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纯
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姓名对一个人来说自然是很重要,所以一般人都会认为取名是件很慎重的事情,多少父母为了给孩子取一个好名字而绞尽脑汁。据说2017年出了个奇葩名字叫“王者荣耀”,之前还曾有叫“黄浦军校”“白雪公主”“古道西风”的,这是姓王、姓黄、姓白、姓古的孩子,不管这些名字有多奇葩,但姓还算正常。近日,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持续了多年的姓名权官司引起人们注意。
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刚刚公布的第17批指导案例中,收录了这个案例。父母为子女起名这件小小的民事官司,居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这种情况实属罕见,这也成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给娃取名居然“惊动”最高法院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机关”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創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据此,“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吕某夫妇给女儿起名一案,不只是惊动了最高法院,更是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专家学者指出,“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番驳回原告的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百家姓历史悠久,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公序良俗,而不能随意创设。”目前,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取名不能太随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么解释的:“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有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呢?“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公民的姓氏以随父姓或母姓为主,可以选取有关联人的姓,但不允许造一个无关的姓。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这个解释的立法精神,认为“北雁云飞”既不随父母姓,也没有随长辈等人姓,根据古典诗词“恣意创造姓氏”,理由并不正当。最高院认为“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应给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公民应当合理使用姓名权,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使用姓名权时,也应受到法律的相关限制。首先,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是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此外,公民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应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滥用姓名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
附:我国法律关于姓名的相关限制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姓名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国文字;(五)汉语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数字;(七)符号;(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