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虚拟走向现实:网络反腐的式微及其制度化出路

2018-03-22 07:06谢遥
理论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络反腐网络舆论

谢遥

摘 要:网络反腐的本质是借助高效、便捷的信息技术来打击腐败,是一种迎合了新技术手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反腐形式。但由于制度存在缺陷、网络暴力普遍存在、民间网络反腐平台建设不足、对“狂欢”式网络反腐审美疲劳等原因,使得網络反腐出现了“断崖式降温”。网络反腐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而要使其稳定、长期发展则必须走制度化的道路。在新一轮的改革契机下,完善网络反腐可以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网络反腐平台及做好网络舆情管理这三个方面来完成。

关键词:网络反腐;制度反腐;网络舆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2-0041-06

网络反腐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①。称其“久”,是因为我国在2002年左右时就开始陆续发表探讨网络反腐的论著或是在网络社区里大范围地讨论过网络反腐,尤其2008年网络反腐的社会关注度与研究热度更是达到顶峰。称其“新”,则是由于一方面在这十多年间,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其在覆盖范围、技术能力等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对民主监督等政治范畴的影响也更为深刻,直接导致以往研究成果的解释力大大削弱;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负外部性愈发明晰,研究应当从曾经热闹浮华式的吹捧转向辩证式的多面思考。同时,网络反腐在这一时期内不仅自身出现了阶段性的变化,而且我国的反腐、监察等制度与政策也出现了较大的改变。因此,对于网络反腐而言,这十多年间的研究历程亟须我们对之进行一次系统且全面的总结与反思,从中梳理出网络反腐的核心内容与本质归属,进而有针对地探讨接下来的研究走势。同时,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网络反腐作为反腐下的一项子活动,也理应再次总结得失,进而助推国家反腐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络反腐的基本架构

网络反腐在国外的研究中找不到与之完全对应的概念,在国内的研究中也存在着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网络曝光等不同表述。实际上,从本质上讲,网络所具有的匿名性、开放性、去中心化、便捷性等特征是促进信息交流与存储的一项技术,而反腐活动则是由权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滥用权力等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在网络与反腐之间不存在必然勾连。

综合当前研究成果来看,有三种学说对网络与反腐之间的联系方式做了说明。第一种是群众监督说,即将群众或社会组织作为主体,认为网络反腐是群众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检举权、知情权来打击腐败的活动,是一种全新的反腐方式与群众政治参与方式。例如《中共党建词典》中认为:“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1]第二种是政府主导说,李永洪认为网络反腐是指国家反腐专门机关利用网络这一现代通讯和传媒工具听取网民对反腐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举报及投诉,进而查处腐败案件的一种反腐新模式和新机制[2]。因为网络反腐的最终结果是打击腐败,群众在网络上形成的舆论并不能最终形成打击腐败的结果,对贪官污吏进行调查、惩治依然需要相关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介入其中,对确有腐败事实的官员进行惩处。第三种是官民互动说,此种学说认为现实中的政府与群众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出现在虚拟空间中,进而促成了一个阳光下的“扁平社会”,并且“社会公共领域”与“扁平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相互辉映,进而政府与群众在现实与虚拟的交互中共同进退,联手抵制腐败行为,共建廉洁社会。例如,杨金卫认为网络反腐是指政府与群众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3]84。

以上三种学说虽然从政府、公民以及官民三个角度来定义网络反腐概念,但是不难发现,三种定义所描述的实际只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反腐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并没有凸显出网络本身的特殊性,也没能表述出网络反腐作为一个独立概念的价值。换句话说,当前对网络反腐定义的三种方式遮蔽了网络反腐本身的特殊性,需要再次复归至实践中来把握网络反腐的特质。

延续三种学说的定义逻辑可以发现网络反腐在实践中的三种运行方式。第一种是舆论倒逼式。在“披露反腐信息——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腐败行为的追究与惩处——信息反馈”的流程下[4],信息与反腐结合在一起。反腐信息经由网络的催化,成为公众关注与讨论的热点,进而对政府形成舆论压力、道德压力,政府出于自身职责以及“维稳”的需要,快速对涉事官员予以处理。以“雷政富案”为例,网民单纯将雷政富亲笔所写的“情妇日记”公之于众尚且不够,还必须得到更多网民在网络上的热议与持续发酵,在引起传统媒体(电视、报纸)的关注后,由传统媒体进一步扩散,当事件在社会上形成较强的舆论力量时,政府部门介入其中,对其进行调查并回应。第二种是公民检举式。公民通过政府设立的网络举报平台,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进行检举、控告”,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进行检举、控告”。在这种模式中,公民借助互联网,将自己所掌握的腐败线索与相关职能部门“点对点”相连,其即时性、跨地域性等特征超越了以往的举报模式。第三种是政府主导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通过搭建自己的网络窗口,公开政府工作内容与进展,并借助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向广大网民宣传反腐倡廉文化,激励更多网民参与到反腐倡廉活动中来,共同创建廉洁社会;另一方面,政府在内部建立网络工作系统,要求各层级部门将工作计划、工作收支等内容通过系统上传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控,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例如公安系统内部的财物上缴系统,要求办案民警将侦办案件时所罚没的财物逐条列入系统,并将账款、保证金等款项打入指定账户。

从整体上看,这三种方式是一种广义的网络反腐,因为后两类仅仅只是在传统官民沟通渠道中引入了网络技术,使得公民能够更为便捷地行使监督权、检举权。传统方式里,公民选择通过信箱投递或是电话举报等方式进行检举,此时公民是匿名的,并没有因为网络技术而有着独特的转换。所以说,网络反腐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种方式里,在此种方式中,不再是传统的、封闭的政府与检举者之间的互动,而是在一种开放的环境内任由网民进行参与、讨论。此时,一方面,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调查腐败案件的“触发器”,还可作为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连接器”、官民联动反腐过程中的“传声器”以及行政体系内的“警报器”。另一方面,网络技术打破了以往科层制与官本位文化所营造的信息壁垒,使得以往可以“内部消化”的事情被发酵成“网络群体事件”,直接触碰到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底线,并影响到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进而使得相关职能机构被“倒逼”着将事件平息,但这对公民来说,恰好满足了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得网络反腐能够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而存在。

总体而言,网络反腐存在广义与狭义的两层含义。广义的网络反腐即是通过网络参与到权能机关的反腐活动中来,而狭义的网络反腐是公民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倒逼权能机关进行反腐的活动。此时,在广义的范围内,检举主体不局限于公民,政府通过网络技术对既有数据信息进行的查处行为同样也在此范围之内,也即网络举报、网络调查等借助网络进行的反腐活动都可被列入广义的范围之列。而对于狭义的网络反腐来说,事件从整体上必须由公民主动进行,政府则处于被动局面,并且公民通过网络参政议政的行为不能够算入网络反腐的范围。

二、网络反腐的阶段性发展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全面推进网络设施建设,此时出现的BBS等网络平台参与人数较少,并且也只是网民谈论政事的场所。直至2003年,网络反腐才开始出现。一方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网络举报平台之时,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作为民间力量的代表首次创设了“中国舆论监督”网;另一方面,“黑龙江宝马”事件所激发的广泛舆论关注直接让人们看到了网络与反腐之间的可连接性。此后,2005年12月,中纪委、监察部首次设立并公布举报中心网址,2007年9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并在同年12月开通了预防腐败局网站,设立了“网友互动”“在线访谈”“网络调查”等栏目。地方上也逐步探索设立以网络为基础的预防腐败方式,例如广东省于2005年开始推广“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省人大通过网络关联起来;2007年,国内首个政府采购网上监察系统在苏州正式设立并投入使用,官方在网络平台上逐步展开反腐倡廉工作。2008年,从铁岭市20个政府副秘书长到“抽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从“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到“温州、新余官员出国考察”事件,从网络监督汶川大地震救灾物资去向到湖南株洲纪委书记杨平实名发帖参与网络反腐,使得这一年成为网络反腐极不平凡的一年,网络反腐的热度直线上升并得到延续。从2009年“最牛团长夫妇陈伟、于富琴”到2010年的“性爱日记韩峰”再到2011年“微博直播开房局长谢志强”,2012年“不雅视频雷政富”以及“表哥”“表叔”“房叔”“房婶”等相继被揪出,网络反腐达致高潮。从整体来看,通过官方网络反腐渠道进行的活动不事张扬,与狭义上的网络反腐行动呈现出明显的冷热反差,而后者则更倾向于一场非理性的狂欢。表现为,第一,狭义的网络反腐事件在舆论发酵阶段,网民通常以直接转发并附以简短的评论,或是直接对涉事官员施加“道德审判”——“该杀”“该枪毙”等极端意见作为宣泄,并且对涉事官员往往以“表哥”“表叔”等简短称谓替代,带有明显的嘲讽意味。第二,网民对网络曝光出的贪腐事件往往选择直接接受,而不过多地分析材料真实性,放任虚假信息蔓延,甚至信以为真,加深了官民矛盾。第三,政府为了及时平息网络舆论,往往不通过法律渠道,而是通过党内渠道对涉事官员快速“双规”。此时虽然能够将事件最快平息,但超常规的处理效率反向增强了网民“幸灾乐祸”的心理,助推新的事件出现。

但2013年8月刘鐵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网络反腐却呈现出双重反差。一方面,据中国传媒大学互联网信息研究院统计,2014年由网络举报而揭露的腐败案件仅51件,全年总和不及“鼎盛时期”一个季度的件数。狭义的网络反腐与之前的热度相比呈现出“断崖式的降温”,甚至逐渐式微。另一方面,广义网络反腐角度下,官方主导的网络反腐平台收案数逐年上升,并且逢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之时还会开设专门的网络反腐通道接受群众的举报。于是在这种双重反差之下,就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其中缘由,找到网络反腐的新阶段表现与其下一步发展的可能方向。

三、双重反差的原因分析

首先,公民在虚拟空间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的过程之中充斥了大量非理性因素,并往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直接导致网络世界中信息的可信度下降。

在传统媒体中存在着从国家到媒体的多层次、多面向的信息守门人,但是在网络平台中,传统的信息守门人角色被弱化,使其无法同传统媒体一般做到令行禁止。加之网络本身的特质使得网络信息来源渠道广、发布迅捷、传播面广,信息守门人很难执行其角色责任,网络中的大V、“红人”虽然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但是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传统的信息中心管理舆论走向,而只能以信息中转的身份加速信息的传递。同时,网络水军、删帖公司的出现,更是搅乱了舆论场,这就不仅增加了网民的信息辨别难度,也加大了官方反腐舆情监测部门的工作难度。再考虑到网络匿名性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发现,由于网民通过虚拟身份活跃其中,现实中责任意识、伦理意识所带来的约束力得到释放,其往往肆无忌惮、不过多甄别地发表言论,出现“有罪推定”的倾向。例如在2012年被曝光的广州“房婶”李芸卿一事中,舆论认为李云卿在城建系统工作时存在腐败行为,其名下拥有24套房产,但经广州纪委调查,李芸卿及其三个儿子名下的16套房产均为合法所得,并且李芸卿也并不是领导干部。

除去官方建设的网络反腐平台外,还有两大类网络平台,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SNS(社交网络服务平台),网络反腐在此类平台上的实现只是平台中信息交流的偶然结果,例如微博、微信、天涯社区等等;另一类是由民间力量专门设立的网络反腐网站,这类网站以帮助群众曝光腐败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行动、跟进调查腐败行为为主要活动。对第一类平台来说,盈利性是其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其必须通过扩展各类项目、活动来吸引并凝聚客户,而其庞大的客户群恰恰又是网络反腐能够发挥功能的基础,所以不少网络反腐事件出现在此类平台中,但此类平台没有足够的权限以及驱动力主动地对网络反腐进行专门化管理,这就使得网络反腐行为很难在其中得到引导与规制,一些信息也不会当然地得到汇总。而对第二类平台来说,其本身的目的能够促使网站的创建者、管理者围绕网络反腐对之进行发展与管理,但囿于资金限制,很多网络反腐的专门网站都无法真正发挥出设立之时的功效,例如,2011年6月初,印度网站“我行贿了”蹿红,受其启发,国内相继出现了“我行贿啦”“我贿赂了”“贿赂论坛”等18家类似网站,但这些网站由于形式上不合法或是论坛信息管理技术不完善,很快都无法登陆,有的网站甚至在设立后的第十天就自动关闭。第二类平台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网络反腐为目的而设立但随后又开始从事敲诈勒索等行为谋取利益;另一种是打着网络反腐的幌子而设立,本意就是从事违法的牟利活动。例如在2012年6月,“中国反腐败网”“全国网络反腐中心”“中国反腐败调查中心”“中国预防腐败网”“预防腐败通讯网”“维权防骗网”“中国民声网”“中华新闻监督网”等47家网站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名义,以“反腐”“维权”“监督”为名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或以刊载负面新闻要挟,向有关单位索取所谓“赞助费”“广告费”或“会员费”,还有的以承包记者站、培训会员或记者为名,以数千至数万元不等价格叫卖假记者站牌和假记者证,如“中国行政司法监督调查网”“中国廉政法制网”等[5]。而这逐渐使网民认识到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对网络信息从以往的盲目相信与非理性“围观”开始逐渐转向理性对待。

其次,政府以往面对网络舆论过分被动,既未能正确地行使权力,也未能与群众良好互动。而在逐步端正对网络的态度之后,化被动为主动,加之已取得的反腐成绩,赢得了网民的信任。

从2010年的“因贴获罪”案与“甘肃青年举报公务员招考作弊遭宁夏跨省追捕”一案中政府的应对策略可以发现,不少官员在网络反腐开始“发力”的时候,对网络认识不到位,将网上的负面言论视为“洪水猛兽”,一味删除封堵,甚至反应过度,走以往截访的“老路子”,结果反而加速了被惩处的速度,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自身的舆论形象。还有些官员被不时曝出“没时间跟你闲扯”“跳楼就去五楼跳”等“雷语”,结果成为网络笑柄,也恶化了党群关系,加重了社会舆论对官员的不信任度、仇视度及讨伐态度;也有些官员认为网络上的一两句“闲言碎语”掀不起大浪,当社会舆论广泛形成时,又陷于被动,被舆论牵着走[3]216。

十八大以后,国内反腐力度空前加大,领导层频繁发出“打铁还需自身硬”“老虎苍蝇一起打”等信号,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这些信号既反映出中央反腐的决心,更通过简单易懂的形式被群众所接受和传唱;另一方面,在2012年底到2015年3月的时间段里,共查处高官98人,这种前所未有的成果更是给群众以信心。同时,清理并完善党内法规,巡视制、监察制等常态化,全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体制机制。最后,政府开始正确认识网络,“对广大网民,要多一点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不再将网络视为洪水猛兽,积极地融入网络世界,借此宣传网络正能量,形成了良好的官民互动关系。在这样三层次的作用下,狭义的网络反腐形式中的民间力量转主动为被动,被官方反腐逐渐吸收,并且积极拥护政府开展反腐行动。

四、网络反腐的制度化转向

(一)网络反腐的正当性

目前我国网民已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同时互联网技术所营造的“互联网+”模式正向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纵深扩展,互联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之一。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公民)要确保代理机构(政府官员)忠实地执行委托人的意愿,就必须克服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此才能提高委托人监督和激励的效率,而互联网快捷的信息交流与信息交互功能就“天然”地实现了这一要求。加之一直以来,我国的制度改革与制度建设都要明显滞后于经济、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由此造成了政府权力的错位与扭曲,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渠道的淤塞,政府权力由于监督缺失而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所以,网络反腐的兴起似是必然,其庞大的群体基础、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更是消除官民隔阂、打通体制内与体制外两个舆论场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运用网络了解民意、开展工作,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監督包括互联网监督的作用。”[6]所以,网络反腐具有继续存续的必要性,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是网络反腐的本身就应当是制度化的,只有制度化的网络反腐才具有长期性、确定性、稳定性,网络舆论场里的“仇官”戾气才能逐渐消融,虚拟空间只有在制度化之后才能有效地与现实社会相互动。

(二)网络反腐制度化的原则

诚然,任何一种制度,甚至是坏的、恶的制度都或多或少地会带有界定权属、整合利益等功能,但一套好的、善的、有生命力的、能够得到普遍遵循的制度则必然是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联系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所制定出来的。要实现网络反腐制度化,就必须联系网络的特征、网民的特征以及目前我国公民及政府现有的资源与所处的文化背景,这样的制度化才是促成网络空间良性发展、官民联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在前文所讨论的基础上,网络反腐制度化应遵从以下原则:一是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相融合原则。网络反腐不应是在虚拟空间内的一次次舆论审判,网络反腐制度化后也不应是同制度反腐相并列的两套制度。网络反腐制度化的目的是将网络反腐内化于制度反腐框架之中,使网络举报、网络曝光等活动能够遵从相应的路径与程序,合理有序地进行,这是对传统制度反腐内容的拓展、功能的强化、方式的丰富。二是引导与管制相结合原则。从现有的网络立法来看,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式颁布的规范较多,并且多是旨在加强网络信息的控制和监管,有片面追求网络管制之嫌。而网络匿名性、开放性的特征使得网络空间信息量大且难以把控,单纯注重管制不仅难度大、效率低,而且往往会进一步恶化官民关系。所以,网络反腐还应当注重引导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控告检举权等基本权利的有效行使。三是时效性原则。这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都像“雷政富案”一般,仅用63个小时就完成了惩处。目前通过论坛或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数量由以前的几十万级已经增加到了数亿级,并且“信息能够在24小时之内扩散至全球的各个角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网络舆情信息,随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快速准确地对网民质疑作出回应。四是互动性原则。目前“官本位”思想依旧严重,而网络具有平权性的特征,政府与公民在网络空间内都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应该端正以往态度,事件不是“压下去了”或是处理完了就行,应当从管理身份走向服务身份和对话身份,积极与网民互动,并且在互动的过程中宣传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思想与规定。

(三)网络反腐制度化的具体架构

1.完善网络反腐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网络时代的出现对传统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但由于网络信息的本质是数据的传播,所以在网络中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是非法收集、截取、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对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制体现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和《中国公用互联网管理办法》第10、11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对信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尚缺乏明确的规定[7]。所以需要完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同时注重与公民知情权之间谋求平衡。第二,在药家鑫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原告的代理人张显就在网络上以“监督法院判案”为名发布了大量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言论,并将药家鑫渲染为“官二代”,称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最后此事被法院判为名誉权侵权[8]。这种诬告、陷害的事件在网络中十分常见,许多案件在网络的“掩护”之下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因此需要在当前名誉权保护体系下完善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被告确定、损害赔偿、调查取证、管辖权等问题。第三,完善对网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护,严禁跨省追捕现象的再次发生,应当对网络举报采取加密技术以保证举报人的IP不会泄露,同时建立跨省市、跨区域的举报人紧急保护机制。第四,颁布《财产公开法》,明确政府行政人员在网络上应予公开的项目与查询权限。现有的反腐经验早已说明,只有将政府行政人员的财产予以公开,才能将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落到实处,才能便利网民收集线索,防止假“房婶”、假“房叔”再次出现,减少网民对官员的妄加猜测。

2.搭建网络反腐平台方面。网络平台是网络反腐活动的重要媒介,平台的舆论环境、功能建设等方面都会影响到网民网络反腐活动中的行为。所以,建立能够有效沟通政府与网民,融通官方网络反腐平台、民间网络反腐平台和大众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网络平台管理机制尤为重要。第一,应当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条集中、统一的官方网络反腐平台“战线”,同时完善网络平台日常管理、信息保密、信息上传、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第二,明确民间网络反腐平台的设立条件,完善准入机制,对民间网络反腐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帮扶民间网络反腐平台发展,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帮助。第三,强化大众社交媒体平台的责任意识,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大众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对平台中的各项信息做到预筛,对有不良影响的信息及时删除。政府应建立起与知名网站的合作机制,及时发布反腐倡廉信息,借助平台回应网民疑问。

3.做好网络舆情管理。以往政府大多将社会舆论视为“洪水猛兽”,害怕听到群众的意见,政府的门户网站建设也显得单一落后,虽然许多政务网站上设立了公共邮箱、网上服务、互动平台等栏目,但是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只是将网站视为面子工程,没有真正发挥网络的信息传递功能,与群众真实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推行网络反腐,必须重视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引导与研判,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在政策上明确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也强调:“做好网络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网络舆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方面合力来完成。第一,端正对待网络舆情的态度,“舆情是由个人以及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9]网络舆情是网民意见、言论的总和,其中含有许多对国家的治理与发展有建设性的意见,政府应当以“疏”代“堵”,充分利用网络所带来的“信息红利”,在海量信息中甄别、挑选出有价值的信息。第二,建立一支专业的舆情信息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构成、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考评机制。网络是一项新兴技术,需要熟悉网络特性的人员进行操作,24小时收集网络舆情热点,并建立相应的舆情信息库。第三,深入研究网络舆情的形成、发展、传播规律,探索出科学的舆情收集、分析理论,在此基础上对网络舆情进行采集、预处理、整理、汇总、上报、传达、分析、预警和处置。第四,建立科学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网络热点爆发时,及时关注、引导舆论走向,在引导中端正舆论态度,在端正中弘扬正能量舆论,在弘扬中贴近网民,对网民所关心的腐败案件,第一时间回应,公布最新情况与进展防止舆论“妖魔化”,达到正本清源。第五,以人民网所建立的舆情监测室为蓝本,对网络舆情进行研究与分析,进而有效地把握工作重心,让力往一处使。第六,注意培养网络“意见领袖”并发挥其作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网状结构在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海量的信息垃圾,如果具有价值的信息没有被意见领袖所发现或是意见领袖选取了错误的信息就容易导致网络舆论的走向偏移,所以,意见领袖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审慎,同时意见领袖也应当具有接受网民质疑、挑战的勇气与实力,而这需要长期培养、扶植、发掘。

注释:

①[ZK(]严格来说,网络(Network)与互联网(internet)存在区别,网络的词意范围要大于互联网的词意范围。但出于国内语言习惯,网络与互联网之间可以通约,本文也采用这种通约的表达方式。

参考文献:

[1]叶笃初,卢先福.党的建设辞典[K].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2009∶432.

[2]李永洪.新时期增强我国网络反腐实效的对策探析[J].兰州学刊,2010(1).

[3]杨金卫.一种新的反腐利器——网络反腐的制度规范与机制创新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4]李斌,张轶炳.论网絡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

[5]中国反腐败网等47家网站被关[EB/OL].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120620/000663.htm.

[6]习近平在网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中国社会[JP3]科学网.http://www.cssn.cn/index/index_focus/201604/t20160425_2982964_1.shtml.

[7]吴育珊,万小艳.网络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与平衡[J].湖北社会科学,2006(10).

[8]药家鑫案引发名誉权官司——张显,你多说了什么?[N/OL]. 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62325.

[9]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53.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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