为法律主体的存在物不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还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离开了法律责任,法律主体的规定就没有了意义。智能机器人如果没有被认定为法律主体,那基于“意识”而存在的智能机器人,它至少很难归属于我们目前所认为的法律关系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对于法学经典行为理论“主体—行为—客体”三要素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如果不确认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它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其主人的行为,还是它的行为?

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暂且不论,问题是智能机器人作为有可能侵害人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施害者,它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按照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法律责任由施害者承担。如果不让智能机器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理论就面临着解构的风险。但是如果让智能机器人承担责任,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它是有责任能力的,它责任承担的方式视为财产形式,还是其它类型?况且它有可能不是法律主体,没有理论依据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让其负责,那么谁要为它的行为负责呢?它的主人可以是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或者是第三方服务平台,与以往的法律关系相比智能机器人侵权更加复杂,如果智能机器人不负法律责任,可能会牵涉到多方的法律责任主体,并且难以确定。此外,智能机器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如何承担责任?况且智能机器人有可能超出人的控制,进行施害行为,仅仅处罚其主人,是否可以达到惩罚的效果?所以整个责任理论基础,面临着解构的风险。

四、法律主体理论的重新构造

(一)理念基础的回归:审视人的主体理论基础

智能机器人之所以给我们带来这么多的思考,是因为它的出现动摇了何为人本质的这个概念。人类无数次设想过有可以比拟人的存在,但之前的每一次设想都没有智能机器人给我们带来的感受这么深切。人类对人本身的概念模糊了,陷入了一种不自信的状态。可以说很多人都陷入了怀疑论的立场。不以法律规制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可能会促使重新定义人类的概念,人类的存在形式有可能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人类是要保持现在的人类概念,还是要革新到无所谓“人”、无所谓“物”的年代?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和伯克利等机构都警告说人工智能会变得如此聪明,以至于超越人,这些设备可能反对他们制造者并接管世界,如果不是破坏世界的话。[6]显然,人类还没有做好改变人的本质的准备,仍然认为由细胞组成的有血有肉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想要保持人的概念不变,人类必须保持自信,并清醒地认识自己。

虽然法律主体基于人的抽象是必要的,但是过于对人抽象导致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仍然过度地考虑法律主体是人的抽象的理性人的理念,可能会陷入法律主体认定的困境。“形式主义的唯理性无休止的增长直至成为一种系统的唯理性,可它必然会达到一个顶峰,然后物极必反地向下滑落。”[25]8在理解法律主体概念的时候,必须考虑人的其它面相,以更多地區别于智能机器人。如果仍然仅仅把人视为理性的过于抽象的法律主体,那么作为人的其它面相就消失了。应该回到人的本质,更多地参考人的多个面相,构建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人不是仅仅具有身体的一个实体存在,同时也是向他者、与他者共性的存在。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话,基于我们目前的理解,它也应该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显然,承认智能机器人的公法主体地位是十分困难的,智能机器人成为私法上的主体是可以预见的事情。马克思曾指出:“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6]随着智能机器人带来的社会变迁,我们的法律主体理论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变化。如果理不清法律主体理论的基础,由智能机器人引发的灾难将是人类难以想象的。

人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超越着所有世界的认知。“作为一个在实体和关系向度共同作用下的历史的存在,人的存在并不是盲目的,也不是纯利己的,而是有着不断趋向于自我超越和完满,趋向于类的共同本质的实现的公共性。”[24]为了实现人类的自我超越,实现人类共同本质的公共性,必须回到人作为人的本质的场域。人和智能机器人肯定是不同的存在,为迎接智能机器人对人类的挑战,必须回到人类本身,来思考人类自身的问题,以此来区分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和很有可能成为法律主体的智能机器人。“现在所有人工智能仍属于在‘图灵测试概念下界定的‘智能,无论是将要盛行的根据神经网络算法的翻译程序,亦或是基于量子计算理论的各种模型,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将是从属于人类的工具。”[27]只要人类依然是处于政治社会中拥有意识,并由血液细胞组成的肉身,那么人类和智能机器人就存在区别,人类必须牢牢掌握自身区别于智能机器人的特征。

(二)法律主体类型思维的破解:全方位思考法律主体理论

现代的一个记号是,它总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另一个记号是,它必然将一切都加以区分,如真理,法权也是如此[25]8。法律主体理论过于强调理性人的抽象,就会落入这种极端,陷入启蒙运动导致的黑夜之中。现代法律主体理论的这种抽象,使法律主体成为了符合以人为镜像抽象出来的某些特征的类型。法律主体的这种类型化特征,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法律主体的开放视域。在这种视域内,任何类人的存在物,都可能被我们经验为符合法律主体特征,从而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虽然这种经验可能包含着某种历史性、指涉法律主体将来的无限可能性。但是这种类型化的抽象,从诞生之日就遭遇到了一种不幸,即法律主体无休止的类型化拓展。法律主体的这种开放性的拓展特征,奠定了法律主体理论的坚实基础,也使其自身陷入了泥潭当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过于类型化的主体理论可能不太适用,而人与物的本质的区别也可能丧失。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得人类重新思考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展或变迁,跳出原有的类型化法律主体思维,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思维去思考法律主体理论。用全方位的方法思考法律主体理论,可以深刻把握智能机器人内部构造,促进法律主体价值及伦理观念的变革,重新回到人作为人的本质,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提供一种更为丰富的理念基础。在此基础上,全方位的方法论意义上的变革也是可能的。根植于启蒙哲学的二元对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构造,导致了人与一切他者的对立。回归人的本质,让我们更多去思考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关系的基本特性是相互性,作为关系的一方,任何关系项都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28]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更加凸显这种关系的相互性,人的活动与智能机器人的活动内在关联在一起,人的发展都处于与其它事物的整体联系之中。在重新思考人的法律主体的定位时,应既强调与人作为法律主体相关的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又要重视各要素之间的区别,并考虑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变化,从而更好实现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人类必须回归全方位的思考方法,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的关系,在区分人与智能机器时,既要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突出人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更要反映人的价值与追求,也不能忽视智能机器人的社会价值。人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对自己超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其它事物的发展。“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经济增长,那是因为没有为经济创新提供刺激。”[29]国家要促进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就要为它的发展提供一种有效刺激。除非符合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定位是有效率的,否则智能机器人的快速发展不会简单发生。如果在智能机器人领域没有形成一种新的变化,那就是法律制度没有为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提供创新刺激。一种良好的法律刺激机制,应该建立在全方位思考法律主体理论的基础之上。厘清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不同之处,智能机器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暂且不论,法律必须对其进行明确定位,一种模糊的界定很难促进其发展。20世纪50年代伊林沃思·莱斯笔下的那幅“自动化”漫画依然警醒着我们,必须处理好人与智能机器的关系。

(三)立法路径的重构:双轨制的法律主体地位构造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技术,如果我们拒绝,必将被历史的车轮甩在后边。智能机器人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甚至是令人恐惧的。法律不应该筑高墙,而应该为人工智能技术保驾护航。应以法律规制智能机器人的发展,透视其引起的法律主体理论的变动,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认下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会促使一套全新的制度发生。例如,近代以来关于商业秘密或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30]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步,势必会产生一系列适用智能机器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则,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势必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深刻影响。要在重新思考法律主体理论的基础上,推进关于智能机器人的立法。纵览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我们还没有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立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在法律中安置智能机器人,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

智能机器人能不能成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主体暂且不论,但是至少应该在智能机器人内部形成一套规则,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并上升为法律,至少在这个层面,智能机器人应该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成为法律關系的主体。规范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是适用二元架构的法律类型,还是一元架构的法律类型,在做出选择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目的。真正的智慧应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类,而不是成为人类的对手。这就需要制定二元架构的法律类型。二元架构的法律类型才能形成智能机器人自身的价值体系。“人工智能法律既具有一般法价值的构成要素,又有着其特殊法的价值内容,从而形成自身的法价值体系。”[20]必须加快推进二元架构的智能机器人立法,填补立法领域的空白。从社会事实来看,制定人工智能的法律时机已经逐渐成熟,可以先制定一个原则性的法律,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上规范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例如,《机器人伦理宪章》《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从原则上对人工智能技术做出规定。然后相应的法律部门,结合不同的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法律现象,做出相应的制度规定。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来看,其也是由一个领域逐渐延伸到其它领域。因此,逐渐结合人工智能在相关领域可能发生的问题,在对法律理论思考的基础上,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及时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做出调整,是人工智能立法的可循之路。

结语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给一直在试图弯道超车的中国一个换道超车的机会。换道超车,使得中国可以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制定标准,走自己独特的道路,而不再是去填补其他国家发展的空白,使超越成为可能。智能机器人引发的诸多法学困境,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如何建构一个良好的法律主体理论,成为当下思考智能机器人问题的重要议题。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建立在启蒙哲学“理性”观念对人进行抽象基础之上的法律主体理论受到了极大挑战。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固有的弊端已经充分显现。人类的自然权利是一个自我发现的过程,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却需要通过赋权的形式获得。智能机器人不同程度地解构着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要为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提供有效创新激励,就必须正确回应智能机器人对法律主体理论带来的诸多挑战。必须回到人本身,丰富人的多个面相,以区别于智能机器人,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采用全方位的方法思考人与智能机器的关系,并通过制定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在不远的将来,一种二元架构的法律类型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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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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